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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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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市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2001年5月29日延安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6月21日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01年7月1起施行根据延政发[2002]72号文件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各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作垃圾。...

延安市市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市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2001年5月29日延安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6月21日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01年7月1起施行根据延政发[2002]72号文件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各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作垃圾。生活垃圾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工业垃圾指工业生产的所主生的煤灰、废渣、废料等废弃物。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延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市区垃圾的管理工作。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文明办、规划、卫生、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爱卫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搞好市区垃圾管理。第四条 市区垃圾按《市区环境生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收集,运往指定地点。第五条 市区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宝塔区政府及城市规划、环保等部门制定市区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延安市垃圾填埋场是市区垃圾的指定排放、处理场所。第七条 市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均应维护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处理垃圾,不得乱丢、乱倒,同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投诉。第二章 生活垃圾的管理第八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方可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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