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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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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燕山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军官证 )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在报到后提交有关证明...

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燕山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军官证 )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在报到后提交有关证明。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业务、健康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按期学习者,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研究生自行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身体、政治思想等)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一年含在弹性学制当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等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取消当年入学资格: 一 )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 ( 二 ) 事假超过一个月者; ( 三 ) 在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中被发现不合格者; ( 四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五 ) 经查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需交纳培养费的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交齐经费后方可注册。研究生注册后可办理 1 有关证件(研究生证、学生ID卡、医疗证和校徽等)。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要到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按照燕山大学研究生培养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等要求,按照燕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间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本规定第四章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科(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科,如导师学科调整,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仍在原学科进行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科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 2 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如因导师学科调整和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需要转学科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必须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时须经两校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 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 应予退学的 ( ( 四 )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考勤、请假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方能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擅自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酌情给予纪律处分。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校外发生的任何事情后果自负。详情可将按照《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填写《燕山大学学生请假单》。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需经导师同意,院系备案。在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需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事宜应按燕山大学关于“学生办理因私出国手续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 3 可以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休学二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的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课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县级医院以上(含县级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并取消学籍: ( 一 )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二 ) 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 三 )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累积休学时间超过二年者; ( 四 ) 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五 ) 累计有三门课程考试(含重修)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 六 ) 两次毕业答辩未通过者; 4 ( 七 )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 , 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 八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 九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 一 ) 培养期间为在职人员的,返回到原单位; ( 二 ) 其它研究生,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 ) 退学的研究生,自研究生学院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 普通奖学金及各项津贴,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燕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的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的内容,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学校将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2.5年(毕业证书打印学制为2.5年),最短修业年限为2年,累计在学最长年限4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4年(毕业证书打印学制为4年),最短修业年限为3年,累计在学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 5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河北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河北省计划硕士研究生的额外规定及其它见下面补充说明。 ( 一 ) 河北省计划的硕士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学; ( 二 ) 河北省计划的硕士研究生累计在学最长年限为6年;河北省计划转国家计划的硕士研究生修业时间自转为国家计划之日计起。 研究生学院 2005年7月8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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