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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流程(好)社保流程(好) 目 录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4 ----?社会保险登记 ................................................................................................ 4 ----?缴费基数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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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流程(好) 目 录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4 ----?社会保险登记 ................................................................................................ 4 ----?缴费基数的申报 ............................................................................................ 5 ----?申报、结算和缴费 ........................................................................................ 6 ----?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 7 ----?单位职工补缴社保费 .................................................................................... 9 二、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 10 ----?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 10 ----?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 11 ----?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 .......................................................................... 11 ----?农村外埠员工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终止社保关系 .............................................................. 13 ----?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4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5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载 .......................................................................... 15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发放、查询 .................................................. 16 ----?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 ..................................................... 17 ----?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 17 ----?特殊情况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 19 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0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记载 .......................................................................... 20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更新 .......................................................................... 21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使用 .......................................................................... 22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清算 .......................................................................... 23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24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24 ----?灵活就业人员委托缴费 .............................................................................. 25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 27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有关规定 ...................................................... 28 ----?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转移社保关系 .................................................. 29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及养老、医疗待遇的审批 .......................................... 30 ----?出具失业期间“未从事有报酬劳动”证明 .............................................. 33 六、养老保险待遇 .................................................................................... 34 1 ----?企业职工退休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 34 ----?企业职工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 .................................................................. 35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 36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审批 .............................................................. 37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 ...................................................................... 38 ----?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属救济费的审批 .................................................. 3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 .......................................... 41 七、医疗保险待遇 .................................................................................... 42 ----?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 42 ----?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 .............................................................. 43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 ...................................................................... 44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 .............................................................................. 45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 47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重症精神病 ..................................................... 49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家庭病床 ......................................................... 50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 ................. 51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 ...................................................................... 52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就医 ...................................................................... 53 ----?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 55 ----?其他医疗保险待遇(健康体检、乙肝疫苗) .......................................... 56 ----?参保人员医疗救助 ...................................................................................... 57 八、工伤保险待遇 .................................................................................... 59 ----?新认定工伤人员待遇的申报审核 .............................................................. 59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审核、发放(待修改) .................. 61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 .............................................. 62 ----?工伤保险待遇(待修改) .......................................................................... 64 九、生育保险待遇 .................................................................................... 66 ----?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 .......................................................................... 66 ----?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付 .............................................................................. 67 十、失业保险待遇 .................................................................................... 68 ----?失业保险待遇 .............................................................................................. 68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和享受 ...................................................................... 70 十一、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 72 ----?协保的申请、缴费和划帐 .......................................................................... 72 2 ----?协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参保 .......................................................................... 74 十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 76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 76 ----?社会化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 77 ----?退休人员从企业转入社区 .......................................................................... 78 ----?社区社会保险业务结算 .............................................................................. 79 ----?退休人员因居住地搬迁转移社区 .............................................................. 80 ----?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保待遇申请 .................................................................. 81 ----?退休人员享受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 82 ----?居外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 84 十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 85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 85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和享受 .......................................... 86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衔接 .................. 87 ----?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 89 十四、企业年金 ........................................................................................ 91 ----?企业年金方案制定与报备 .......................................................................... 91 ----?企业年金参保与缴费 .................................................................................. 92 ----?企业年金参保人员增减及信息变更 .......................................................... 93 ----?企业年金帐户管理 ...................................................................................... 94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 95 十五、其他 ................................................................................................ 96 ----?社会保险手册、证、卡的购领和补发 ...................................................... 96 ----?《社会保险卡》使用说明 .......................................................................... 97 ----?举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 98 ----?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99 ----?相关部门要求社会经办机构出具参保有关证明 .................................... 100 ----?当前社会保险有关参数和常量查询 ........................................................ 101 3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臵~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4 ----?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5 ----?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 单位缴 职工个人 备 种 费比例 缴费比例 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 9% 2% 保险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 7 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8 ----?单位职工补缴社保费 一、补缴对象和范围 1(凡在我市实行社会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从单位成立之月、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按各险种规定对中断时间补缴, 3(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其他应补缴对象。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应补金额, 3(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应缴金额, 4(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帐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有关规定 1(补缴时~企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补缴年份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2(补缴到帐后~企业职工以补缴年份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补缴年份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上述基数根据办理补缴时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记载~于结算年度末结转。 3(补缴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但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9 二、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办理范围 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括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三、办理程序 1(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须先由原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3(《转移单》由职工妥善保管~续保时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请职工仔细阅读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10 ----?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按规定需转移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 二、办理程序 1(职工于转移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查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情况以及历期个人帐户对帐单是否按规定由本人签字~同时打印《苏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省内转移情况表》或《苏州市跨省,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 ?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审核无误后在上述《转移单》上盖章。 3(转移基金: ?转往外省,市,的~须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转移基金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1998年1月起至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1,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计入个人帐户中的本金。 ?医保个人帐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当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必须能提供1992-1995年历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等情况,, 3(经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必须能提供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情况,, 4(从外省,市,转入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到帐证明。 11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及续保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入材料及数据是否齐全~为职工健全个人资料、续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还可随同转移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基金到帐后于本结算年度末结转。 4(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三、注意事项 按规定需转移基金的~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金额转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帐号。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帐号由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提供~转入后单位或个人可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查询基金到帐情况。 12 ----?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一、申请条件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含5个县级市,以外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农村户口临时工,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不在我市继续就业,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报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 4(填写完备并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领表》。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领金额包括:?1993-1997年个人缴费本金,?1998年后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上述两部分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工通过单位领取~或凭《申领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 2(职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以后继续在我市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13 ----?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范围对象 按照《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后流动至市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农保各年的缴费金额,本息,~统一按所对应的历年城保缴费工资下限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合计缴费比例~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月数,~填制《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盖章确认后~终止该职工农保关系,同时将各年农保缴费金额,本息,全额划入接收地城保经办机构基金帐户。 2(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换算表》~到市区城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职工的参保及接续手续。经确认应转基金到帐后~城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建立城保缴费记录~记载缴费年限~推算个人帐户~各年城保换算年限的缴费记录分别记入农保缴费对应年度的起始月,1月份,~并从记帐月起按城保规定计息。 3(职工从转入之月起按城镇职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农保换算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人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2002年6月底前的城保缴费年限,含原从农保换算的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4(职工在参加城保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缴费年限不足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按城保规定对其换算的城保年限与原农保缴费年限之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后~再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三、有关规定 1(在市区参加城保后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城保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经本人申请、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回原籍参加农保。在参加农保期间到达退休养老年龄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则上由农保经办机构按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同时~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其封存的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原从农保换算部分,~由城保经办机构参照一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处理~同时终止其城保关系。 2(在城保关系封存期间发生死亡、流动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出境定居等情况的~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按城保规定到城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转移、申领等相关手续。 3(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农保和城保~也不得同时享受按月领取的待遇。 14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载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职工个人基本情况~为每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并记载~其储存额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2%,1998年7月1日后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计入个人缴费部分。 3(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月记载~每月25日为记帐截止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按规定补缴后予以记载。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法按年结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五、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1995年底前的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推算储存额~推算的储存额在个人帐户中单项记载~并从1996年1月起按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国家、省、市规定的职工本人退休后养老金等有关养老保险待遇~不能移作他用。 七、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关系~须按规定及时办理转移及接续手续。 15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发放、查询 一、对帐单的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职工发放《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1(单位参保职工于每年7-9月通过单位领取,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于每年10-12月期间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领取。 二、对帐单的核对与保存 参保职工应仔细核对对帐单内容。对帐单打印并发放后60天内无异议者~即视同认可~经参保职工签字后粘贴或夹放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保存。 三、查询办法 参保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及个人帐户情况: 1(拨打16822999声讯电话, 2(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www.szsbzx.net.cn,、苏州劳动保障网,www.szldbz.gov.cn,, 3(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查询。 16 ----?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 一、范围对象 凡1995年底前有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职工~均可按规定推算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 二、推算办法 1.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按照1995年省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6443.5元,~乘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再乘以12%确定。其中~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方法确定: ?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Xn表示职工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N表示职工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1992年至1995年期间的缴费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 ?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 ?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大于1.0的~按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前?、?、?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标准~按上述推算的储存额一次性增加推算储存额~但增加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 三、有关规定 1(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单项记载~并从1996年1月份起按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2(1996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刑~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变更的~其原推算的储存额~应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重新推算。其他各类原因中断工作的~其推算的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建立“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均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如下: 1.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含5%调节金), 2.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按1995年底前推 17 算储存额计算的养老金, 3.1995年底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4.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5.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6.1998年6月底前死亡人员列入社保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1998年7月1日后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继续列支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7.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18 ----?特殊情况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一、申领对象 1(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后的余额~在不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情况下~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到境外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报送材料 1(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出国定居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 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应于参保人员死亡之月或批准出境定居之月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填写《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申领表》。 3(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申领金额后打印《申领清单》~同时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申领人通过单位领取~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领清单》直接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前须先办理《社会保险卡》医保个人帐户清算手续。 3(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可申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退休人员到境外定居的~其基本养老金可由其指定代理人继续领取。 5(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死亡或出境定居的~申领额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19 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记载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所有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医保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和金额: 1(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按3%~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3.5%, 2(退休人员每年按规定的标准记入~2005结算年度的记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58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63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980元。 三、参保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比例或金额~于每一结算年度初,每年4月1日,为参保职工预先记入本结算年度个人帐户金额,首次参保职工于参保当月预先记入当年度剩余月份的个人帐户金额,~并于每结算年度末,每年3月底,对预先记入的个人帐户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实际情况进行清算、结转和计息。 四、个人帐户结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计息: 1(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3(利息收入于结算年度末结转更新时并入个人帐户。 20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更新 一、更新时间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4月1日零点~对3月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有《社会保险卡》,IC卡,的在职和退休人员进行个人帐户更新。 二、更新内容 1(按参保职工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费、到帐情况和帐户金额使用情况~以及年龄、人员属性,在职、退休,等变动情况~对预先记入的个人帐户金额进行结算、结转并计息, 3(按规定的比例或金额预先划入本结算年度,本年4月至次年3月,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 三、更新方式 从4月1日零点起~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到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挂号或结算费用时~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将自动更新。 四、对帐单的发放 市社保中心完成个人帐户年度更新后~于每年4月份向所有参保人员寄送《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其中: 1(单位职工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其对帐单寄送到所在单位, 2(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中~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寄送到所在社区~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寄送到本人住址,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对帐单直接寄送到本人住址, 4(“协保”人员由本人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对帐单。 五、查询方式 1(拨打16822666声讯电话, 2(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www.szsbzx.net.cn,、苏州劳动保障网,www.szldbz.gov.cn,, 3(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查询。 21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使用 一、个人帐户金额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门诊医疗费用,上年累计结余的个人帐户金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后~除可继续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外~还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部分,。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当年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冻结~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除上年个人帐户累计结余金额可继续按规定使用外~发生的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 三、参保职工离开单位后未能立即重新就业的~为确保失业期间个人帐户不被冻结~并能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及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四、职工转出本市市区统筹范围或发生死亡等情况~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办理医保个人帐户的转移、清算等相应手续。 22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清算 一、清算对象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应在办理相应社会保险手续时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1(职工转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 2(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 3(职工因出国,境,定居、农村外埠员工申请退保、领取一次性养老金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及职工转移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个人帐户清算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其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超支的~由职工足额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可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申领人通过单位领取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领清单》直接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3(医保个人帐户清算后~终止其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关系。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如有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等医疗费用尚未结算的~清算前应先进行上述费用的结算或报销。 2(转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医保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可根据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银行帐号随同转移。 23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一、办理对象 1(具有本市户口、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人员中未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2(外地户口人员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 二、档案托管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档案托管部门按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准。 三、参保登记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证件、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3(《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四、注意事项 1(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地和档案托管地必须保持一致。 2(市区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购领,《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由本人在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购领,《社会保险卡》,IC卡,由市商业银行开立、制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办理委托手续时购领~并于7个工作日后凭《职工医疗保险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同一商业银行网点领取。 24 ----?灵活就业人员委托缴费 一、办理对象 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参保登记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凭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储蓄存折帐户~签订代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委托书,协议,。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月25日前在委托缴费存折中存入足够扣缴的金额~由市商业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储蓄存折户合并使用~市商业银行按先扣缴医疗保险费、后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顺序进行扣款。 三、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共分18个档次~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缴费档次见下表,单位:元,: 档次(元) 1 2 3 4 5 6 7 8 9 月缴费基数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700 月缴费标准 224 252 280 308 336 364 392 420 476 档次(元)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月缴费基数 1900 2100 2300 2600 2900 3300 3700 4200 4750 月缴费标准 532 588 644 728 812 924 1036 1176 1330 2(灵活就业人员按统一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2005结算年度的月缴费基数为900元~月缴费标准为113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99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9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 四、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缴费标准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份公布~并由市商业银行调整后从3月26日起启用。其中养老保险月应缴额按其本人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自动调整~医疗保险月应缴额按公布的统一标准调整。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年3月底关注市商业银行各网点公示~及时调整存入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在委托缴费期间需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须于每月26日至次月5日期间到市商业银行网点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2(因存款金额不足支付应缴金额~造成当月25日前市商业银行扣缴不成功的~市社保中心作当月中断缴费处理~市商业银行从存款足够扣缴之月起继续扣缴。今后如需缴纳中断月份的社保费~须按补缴规定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因未从事有报酬劳动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养老或医疗保险费~要求暂停扣缴的~须于当月25日前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该项社保费暂停扣 25 缴手续~市商业银行从当月起不再扣缴该项社保费~同时中止该险种委托扣缴协议。今后需再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该项社保费的~须到市商业银行网点重新办理委托扣缴手续。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发生参军、升学、判刑或劳教、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托管其档案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转移、封存、清算、申领、终止等手续~与市商业银行的委托扣缴协议随即自动终止。 26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一、补缴对象及最早补缴时间 1(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期间从事有报酬劳动~但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1991年底前灵活就业的~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1日后灵活就业的~从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断的时间可按规定补缴,原农村户口人员可从2003年4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1992年1月1日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对中断缴费时间进行补缴。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可从2002年7月起补缴。 二、补缴金额的计算 1(补缴1992年1月至2004年3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的~一律以2003年度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205元,为月补缴基数~并从2004年4月起按规定收取利息~到帐后以补缴年度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 2(补缴2004年4月后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在补缴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补缴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从补缴年月次月起按规定收取利息~到帐后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养老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补缴比例按补缴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三、手续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由本人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医疗保险证》~至市商业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缴费申请书》~并当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市商业银行实时扣缴并到帐。 四、其他规定 户口从外地迁入我市的人员~迁入时预计在其到达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能满5年的~在办理首次参保手续时~须同时按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所缺年限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手续。 27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有关规定 一、享受时间 1(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 2(原在单位参加过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以内续保并恢复缴费~同时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续保并恢复缴费时未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3个月后再予补缴的~一律从次月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并在连续正常缴费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恢复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 二、中断缴费处理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从次月起冻结其《社会保险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2(中断缴费后在3个月以内恢复缴费并同时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时未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3个月后再予补缴的~一律从次月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并在连续正常缴费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恢复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 上述“中断缴费”~既包括参保后因存款不足扣缴造成的中断~也包括由本人向市商业银行网点申请暂停扣缴造成的中断。 三、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除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中的自负部分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50,的医疗补助~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28 ----?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转移社保关系 一、办理范围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期间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发生就业的人员。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截止缴费年月”填写转移前最后一个正常缴费险种的截止缴费年月。 三、办理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上材料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转移当月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可由本人在办理转移手续前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填写《缴费申请书》~申请对当月应缴款进行即时扣缴并实时到帐。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同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在《转移单》上盖章。 3(职工及时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单》交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由其从起薪之月起办理续保手续。转入单位后按单位职工办法参保缴费。 四、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前须明确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缴费的截止年月~以及用人单位的起始缴费年月,起薪月,~以确保缴费可以连续。 2(办理转移手续后~与市商业银行的委托扣缴协议随即自动终止~今后再次失业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须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及委托缴费手续。 3(如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就业的~按异地转移办法办理。 29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及养老、医疗待遇的审批 一、范围对象 已在市就管中心办妥档案托管手续~在委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间~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二、办理条件 ?办理退休及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 1(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职工~仍按《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前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实际从事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法定劳动年龄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未从事有报酬劳动确实无力缴费的~经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其未从事有报酬劳动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3(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1998年7月1日后往前补缴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前在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还必须满5年。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未到达上述第1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上述第2、3项条件的~可按月计发生活费。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1(按规定办妥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到达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7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2007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在5年基础上逐年增加1年,2011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灵活就业人员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缴 30 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2002年6月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7月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符合上述第1项条件~但不符合上述第2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须以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不再补记。 三、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一张, 3(能证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以及《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 4(《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或《苏州市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审批表》, 5(经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确认的《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 6(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者~须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 7(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须附补缴款到帐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市、区就业管理机构档案托管部门于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月~持上述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及养老、医疗待遇审批手续。为了确保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可提前2个月申报。 2(市社保中心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确定退休类别、退休待遇及列支时间,审核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等~确定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资格。 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灵活就业人员自批准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于每月15日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在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结余额清退给本人。 4(经批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由档案托管部门将其个人档案移交至市企业退休人员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服务中心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五、注意事项 31 1(灵活就业人员需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缴费时间的~必须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向市就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缴费申请表》~交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经批准后~本人应及时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底前~到市商业银行网点重新签订延长缴费期间的委托扣缴协议~延长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医疗保险费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纳。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连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满5年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待遇审批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或医疗保险不符合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在办理养老或医保退休待遇审批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养老或医疗保险待遇。 32 ----?出具失业期间“未从事有报酬劳动”证明 一、范围对象 因失业且未从事有报酬劳动而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中~经市、区就业管理部门办理过退工手续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详细说明确未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原因和经过、期间的生活来源、可帮助证明的人员和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填报《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时间证明单》。需核实的内容包括:?有无进行就业登记~《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记载与否,?有无参加每年年底《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年检~是否作为失业人员统计在册,?是否拒绝接受市、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职业介绍,?是否参加过转业训练以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是否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其他应关心询问的事宜。 4(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调阅档案、对照台帐、检索微机管理资料库~必要时对当事者和证明人进行复核后~做出审核结果。 三、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经认定确未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可不缴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必须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到达退休年龄时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须将《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时间证明单》交单位、街道、职介所等档案保管部门~在其个人档案中留存~供其到达退休年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备查。 33 六、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退休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企业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手续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女干部和长期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农村户口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实际从事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因未从事有报酬劳动造成中断缴费的~须提供中断期间经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记录”或《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时间证明单》,否则~须补缴其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列支养老待遇。 三、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15年以上,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1998年7月1日后往前补缴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 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为各地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单位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各地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和在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34 ----?企业职工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 一、办理范围及时间 企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在到达退休年龄之月或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月~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手续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一张, 3(能证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以及《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 4(《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或《苏州市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审批表》, 5(经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的《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 6(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填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确定退休类别、退休待遇及列支时间。 其中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职工~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退休人员从批准之次月起~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必须补缴清后~方可审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企业须同时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等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3(企业须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并及时向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移交退休人员个人档案。 35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一、符合条件的正常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以下3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省和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另增发一部分调节金~增发的调节金按照职工本人全部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减去1998年后实际缴费年限~再除以全部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乘以当年度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5%确定。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1995年底前推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二、因病、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破产试点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每提前一年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实计发。 三、职工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第2、3项条件的~可按月计发生活费。其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参照上述第一、二条办法计算并作相应扣减~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予以补足。 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2、3项条件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及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不定期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正常调整。 36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审批 一、办理范围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二、报送材料 1(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 2(单位填报、经市区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 3(《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表》, 4(能证明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连续工龄、工资演变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 5(未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人员~须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提高退休待遇的~须提供《江苏省独生子女证》等有关证明,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批,高、中级技术工人退休的~须提供《高(中)级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上述材料确定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之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注意事项 1(欠缴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补缴清后~方可审定和计发其基本养老待遇。 2(单位须同时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等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37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38 ----?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属救济费的审批 一、办理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离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定期救济费。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二、享受标准 1(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 发给。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按计发基数的40% 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上述计发基数~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2(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省定标准执行,不包括我市另加的地方综合补贴,。 三、附报材料 1(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 3(离退休前列为供属的有关证明(离退休前的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材料等), 4(供属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5(18周岁以下的供属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等证明,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属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 6(《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金,审批表》、《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四、办理程序 1(单位持上述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中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死亡人员的供属~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 3(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次月起列支~定期救济费实行社会化发放~一定性救济费通过单位发放。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有储存额或余额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 五、注意事项 39 1(单位须于每年3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享受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包括经供属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方可继续享受定期救济费~否则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支付。 2(享受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发生死亡或丧失供养条件的~单位应于发生当月申报期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3(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从救济费列支之月起实行社会化管理。 4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 3(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上述1、2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4(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原有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另加地方综合补贴每人每月80元。 二、有关规定 1(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9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人事部门审核审批其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及待遇。其中离休金或退休费列入社保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持经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其遗属生活补助从核准次月起列入社保支付~并通过死亡人员原单位按月发放。 41 七、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正常缴费次月起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冻结其《社会保险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其他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2 ----?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 一、办理范围 在单位工作并参加医疗保险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 二、办理条件 1(办理退出工作(生产)岗位手续~并经批准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 2(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参保职工在2002年6月底前工作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尚未列入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0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后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三、办理程序 1(单位于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持职工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医保待遇审批手续与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一并办理,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市人事部门或省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退休审批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凡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仍须按规定一次性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上述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与职工个人合计缴费比例执行。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卡》中人员属性从“在职”改为“退休”。参保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预划的当年度个人帐户部分~将在本结算年度末医保个人帐户清算时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其余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43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 一、门诊费用范围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 2(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用药的费用, 3(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持医保专用处方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的费用。 二、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IC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划卡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在门诊进行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按规定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 2(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付: ?办妥项目审批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包括:门诊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统称重症精神病,以及家庭病床。 ?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补助~即在一个结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负8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600元~超过自负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由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配药时~不论医保个人帐户金额是否用完~都必须携带《社会保险卡》等就医证卡~通过划卡记录本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累计情况~以免影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2(按照苏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需按照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补助的~只能在A级和B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或购药。 44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 一、住院结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以及基本医疗费用封顶的办法。 1(起付线标准 ?参保职工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 起付标准,元,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市级及市级以上 1000 800 区,县,级 750 600 乡镇等基层医院 400 400 中医及其它专科医院的起付标准另定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凡在本市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结付。 ?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连续住院时~可待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及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起付线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帐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2(分段结付标准 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办法: 自负比例 分 段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20% 15% 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 15% 10% 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 10% 5% 3(全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超4万元封顶线以上至20万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二、住院就医程序 1(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45 2(参保职工出院划卡结付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3(参保职工应向医疗机构索取费用明细清单并仔细核对。 46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一、诊断认定和项目审批 1(参保人员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需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的~须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主治以上医师确诊并在《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由本人携《社会保险卡》,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审核确认手续。 2(指定诊断认定医院如下: 重症尿毒症透析: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原市二院,、北区,原市三院,、东区,原市四院,~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苏州市中医医院。 3(参保人员办妥上述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和审批手续后~一般次年无需重新认定。 二、结付标准 办妥上述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内~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门诊费用按以下办法结付: 1(重症尿毒症透析(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剂)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在4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其中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新山的明胶囊~赛斯平胶囊~骁悉胶囊~硫唑嘌呤片~依木兰片~普乐可复胶囊。 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药品及治疗费用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 3(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患者每一结算年度的费用累计及限额,4万元或20万元,计算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 4(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结付~不重复享受。 5(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患者其他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补助时的自负部分, 47 可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 三、结付办法 1(患者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2(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患者符合结付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直接划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病历、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等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付。 48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重症精神病 一、项目审批 1(参保人员患有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统称重症精神病,~需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主治以上医师确诊认定精神病病种并在《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由诊断认定医院统一携《社会保险卡》,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审核确认手续。 2(重症精神病指定诊断认定医院如下: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 3(参保人员办妥上述四种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及审批手续后~一般次年无需重新认定。 二、结付标准 1(办妥重症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用完后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费时~每一结算年度内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在此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2(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结付~不重复享受。 3(重症精神病患者其他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补助时的自负部分,可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 三、结付办法 1(患者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2(重症精神病符合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可在就诊时直接按规定划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49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家庭病床 一、设床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或者体弱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1(年满80周岁~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疾病患者, 2(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3(瘫痪在床患者, 4(老年性痴呆患者。 二、项目审批 1(凡符合上述设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取得家庭病床设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检查确诊并填写《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加盖该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由设床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持参保人员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1C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病床审核确认手续。 2(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设床疾病使用的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结算期~结算期自审批之日起计算。结算期满后~如确因病情需要仍需设床的~必须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和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三、结付标准 办妥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用完后~在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费用~每180天作一次结算~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 四、结付办法 家庭病床所患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病历、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等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付。 五、注意事项 1.已办理过门诊特定项目重症精神病、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自批准家庭病床之日起~享受家庭病床的补助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医疗补助。 2(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其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出院后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与住院前合并计算至满180天止~在此期间家庭病床费用按规定结付。 3(已办理家庭病床的患者,在享受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暂停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50 ----?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 一、项目审批 1(参保人员患有单纯性老年白内障~拟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须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诊断治疗医院眼科主治以上医师在《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由本人持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2(下列医院为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诊断治疗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原市二院,、北区,原市三院,~苏州市眼耳鼻喉医院~解放军一??医院~吴中区人民医院~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医院。 二、结付标准和结付办法 1(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实行限价管理~限价标准为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费用,含除晶体外的所用费用,为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400元。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审核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诊断治疗医院眼科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时~可直接使用《社会保险卡》结付~在费用限额内~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结付。 2(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人工晶体~费用超过限价的~经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使用。其超出门诊人工晶体限价的部分~按一般门诊费用结付~其中自负部分可按规定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累计。 3(白内障手术后确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已结付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应做退费处理~并入住院费用中结付。 51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 一、办理范围 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出现以下情况的~可申请转外就医: 1(经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因受自身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疾病。 二、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需转外住院治疗的~由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务科、职工单位盖章后~携《社会保险卡》,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办妥转外医疗审批手续后~自批准之日起所发生的转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转院审批表》、《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病历及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 四、注意事项 1(转外就医的原则是转上不转下~一般只限于上海或南京具有专科权威的公办市级及以上医院,不含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2(未经批准在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转外期间《社会保险卡》冻结~参保职工回到本市后应及时办理审核结付及《社会保险卡》解冻手续。 52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就医 一、办理范围 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臵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填写《长期居住外地就医审批表》~并确定2所长期居住地公办医院~经单位盖章后~携《社会保险卡》,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办妥居外医疗审批手续后~其在外地指定医院发生的居外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及本结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就医原始凭证~于本结算年度内回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报销。 2(从2005结算年度起~对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办妥居外医疗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当年个人帐户预划金额和往年个人帐户余额~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4月份帐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上述人员医保个人帐户金额发放后~每一结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帐户发放额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自负段600元以内的~不再需要回苏报销,超过上述金额需要报销的~退休人员持本人就医证卡及本结算年度所有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发放金额和自负段以内费用,原始凭证~到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报销手续。经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冲抵已发放个人帐户额和自负段后~再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四、注意事项 1(居外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报销所需各种凭证~包括全部的门急诊医疗费明细清单、发票、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并在报销时与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等就医证卡一并带来。如本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可委托原单位或亲友前来~但上述凭证及就医证卡必须齐全。报销结付手续必须持卡当面办理~社保经办机构不受理邮寄报销。 2(居外参保人员在当地指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内办理审核结付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至6个月~但将作为下一结算年度费用处理,超过6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发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结付。 3(居外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可在当地市级及市级以上指定医疗机构,精神病患者在当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确定~凭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和《社会保险卡》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当年已一次性发放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的居外退休人员~如被核准办理门诊特 53 定项目的~从下一结算年度起终止其个人帐户余额的发放~已发放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办理结付报销手续时按规定先在发放额中冲抵。 4(居外参保人员如病情需要转往当地其他公办医疗机构,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5(已办理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临时回苏州时发生的急、危、重病医疗费用~可凭有关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 6(未经批准在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居外参保人员需变更当地指定医疗机构或回到本市的~应及时办理居外变更或居外取消手续。 54 ----?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一、办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就诊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定点,未划卡,、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模拟个人帐户用完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5(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卡》,IC卡,、《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 2(费用明细帐单、出院小结及原始发票, 3(凡属转外就诊、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均应携带办理项目审批时的审批表原件,患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携急诊证明~其中在外地就诊的~还应携单位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填写《医疗费用现金报销单》~打印《现金结付单》~单位或个人在《现金结付单》上签字。 3(单位或个人至相关申领窗口领取《现金结付单》上确定的金额。 55 ----?其他医疗保险待遇,健康体检、乙肝疫苗, 一、健康体检 1(项目内容 ?各科检查,?常规胸片,CR摄片存盘留号,,?心电图,?B超,肝胆,,?血常规,?尿常规,?血肝功三项,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谷胺酰转酞酶,,?乙肝二对半,?血脂二项,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血肾功二项,肌酐、尿酸,,?血糖,?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妇女在此基础上增加妇科检查三项:子宫和附件B超检查、白带检查、宫颈涂片。 2(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IC卡,~自由选择经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具备体检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直接划卡结付。 3(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及承诺价格 ?下列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承诺价格为男性不超过135元、女性不超过160元: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原市二院,、北区,原市三院,、东区,原市四院,~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仅限男性体检,。 ?下列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承诺价格为男性不超过125元、女性不超过145元:苏州市金阊医院~苏州市沧浪医院~解放军一??医院~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医院~苏州市同济医院~苏州市瑞兴医院~苏州高新区枫桥医院~苏州高新区横塘人民医院~苏州吴中区老年病医院~苏州虎丘医院~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苏州吴中区长桥医院~苏州虎丘医院虎阜路门诊部~苏州长风门诊部。 二、乙肝疫苗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接种乙肝疫苗时~直接划《社会保险卡》,IC卡,结付。 56 ----?参保人员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苏州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人员。 上述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单位使用《社会保险卡》已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自负费用~不包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以外的自费医疗费用和未使用《社会保险卡》、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总工会等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综合确定。 2004年医疗救助标准如下表所示: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 救助金额 1万元,含,-1.5万元 3000元 1.5万元,含,-2万元 5000元 2万元,含,-3万元 6000元 3万元,含,-4万元 8000元 4万元,含,以上 10000元 三、发放流程 1(根据医疗救助标准~市社保中心于每年初统计并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同时通过苏州劳动保障网、苏州社保中心网站和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2(市社保中心向享受医疗救助的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在单位发放有关文件及救助对象名单函~由单位通知救助对象~其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由市就管中心负责通知,已纳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中的救助对象~由所在社区负责通知。 3(列为救助对象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险卡》,IC卡,~到市社保中心医工生科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申领表》。医工生科审核确认后~打印《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发放表》。参保人员持《发放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大厅商业银行窗口办理医疗救助金申领手续~由商业银行验证后以存折形式代发。 四、注意事项 1(因救助对象行动不便等原因由亲属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救助对象委托书、救助对象的《社会保险卡》和居民身份证、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办 57 理申领手续。 2(救助对象已亡故的~有配偶的由配偶申领~无配偶的可由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申领。申领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代领人与救助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58 八、工伤保险待遇 ----?新认定工伤人员待遇的申报审核 一、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报送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单位填写《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核手续: 1(《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社保经办机构联,、《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社保机构联,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必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其他与民事刑事案件有关的工伤事故~应提供有关部门,公安、法院,的处理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5(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须出具本人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明。 三、结付时间 59 每月20日之前办理完毕上述申报审核手续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列支,并进入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 四、注意事项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60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审核、发放,待修改, 一、办理范围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参保职工。 二、报送材料 1(工伤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2(《工伤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3(《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社保机构联,, 4(工伤职工档案, 5(《苏州市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单位持上述材料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按审核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待遇~打印《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审批情况表》并盖章~持该表及上述材料至医工生科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每月20日之前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次月起通过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 务机构将因工定期伤残津贴发放给工伤职工。 61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 一、供养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也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供养条件 符合上述供养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报送材料 因工死亡人员有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由单位填写《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审批表》~并携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审核手续: 1(《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个人联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工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凭证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供养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4(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亲属须提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 62 力的鉴定证明等。 四、结付时间 每月20日之前办理完毕上述申报审核手续的~经批准的供属定期抚恤金从次月起列支~其中企业工亡人员的供属抚恤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化发放~每月发放日为20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亡人员的供属抚恤金通过工亡人员原单位发放。 五、注意事项 1(领取供属定期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在被判刑收监期间的。 2(单位须于每年3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供养亲属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包括经供属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方可继续享受定期抚恤金~否则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支付。 63 ----?工伤保险待遇,待修改, 一、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满后仍需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单位申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因工致残待遇 1(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一级伤残发给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及其以上伤残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被鉴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和6个月。 三、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8个月~其中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 3.职工因工死亡时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四、有关规定 1(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工伤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后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属的定期抚恤金~于每年7月1日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调整额为月平均工资的增长额乘以相应计发比例。 64 五、办理窗口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42#, 电话:65237012 65 九、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 一、补偿范围和标准 1.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缴费单位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统一的计发基数~顺产(包括平产、吸头器产~下同)的补偿6个月,难产(含钳产、剖腹产、产后出血500毫升及其以上~下同)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证的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 2(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的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3600元,流产的400元。 3.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上述1、2项范围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的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1800元,流产的200元。 二、报送材料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携下列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女职工由个人到原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手续: ?《苏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表》, ?结婚证、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的~须附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难产的~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休假证明, ?出院记录、就诊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明细清单等。 ?领取失业保险金女职工还须提供《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男职工申领的~还须提供女方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以及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女方无工作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凡申请上述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申请前须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年~社保经办机构方可给付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待遇~由单位按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66 ----?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付 一、结付范围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结付标准 1(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予以全额结付。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付时~执行《苏州市生育保险基金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结付标准》。实际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低于生育保险结付限额的~按实结付,高于结付限额的~按结付限额结付~超过结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三、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至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手术许可的定点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用现金垫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后~由本人持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居民身份证、就医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就诊记录或出院小结~填写《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结付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流产、引产术的女职工应同时提供单位或医院长效节育证明。 四、注意事项 1(凡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申请前须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年~社保经办机构方可给付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2(不符合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付规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3(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得使用《社会保险卡》,IC卡,划卡结付~已划卡结付的~定点医院应予以划卡退票后重新现金结付,对计划生育手术以外进行妇科检查或其它疾病检查治疗的费用~应划卡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付。 67 十、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享受期限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一般从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之月起计算~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三、享受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因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给予50%的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基金结付后自负医疗费用的50%,~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3(单位招用的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出具批准手续和缴纳失业保险有关证明后~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非本地户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由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原则上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单位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划转。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且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失业保险规定参照在职职工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 68 助金和抚恤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或在养老保险封存期间,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养老保险规定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四、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的,?死亡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9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和享受 一、申请程序 1(缴费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于7个工作日内~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2(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并审核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加盖审核章。 3(单位及时将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及粘贴有《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第三联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转交失业人员本人~告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 4(失业人员在单位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天内~持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后~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失业人员在2个月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 二、享受办法 1(失业人员于每月20日后~持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需住院的~住院前须先到社区,村,或街道,镇,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预约表》,急诊住院的~可在一周内补办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失业人员现金支付~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持《预约表》及病历、出院小结、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助审核表》~到街道(镇)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补助手续。逐级上报并经市就管中心审核后~应付的医疗补助金于下一季度初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如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其直系亲属持失业人员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症~到街道,镇,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一次性申领死亡人员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市就管中心审核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4(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本人因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将本人应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作为生产经营补助发放。由本人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填写《苏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产经营补助申请表》~到街道,镇,办理申请手续~逐级上报并经市就管中心审核后通过邮政储蓄发放。一次性发放生产经营 70 补助后~该人员作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处理~并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注意事项 1(经失业人员书面申请~并经就业管理机构同意~可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2(凡出现重新就业或出国、参军~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劳教、判刑等情况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3(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罚款。 71 十一、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协保的申请、缴费和划帐 一、范围对象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原固定工身份~协议期满、再就业困难、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男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下岗职工~其工龄、年龄统一核定在2002年12月31日, 2(依法破产、关闭、撤销企业中~原固定工男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 3(以公开转让形式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单位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或连续工龄满30年,含30年,的原固定职工~其工龄、年龄统一核定在2003年12月31日, 4(市政公用改制企业及撤销的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中~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男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原固定职工~其工龄、年龄统一核定在2004年6月30日。 二、办理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批准。 2(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区属单位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的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处审定协保对象资格。 3(经审定符合协保条件的对象~由单位填写《苏州市企业职工,协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准表》、《苏州市区企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报市社保中心。 4(市社保中心根据单位填写的上述表式、协保人员个人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协保年限并确定一次性应缴金额。 5(单位与协保人员签订协保协议~协议期限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并办理职工退工和委托代管档案手续。 6(单位将协保人员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至市社保中心。 7(市社保中心为每位协保人员设立“协保资金帐户”~并按规定的月扣缴基数及统筹和个人帐户比例~按月划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本人个人帐户,简称“划帐”,。 三、有关规定 1(协保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用于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办妥协保手续后~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在办理协保年份企业缴费单位及职工缴 72 费基数下限的基础上~以每年10%的比例逐年递增,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为28%~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1%,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3(协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退休等手续。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2002年6月底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由本人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办理因病或特殊工种退休手续时~可先用“协保资金帐户”余额部分补缴。 4(协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时~“协保资金帐户”仍有余额的~按规定将余额一次性“划帐”,办理因病或特殊工种退休手续时~按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补缴后~“协保资金帐户”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协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一次性预缴费用不足“划帐”的~其不足月份可视作缴费年限但不记个人帐户~或由个人一次性补足。 5(协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仍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3 ----?协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参保 一、范围对象 本市市区用人单位招用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二、参保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重新就业~由本人通知市就管中心档案托管部门办理协保中断扣缴手续~并将社保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原“协保资金帐户”予以封存。待再次失业登记时~经本人申请~由档案托管部门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协保恢复扣缴手续~次月起恢复扣缴。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年龄的~由个人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档案托管部门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及养老、医保待遇审批~如“协保资金帐户”仍有余额~经批准办理正常退休的~市社保中心将余额,本息,于协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按规定一次性“划帐”,办理因病或特殊工种退休的~余额直接上缴同级财政。 三、申请返还 用人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经双方协商、协保人员本人同意~可到职工协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返还本单位为协保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返还资金来源为协保人员本人“协保资金帐户”余额。 1(对劳动关系与协保关系同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人员~用人单位填写《苏州市区单位招用协保人员返还社保费申请表,本统筹地区,》~于每月16日至月底期间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返还申请手续。市社保中心从批准申请次月起~于每月15日~根据结算月份协保人员划帐基数、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本人“协保资金帐户”实际余额等~按月计算可返还金额~并从协保人员本人的“协保资金帐户”中扣除~返还到单位原申报的开户银行账号内~直至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减少手续之月。 2(对协保关系在市区统筹范围内~与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于每年6月16-30日或12月16-31日期间~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填写《苏州市区单位招用协保人员返还社保费申请表,跨统筹地区,》~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盖章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已参保缴费期间的返还申请手续。市社保中心分别根据当年7月15日或次年1月15日协保人员“协保资金帐户”实际余额~按照同期协保人员划帐基数、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可返还金额~并从协保人员“协保资金帐户”余额 74 中扣除~划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内~由其返还给申报单位。如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同期提出返还申请~按缴费先后次序返还。 对协保关系在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统筹范围内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经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并在申请表上核准盖章后~由用人单位到协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返还申请手续。 3(因单位实际缴费基数与协保划帐基数差异而产生的单位缴纳部分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4(“协保资金帐户”余额扣完为止~扣完后不再返还。 5(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再次失业时或到达退休年龄时“协保资金帐户”仍有余额的~可按规定办理恢复扣缴或一次性“划帐”手续。 75 十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一、发放范围 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或生活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方式 1(社保经办机构在银行或邮局,以下统称社会服务机构,为每位离退休人员开设基本养老金储蓄帐户~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应付养老金划入。 2(居住本地的离退休人员~从每月发放日(15日)起凭发放存折到指定社会服务机构的任意营业网点领取,长期居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通过邮政汇款、邮政储蓄或银行信汇等方式进行异地发放,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根据其护照号码等开立的储蓄帐户发放。 三、注意事项 1(经批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市社保中心在每月发放的养老金中直接扣缴。 2(如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需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发代扣的~由企业向社会服务机构提出~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代发代扣协议~并通过企业与每位离退休人员签订代发代扣授权书后~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代发代扣。 3(离退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养老金发放地域等基本情况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由单位或社区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并于每月16日至月底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其中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携《社会保险卡》,IC卡,办理,对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除姓名、身份证号码外其他基本信息的变更~可由社区直接通过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修改维护。 4(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离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认证~凡3月5日前通过认证的~可继续发放养老金~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同时冻结《社会保险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76 ----?社会化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一、管理对象 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转企改制的原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生活费的退休,职、养,人员~以及养老保险由省直管、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 二、管理机构 上述对象中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内的~由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长期居住地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三、管理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及各项信息查询服务, 2(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及时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承担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 3(帮助亡故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抚恤待遇和遗属津贴, 4(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5(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协助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6(组织开展政治文化学习、体育健身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7(了解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开展扶危救困活动,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9(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10(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法律援助等服务。 77 ----?退休人员从企业转入社区 一、档案移交 1(原单位于办妥退休审批手续次月7日起~持按规定整理完毕的退休人员档案、《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款凭证,600元/人~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缴纳,~填写《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至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齐门路166号,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对原已退休的人员~在由所在社区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的基础上~由单位填写《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直接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并移交退休人员档案。 2(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对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验收~审核无误后打印《档案移交明细表》~经单位核对确认后~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在首次进行档案移交前应与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二、转入社区 1(企业退休人员以档案移交为标志~其社会保险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转入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 2(社区为退休人员建立基础台帐~并于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后10天内~对退休人员进行上门走访~发放《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及有关宣传资料。 3(转入社区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日期、方式均没有变化。发生下列情况时~本人或家属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居住地搬迁,?死亡或被判刑、劳教等,?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性灾难事故,?身患绝症住院,?其他基本情况发生变更。 三、企业责任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原企业应遵循“责任共担、平稳过渡”的原则~继续关心本单位退休人员~与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管理服务工作。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外按省、市规定应由单位发放的项目~单位应与退休人员签订由原单位继续按原办法按时足额发放的协议书,对单位其它经济责任、福利待遇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等~仍要继续加以落实~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78 ----?社区社会保险业务结算 一、开户登记 1(市社保中心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以社区,村,为单位开立各社区结算户~单位名称为“××区××街道××社区,退休人员,”。 2(社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填报本社区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在街道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并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区填报内容~对本区所属各社区基本信息进行录入、维护。 各社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30日内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业务结算 1(社区结算户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退休人员发生死亡、判刑等情况的~社区应于当月底前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等手续。退休人员因居住地搬迁所在社区发生变更的~无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经接收社区通过信息系统确认转入后~其社保关系随即转入接收社区结算户。 2(市社保中心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当天各社区退休人数统一结算~生成结算表。 3(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其养老金仍由市社保中心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于每月15日起领取。经批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市社保中心每月在其养老金中直接扣缴。 79 ----?退休人员因居住地搬迁转移社区 一、办理对象 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中~因居住地搬迁所在社区发生变更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退休人员到原所在社区报告~原社区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接收社区名称~并出具《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 2(退休人员持《联系函》到接收社区登记~接收社区进行人员转入操作后~退休人员正式转入新居住地所在社区。 3(接收社区为转入退休人员新建基础台帐~变更信息系统中退休人员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发放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4(接收社区确认转入后~原社区将收到信息系统该退休人员正式转出的提示信息。在接收社区正式确认之前~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社区承担。 三、注意事项 退休人员纳入市区社会化管理后转往市区统筹范围以外长期居住的~由本人持原社区出具的《企业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到市退管中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异地发放和居外医疗等手续。居外退休人员由市退管中心统一管理。 80 ----?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保待遇申请 一、办理范围 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申报程序 1(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家属应立即向社区和原单位报告。 2(街道、社区及时上门慰问~按每人250元,含花圈费用,的标准给予补助。 3(社区于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底前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职工退休养老证》、《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等~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经街道盖章后~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人员减少、丧葬抚恤费申领、医保个人帐户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申领等手续。 4(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死亡退休人员申领金额清单。经批准可申领的金额~进入次月所在社区结算表~款项汇入所在街道开户银行账号~由街道通知社区发放给死亡退休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供属待遇申请 1(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需申请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由家属提出申请并报已故退休人员所在社区。社区向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借阅退休人员档案~填写供属审批表和供属信息采集表~按供属审批程序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保中心审批。 2.经批准可享受定期救济费的供属~从定期救济费列支之月起纳入供属居住地所在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其救济费由社会服务机构于每月20日起社会化发放。经批准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供属~一次性救济费汇入已故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开户银行账号~由街道通知社区发放给供属本人。 3.供属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或丧失供养条件的~联系人,监护人,应及时向供属所在社区报告~由社区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其救济费。 四、注意事项 1(退休人员因死亡等原因丧失享受社保待遇条件却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列支养老金或医保个人帐户超支的~在丧葬抚恤费中扣回或由家属限期退回。 2(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1 ----?退休人员享受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一、认证对象 1(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中~按月享受养老金、生活费或伤残津贴并已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的企业退休人员, 2(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全部企业退休人员。 二、认证办法 ?认证对象中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1(由原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居外企业退休人员《户籍证明》~按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当年需进行资格认证的名单~将《户籍证明》填写完整并盖章后~及时发放到认证对象手中。 2(退休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各栏目并盖章确认后~将《户籍证明》返回原单位。 3(单位于次年3月5日前将《户籍证明》返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管理部门。 ?认证对象中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1(对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年1月1日起~社区通过上门走访、集中登记或与当地派出所核对等形式对所辖范围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并将通过认证人员录入信息系统。 2(对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退休人员~每年12月底前~市退管中心根据居外退休人员地址向其邮寄慰问信和《苏州市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退休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及《认证表》~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认证表》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由退休人员于次年3月5日前寄回市退管中心。 三、认证结果处理 1(凡在3月5日前按上述办法完成并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各项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2(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当年4月1日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冻结《社会保险卡》。待按规定补报、补办后再予恢复。 四、注意事项 1(认证过程中发现退休人员已死亡或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社区应及时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或暂停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的享受。 2(退休人员因死亡等原因丧失享受社保待遇条件却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列支养老金或医保个人帐户超支的~在丧葬抚恤费中扣回或由家属限期退回。 3(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社保 82 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 门处理。 83 ----?居外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一、范围对象 对退休后长期居住地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原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并移交档案后~由市退管中心统一管理。 二、管理办法 1(市社保中心在信息系统中开立“居外退休人员”虚拟社区结算户~于每月5日结算。 2(居外退休人员的《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上的“所在社区”栏应选择“居外人员”~《信息采集表》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在接收档案时录入信息系统。 3(市退管中心向居外企业退休人员寄送有关宣传资料和《居外退休人员联系卡》。 4(居外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申报的居住地开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账号进行异地发放,未申报开户银行及账号的~由社会服务机构按本人实际居住地址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发放。其中居住地开户银行账号由原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填报。 5(退休人员纳入市区社会化管理后转往外地长期居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社区申报~社区出具《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退休人员持《联系函》到市退管中心登记~退管中心发放《居外退休人员联系卡》。市退管中心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地域变更、居住地开户银行账号申报等手续。 6(居外退休人员可按照《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指定居住地2所公办医疗机构~填写《居外医疗审批表》~到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居外医疗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居外退休人员每年底接到市退管中心邮寄的《苏州市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及《认证表》~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认证表》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于次年3月5日前寄回市退管中心。逾期未申报的~从4月份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保待遇享受。 2(居外退休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及时向市退管中心和原单位报告~由市退管中心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应社会待遇申请手续。 84 十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苏州市区,不包括吴中区、相城区,自2004年1月1日起批准的征地项目中~第二、三、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其中年龄段划分以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36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人员,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4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人员,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上述“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享受标准 1(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即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之日,当月起~按月领取标准为每人160元的失业补助费~期限2年, 2(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标准为每人180元的生活补助费~并从到达养老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第四年龄段人员标准的征地保养金, 3(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标准为每人220元的征地保养金。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年龄段人员享受第三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享受第四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分别计发的生活补助费、征地保养金中包括门诊医疗包干费20元。 三、有关规定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个人帐户资金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按月积数法计息~结息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享受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帐户中列支。 2(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已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换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3(征地前原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补贴和同时符合享受征地保养金条件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享受征地保养金,其中已履行个人缴费义务的~可将其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5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和享受 一、办理机构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手续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二、办理程序 1(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据实填写《苏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汇总后送交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区保养人员服务中心。 2(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因身患重病或残疾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公示第5日之前~向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被征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理申报手续。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或《被征地农民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更改待遇申请表》中填写注明~并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后~分别送市区保养人员服务中心、区国土资源部门。上述人员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的待遇。 3(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到市商业银行领取发放存折。每月25日起~被征地农民持发放存折至市商业银行网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市区保养人员服务中心将对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开展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 4(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如发生死亡、出国定居和跨地区转移~或享受第三、四年龄段待遇的人员中经批准按月享受城镇企业退休养老待遇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于每月18日前~填写相应的表式~持死亡、出国定居、跨地区转移、退休证等材料~至市区保养人员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市区保养人员服务中心核准后~将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或第二年龄段人员应发2年失业补助费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86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衔接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 第二年龄段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费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 1(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换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在扣除应发2年失业补助费,160元×24个月,后变更为“城镇保险换算帐户”。 ?按被征地农民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每2年换算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尾数~按1年换算,~不足3年按3年计算,并根据“城镇保险换算帐户”以及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企业与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换算确定,不满1月的尾数~按1月计算,。“城镇保险换算帐户”资金不足可换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不足部分不得确认缴费年限。 对征地前上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时间~以及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视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时间~在计算“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时应予扣除。 ?按“城镇保险换算帐户”~以及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城镇企业职工记入个人帐户比例占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的比例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金额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部分。 2(第二年龄段人员完成换算后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转移单”,“城镇保险换算帐户”资金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换算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征地前或征地后实际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第二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后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移单”等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就业或就业后失业的~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第二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后~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其失业补助费可以继续按规定领取~直至2年期满。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 1(第三年龄段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尚未就业或就业后失业的~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后~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其生活补助费可以继续按规定领取。 2(第三年龄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享受城镇退休养老待遇条 87 件的~征地保障经办机构将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退休养老待遇条件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一次性申领有关待遇~并继续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或征地保养金待遇。 三、征地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 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征地前经批准已按月享受城镇企业退休养老待遇的~征地保障经办机构将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88 ----?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一、享受范围 按规定享受第三、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保养人员,~可享受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医疗包干和住院医疗保险,。 二、享受标准 1(保养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费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含在生活补助费或征地保养金中~由征地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2(保养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保养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1000元、县,区,级及相当于县,区,级医院800元、乡镇医院600元,专科医院按医保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确定。 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保养人员个人负担。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保养人员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在10万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办法: 分段 统筹基金结付比例 个人自负比例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内 50% 50% 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 55% 45% 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内 60% 40%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 70% 30% ?保养人员在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三、就医程序 1(保养人员发生疾病需住院治疗时~应持《征地保养人员医疗保险证》、《征地保养人员医疗保险病历》、《征地社保卡》,IC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到苏州市区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享受征地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保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保养人员在定点医院划卡结付~其中应由住院统筹基金结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进行结付~其他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院现金结付。 四、有关规定 1(保养人员因病转南京、上海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应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办理转外居外审批手续。转外和居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 89 付~然后在住院费用发生后的180天内~凭审批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发票和明细清单等有效票据~持本人就医证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2(保养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城镇就业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暂停享受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保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从次月起冻结医保个人帐户~暂停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恢复享受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保养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其住院费用中的自负费用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50%的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的4倍。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养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同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不足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可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终止享受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由本人向征地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恢复享受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90 十四、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方案制定与报备 一、参加企业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 二、参加对象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与企业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并依法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职工。 三、方案制定 1(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由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专门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2(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缴费办法及个人系数的确定方法,?年金帐户管理方式~企业缴费部分的分配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单位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 四、方案报备 1.单位将企业年金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需附报以下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劳资报表复印件,?《苏州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苏州市企业年金年度申报表》,?《苏州市企业年金个人系数花名册》,?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主管部门、国资委同意的有关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并将结果告知单位。 91 ----?企业年金参保与缴费 一、年金参保 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社保中心“企业年金”窗口办理企业年金参保手续: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苏州市企业年金年度申报表》, 3(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外的单位~需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相关基本信息。 二、签订协议 用人单位与市社保中心签订企业年金基金与个人帐户委托管理的书面协议~并将书面协议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报缴费 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根据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也可以由企业单独缴纳。企业缴费部分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1.单位凭《苏州市企业年金年度申报表》、《苏州市企业年金个人基本信息花名册》,附盘片,向市社保中心进行申报。 2.市社保中心对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复核通过后打印出《苏州市企业年金申报缴费清单》。 3.单位对《苏州市企业年金申报缴费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有误返回市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核对无误则由单位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持盖章确认后的《苏州市企业年金申报缴费清单》到市社保中心进行缴款。 5.单位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后到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干将路支行领取企业年金缴款收据及首次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年金卡。 92 ----?企业年金参保人员增减及信息变更 一、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期内有人员增加的~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需填写《苏州市企业年金个人基本信息花名册》,附盘片,~并报送市社保中心。 1(如新增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年金~且属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苏州大市~下同,内的~附报《个人退出XX企业年金计划证明》。 2(如新增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年金~但不属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内的~可凭当地年金经办机构开具的年金关系转移证明~在转移基金到帐后办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参保人员的减少 1(参保人员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发生减少时~单位应根据年金方案~确定减少人员的年金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归属~并向市社保中心报送《苏州市企业年金减少人员花名册》。 2(市社保中心在年金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对减少人员个人年金帐户的单位缴费收回部分进行处理~对个人缴费部分和未收回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封存。 3(市社保中心打印减少人员的《个人退出XX企业年金计划证明》交企业和个人~以备个人日后具备条件时办理转移手续或待遇支付时用。 三、信息变更 1.对不涉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变更~由单位向市社保中心提交《苏州市企业年金单位,或个人,信息变更表》~社保中心审核后变更。 2.涉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须将新的企业年金方案重新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审核。 93 ----?企业年金帐户管理 一、帐户建立 1(市社保中心在企业年金帐户管理系统中~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帐户, 2(市社保中心在企业年金帐户管理系统中在对应的企业帐户下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帐户查询 光大银行向每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发放“苏州市企业年金卡”。职工可以凭企业年金卡查询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信息~目前可提供的查询方式有光大银行各网点柜台、BST多媒体查询机。 三、帐户转移 1(职工在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苏州大市~下同,内流动的~需办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或调入单位尚未参加苏州市企业年金的~其个人帐户由市社保中心予以封存。 2(职工向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外流动的~如转移当地已开展企业年金要求转移的~须由当地年金经办机构开具接收证明后再办理转移~同时终止其在我市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如转移当地未开展企业年金~且职工户口不属于我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内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和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可申领其个人年金帐户金额。 3(职工在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外缴纳的企业年金~需由当地年金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单并同时全额转移其个人帐户金额后~方可与在我市统筹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年金帐户合并计算。 4(企业应根据年金方案中明确的归属规则~在个人帐户发生转移或封存时对本企业缴费部分进行归属处理。 ?任何情况下员工对其年金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的投资收益均享有100%归属权。 ?企业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投资收益的归属权比例由企业在年金方案中明确~可以全部收回~部分收回~也可以全部给个人。 ?企业收回的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本金和收益,~可由企业作为激励措施再分配,再分配期间不计息,给其他员工~或冲抵下一期企业缴费金额,抵冲前不计息,。 94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一、支付条件 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 3(出境定居, 4(在退休前死亡。 二、支付方式 待遇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分期支付时~支付余额每年仍享受原投资收益。 1(正常退休、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的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若职工在分期支付期间死亡~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出境定居人员、退休前死亡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申领程序 1(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职工~由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凭职工《退休养老证》,或《退休审批表》,、出境定居材料、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填写《苏州市企业年金申领表》报市社保中心, 2(市社保中心审核后~认定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的~打印《苏州市企业年金申领单》交给单位或申领人。 3(单位或申领人于认定次日持《苏州市企业年金申领单》~到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干将路支行打印对帐单和支付通知单~由银行按规定将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申领人。 95 十五、其他 ----?社会保险手册、证、卡的购领和补发 一、购领范围 单位中首次参保人员、新批准退休人员或社会保险手册、证卡遗失、损坏的人员。 二、购领办法 ?首次参保人员 1(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办理新增人员参保手续后~至证卡管理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IC卡,。 2(单位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填写完整并粘贴照片~交社保经办机构加盖钢印。 3(单位于每月20日后至市社保中心一楼大厅市商业银行“IC卡发放”窗口,在各区参保的单位至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卡》。 ?新批准退休人员 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办妥退休及待遇审批手续后~至证卡管理部门购领《职工退休养老证》~填写完整并粘贴照片后交社保经办机构加盖钢印。 ?手册、证、卡遗失或损坏人员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职工须先登报,《苏州日报》等,声明作废~然后由单位持职工书面申请、登有声明的报纸、职工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1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原个人编号补发~并在补发的《手册》上注明“补发”字样及补发日期。 2(《职工医疗保险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1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按原个人编号补发。 3(《社会保险卡》遗失的~职工应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立即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社会保险卡》损坏无法使用的~职工先到市社保中心信息管理部门开具坏卡证明~然后凭此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商业银行网点挂失。 《社会保险卡》挂失并经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办理补发手续期间发生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结付的医疗费用~可先由个人垫付~并在补发卡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结付。 本人身份证与《社会保险卡》一同遗失的~职工应立即至市商业银行网点或拨打“65118081”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并及时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办妥后持“临时身份证”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其他 96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手册、证卡~由本人按规定在办理档案托管、参保登记、委托缴费等手续时分别向就业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或市商业银行购领。 被征地农民参保及就医证卡~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手续时分别从征地保障经办机构或市商业银行领取。 ----?《社会保险卡》使用说明 一、使用范围 《社会保险卡》,IC卡,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商业银行联合发行~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该卡是参保职工的就医凭证~主要用于记载个人帐户资金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参保人员办理以下业务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险卡》: 1(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2(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或转外、居外等医疗审批手续,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4(因各种原因转移、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卡》及个人帐户清算、转移手续, 5(办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6(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7(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本人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个人帐户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 二、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卡》仅供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社会保险卡》冒名就医。 2(《社会保险卡》由参保职工本人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或接触高温、高磁物体。 3(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保中心将冻结职工《社会保险卡》~冻结期间除个人帐户往年结余额可继续按规定使用外~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单位或职工必须补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后按规定续缴~《社会保险卡》方可解冻并恢复使用。 4(《社会保险卡》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的~职工应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立即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社会保险卡》兼有苏州市商业银行《姑苏卡》的银行卡功能~详情可参阅随卡印发的《姑苏卡使用指南》或直接向市商业银行网点咨询。 97 ----?举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一、举报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举报范围: 1(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2(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卡》,IC卡,~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等, 3(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 4(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5(故意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6(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卡》划卡服务, 7(参保人员将本人《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冒名住院, 8(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 9(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二、举报办法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可采用来人、来信或者来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举报~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 2(市社保中心接到有关举报后~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并为举报人保密。 3(凡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市社保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发放举报奖励通知书~并根据查实的违规费用的10%左右确定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及时、案情重大、帮助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费用5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另发给荣誉证书。 4(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举报地址和举报电话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稽查科 地址:十梓街548号三楼 邮政编码:215006 举报电话:65236377 98 ----?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办理范围 1(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龄失业人员, 2(街道,镇,、社区安排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大龄失业人员。 上述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不包括已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报送材料 1(新招收大龄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型企业: ?单位书面申请,?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及纳税申报表,?新招收大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单位与新招收大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经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苏州市参保单位录用大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单位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2(安排大龄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社区或街道: ?经区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社区或街道《社会保险登记证》,社区无用人载体、以街道名义登记开户的~单位名称后应注明“社保补贴”字样,,?录用大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社区或街道与大龄失业人员签订的《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以及经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苏州市参保单位录用大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于录用大龄失业人员当月携上述材料到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旧学前33号,办理申报手续~确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2(经核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后~单位须立即持《苏州市参保单位录用大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输入、确认手续。 3(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拨付~从市再就办批准、社保经办机构输入确认~单位和个人足额缴费之月起计算~至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及人员参保减少手续之月终止。市财政局于每季首月将上一季度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从起薪之月起为招用的大龄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99 3(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市再就办确定。 5(社会保险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相关部门要求社会经办机构出具参保有关证明 一、单位购臵小汽车、大轿车等专控商品 单位对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自查~并报主管部门,财务,审核、盖章后~携《苏州市社会集团购臵小汽车、大轿车资金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审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单位参保、缴费等情况完全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批表》上盖章。 苏府[1999]31号、苏府办[2000]64号文件规定~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瞒报缴费基数、不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保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所有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或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审批购买小汽车等专控商品手续。 二、外地迁入户口人员要求出具参保证明 办理户口从外地签入我市手续时~公安部门要求社保部门出具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的~参保人员持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等参保证卡及有效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审计部门办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出具参保证明。 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三、外地退休后长居苏州的离退休人员要求出具生存证明 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要求居住地社保机构协助进行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或指纹采集等的~由本人或家属携退休人员居民身份证、退休证、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证明~以及当地社保机构印制的《协查表》或《认证表》等规范化表式~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经核对无误后盖章。 100 ----?当前社会保险有关参数和常量查询 职工平均工资 2004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1961元。 2004年度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2991元~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420元。 缴费基数上下限 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上限基数:4750元/月~下限基数:950元/月 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上限基数:9355元/月~下限基数:1871元/月 补缴基数 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企业缴费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数:1830元/月 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数:2749元/月 基础养老金,含5%调节金,计发基数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含5%调节金,计发基数:1696.33元 基本养老保险利率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年利率:6.9% “协保”人员缴费及划帐基数 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市区办理“协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11400元,950元/月,~以后各年按每年10%的比例递增计算 2005结算年度,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帐”基数:800元 101 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 从2004年1月起~我市市区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均为:3300元,其中死亡退养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1650元,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计发基数 从2004年1月起~我市市区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均为:1000元~按规定的比例或月数计算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服务型企业及社区公益型岗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2005结算年度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3元 生育保险补偿待遇计发基数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批准的生育保险补偿待遇计发基数~按照1559.5元执行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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