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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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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加强我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国家和广东省研究生创新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精神为指导,改革研究生选拔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优质创新能力培养平台,形成有利于高层次、高质量、创新性人才培养的研究生培养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加强我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国家和广东省研究生创新培养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精神为指导,改革研究生选拔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优质创新能力培养平台,形成有利于高层次、高质量、创新性人才培养的研究生培养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设立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留学项目,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研究生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本项目资助范围面向我校所有专业。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优先资助。 拟每年选拔5名左右研究生,拟每名研究生平均资助3万。 第二章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为我校在册全日制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自愿在学成后回国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规定及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三)身心健康。 本项目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第五条 具体条件 本项目主要资助类别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研究),留学期限为6-12个月,具体期限以联合培养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 申请时应为全日制在读硕士/博士一、二年级优秀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 原则上需在SCI、EI、ISTP期刊(任选一种)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论文,或者获得1项以上(含1项)专利授权;人文社科类的,原则上需在SSCI、 CSSCI、A&HCI(任选一种)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论文,或者1篇(含1篇)以上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留学国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前往英语国家的申请人要求参加国际通行标准化英语考试,学术类雅思成绩6.0分或以上,托福考试79分或以上;非英语国家要求提 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供达到该国院校录取要求的语言成绩证明或提供外方院校/ 证明)。 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的次年6月之前。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导师及院所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对获得荣誉称号,在社会志愿工作及团队协作项目中有突出表现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采取学生申请、院所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在册学生申请本留学项目资助的,须按要求,先自行向外方院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外方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后,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本留学项目资助。 第八条 各院所应该在院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按规定时间统一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研究生处牵头组织对院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入围的候选人员名单、拟资助学费额度及资助期限,报学校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周。 第十条 留学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学校向受资助的学生发出正式资助通知。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本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留学期间,入选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研究生处的管理,定期向研究生处汇报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经研究生处确认接受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的,停止对该留学人员的一切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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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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