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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成都市房地产企业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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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成都市房地产企业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经济/管理]成都市房地产企业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0年第1号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0〕85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经济/管理]成都市房地产企业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
[经济/管理]成都市房地产企业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0年第1号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0〕85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 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 准20%以上的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 月30日止。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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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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