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作者:王冰光 时间:2013-03-21 浏览量 27936 评论 0 12 3
【前言】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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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伤情鉴定程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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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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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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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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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