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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客观题卷答案及解析(五)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于9月22日开始考试,备考时间已经进入百日倒计时,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不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的学生,也要开始适应电脑答题了,希律法考整理了客观题考试民诉模拟测试,供大家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仲裁机构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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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进行裁决后,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乙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就法院的裁定提请复议一次
B.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重新达成仲裁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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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C.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当事人不可以再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此案只能向法院起诉
【答案】B
【考点】当事人对裁定不予执行享有的权利
【解析】本题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B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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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正确。
2.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解析】A选项,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A项错误。
B选项,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非是无限制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C项错误。
C选项,辩论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具体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都是辩论原则的体现,C项正确。
D选项,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节原则只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而不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D项错误。
3.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D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
【解析】《适用解释》第2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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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的民事案件就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当发现案情复杂时,才可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送达地址有误并不会增加案情的复杂程度。故A项错误。
《适用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见,本案不能中止诉讼。因此,C项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2)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D项正确。
4.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答案】B
【考点】起诉
【解析】《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由上述规定可知,甲的子女可提起诉讼,B项正确。
5.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案】D
【考点】上诉期间的财产保全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之规定可知,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黄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奇某应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6.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作出缺席判决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CD
【考点】简易程序。
【解析】A项考查简易程序的选择。《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A项正确。
B项考查简易程序的送达。《适用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B项的行为合法。
C项考查简易程序能否适用缺席判决。《适用解释》第261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
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C项的行为违法。
D项考查简易程序的送达。《适用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据此,D项的行为违法。
7.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ABC
【考点】协议管辖的条件
【解析】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项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二审管辖法院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可约定。A项不符合。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必须以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B项不符合。
C选项,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不能约定法院的管辖级别。C项不符合。
D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8.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
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答案】BD
【考点】证据分类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分类。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对该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所以根据题目可知,原告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所主张的债务已履行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原告提出的“借据”属于本证,被告提出的债务履行完毕的“收据”也是本证。A错误,B正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直接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收据”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主张债务履行完毕,所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C错误,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9.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
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考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解析】本案中,付某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其行为结果应归属于五环公司。换言之,付某不是本案当事人,既不能成为原告,更不能成为被告,而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不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付某参与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了解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可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故D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10.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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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
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申请诉前禁令
B.申请诉前先予执行
C.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答案】ACD
【考点】专利权的保护、先予执行和保全
【解析】A项:《专利法》第66条第1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此项正确。
B项:《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题为专利侵权案件,不属于先予执行范围,此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此项正确。
D项:《专利法》第67条第1款:“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