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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其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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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其实践意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其实践意义摘要: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宣布最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2000年通则》相比,Incoterms2010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分类上有明显区别。此外,还有一些细节方面的规定。本文将对Incoterms2010的变化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国际贸易实践的实际意义。关键词: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变化使用建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其实践意义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其实践意义摘要: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宣布最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2000年通则》相比,Incoterms2010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分类上有明显区别。此外,还有一些细节方面的规定。本文将对Incoterms2010的变化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国际贸易实践的实际意义。关键词: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变化使用建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201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简称为《Incoterms2010》。2011年1月1日,全面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正式生效。一、贸易术语概述(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价格术语Price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交货地点、责任承担、风险划分、手续承办等界限。它是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贸易术语的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4.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离不开船公司中、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而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相继出现,便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的出现的确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原先各国并无完全统一的解释。为了加速国际贸易发展,某些国际组织和工商团体曾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规则、条例,用来统一和规范国际贸易实务。虽然这些规则和条例没有强制性,但得到世界不少国家的认可并运用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国际上关于贸易术语方面影响力较大的惯例主要有三个: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简称W.O.Rules1932)由国际法协会制定。该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具体规定了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虽然这一规则现在仍得到国际上的承认,但在实际上已很少采用。2.《1941年美国外贸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制定。该修订本主要对六种术语作了解释,分别为EX、FOB、FAS、C&F、CIF、EX、Dock。本定义主要适用于美洲国家,在很多解释上与其他惯例不同,因此使用本定义或对该地区交易时要慎重。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由国际商会制定和修订。该通则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是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目的在于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目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用最为广泛。该通则经历了1936年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多个版本的修订和实施。通过不断地进行修订,对各种问题加以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和修改,更能准确地反映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现象,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地加以运用。二、Incoterms2010的修订背景自从Incoterms2000年版发布以来,全球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商会在2007年决定对现行2000年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来自在全球130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2000条修改建议,几易其稿,最终落下帷幕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本全球发布会,式推出了已完成的修订版,宣称新版本将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推行,这标志着被国际经贸界使用了10年之久的2000年版本将被新版本所取代。目前的版本主要考虑以下议题。(一)保障全球供应链的安全的需要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供应商,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在多数发达国家,货物流动的增多更多表现为货物运输距离的增加而非经济扩张的结果,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生产和销售的角度,供应链变得越来越长,技术扩散、资本流动以及劳动市场的放松管制为供应链的延伸提供了保证,导致这一趋势还会持续进行下去。然而发生于2001年的“9.11”事件也为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敲起了警钟,除了一些自然不可抗力因素,人为的因素可能会导致全球供应链的中断,其后果可能会为全球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保障全球供应链的安全成为国际贸易乃至国际物流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二)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重大变革21世纪也带来了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重大变革。集装箱的规模使用、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陆桥的畅通,大批航线的开通,类似英吉利海底隧道等多处跨国交通的贯通,带来了运输的极大便利,也改变了以往国际贸易以海运为主的格局。(三)美国于2004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国际贸易术语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制定的规则,过去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更多是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和以产业间贸易为辅的贸易格局,随着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明显,产业间贸易的比重正日趋上升美国基于这种背景,于2004年修订了在北美大陆推行已久的统一商业代码(UCC)在规则制定和操作规范上与国际商会所制定的贸易规则更趋一致。比如未修订前的统一商业代码中也有类似FOB这样的术语,它所确定的买卖双方交货可以是FOB工厂交货也可以是FOB目的地交货,这样不仅欧洲与北美的贸易操作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同样即使在北美的公司内不同部门比如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对这一术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标准,即使是其它地区的贸易伙伴与北美和欧洲贸易伙伴交易时不得不采用不同的术语,不得慎之又慎。美国在修订统一商业代码时,对与国际商会所制定术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尽可能删除。(三)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颁布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做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新版本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做出了一些条件限制,而这些新的条款也需要在INCOTERMS2010中加以体现。(四)电子版代替纸质文件目前电子化正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手段和重要途径,成为二十一世际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买卖双方的交易磋商、买卖双方的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单都逐渐向电子化迈进。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使用,使国际贸易传统的制单方式变得极为简化和标准化,传输速度大大提高,减少了重复劳动和出错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电子单据的使用需要在INCOTERMS2010中加以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已不可阻挡随着世界的不断开放,国际分工进一步明显,贸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尽管WTO谈判受阻不断,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却不断加快,双边以及多边区域性经济组织内部的整合力度在加速,标准化的推行、关税的取消或削减使过去绕着关税为主的交易条款变得无足轻重,过去属于国际贸易特征的业务正呈现出国内贸易的特征。除此之外,各国专家也提出了诸如农产品在运输中的转售、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点的争议、统一无关税区内的贸易以及码头操作费用的重复收取和纠纷等问题,这些也进入了国际商会的讨论和修订范围。三、Incoterms2010的主要变化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一览表EXWEx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适用各种运输方式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适用各种运输方式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适用各种运输方式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适用各种运输方式DAT(新术语)DeliveredAtTerminal(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地)适用各种运输方式DAP(新术语)DeliveredatPlace(指定地点交货⋯指定目的地)适用各种运输方式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适用各种运输方式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适用水路运输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适用水路运输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适用水路运输CIFCostand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适用水路运输(一)术语分类和结构进行了调整术语由原来的四类变为两类,种数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具体是将原来的E、F、C、D四种分类改为两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和只适用于水运的术语FAS、FOB、CFR、CIF。有的学者认为新的分类方法是为了帮助使用者正确选择与运输方式对应的最适合的术语,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从而避免贸易从业者在不适合海运的情况下也习惯性的选择FOB、CIF等只适合水运的贸易术语。但也有学者认为,这样的改变其实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原来的E、F、C、D四种分类是按买方的责任由重到轻,卖方的责任由轻到重的顺序进行编排的,能清晰地反映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贸易从业者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相比于贸易术语内涵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贸易从业者更容易区分所选贸易术语适合何种运输方式。因此,四组分组方式能更好的帮助贸易从业者选择适合的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删去了Incoterms2000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新增2个术语:DAT(目的港码头集散站交货deliveredatterminal),DAP(目的地交货deliveredatplace)。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有的学者认为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纠纷。也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的外贸实践看,D组术语的条件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确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与DAP中在指定地点交货实在没有太多差异。如果仅因为卸货费的负担不同而设置DAT,则大可不必。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但是笔者认为,这类纠纷常常发生,但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又容易被忽略,此次在贸易术语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让卸货费引起贸易从业者的注意,适当选择贸易术语,避免纠纷的发生。例如: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1月下旬,A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但我方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当时我方选用的是DAT,则可以避免这一损失。(二)Incoterms2010也可以被选择适用于国内贸易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国际销售合同。然而,经济一体化组织比如自由贸易区和共同市场比如欧盟和东盟贸易区等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失去原有意义。国际商会的专家于是在新版本中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显然,这样的变化符合通则作为惯例而非法律的性质特点。(三)FOB、CFR、CIF下风险划分界限的重大修改FOB、CFR和CIF三种术语下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应该算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通则历次修改中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船舷为界在很多情况下不适用,但由于船舷的概念已在商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多年来一直沿用至今,很多组织和个人认为如果改变船舷原则,将导致商人们放弃使用通则,所以Incoterms2010以前的版本中一直把船舷原则保留了下来。然而,毕竟船舷原则不合时宜,因此,ICC冲破重重阻力,最终抛弃船舷原则,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四)增加使用指南-规范术语每一种Incoterms2010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风险转移点是;费用在买卖什么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五)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链式销售(stringsales)形式,即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此时,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卖方实际并不运送货物,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销售链起点的卖方安排了运输。因此,链式销售中间的卖方对买方承担的义务不是运送货物,而是“设法获取”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贸易中的应用,Incoterms2010对此连环贸易模式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六)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Incoterms2010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七)“查对-包装-标记”义务的新规定对于包装的含义,Incoterms2010在引言中进行了界定:此词可用于不同的目的:第一,为满足买卖合同中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第二,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第三,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Incoterms2010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并未涉及第三种含义。所以,如果需要卖方承担集装箱内的装载义务时,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关于装船前检验费用,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这一点已在Incoterms2000引言的“16.货物检验”中有所体现。为便于买卖双方明确装船前检验费用的划分,Incoterms2010在除EXW外其他术语的A9中增加一规定:卖方必须支付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船前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四、Incoterms2010对我国贸易从业者的指导意义作为全球经贸界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规则,Incoterms中的术语每天被大量应用于全球贸易实务操作中然而遗憾的是,很多企业由于对该通则缺乏正确理解,错误引用某些术语,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及争议。为正确运用通则中的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一)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的选择是把双刃剑,所选术语不仅要适合于合同标的、运输方式,更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对方身上,比如哪方安排运输、办理保险等责任。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除了考虑经济利益以外,还应考虑当事人自身其他方面条件,比如是否能租到合适的船等。(二)在买卖合同中注明适用“Incoterms®2010”虽然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但是并非意味着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约束力,它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另外,Incoterms2010是ICC已在很多国家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如果贸易当事人欲接受新通则的约束,应当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和指定地点之后附“Incoterms®2010”这一形式构成一个整体符号,这是新通则区别于旧版通则的标志。(三)《2010年通则》不能代替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与以往版本的《通则》一样,《2010年通则》只限于有形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但是,货物买卖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远不止于此,还包括诸如标的物描述、货物运输和保险、价格和支付、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为此,当事人不应期望《通则》能解决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所有问题,而应通过在合同中详尽列明各项条款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详细说明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只有在完全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后,才能在综合考虑运输方式、成本、风险、货物控制权和港口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与以往版本不同的是,《2010年通则》特别强调买卖双方要尽可能地在合同中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对港口或地区写得尽量确切,才更能突显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使选用的贸易术语发挥作用。此外,在Incoterms2010指导性解释下,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新通则亦因应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张文件。(五)重视“使用指南”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每种术语的使用指南都对买卖双方如何选择合适的术语有较清晰的指导,比如选用贸易术语要考虑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和货物的种类(是否是集装箱货物)等。买卖双方除了要熟悉每种术语下双方责任义务的规定外,不要忽视了使用指南。(六)具体实务操作中风险划分的问题此次修订删除了传统术语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协商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界点。(七)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对贸易术语选择的具体影响应予以考虑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或者货运站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应尽量选择或交承运人性质的价格条件即FCA、CPT和CIP等术语,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也更加和实际相吻合。而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而对FCA等术语仍不习惯使用。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例如:我国新疆乌鲁木齐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吨红花,每吨50箱,共1500箱,每吨售价为20,000美元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其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8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由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如果本案当初采用FCAUrumqi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500箱货物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重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当地承运人(亦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遗憾的是,该公司死抱着过去习惯的术语不放,反而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运运到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的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教训深刻。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和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货运服务,改变过去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的传统做法。五、结语Incoterms2010从实施到现在已经快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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