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许昌市审计局于2009年对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市规划局成立于2007年4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2007、2008年度,市规划局办理规划登记魏都区行政区域内项目51项,计1143986.09平方米,共计征收配套费24467765.70元;规划登记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许昌县项目53项,计755903.06平方米,东城区上缴配套费4560878.50元,许昌县上缴配套费142590元。
审计结果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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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市规划局自成立以来,在短时间内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各项规章和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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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实行了我市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配套费征收的依据、征收的范围符合有关规定,规划建筑面积的抽查结果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规划配套费的减免符合免征范围的要求,但也存在规划区内征收和减免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规划区内配套费征收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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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城区的建设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收,在老城区的建设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收。
(二)规划区内配套费的征收权不统一
魏都区的配套费由市规划局核定后直接上缴市财政,许昌县、东城区的配套费由各县(区)核定后分别上缴各县(区)本级财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配套费全部减免。
(三)规划区内配套费的减免标准不统一
许昌县、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自主决定配套费的减免额度,减免标准不统一。
三、审计处理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于规划区内的配套费征收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减免标准不统一、征收权不统一的问题,要求市规划局制订措施,规范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建议市规划局按照省政府…2007?21号常务会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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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规划局认真进行了整改。对配套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制定出《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对收费标准、征收权限、减免范围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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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现已完成了征求意见工作,提
交市政府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