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
主办股室: 土地利用及耕地保护股,协办股室:规划股、地籍股、法规股、监察大队、其他有关股室。
(二) 工作流程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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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件与受理:提出申请的用地单位,按要求提交报件材料。所要求的报件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受理。
2、审查:土地利用及耕地保护股对报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所有报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一次全部告知申请用地单位须补正的全部资料。
3、会审:相关股室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参与会审的股室及各股室会审的内容根据报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省厅有关规定确定。
4、拟文:工作人员草拟文根据会审意见,草拟用地审查报告,草拟请示;
5、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
6、上报市局:由土地利用及耕地保护股上报市局办理。
7、上报省厅:由市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厅。
(三) 所需办件材料
1、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及省厅审批的“圈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须提交以下材料(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下材料须提交一式五份;上报省政府及省厅审批的,提交一式四份): (1)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或县(区)国土部门向市局请示的文件(原件1份); 附:权属、地类汇总表(分地类的权属、地类汇总表);
(2)县(区)国土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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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一书三方案)(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
(4)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用地单位提供) (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原件1份);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 (用地单位提供)
(7)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1份图电子文件1份);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门复印图,加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复印件1份、图电子文件1份);
注: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调整批复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方案电子文档1份); (9)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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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补充耕地位置图和验收文件(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复印件1份); (11)听证材料(到村委会);
(12)县(区)补偿、安置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2、属于“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或县(区)国土部门向市局请示的文件(原件1份)附:权属、地类汇总表(到村民小组);
(2)县(区)国土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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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用地单位提供)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1份电子报盘文件1份);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原件1份);(请与规划股衔接办理)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件1份); (用地单位提供)
(7) 初步设计批文和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用地单位提供) (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原件1份);(用地单位提供)
(9)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原件1份);(用地单位提供)
(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电子报盘
文件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用地单位提供)
(11)拟占用土地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1份、现状图电子文件1份);(用地单位提供)
(12)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协议;
(1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图件电子文件1份)和验收文件或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1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复印件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用地单位提供)
(15)经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彩色局部图和规划
调整批复文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图未报省厅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图件电
子文件1份);(用地单位提供)
(16)听证材料(到村委会);
(17)县(市、区)政府关于补偿、安置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18)(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出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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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告电子文件1份),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地价水平的初审意
见(初审表)(原件);
(19)申请用地面积所据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