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台帐样本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台帐样本

举报
开通vip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台帐样本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年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台帐 一、 组织机构 1,×××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3,驻地单位分管调解工作联络人员登记表 4,社区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二、 2009年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三、 人民调解工作接待登记表 四、 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周排查调处分析表 五、 矛盾纠纷月分析情况或小结 六、 半年工作总结 七、 全年工作总结 八、 社区调解工作月报表 九、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示意图 一十、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登记 ...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台帐样本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年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台帐 一、 组织机构 1,×××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3,驻地单位分管调解工作联络人员登记表 4,社区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二、 2009年人民调解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三、 人民调解工作接待登记表 四、 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周排查调处分析表 五、 矛盾纠纷月分析情况或小结 六、 半年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七、 全年工作总结 八、 社区调解工作月报表 九、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示意图 一十、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登记 1,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登记表 2,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调解案件登记表 一十一、 信息报导(至少每季一次以上) 一十二、 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十三、 完善的调解卷宗(一案一宗)(另立册) 一十四、 湖南路街道司法所电子信箱和博客网 一十五、 湖南路街道司法所依法治理网页 一十六、 其它临时性材料 关于调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社区各单位、各位居民: 由于人员的变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经过研究和征求群众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决定调整本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 现将调整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委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常任职务 主任:              ×××  ×          ××× 副主任              ×××    ×          ××× 委员                ×××    ×          ××× 下设办公室: 主任              ×××    ×          ××× 调解员            ×××    ×          ××× ×××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第×届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职 务 姓名 年龄 性别 分管工作 联系方式 主 任           副主任           副主任           成 员                                                                                                                                                                                               2009年驻地单位分管调解工作联络人员登记表 单位全称 姓名 部门 联系方式                                                                                                                                         社区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居委员职务 调委会职务 备注               家庭住址     个人简历     居委员意见 社区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每个居委会保证做到三名以上成员. 人民调解工作接待登记表 来访人姓 名   年龄   性别   联系 方式   家庭住址   事由: 处理方式: 接待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每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表 ××××年×月×-×号 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情况 处理意见或结果 调解员 调委员主任         注意:做到每周一排,每周分析。 排查日期含节假日。 没有矛盾纠纷填“无”。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示意图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登记表 学习例会主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会议地址   学习例会内容 主持人   时间   记录人               要求做到每月至少一次,并真实记录在案。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调解案件登记表 案件名称   类型   参与人员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记录人   讨 论 内 容                               做到一案一表。 信息报导 信息名称   时 间   信 息 员   联系方式   信 息 内 容                     每月至少一篇,无论是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或调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调解案例的调解过程及结果等,均可以文字材料和图片材料作为信息报导内容,图片材料要专门收集装订后附上简短说明,同时及时上报司法所。上报时请使用电子版本。 湖南路街道司法所电子信箱 hlnsfs@163.com 湖南路司法所博客网 HLNSFS.BLOG.163.COM 湖南路街道司法所依法治理网页 所有司法所公开的信息均在网页上。 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5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继续阅读
本文档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台帐样本】,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7997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94KB
软件:Word
页数:13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1-13
浏览量: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