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因故意伤害致死的多人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
处被告人于甲有期徒刑最高刑15年,一审判决后,于甲不服,以量
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于甲家属找到我,委托我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于甲,认真仔细查阅案卷并深入研
究了案情,走访了相关人员,找到案件突破口,经过努务,我的观点
被二审法院采纳,并最终使得案件得以改判,刑期降低四年,取得了
预期效果,工作也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
B检刑诉(2007)××号
被告人于甲,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乙,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被告人矫丙,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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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已,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丁,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县,汉
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县某乡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本案由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
于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
理后,于2007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
人刘××和被害人孙××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
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于甲在B市某镇驻地经营‚夜巴黎恋歌
城?。2006年12月28日15时许,B市某村民孙××、刘××、孙某
到该恋歌城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告人于甲发生争执。被告人矫丙等人
得知后,赶到练歌城,被告人于甲用玻璃杯将刘××头部打伤,被告
人矫丙用木凳朝刘××面部击打。后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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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丁、姜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木板、螺纹钢等工具在练歌城
南院内水泥道处对孙××实施殴打,致孙××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
出血、左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
左肩胛骨骨折、左第五掌骨骨折。2007年1月12日孙××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头部及面部损伤均累计为轻伤。
2007年1月7日,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姜某到B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书证;作案工具螺纹钢、
铁锨头等物证;证人孙某、刘某等证言;六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
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因琐事持械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07)B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B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女,1963年6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B市某镇鹏良小区。系被害人孙××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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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学生,住B市某镇鹏良小区。系被害人孙××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学生,住B市某镇鹏良小区。系被害人孙××之女。
诉讼代理人刁××,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男,1969年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B市某镇某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刘××,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矫丙,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甲,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已,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乙,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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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丁,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县,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县某乡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B市人民检察院以B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
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本院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B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及其辩护林××、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
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刁××,刘××的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B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于甲在B市某镇驻地经营‚夜巴黎恋歌城?。2006年12月28日15时许,B市某村民孙××、刘××、
孙某到该恋歌城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告人于甲发生争执。被告人矫丙
等人得知后,赶到练歌城,被告人于甲用玻璃杯将刘××头部打伤,
被告人矫丙用木凳朝刘××面部击打。后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
李乙、于丁、姜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木板、螺纹钢等工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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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歌城南院内水泥道处对孙××实施殴打,致孙××脑挫裂伤、蛛网
膜下腔出血、左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左侧颧弓粉碎
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第五掌骨骨折。2007年1月12日孙××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头部及面部损伤均累
计为轻伤。2007年1月7日,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
丁、姜某到B市公安局投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
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孙××等的证言、刑
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
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孙某、孙某诉称,要求法院判令五被
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24384。1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诉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
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人矫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于四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称他没有
拿螺纹钢打孙××的头,只打过他的后背。
被告人李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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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于丁的辩护人辩称,于丁系初犯,且有自首和未成年人的
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甲在B市某镇驻地经营‚夜巴黎恋歌城?。
2006年12月28日15时许,B市某村民孙××、刘××、孙某到该
恋歌城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告人于甲发生争执。被告人矫丙等人得知
后,赶到练歌城,被告人于甲用玻璃杯将刘××头部打伤,被告人矫
丙用木凳朝刘××面部击打。后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
丁、姜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木板、螺纹钢等工具在练歌城南
院内水泥道处对孙××实施殴打,致孙××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
血、左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
左肩胛骨骨折、左第五掌骨骨折。2007年1月12日孙××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头部及面部损伤均累计为轻伤。
2007年1月7日,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姜某到B市公安局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
关的政策教育下,五被告人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害人孙××受伤后在A市某中心医院和A市毓璜顶医院住院15天,花医疗费45508。71元、交通费5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受伤后在A市某中心医院住院9天,花医疗费3591。79元。
另,被告人李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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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了葛某、孙某、孙某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了刘××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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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对李乙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的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及同案犯姜某的供述基本
一致,他们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于甲在B市某镇驻地经营‚夜巴黎恋歌城?。2006年12月28日10时许,B市某村孙××、刘××、孙某
到该恋歌城唱歌时,与于甲的女朋友及其他服务员发生争执撕打,于
海在楼上下来后,先用茶杯将刘××的头部打伤。后该店服务员打电
话给在某某网吧上网的矫丙、李已、李乙、于丁、姜某五人,五人赶
到练歌房后,矫丙用木凳击打刘××的头部,直至木凳被砸烂。随后
该店服务员连××进来讲,孙××打她,五被告人与姜某一起到了练
歌城南院内水泥道处遇见拿铁锨的孙××,于甲上前把孙××的铁锨
夺下,后孙××倒地,于甲持铁锨击打孙××的头部,李已、矫丙、
李乙、于丁、姜某等人先后用螺纹钢、木棒等工具击打孙××的头部,
后六人乘车潜逃。2007年1月7日他们在密谋将责任推到不满18周
岁的于丁和姜某身上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
实,在公安机关的政策教育下,五被告人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酒后与孙××、孙某三人到"夜巴黎恋歌城"唱歌,因女老板态度不好,孙××
与女老板发生争执并撕打,他出去后见孙××没有出来,便进去了,
被进来的四、五个男的打伤头部,并被送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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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酒后与孙××、刘××三人到"夜巴黎恋歌城"唱歌,因服务员的态度不好,便
与刘××往外走,因孙××没有出来,他们便又进去,进来四、五个
小伙打刘××,后来他与刘××一起坐出租车到了医院。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于甲与五个男的、一个女的到他家,说与刘××等三人打仗了,他找刘某某的车
把他们送走了。
(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他开出租车拉于甲等人到了某镇某村。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他开出租车拉孙某和刘××到了医院。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刘某叫他开出租车拉七个人到了B。
(四)书证。
(1)B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证实,报案人是孙某。 (2)
辩认笔录,刘某的辩认笔录辩认出,于丁、矫丙、李乙及另一个印
象不清的人与于甲一起到过他家。史某的辩认笔录辩认出矫丙与于
甲于案后乘坐过他的车。
(3)公安机关提供的于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于丁出生1990年4
月15日。
(4)受害人提交的医疗费、交通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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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结论。
(1)B市公安局B公鉴字[2007]04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刘××头、面部损伤属轻伤。
(2)B市公安局B公鉴字[2007]00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孙××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六)现场勘查笔录。
B公刑勘[2006]第766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七)物证。
螺纹钢一根、木棍一宗、铁锨头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持械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
害罪(致死),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矫丙、于
甲、李已、李乙、于丁虽于案发后主动投案,但其投案后没有如实供
述其犯罪事实,其自首不应认定。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
情节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矫丙、于甲有致刘××轻伤
的情节,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乙与被害人孙××的亲属
及刘××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
解,本院酌情对李乙从轻处罚。被告人于丁于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本
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的
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五被告人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
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确定,其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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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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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
接向山东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
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林 ×
审 判 员 王××
人民陪审员 牟××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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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鼎然律师事务
所接受被告人于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
依法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本案案情,现就本案事实和法
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于甲致被害人刘××轻伤的行为定性不准。于
甲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对五被告人最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作了认定,于甲在
公安的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我下楼时看见叫刘××的那个人
抓着我女朋友周××的头发把她按在沙发上用巴掌打她,另外一个高
个在用脚踹她,长得矮个留平头那个男的在站着骂,我看见后就说他
们‘你们在干什么?’接着他们三个人就冲我来了,刘××上来卡着
我的脖子,另一个高个用拳头朝我头上打,当时吧台上放些还没有冲
刷的茶杯,我就拿个茶杯打在刘××的头上,把他的头打出血
了……..?;当时在现场的周××对当时的情节也做了描述,和被告
人于甲的供述一致;被害人刘××在笔录中讲:‚…..我们当时喝多
了酒了,……孙××这时用右手抓着女老板(指周××)的头发用左
拳朝她的头面部打了一拳……?;与被害人刘××在一起的另一人孙
某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中讲:‚我们三人平均每人喝两瓶啤酒?综上,
刘××三人在喝多酒的情况下到被告人处,无事生非,寻衅滋事,随
意殴打他人,被告人于甲对他们进行制止时,遭到他们的人身攻击,
于甲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本意才随手抓起杯子朝其头部打了一下,而
且自卫行为在刘××松手后即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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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
××
××
二、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成立,依法应予以认定。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行为有如下认定‚五被告人到案后没有如
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的政策教育下,五被告人才如实供述
了其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犯罪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
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
认定为自首。? 我们分析该司法解释背后的法律精神,其强调的是自动投案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则应认定为自首的司法精神,本案
被告人虽然开始没有全部供述其犯罪事实,但经过公安思想教育很快
就全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说明该被告人极易改造。公安的思想政策
教育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部分,不能以此作为犯罪人没
有悔罪,不能认定自首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对于甲依法从轻处罚。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于甲量刑过重. 于甲的击打不是
14
孙××致死的主要原因。
此次事件系突发事件。自始自终于甲都是想息事宁人,但被害人不依不饶,对练歌城的多人实施殴打,于甲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的状
态。当女服务员从后院哭着进来时,于甲也只是去看看情况,并没想
要伤害被害人,这从于甲空手出去这一行为细节可以看出。出去后于
甲看到被害人手拿凶器主动攻击,被害人先前在练歌城内的行为已经
使于甲有所惧怕,考虑到被害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又手拿凶器,行
为失控,已经严重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出于制止被害人的侵害行
为的目的,于甲将被害人手中凶器夺下并朝其击打一下,以使其失去
攻击能力,不能继续行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于甲的
行为不是孙××致死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孙××的尸检鉴定对其死因
有如下结论:‚多发性粉碎性凹陷颅骨骨折并左侧额、颞、顶中脑组
织挫裂伤(内并多发小血肿)。分析说明:根据死者医院病历记载头
部外伤情况结合尸体检验分析:符合钝器打击所致。?的鉴定结论死
者系被用利器打击致颅骨凹陷,脑室受压狭窄致死,被告人于甲所用
的工具是从死者手中夺过的铁锨,且用铁锨的平面击打死者头部一
下,铁锨面积大,受力面积大,则单位面积受力小,用锨面击打被害
人头部一下,不致造成颅骨的凹陷,也就是说不会造成直接死亡的后
果。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其它凶器,而不是铁锨,因此于甲的行为不是
被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其他几人的行为并非于甲指使,不应由于甲
承担致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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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情的发生因被害人而起,被害人有很严重的过错。
综合本案双方的供述及审理查明的事实,首先可以确定的是,
被害人及同伙醉酒后至被告人处惹事生非,至后来的严重后果,被害
人有很大的过错。于甲在去后院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后来
事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害人的挑衅和攻击行为。而被告人于甲的
义愤情绪我们从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于甲先是看到被害人孙××和
刘××二个男人抓住其女朋友的头发殴打,后来被害人孙××又将其
女服务员打哭,当于甲空手出去时又见孙××手拿凶器预对其行凶,
在这种情形下,但凡一个正常的人都会被激怒。也正是因为被害人的
这种过分行为才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其次被告人于甲系初犯,且在归
案后经公安的政策教育即很快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这充分说明被告
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很小,极易改造。
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我方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被害人的过
错,并且赔偿的计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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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误的。
被害人孙××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均为农业家庭户,附带
民事原告人提交的孙××聘任证书说明其在建筑公司工作,其提交的
购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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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其在桃村购买了房子,这些都无法改变其农业家庭户
的性质。桃村属于B市的一个乡镇,不属于城镇,孙××即便在桃村常住也不能由此认定其为城镇户口,对其赔偿不应按城镇的标准计
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1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民事赔偿过高,请二审法院查清事
实,依法改判。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高娟 律师
二00七年十月二十日
(2007)A刑一终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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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B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甲,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乙,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女,1963年6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B市某镇鹏良小区。系被害人孙××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学生,住B市某镇鹏良小区。系被害人孙××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学生,住B市某镇鹏良小区。系被害人孙××之女。
上列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刁××,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男,1969年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B市某镇某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矫丙,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汉
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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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已,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区,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区某镇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丁,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县,汉
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某县某乡某村。200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B市看守所。
B市人民法院审理B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矫丙、于甲、
李已、李乙、于丁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葛某、孙某、孙某、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B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
于甲、李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
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甲在B市某镇驻地经营‚夜巴黎恋歌
城?。2006年12月28日15时许,B市某村民孙××、刘××、孙某
到该恋歌城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告人于甲发生争执。被告人矫丙等人
得知后,赶到练歌城,被告人于甲用玻璃杯将刘××头部打伤,被告
人矫丙用木凳朝刘××面部击打。后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
于丁、姜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木板、螺纹钢等工具在练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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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内水泥道处对孙××实施殴打,致孙××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
出血、左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
左肩胛骨骨折、左第五掌骨骨折。2007年1月12日孙××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头部及面部损伤均累计为轻伤。
2007年1月7日,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姜某到B市公安局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
关的政策教育下,五被告人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害人孙××受伤后在A市某中心医院和A市毓璜顶医院住院15天,花医疗费45508。71元、交通费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刘××受伤后在A市某中心医院住院9天,花医疗费3591。79元。
被告人李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
议,赔偿了葛某、孙某、孙某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了刘××5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对李乙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及同案
犯姜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他们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于甲在B市某镇驻地经营‚夜巴黎恋歌城?。2006年12月28日10时许,B市某村孙××、刘××、孙某到该恋歌城唱歌时,与于甲的女朋友及其他服务员
发生争执撕打,于甲在楼上下来后,先用茶杯将刘××的头部打伤。
后该店服务员打电话给在某某网吧上网的矫丙、李已、李乙、于丁、
姜某五人,五人赶到练歌房后,矫丙用木凳击打刘××的头部,直至
木凳被砸烂。随后该店服务员连××进来讲,孙××打她,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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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姜某一起到了练歌城南院内水泥道处遇见拿铁锨的孙××,于甲上
前把孙××的铁锨夺下,后孙××倒地,于甲持铁锨击打孙××的头
部,李已、矫丙、李乙、于丁、姜某等人先后用螺纹钢、木棒等工具
击打孙××的头部,后六人乘车潜逃。2007年1月7日他们在密谋将责任推到不满18周岁的于丁和姜某身上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
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的政策教育下,五被告人才如实
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28日
下午,酒后与孙××、孙某三人到"夜巴黎恋歌城"唱歌,因女老板态度不好,孙××与女老板发生争执并撕打,他出去后见孙××没有出
来,便进去了,被进来的四、五个男的打伤头部,并被送到医院。
3、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酒后与孙××、刘××三人到"夜巴黎恋歌城"唱歌,因服务员的态度不好,便
与刘××往外走,因孙××没有出来,他们便又进去,进来四、五个
小伙打刘××,后来他与刘××一起坐出租车到了医院。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于甲与五个男的、一个女的到他家,说与刘××等三人打仗了,他找刘某某的车
把他们送走了。
(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他开出租车拉于甲等人到了某镇某村。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他开出租车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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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和刘××到了医院。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8日下午刘某叫他开出租车拉七个人到了B。
4、书证。
(1)B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报案人是孙某。 (2)
辩认笔录,刘某的辩认笔录辩认出,于丁、矫丙、李乙及另一个印
象不清的人与于甲一起到过他家。史某的辩认笔录辩认出矫丙与于
甲于案后乘坐过他的车。
(3)公安机关提供的于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于丁出生1990年4
月15日。
(4)受害人提交的医疗费、交通费单据。
5、鉴定结论。
(1)B市公安局B公鉴字[2007]04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
刘××头、面部损伤属轻伤。
(2)B市公安局B公鉴字[2007]00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孙××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6、现场勘查笔录。
B公刑勘[2006]第766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物证:螺纹钢一根、木棍一宗、铁锨头一个。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持械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
意伤害罪(致死),应予惩处。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李乙、于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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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于案发后主动投案,但其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自首
不应认定。被告人矫丙、于甲有致刘××轻伤的情节,原审法院酌情
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乙与被害人孙××的亲属及刘××达成了调
解协议,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原审法院酌情
对李乙从轻处罚。被告人于丁于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原审法院对其从
轻处罚。因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五被告人应予赔偿。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
矫丙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被告人于甲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被告人李已犯故意伤害罪
(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被告人李乙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被告人于丁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令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于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葛某、孙某、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
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77235?72元;判令被告人矫丙、于甲、李已、于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998〃92元,(李乙已付5000元)余款1998,2元。宣判后,被告人于甲、李乙不服,于甲以
被害人有过错、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愿意部分赔偿;李乙以他不是本案主要犯罪人和已积极给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
解、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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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甲的辩护人提出: 一审认定被告人于甲致被害人刘×
×轻伤的定性不准,被告人于甲系正当防卫;一审应认定自首成立和量刑过重;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和赔偿计算标准有误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于甲的辩护人与原审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孙某、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
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赔偿不再追究上诉人于甲,被害
人的亲属请求减轻对上诉人于甲的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甲、李乙、原审被告人矫丙、李已、于丁在
主动投案后,虽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随后又能如实供述,其自首
行为应予认定,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于甲的辩护人关于应认定自
首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关于上诉人于甲系正当防卫
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于甲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书面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有悔罪诚意,可
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李乙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
纳,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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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 × 审 判 员 于 × × 审 判 员 刘 × 审 判 员 梁 × × 审 判 员 徐 × ×
二00七年×月×日
书 记 员 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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