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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doc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doc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1、神权法思想 2、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主要阐述神权法思想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变化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 动摇于西周。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主要体现为 “天命”、“天罚”。 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出现一次重大转变:“以德配天”说。 本章考点总结: 1、夏、商神权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2、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 3、“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实质及意义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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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doc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1、神权法思想 2、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主要阐述神权法思想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变化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 动摇于西周。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主要体现为 “天命”、“天罚”。 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出现一次重大转变:“以德配天”说。 本章考点总结: 1、夏、商神权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2、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 3、“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实质及意义 第一节 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1、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商代进入高峰。 2、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他们的主要任务是 “占卜”或“卜筮”,做沟通神人的工作。 3、“天命”、“天罚”说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从精 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 第二节 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1、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说 2、“以德配天”说的内容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 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1、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 2、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第 1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中的重点章节之一,对本章内容的理解将有助于对以后各 章,尤其是对儒家思想及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解。 本章考点总结: 1、宗法等级制的内容 2、礼治的基本原则及特征 3、周公“慎罚”的主要内容 前 言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 权的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1、嫡长继承制 2、分封制 3、“世卿世禄”制 第一节 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一、礼治的基本原则 1、“亲亲” 2、“尊尊” (3、“长长”;4、“男女有别”) 二、礼治的基本特征 1、“礼不下庶人” 2、“刑不上大夫” 第二节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一、“明德慎罚” “明德”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特别强调统治者要“敬德”: (1)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2)重视小民的力量,宽以待民。 二、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慎罚”说主要内容: 1、对罪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4、刑罚适中。 第 2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第二编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本编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中的重点。 1、革新家的改革立新思想 2、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主要阐述三位革新家管仲、子产和邓析的法律思想。 本章考点总结: 1、管子的“国之四维” 2、管子对周礼进行改造的主要内容 3、管子“以法统政”的思想 4、管子经济立法“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的主张 5、子产对“礼治”继承和改造的表现 6、子产铸刑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7、子产“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8、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第一节 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2、“国之四维” 3、对旧礼进行了四方面改造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1、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 2、确定治国总方针:“作内政而寄军令” 3、具体做法:“三国五鄙”制度和“四民分居定业”论 4、“以法统政”思想的基本特征: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于行政制度 5、“以威治民”的主张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1、立法主张的特点: 一是强调物质利益。 二是重商。 2、经济立法主张: “均地分力”、“与民分货”、“相地而衰征”等。 第 3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3、重商主义的表现: 一方面加强官营商业、手工业。 同时提倡重农节用,抑制富贾大商。 第二节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1、礼与仪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行为规范。 2、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是对传统天命神权观念的一大突 破,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展。 3、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时,着眼点在“民”。 (1)不使“民失其性”要“奉之以礼”; (2)礼义与民心矛盾,改革礼义以适应民心; (3)为得民心,执政者对礼义可“有所反之”。 打破“礼不下庶人”原则,开创后来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也从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入手。 1、区分国都乡村; 2、建立上下尊卑秩序; 3、改革传统井田制, 4、重新划分田界,明确各家土地所有权; 5、把农户和居民按“伍”编制,严加管理; 6、奖赏忠于职责和奉公节俭,打击骄奢淫逸。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1、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开创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2、受到以叔向为代表的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 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束缚,标志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2)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为后来法家 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一)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主张“德政”统治。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宽猛结合,以 猛为主。 (二)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1、严厉执法,定罪量刑须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罪刑相当。 2、审案方面强调“以情断狱”。 第三节 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 一、对“先王之礼”的否定和批判 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明确提出“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不是该不该改革,而是在于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 上,并不反对子产所进行的封建性改革。 第 4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二、辨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 由于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私自编定“竹刑”。 “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主要阐述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代表人物的观点。 本章考点总结: 1、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3、孔子“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4、孔子宽刑慎杀,反对冤狱的思想 5、孟子的“暴君放伐”论 6、孟子“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7、荀子“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8、荀子“隆礼”重法论 9、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论 第一节 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1、先秦儒家,是一个师宗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 2、孔、孟、荀同属儒家,但思想主张有很大差异。 一、仁学与仁政说 孔子建立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 孟子适应时代变化,发展为王道仁政说。 荀子提出“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 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主张“为国以礼”,礼是“强国之本”。 三、德主刑辅论 1、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2、提倡教化,注重德化,轻视法律及其强制,反对“不教而诛”。 四、法与刑 1、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2、孔子主张“赦小过”,反对滥刑滥罚。 3、孟子要求“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 4、荀子主张慎刑慎杀。 五、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孔子反对追求财利。 孟子和荀子主张从民之欲,为民制产;主张减轻赋税徭役。 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第 5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1、孔子主张“为政在人”; 2、孟子提出“惟仁者宜在高位”; 3、荀子更提出“有治人,无治法”。 第二节 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仁者,爱人” 1、“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 2、孔子的“仁”基本含义是“爱人”,可理解为最高的道德标准。 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 其礼治论主要包括: 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 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 3、礼乐兴,刑罚“中”。 4、“礼之用,和为贵”。 三、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对“德”的继承和改造一是突出“德”的政治意义,二是提高“德”的地位,表现在法 律思想上,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一)“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1、先教后刑 2、宽猛相济 (二)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学也,禄在其中矣”。 四、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不教而杀谓之虐”。 五、“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 “为政在人”。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 第三节 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王道仁政,道德教化 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体现为: 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3、“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二、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三、“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四、民贵君轻,“暴君放伐” 这种“暴君放伐”论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 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 第 6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五、“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1、国家的治乱,取决于“圣王”、“贤臣” 2、“惟仁者宜在高位” 第四节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 荀子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特点。 一、“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1、“分”包括社会分工和等级名分。 2、性恶论。 3、“明分使群”具有积极意义。 二、“隆礼而王”,贵贱有等 人生来性恶,必须“明礼义以化之”。 (一)礼的起源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 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二)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 “礼者,政之挽(指导的意思)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 (三)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君子既得其养,有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四)“平政爱民”,节用裕民 三、重法论 1、法以礼为本 2、论法的作用 法有奖励、禁止、矫正和防范的作用。 3、先礼后法,先教后诛 4、罚当其罪 四、“有治人,无治法” 法和人比较,人是首要的。 “隆礼”重法,以儒(礼)为主,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 过积极的作用,且对中国封建法制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主要阐述墨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本章考点总结: 1、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2、墨家的“天志”说 3、墨家的刑赏论 4、墨家的一些重要观点和主张,如“兼相爱,交相利”、“天志”、“赏必当贤,罚必当 第 7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暴”、“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等 第一节 墨家学派 1、当时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 2、法家崛起以前,是和儒家相对立的最大学派。 3、墨家反对儒家,根源于对周礼的态度。 4、针对儒家的“仁者爱人”,以“兼爱”为武器加以反对。 5、墨家的主张: 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 第二节 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应用“兼相爱,交相利”代替“自爱”。 “兼爱”完全不同于“仁者爱人”: 1、儒家强调“亲亲”,主张爱有差等;墨家主张普遍的爱、平等的爱。 2、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强调有己有人,先人后己。 3、儒家“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以“交相利”作为“兼相 爱”的基础。 (二)公利价值论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1、儒家“重义轻利”,并经常把利和义对立起来。 2、墨家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作为唯一价值标准。 3、反映在法律上:以“兼相爱,交相利”原则衡量国家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 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 二、“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 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 准。具体内容包括: 1、“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2、“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 3、“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 三、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 天下大乱的重要原因是“天下异义”,因此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即用 “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安定的社会秩序。 四、刑赏论 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并提出了些原则: 1、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 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 3、赏罚要公正无私。 五、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六、尚贤说 第 8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第六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 本章主要阐述道家学派的法律思想。 道家思想是反映“隐士”阶层思想要求的学派。 本章考点总结: 1、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老子》“无为而治”的表现 3、《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 第一节 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先秦道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核心的一个学派。 它的出现源于激烈的社会动乱。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道法自然” 2、“无为而治” 3、否定人定法 4、废弃仁义圣智 5、“君人南面之术”:(广义)以上均是;(狭义)以柔克刚、愚民政策等。 第二节 《老子》中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老子第一个提出“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观点。 “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 意志影响。 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原则。 二、顺应自然,无为而治 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 1、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 2、反对苛征暴敛 3、反对战争 4、不尚贤 三、“绝仁弃义”,“绝圣弃智” 仁义圣智都是病态社会中的反常现象,不合乎人的本性。 四、“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天下的混乱因为制定了各种法制禁令。 第三节 《庄子》自然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 9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一、自然法思想 和老子一样把“道”视为天地万物的本源和主宰。 二、毁法论 1、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一切仁义礼法。 2、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的限制。 三、反仁义圣智论 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本章是重点章节之一。主要阐述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以及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商 鞅、慎到、韩非的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本章考点总结: 1、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2、法家的“赏罚”理论 3、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4、商鞅“任法而治”的“法治”理论 5、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 第一节 法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法家形成于战国中期,是先秦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 学派。 春秋时期的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 战国初期的李悝反映了一些根本的封建立法思想。 战国中期的商鞅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同时的慎到和申不害对法家理论的形成有重要贡献。 战国末期的韩非成为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李斯是法家事业的集大成者。 一、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这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1、起源论 商鞅认为,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 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 2、变法论 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变法是历史的必然。 二、“以法治国”论 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公正性 3、法的平等性 第 10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4、法的公开性 三、法的纲要—赏与刑 四、“势治”论 五、“术治”论 六、文化专制论 总结: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简称法治。 主要内容包括: ,、“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 维护等级制是一致的。但在对待宗法制的态度上不同:礼治主张分封世袭制,法治主张 中央集权制。 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 两种统治方法上的对立。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 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2、法家“法治”的理论根据: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3、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 (3)运用赏罚:“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 “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少赏多罚和轻罪重刑。 (4)法、术、势相结合:前期法家中,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 后来韩非总结前期得失,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紧密结合。 第二节 商鞅的“法治”理论 一、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一)法的起源论 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 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 (二)变法论 首先,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主张“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其次,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立民。 再次,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更礼变法。 (三)“好恶者,赏罚之本也” 人生来“好利恶害”,应根据人的本性奖赏和惩罚。 二、“任法而治”的“法治”论 (一)“任法而治” 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 第 11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二)法的作用 1、“定分止争” 2、“兴功禁暴” 富国强兵;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 (三)法的特征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公正性 3、法的平等性 4、法的公开性 (四)君主专制论 三、赏刑并用,重刑止奸 1、赏刑并用 2、“重刑少赏” 3、“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四、“燔《诗》《书》而明法令” (一)“一教”论 1、按统一的原则教育人民,进行农战教育 2、不利农战的思想言论,严加禁止 3、极力反对儒书儒术。 (二)“燔《诗》《书》而明法令” 从有利农战出发,禁止向人民传授儒家《诗》《书》典籍,打击不利农战的思想言论和 不事耕战的人。 第三节 慎到的“势治”理论 慎到以重“势”著称,但也“尚法”,也谈“术”。是前期法家中的重要理论家。 一、立公弃私,“事断于法” 治理好国家,必须行“法治”,“事断于法,国之大道也”。 为保证法的贯彻实施,“立公”“弃私”,“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故有道之国,法立 则私议不行”。 二、维护君权的“势治”论 (一)“权重位尊” 国君要推行法治,使臣民服从,必须依靠权势,并使权势远远超过一切臣僚。 (二)权势以“下”为基础 权势要以“下”为基础,得到民众的帮助。 (三)“立天子以为天下” 人君应为天下掌权,而非借权吞并天下。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贵君轻”思想。 第四节 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一、变法论 从进化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实行变法、推行法治是历史的必然, 是时代的需要。 第 12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一)“法与时转则治” 不同时代历史任务不同,“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 (二)“好利恶害,之所以也” 把“性恶”论发挥到极端地步,“好利恶害,之所以也”。 人都是以“求利之心”来处理问题,人际关系都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 君主可以利用生杀予夺的权力,用赏罚来控制臣民。 二、“以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 总结法、术、势三派得失,法、术、势相结合。 (一)“以法为本” 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 1、治国必须“以法为本” 2、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 运用和贯彻赏罚的原则和办法: 其一、信赏必罚 其二、赏罚应“合于形名” 其三、赏罚有度 其四、厚赏重罚 3、“峭其法(立法严峻)而严其刑” (二)法、势结合论 “势”分“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 强调后者,即依靠君主的地位和权势推行法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三)法、术结合论 (1)“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 (2)“处势”于“修术”。权势要靠“法”来加强,也要靠“术”来维持。 (3)以术“行法”和以术“烛私”。以术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以术作为 暗中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 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思想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韩非大大发展文化专制。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1、远仁义。 2、摒德治。 3、实行愚民政策。 总结: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内容、形成、性质及理论基础等方面,“法治”和“礼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对立: 1、二者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1)“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而“法”主要是按照政 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规定。 (2)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 君主专制的法律观, 二者维护等级制是一致的但区别在对宗法制的态度,“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 “法”取代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二者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 “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二者的分歧表现了“务德”与 第 13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德法”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 3、二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上。 儒家把治理国家的责任和希望放在“圣贤”及个人道德才能上;法家则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玉”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法治”与“礼治”是针锋相对的,但它们在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法治”思想符合封建制确立时期的时代要求,与儒家的“礼治”相比更为积极进取。 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发展直至衰落的过程: 初期:(秦汉)董仲舒新儒学--标志其形成 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思潮、玄学思潮--促进发展 鼎盛:(隋唐)《唐律疏议》--成熟完善 中后期:(北宋)理学--新发展 后期:(明清)启蒙思想家--开始衰落 本编主要介绍封建社会前期、中期即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思想。 概述 秦汉至隋唐主要涉及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发展成熟: 1、秦朝把法治推向极端。 2、汉初“黄老”思想为新儒学的产生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3、汉中期,董仲舒新入学标志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 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多元化,出现三大思潮:律学思潮、玄学的法哲学思潮和北方少数民族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想。从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促进了封建正统思想的发展: (1)以经注律,儒家思想被源源输入到封建法律内容中,为隋唐时期达到鼎盛创造一定的条件。 (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为封建社会后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及宋明理学的出现提供了理论前提。 (3)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思想进一步发展成熟。代表性法典的《唐律疏议》成为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第八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主要阐述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及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本章考点总结: 第 14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1、秦朝“事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得失 2、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内容及其意义 3、贾谊法律思想的特点 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5、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三纲五常”论、《春秋》决狱 6、东汉的谶纬神学 7、王充对谶纬神学系统的批判 8、仲长统的变法改制论 第一节 秦朝“事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秦朝继承自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经韩非总结的先秦法家思想传统,兼采阴阳五行学说, 建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刑严峻。 一、“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建立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制度,法自君出,“事统上法”。 法家思想成为秦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同时也利用了阴阳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凡事“皆有法式”,凡事都由法律规范。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继承先秦法家严刑峻法思想,轻刑重罚,残暴严酷,“深督轻罪”。 四、“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焚书坑儒”。 定法家学说于一尊,“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总结:秦采用“法治”思想的得与失 1、“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起到了积极作 用。 2、沿着严刑峻法方向将法家学说发展到极端,成为实行横征暴敛、严刑残民政策的指 导,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3、秦专任法治而亡的历史教训促使汉初统治者治国指导思想的转型。 第二节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汉初统治者在治国思想上将黄老“无为而治”作为治国指导思想,实行比较宽松、与民 休息的政策。 黄老思想风靡一时。其中尤以陆贾的《新语》最突出,实际上他为汉初统治阶级提供了 系统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治国理论。 汉初黄老学说的发展,最终以刘安所辑《淮南子》一书的发表而达到顶峰。 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严厉批判“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 二、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崇尚和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三、“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第 15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汉初在“约法省刑”方面建树最突出的是文帝,他主张: 1、废除连坐收孥法; 2、废除诽谤妖言法; 3、废除肉刑。 还值得提出的是,景帝曾下诏允许狱疑上呈有司。 四、“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约法省刑”同时,把法律作用和发展农业联系,促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总结: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作用与意义 一方面,汉初统治者以黄老学说作为指导,约法省刑、轻徭薄赋,相对减轻了对农民的剥削压迫,为农民提供了一个比较安定的生产环境,从而使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统治基础得以稳固。 另一方面,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融儒、道、法三家思想特点为一炉,为新儒学思想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 贾谊礼法结合法律思想不仅对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起了积极作用,而且对新儒学的出现有重要作用。 一、以秦为鉴,“以民为本” 国以民为安危,民多势重,不可欺侮,应以民为本,“与民以财”。 二、“立经陈纪”,刑不上大夫 改革汉朝沿袭秦朝的一些制度,“立经陈纪”,建立严格等级制度: 1、“黥劓之罪不及大夫” 2、“尊贵者”和“卑贱者”法律面前不应平等 三、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试图把礼法制度化,并付诸实践的第一人。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法必须结合。 礼的作用大于法。 四、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 由于汉初的分封,诸侯王势力逐渐发展起来。 “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 第四节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1、可溯源到春秋末期儒家思想,尤其荀子的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中的重要环节。表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趋成熟和完善。 2、汉初黄老思想也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 3、贾谊成为黄老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人物。 4、董仲舒神化孔子,全面论证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他的新儒学以儒为主,儒法合流,并吸收道、阴阳及天命神权等有利封建统治的因素,标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第 16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君主代表上天统治人世,代表天意,神圣不可犯。 (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以儒为主,礼法合流。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春秋》决狱较集中体现了礼法融 合的趋势。 (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并用阴阳学说阐述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 “阳为德,阴为刑”,“刑者德之辅,阳者阴之助”。 (五)《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董仲舒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 法律依据。 第五节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 一、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将《春秋》推为至尊,凡遇一切疑难,皆从《春秋》求解。 (一)《春秋》“大一统”思想 依《春秋》之义,“一统乎天子”。 (二)“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 (三)“更化”论 用仁、义、礼、智、信“五道之长”调整国策,行“更化”,制定有利封建统治长远利 益的政策。 (四)“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 二、“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一)“天人感应”与天罚论 君主统治是天意的体现,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否则会受天罚。客观上约束了君主的暴 虐。 (二)“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加强对统治者的神化。 三、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 仁、义、礼、智、信。 四、“阳德阴刑”,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 “阳为德,阴为刑”,“刑者德之辅,阳者阴之助”。 五、《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用《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 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酌定刑罚。 总结: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1、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 居于统治地位。 第 17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2、虽有控制和镇压人民的消极、反动的一面,但对维护和巩固汉代封建大一统,进步 作用不容忽视。 3、随着封建制度日趋腐朽,消极反动性日益暴露,愈益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残酷镇压人 民的思想武器。 第六节 王充、仲长统反神学的法律思想 “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中,含有阴阳灾异和符瑞之说。 进一步发展成为西汉末年的“谶纬”。 “谶”是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是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谶纬”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完全是统治阶级愚弄和统治人民的工具。 东汉皇帝大力推行谶纬,整个社会笼罩着神学的迷雾。 桓谭、王充、王符、仲长统等人坚持朴素的唯物主义,反对谶纬神权法思想。 一、王充对“天刑”论的批判 王充对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宣扬的“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天刑”、“天罚”等神权 思想,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批判。 (一)批判天有赏善罚恶能力的“天造谴告”说 社会政治不好,天就用灾异“谴告”人君。 (二)批判“用刑非时则寒,施赏违节则温”的时令说 (三)批判“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的祸福说 二、仲长统的变法改制论 王充着重于对神学目的论揭露和批判。 仲长统进一步揭露社会的阴暗和弊端,由对神学的批判转移对社会政治的批判,形成东 汉末的社会批判思潮。 独特的变法改制论: 1、废分封,行郡县 2、恢复井田制(只看到了土地私有的弊端) 3、恢复肉刑(只看到当时司法中的轻者太轻、重者太重) 第九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民族大分裂时期的法律思想上往往有多元的发展趋势。 本章主要阐述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三大思潮:律学思潮、玄学法哲学思潮、北方少数民 族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想。三者都不同程度促进了正统儒家思想的发展。 本章考点总结: 1、张斐、杜预律论的主要内容 2、魏晋玄学家有哪些著名的法律观点 3、律学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节 晋代律学和刘颂的法律思想 第 18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根据儒家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形成律学。 经义注律之风,是将封建法律纳入正统儒家思想轨道的重要步骤。 晋代是律学鼎盛时代。张斐的《律表》和杜预的《律本》是注释律学的两大成就,表明律学已成为依经义原则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独立学科。 一、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一)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既“崇礼”又“变礼”。 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二)“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即法律的文字要简要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繁密。 (三)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用来定罪量刑,“令”指各种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界限明确,有利“简直”。 杜预法律观的突出贡献在于提出了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推进立法的简直,促进了立法合一,纳礼入律。 二、张斐《律表》的法律观 (一)以礼率律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礼乐抚于中”,“礼乐”是贯穿晋律各篇的基本精神。 (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在于是整部法典的“纲领”,晋律将《刑名》至于篇首的结构在法律史上是一个改革,表明了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 (三)“理直刑正” 1、“理”是体现在法律中的抽象原则和精神。 2、“理直”指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 3、“刑正”指适用法律要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 4、“理”是法的灵魂,“理直”才能“刑正”。 三、刘颂的重法主张 (一)挽救末世的“振领总纲” “振领总纲”的主要内容是息役(减少赋役)、平籴(政府丰年平价储粮荒年平售)、著信(树立政府的信用度)。 (二)重法主张 刘颂的重法总是同重刑搅在一起。 1、复肉刑。 2、纲举网疏。纲举就是要求严惩“大奸犯政”、“豪强横肆”的行为;网疏就是要对“贤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贵手。 3、法令画一,执法必严,法吏必须死守律文,以律断罪。 第二节 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和鲍敬言的无君论 玄学研究天道与人事的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它首先是一种哲学,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玄学法律观是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的出现,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以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于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 第 19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玄学家分在朝在野两派。在朝以何晏、王弼、郭象为代表,何、王主张“名教出于自然”; 郭象竭力论证“名教即自然”,可自成一派,都是为曹魏政权和门阀士族的纵欲享乐辩护。 在野以稽康、阮籍为代表,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否定虚伪的立法,反对人为的束缚, 批判司马政权的残暴。 一、王弼“名教出于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名教出于自然”的法哲学观 他认为,“自然”为本,“名教”为末,“名教”出于“自然”,本于“自然”。 但提倡名教与崇尚自然并不相悖,而是互为表里的。 (二)无为而治的主张 社会治理应崇尚和顺应“自然”,“无为而治”。但却是适合世家大族胃口的“无为而治” 1、君主无为 2、愚民政策 3、反对法烦刑酷 二、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学观 批判虚伪的“名教”,愤世疾欲,放任不羁。 (一)嵇康以“任自然”为根本的哲学观 强调名教与自然对立,要求“越名教”,冲破礼法束缚。 但否定的只是门阀士族鼓吹礼法的虚伪性,而不是根本否定封建纲常。 (二)阮籍抨击礼法和礼法君子的观点 1、指出:礼法名教和君臣制度是一切祸乱的根源。礼法和礼法君子是躲在“坏絮”中 的“虱子”。 2、在思想上主张冲决一切罗网,行动上不拘礼法。 3、宣扬“无君论”推动玄学向左发展。 三、鲍敬言的“无君论” 我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 1、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 2、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 3、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制。 “无君论”包含明显的复古、颂古倾向和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观点。 第十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成熟完善。儒家思想仍占主导,礼法兼用、法贵简当、罪 刑法定、恤刑慎杀、慎选法吏、重视法学等思想,对后世都有一定借鉴意义。 本章考点总结: 1、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在其立法、司法活动中的表现 2、《唐律疏议》的主要法律思想 3、封建纲常理论在《唐律疏议》中的体现 4、韩愈的“道统论”与“天刑说” 5、柳宗元的赏罚及时说 第 20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6、白居易崇礼重法论的主要表现 第一节 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一、抑制兼并,“轻徭薄赋” 推行均田制;减免赋役捐税。 二、更定新律,“以轻代重” 制定和颁布《开皇律》。 1、“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 2、慎断死罪; 3、赏罚严明,行罚不避亲贵; 4、保护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 三、喜怒无常,“用法益峻” 晚年严刑峻法,“喜怒无常,过于杀戮”。 第二节 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一、以隋为鉴,“安人宁国” 隋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统治者过于贪婪,人民负担过重。 二、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一)既制礼,又立刑 治国必须礼法兼用,“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强调礼法统一,主张失礼则入刑。 (二)立法必须公平 人君立法应“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魏征言:“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三)立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法固应随时而变,但不可多变。 (四)“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律文简约,律文才能前后一致。 三、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一)慎狱恤刑 李世民认为,官吏多以入人之罪为能,利在杀人,因此造成冤狱。 (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 慎重对待死刑,“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三)完善死刑审批程序 将死刑三复奏变为“五复奏”,京城中两天内复奏五次,其他各州依旧例。 (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规定“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的原则,防止滥刑滥罚。 四、明正赏罚,一断于律 要求官吏审狱断案“一断以律”。带头守法,在司法判决与敕令有所违背时,克已从法。 五、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唐太宗从谏如流,忍个人小忿,存法律大信。 综上所述,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总结历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更为严密、更能 适应社会发展和巩固统治的法制思想。他们在“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出 现了中国社会罕见的、为人称道的“法治”局面。 第 21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第三节《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以唐早期法律为基础,经几代皇帝努力,代表唐朝法律最高水平。其法律思想主要体现为礼法结合、维护“三纲”和等级特权等: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 统一礼仪道德作用和法律作用,大大丰富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形成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标志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以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1、“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凡违反者,如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皆处最酷刑罚。 2、“父为子纲”反映了儒家提倡孝道和以孝治天下的主张。唐律“一准乎礼”,“父为子纲”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反“善事父母”者,均为不孝罪。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贵族、官吏可根据阶品分别享有免受刑罚、免纳赋税、免服徭役以及世袭官爵等特权。 制定议、清、减、赎、官、当等为贵族官吏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可在犯罪后轻易地避免一些处罚,实际是有罪无刑。 (二)良贱异法 将人民分为良和贱,贱民与良人在各方面的地位都不相等。 《唐律疏议》的历史意义 唐统治者自觉地维护等级特权,公开表明《唐律疏议》是一部封建特权者的法典。 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 第四节 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一、君权至上与“道统论” “道统”,是指儒家道义传授的系统,其中心内容是仁义道德,由圣人建立。韩愈把它作为排斥佛、老,继承和捍卫儒学正统的理论依据。 他以儒家“道统”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 在这个理论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了维护君权、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主张。 二、圣人“制刑”的天刑说 法律和刑是“道”的体现,是由圣人创造和设立的。 继承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即可上可下。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为统治阶级的严刑峻法提供了理论根据。 还宣扬“天刑”说,认为天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如果违背了天意,会受到天的惩罚。 三、“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韩愈所谓的礼乐,是指思想文化方面的统治;所谓的政刑,是指政治法律方面的统治。 第 22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两者统为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但它们有主辅、先后之分。 韩愈的思想总的来说,是维护封建统治的。他以“道统”自居,提倡仁义道德,维护君主统治,强调社会稳定。 第五节 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说 一、“天人不相预”和赏罚及时说 柳宗元曾作《天说》与韩愈天刑论对抗,认为人事存亡得失与天无关,天也不能赏罚人的过失。他在《断刑论》中集中批判“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谬说,强调赏罚要及时。 二、法律起源于“势” 社会发展有必然之“势”,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取决于“势”;随着时势的发展,法律也要相应的变化,从而否定传统的神权法思想。 三、刑、礼“其本则和,其用则异” 刑和礼的根本原则相同,而其用途迥异。 刑罚在于惩罚违法犯罪,礼仪在于表彰善行。 定罪量刑要与事实为据,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即“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 第六节 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 以儒为主,调和儒法(道)。 一、刑、礼、道“迭相为用” 刑、礼、道同为治国之具,“刑者可以禁人之恶”,“礼者可以防人之情”,“道者可以率人之性”,三者必须“迭相为用”。 二、 法令贵一,自上行之 法令贵一,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不要朝令夕改;执法不分亲疏贵贱,一律“准法科罪”。 “责于下者必须禁于上”,统治者应当身体力行,带头守法。 三、正确运用法律,慎选司法官吏 (一)理大罪,赦小过 (二)消除犯罪,止狱措刑 (三)肉刑可废不可复 (四)慎选司法官吏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概述 宋代后封建社会进入衰落,专制制度的反动和腐朽日益明显。统治者为维护统治,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制度,同时还强化封建礼教,企图用禁锢人民思想的手段,维持日趋没落的统治。 理学就是为了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这一需要产生的。 它的产生,标志着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新的阶段,其作用和价值就在于完成了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因此,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十分久远的。 第 23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同时,一部分有识之士迫切要求在不触动封建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程度的变法改革。 到明清之际甚至出现了早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们的思想强烈的冲击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宋明理学是儒家学说发展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完全适应了统治阶级加强君主专制和思想统治的需要。 本章主要阐述理学的兴起和两位代表人物朱熹、丘浚的法律思想。集理学之大成的朱熹,法律思想较丰富;丘浚的法律思想则更完整,反映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后期发展的概貌。 本章考点总结: 1、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2、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3、丘浚对封建法律思想总结和发挥的主要观点 第一节 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理学的兴起 五代十国时期,封建伦理纲常遭到严重破坏。赵匡胤即位后即着手重整,恢复和发展封建伦理秩序,加强思想统治。而赤裸裸的神学天命论等,已不能适应这种需要。于是,论证加强君主专制的合理性,保持地主阶级统治永恒性的理学应运而生。 理学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过程。萌芽于唐代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朱熹。明代中期,丘浚的法律思想更为丰富和系统。 二、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它的价值和作用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 一方面,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统治者及其代言人不再象以往那样忌讳严刑,认为没有必要被传统的“德主刑辅”、“恤刑”说束缚手脚。 另一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点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倍增了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之统治阶级的极力提倡,使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的桎梏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严重压抑了劳动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集中宋代理学的成就,又吸收佛家、道家的一些思想,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其学说一直被视为儒家“正统”,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六七百年中居于官学地位,对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 24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一、“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 “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法律思想的核心。他认为夏、商、西周三代“天理流行”,三代以下充满“利欲之私”。主张效法三代,革尽人欲,复尽天理,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 朱熹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最主要内容,封建的纲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因此,巩固“万世不易”的纲常名教是法律的指导原则。谁违犯了以“三纲五常”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律和制度,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二、德、礼、政、刑关系论 基于传统德“德主刑辅”论并使之理论化。 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范畴。 在政刑与德礼的关系上,德礼是治国之本,政刑是治国之具,二者不可偏废,但与德礼相比,政刑为末。 德礼之间,德是本礼是末。 “政”即法律政令,“刑”即刑罚,政是统治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 “政刑”是必要的,它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欲”,但它不能根除犯罪的“为恶之心”。只有“德礼”才能逐渐革除“人欲”,恢复“天理”。 三、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 制定、执行法律的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 1、反对轻刑。 2、执法必须从严。 主张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 朱熹的重刑主张与他的德治理论看似矛盾,实则只是提出了在不同情况下统治方法侧重点应有所不同而已。严刑思想主要是针对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矛头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不过也有打击贪官污吏和整顿吏治的用意。 四、恤民说 朱熹认为,“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恤民”的措施有: 1、以“口数占田”。 2、奖励农业生产。 3、推行社仓制度。 第三节 丘浚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 丘浚上承孔、孟,博引程、朱,实际上是在理学的立场上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发挥。 一、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 丘浚对德礼政刑进行了综合和归纳,其主要内容是: 1、德、礼、政、刑四者,“王道之治具也”。 2、德礼、政刑德作用不同。(主动服从,控制威慑) 3、刑罚是为了保障德礼的的贯彻实行。 二、“以公理而灭私情”说 “民穷而至于犯法”;民之所以为盗,“不在朝廷则在官吏”。守法的关键是秉公去私,“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如果以私意刑戮人,则“非天讨之公”。 三、“应经合义”,顺情便民 立法必须“应经合义”,符合儒家经典中的纲常礼义原则。 第 25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立法应当“顺情”“便民”,其主要内容是: (1)省刑罚,薄税敛; (2)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 (3)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 四、 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1、“原情定罪” 2、注重证据 3、限制赎刑 4、控制复仇 5、慎行赦宥 第十二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宋朝是我国历史上比较衰落的王朝,国内农民起义频发,辽、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不断 侵扰。内外交困境地下,一部分有识之士,迫切要求在不触动封建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一定 程度的变法改革。 本章主要阐述宋明时期几位改革家的法律思想,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一些重要论断即可。 本章考点总结: 1、范仲淹“君臣共理天下”的观点 2、范仲淹“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3、王安石“三不足”变法理论的内容 4、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治、人治统一说 5、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 一、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朝政昏暗原因在于“官制之弊”。提出改革措施: 第一、严明赏罚,有功进无功黜,打破贤愚并进的“磨勘制”。 第二,开学校,设科举培养人才,推行新政,改变局势。 二、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 自古圣人“建官”,目的就在于“君臣共理天下”。 建议皇帝“开言路,采群议”。 加强宰相之权,增加谏官作用,做到“君臣共理天下”。 君主在执行赏罚时应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严格依法行事,君臣才有共治的基础。 三、“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要治理好天下必须实行“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其一、“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正确定罪。 其二、实行纠察,由朝廷派“按刑之司”,纠察四方,加强司法监督。 其三、司法官吏须学律令,提高业务素质。主张通过考试选拔法官提高业务素质。 第 26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第二节 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一、“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事物处在矛盾对立之中,这是万物得以发展变化的本因。这些构成王安石变法思想的哲学基础。 “天变不足畏”:天人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与人类社会的动乱同时发生,只是偶然的巧合。 “祖宗不足法”: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建立法律制度的宗旨应该因时制宜、因事制宜。 “人言不足恤”: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准;如以人言为恤,则不能制定善法。 二、“大明法度,众建贤才” 1、天下大治靠两种方法: (1)“大明法度”: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 (2)“众建贤才”,淘汰守旧平庸官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 2、在此基础上,提出法治、人治统一说: (1)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有无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 (2)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离不开贤人。二是执法离不开贤才。 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这种法治、人治统一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严格依法办事。包括: (一)君主应当知法、守法 (二)执法应“刑平而公”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第三节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一、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张居正认为“纲纪坠落,法度陵夷”是朝政腐败从而导致内忧外患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高度集权于中央,“强其根本,振其纪纲”,用法律规范天下,才能拯救颓世。 二、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为推行改革,张居正十分强调变法的必要性。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因此国家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更新。从古至今,没有经久不变之法。“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立法必须顺应时势,合乎民情,“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三、整饬吏治,慎用赏罚 他主张用法制整饬吏治,且关键是注重人才的用舍和慎用赏罚。 四、“法在必行,奸无不赦”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上,他要求严格执法,反对宽缓,认为宽容犯罪是一种毫无政治眼光的“姑息之爱”。 第 27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第十三章 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主要阐述辽金元时期以金世宗和耶律楚材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法律思想。主要掌握金世宗 和耶律楚材学习中原文化和法律制度主张的基本观点即可。 本章考点总结: 1、金世宗慎行“议亲”、“议贤”的具体表现 2、金世宗“赏罚不滥,即是宽政”的慎刑思想的主要表现 3、金世宗提出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有哪些 4、元初的立法指导原则是什么 5、耶律楚材为提高儒学的地位采取了什么措施 第一节 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 一、慎行“议亲”、“议贤”,确立君主的最高权威 1、明确后族“议亲”范围。 2、缩小宗室的“议亲”范围。 3、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 4、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 5、一切“议亲”、“议贤”案件,均由皇帝裁决。 二、“赏罚不滥,即是宽政” 完颜雍要求慎行赏罚: 1、根据犯罪具体情节,区别对待; 2、断案当“以情求之”,反对刑讯逼供; 3、提高审判效率,“勿使滞留”。 三、“慎守令之选,严廉察之责” 1、必须整饬吏治,严惩贪官污吏 2、厉行监察之法,促使官吏尽职尽责 3、改革官吏任免旧制,破格选录人才 金世宗提出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是: 其一,举荐人才“不私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 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 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 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 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长”。 其六,改革官吏终身制。 第二节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一、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 元蒙初期,仍然沿袭世代相沿的习惯法,没有成文法。耶律楚材对元初的封建法制建设 第 28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 为了统一全国的政事,耶律楚材起草了《便宜一十八事》,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的形式,“颁行天下”,成了当时的临时法典。另外,他还上奏《陈时务十策》,讲了十项政事。这两个文件,实际上成为当时立法的指导原则。 (二)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 耶律楚材认为“天下虽得之马上,不可以马上治”,治国不能“偏任武夫”。因此主张以儒臣治国。为了提高儒学的地位,耶律楚材采取了如下几种措施:其一,提倡尊孔。其二,考试取士。其三,整理、宣讲儒家经典。 (三)统一司法,禁止滥杀 首次打破了传统的“屠城”旧制。 二、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 主张废除屠城旧制。要求设立州郡长官,以封建的赋税制度取代奴律制剥削方式。 三、秉公执法,不畏权贵 秉公执法,不私亲属,“不较私仇”;不怕得罪权贵,“事有不便于民辄止之”。 第十四章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本章主要阐述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本章是中国法律史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大部分内容都很重要,应予以重视。 本章考点总结: 1、黄宗羲、王夫之的主要著作 2、黄宗羲对“一家之法”的批判 3、黄宗羲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4、黄宗羲的“先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思想 5、王夫之“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 6、王夫之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 第一节 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一、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 1、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指出,天下属于天下所有人,君主是凭借权力将天下据为私有,将本属天下的东西,传给自己的子孙。 2、以历史事实为据,指出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3、批判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不仅使天下百姓深受其害,而且给自己和家族带来覆灭性灾难。 4、封建法律是“一家之法”,危害极大:一使法令繁密。二造成有法不依。三压抑贤才,束缚天下人民才能发挥。四造成狱吏残害人民。 二、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第 29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一)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 其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 (二)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应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最高原则。不仅在反对封建纲常,更在提出一种新政体,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初级形式。 为保障民主与平等,又提出“学校议政”:学校不仅是“养士”(即培养官吏)场所,也应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机关。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型。 (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 君主集权是“一家之法”的主要弊端。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核心是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具体办法一是恢复宰相制。二实行地方分治,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从而限制君主的权力。 (四)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法的作用大于人,应重视“治法”定立实行。“天下之法”代表天下人利益的平等。君主、宰相公卿、士大夫直到庶民百姓,都要遵守之。他的“法治”论,不仅要求君臣上下遵守法律,而且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为“天下之人”和法律的平等。这种“法治”观点,渗入到法律本质,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特征。 第二节 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封建法律思想 一、“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点 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1、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移的客观规律。 2、通过对“圣法不可变”“正统”论的否定,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3、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法律必须“因时而取宜于国民”而不能拘泥于旧的法律制度。 二、“同条共贯”、“相扶成治”的法律体系说 各代的法律制度,是适应当时的形势和需要而建立的,因而自成体系,内部协调,并与当时的政治、道德等相一致。 三、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一)立法“必循天下之公” 针对封建法制的宗法私有性而提出来。 (二)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君主之法度要有利于保护民族利益。 (三)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反对专制暴政,但向往的仍是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认为法律应体现并维护君主等级关系。虽肯定君权,但反对君主集权,主张分权分治。君主与宰相、大臣各行其职、各尽其责。中央与地方分级统治。 四、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 主张确立“天下为公”的法律,并提出贯彻法律实施的措施: (一)“任法”与“任人”相结合 “人”需要以法为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法”需要靠人来推行,二者缺一不可。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盖择人而授之以法”。 (二)“严以治吏”与“宽以养民”相结合 第 30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只有宽严结合,不可宽猛互用。对官吏从严,对百姓从宽。“治吏”必须以“养民”为目的,“养民”又需以“治吏”为保障。二者相互依赖,紧密结合,并行不悖。 第五编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 法律思想 概述 鸦片战争爆发,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性质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极其复杂,这一阶段的法律思想领域也是派别林立,且不断的分化组合,代表人物层出不穷。主要有地主阶级改革派、农民革命家、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资产阶级革命派。 但这一阶段法律思想发展的主线,仍然清晰可见,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学说强烈影响,西方法律思想不断渗入,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思想开始瓦解,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步被先进的中国人所接受,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逐步产生、形成和发展。 第十五章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主要阐述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地主阶级改革派是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从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来的一批改革派思想家。他们虽然有改革时弊的强烈愿望,但却又有很大的局限性。 本章考点总结: 1、龚自珍、魏源的主要著作 2、龚自珍对君主专制的批判和其“更法改图”思想 3、龚自珍的国家、法律起源说 4、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第一节 龚自珍的“更法改图”思想 一、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对清王朝腐朽的封建专制的揭露和批判,是龚自珍思想的特点。他对清王朝法律制度的批判是同对君主专制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 1、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 2、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 龚自珍还特别对幕僚专擅司法权力这一腐朽政治现象作了相当深刻的揭露和分析。 3、龚自珍还揭露统治阶级横征暴敛,加重农民负担。 龚自珍认为,清王朝已经到了非加以改革不可的地步了,必须冲破腐朽的典章制度的束缚,“更法改图”。 第 31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二、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他认为中国古代“未有后王君公”,“未有礼乐、刑法”,它们都是随着农业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危机的造成,是由于贫富不均。 三、“不拘一格降人才” 造成清朝官僚集团的庸碌无能,重要原因之一是腐朽的科举制。他改革时弊的主张,往往集中到一个基本点上,即人才问题。 四、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龚自珍接受中国传统的“刑乱邦用重典”的思想,主张运用法律手段,使用重典,以禁绝种植、贩运和吸食鸦片。 第二节 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一、抨击封建君主专制,赞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认为古代的圣人是“以其势、利、名公天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世的专制帝王是“以其势、利、名私一身”,享尽天下之乐。“天下为天下之天下”,不该由这帮腐败无能的官吏把持。 为了战胜外国侵略者,必须“严修武备”,“师夷长技以制夷”,即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战而胜之之目的。 赞赏和向往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尽管只看到了现象,不能看出其虚伪本质。 二、“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势则日变而不可复者也”,历史的进化是一种客观的必然趋势,法令制度必须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变化,“变古愈尽,便民愈甚”。变法的重点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 三、民主议政,广开言路 “人聚则强”,魏源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民的力量和智慧,主张民主议政,广开言路,显示出中国近代早期民主思想的特色。 四、广收人才,“治法在人” 治国必须广收天下之人才,人才众则“军政修”。选任执法人才尤为重要,“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 第十六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主要阐述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太平天国是近代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其法律思想有其先进的一面,也有其落后的一面。 本章考点总结: 1、 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天朝田亩制度》(或洪秀全)法律思想的进步性和局限性 3、《资政新篇》带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洪秀全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律思想 第 32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一、“斩邪留正”,除妖安良 太平天国视农民为“正”和“良”,视清朝封建统治者为“邪”和“妖”。“斩邪留正”、“除妖安良”是其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人无私财,“逆者议罪”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计口授田。 实行圣库制度,人无私财,“逆者议罪”。 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天下婚姻不论财”,男女自由结合,反对买卖婚姻,并严禁娼妓、蓄婢、纳妾、溺婴。 四、严刑峻罚,轻罪重刑 太平天国一直处于激烈的战争时期,阶级斗争非常尖锐。洪秀全坚持严刑峻罚以对付敌人。但对人民的轻微犯罪也处重刑,影响了革命力量的发展。 洪秀全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严重的皇权思想和等级特权观念,他的法律思想是充满矛盾的。他虽然早期以平等、平均口号吸引着广大群众参加革命,但很快就在家长制、君主制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影响下,逐步将其抛弃。他公开提出“总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提倡“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仿效封建统治阶级的模式,建立起一套“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的封建等级制度。 第二节 洪仁玕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 《资政新篇》是太平天国后期领导人洪仁玕为了挽救危局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在政治方面提出了建立集权、分治与议政相结合的体制,改革封建专制独裁的弊端。 在经济方面提出发展私有制,鼓励兴办近代工业等,以解放生产力。 在文教方面提出鼓励现代文明事业,主张开办学校、医院、慈善事业、废除封建陋习等。 《资政新篇》是洪仁玕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结晶,反映了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一、“国家以法制为先” 整顿法制,为“万不容缓之急务”,治国应“以法制为先”。主张“立法当”、“立法善”。 二、“恩威并济”,教、法兼行 主张“持法严”:官吏必须以身作则,严守法纪;执法必须刚正不阿,不畏权贵;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反对枉杀无辜,实行“罪人不孥”,善待轻犯。 “德化于前,刑罚于后”,必须注重教育,提倡“教、法兼行”。 第十七章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本章主要阐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学习时应掌握洋务派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基本观点。还要注意结合第十九章领会礼法之争中礼教派的论点及主张。 本章考点总结: 1、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2、曾国藩“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纲领 3、张之洞“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 第 33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4、张之洞“采西法补中法之不足”主张的主要内容 5、张之洞“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的思想 第一节 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曾国藩是近代洋务运动的发起人之一。他所奉行的政策是对外投降,对内镇压,并以儒学作为投降与镇压的依据。 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中,他懂得了西方的先进军事技术有利于巩固封建的清王朝,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形势下,稍事变通,在不变“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器械、财用、选卒方面作一定的变改,以便“自强”。在这种变“器”不变“道”的思想指导下,曾国藩的礼刑观亦有其特色。 一、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 曾国藩以儒家道统继承者自居,宣扬儒学的“诚”“仁”,并认为维护封建纲常名教的礼治是千古治世良方,是不可动摇的。为了维护礼治: 1、曾国藩提出了“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纲领。 2、论述了礼与仁的关系,认为二者互为表里。 3、反复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 二、“严刑以致乂安” 曾国藩强调,治乱民要“严刑以致乂安”,即通过严厉的刑法镇压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对一般农民也“以严刑为是”,决不宽宥。为此,他不辞身获“残忍严酷之名”。 三、屈从外国,损害中国主权 第二节 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把洋务派“变器不变道”说进一步系统化,发展成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使之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也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张之洞于1898年撰写《劝学篇》全面阐发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所谓的“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也就是 “道”。这个“体”和“道”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 二、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在不违纲常名教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但是“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他又是反对的。如反对民权和男女平权;反对罪行法定,坚持援引比附;反对司法独立,坚持行政兼理司法;反对律师制和陪审制等。“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的主张,在内容上: (一)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张之洞提出了“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省刑责”、“重众证”、“改罚锾”、“修监羁”等九条措施。 (二)采用西法。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著名律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 三、“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是全部法律“精义”所在。 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才是“里”,即内容。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亲亲之义,男女之别”是经术中之“最著者”,是“天经地义,万古不覆”的常轨。人民只能在纲常名教的“常轨”内乖乖地接受封建统治。 第 34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四、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扶良民则以熙媪宽平为治,惩乱民则以刚断疾速为功”。 第十八章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学习时应引起注意。从总体特征上看,康有为、梁启超的变法思想以立宪为主线,谭嗣同则更激进一些,学习时应注意领会。 本章考点总结: 1、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的主要著作 2、康有为“变法维新”的理论依据 3、康有为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4、康有为“太平之世不立刑”的思想 5、梁启超的法律起源说 6、梁启超的三权分立说 7、梁启超关于法治和人治关系的主张 8、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所写《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否定封建正统思想,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论证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学伪经考》把西汉末年刘歆的著作及当时社会崇奉的《左传》等古文经典视为“伪经”。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除思想障碍。 《孔子改制考》则从正面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 依“公羊三世说”,社会历史演进有三个阶段:社会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进入“太平世”。“据乱世”是暴君之酷政的时代;“升平世”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时代;“太平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时代。对于中国而言,是“进至升平”的时代,因此中国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 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之所以内忧外患,原因是由于君主专制,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在此问题上,康有为着重探讨了建立代议机构即立法机构的问题。他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1、设议院开国会。 2、制定宪法。 3、实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康有为还十分重视改旧法,主张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法制。 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 第 35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逃亡国外后,并未放弃“以君权变法”,仍坚持保皇反对革命,大力鼓吹“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大同书》指出,“公羊三世”的“太平世”是“至善至美”的理想世界,人们摆脱“乱世”的各种“苦道”,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人性得到充分发展。从而,社会就可达“治之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还剖析了犯罪原因和不立刑的理论根据。认为“私”是危害“公理”,阻碍社会进化,使人犯罪致刑的根源。 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 第二节 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一、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契约” 人类在同自然界竞争中,需要结成“群”才能生存。而“群”中之人良莠不齐,如果放任不管,必然会斗争不已,在此情况下,人们本能地按自己的“良知”,认识到应该采取一定措施保证每个人所享有的天赋权利不受侵犯,使整个“群”生存下去。于是,法律就产生了。 但他又认为这是法律产生的最初原因。后来的法律,有的“生于契约”,有的“起于命令”。只有“生于契约”的法律最完美无缺,公正无私。 二、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 “救亡图存”是变法维新出发点,“变法维新”是救亡图存必由路。 1、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论证“变法”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 2、他以具体事实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 3、分析中国当时现状,指出“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 三、“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 对孟德斯鸠的“政体论”推崇备至,并依英国提出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方案: 第一设立民选议会。 第二制定宪法。 第三实行“三权分立” 。 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 1、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2、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这是不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四、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 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 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认为人治的弊端重重。 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 此外,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 当然,他也反对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他同意“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说法,认为法与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 第三节 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 第 36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一、批判封建君主专制 谭嗣同强调“冲决一切封建网罗”,其锋芒主要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要“废君统,倡民主”。他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并批判清朝统治者“酷毒”尤烈,“爱新觉罗诸贱类异种”用“蛮野凶杀”的手段窃夺中国。当康、梁都在诋毁法国大革命及资产阶级共和国时,谭嗣同却公开对之加以赞扬,并认为中国的变法只有走法国流血革命的道路。 二、抨击封建纲常名教 封建统治者用纲常名教禁锢人们思想。他们“固其乐三纲之名,一切刑律制度,皆以此为常”,修改法律就须反对纲常名教。 此外,谭嗣同还主张改订旧律,“尽学西法”。 谭嗣同是戊戌变法中可同康有为媲美的思想家、政治家,是维新志士中的激进派。其思想很多方面超越改良主义范围,实际已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先驱。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显著特色就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这是当时所能提出的最激进口号。在此口号下,他吸取和运用西方进化论、天赋人权论,以及中国古代大同思想、重民轻君思想,深刻揭露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暴虐,鞭挞纲常名教禁锢人民灵魂的罪恶,并从正面宣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 第十九章 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所有内容都很重要,都要重点掌握。 本章主要阐述近代法律史上著名的礼法之争和近代最负盛名的法学家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本章考点总结: 1、礼法之争 2、清末修律的指导方针和修律基本原则 3、清末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其争论的焦点 4、沈家本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 5、沈家本的立法、执法思想 6、沈家本的法学盛衰说 第一节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一、清末的修律活动与指导方针 根据慈禧发布的“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沈家本确定了修律的基本原则,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进行一系列修律的活动,前后达十年之久。 1902年,沈家本等首先从修改清朝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着手。于1910年以《大清现行刑律》的名义颁布施行,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 二、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曾发生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的礼法之争。时隔两千多年以后,在中国 第 37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由封建社会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清末,法律思想领域又出现一次大的礼法之争。在修律中所产生的礼法两派的论战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由宪政编查馆咨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触发“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激烈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 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宗旨,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 当《大清新刑律草案》遭到张之洞和各省督府反对之后,清政府将它发回法部,要求重新修订。结果,在新刑律之后加了《附则》五条,这实际上是肯定传统的封建法制原则,否定了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可妥协而告终。然而,这场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理派所提出的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 第二节 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沈家本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一)论法的性质和作用 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 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 (二)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法律应随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三)法须统一、平等 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未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统一、平等的原则。 (四)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 二、“平恕”为审断之本 反对严刑重罚、用法从宽的思想。 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 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深深懂得,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对于如何得其用法之人,沈家本主张: 1、所有国家官吏,上至中枢长官下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 2、“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也” 3、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四、法学盛衰说 沈家本十分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宣传,并专门撰写《法学盛衰说》,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 他因袭中国古代乱世用重典、治世用轻典说法,认为清明之世法平,陵夷之世法颇,法学之盛衰同政治息息相关。明确指出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第 38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政治决定法律,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 但他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学衰微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窒息了学术讨 论的空气,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第二十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本章主要阐述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是本门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 本章考点总结: 1、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说 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方案在宪法思想上与何特点 4、章太炎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的主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推翻君主专制,实行三民主义。 第二、批判君主立宪,主张五权宪法。 第三、实行资产阶级法治。 第四、批判封建礼教。 他们法律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具有反封建性。 第二,具有民主性。 第三,具有民族性。力图和国情结合起来。 第四,具有一定的反帝性。 第一节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学说 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 二、“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孙中山把“三民主义”的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其法律观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武器,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专横、黑暗、野蛮、酷烈。 (二)揭露封建法制的同时,憧憬西方的法治,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精神 为基本的法治国家。 三、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目的在于通过它来 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 1、“五权宪法”的内容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 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又称“权能分治”。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权。 第 39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与此相应,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分别是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试院、监察院。 2、“五权宪法”的由来 上世纪初,资本主义演变为帝国主义,“三权分立”的虚伪性暴露无遗。孙中山指出它的缺点:一是代议制度变成了“议会专制”,没有“直接民权”;二是官员的产生不是普遍选举。 他认真研究历史和外国法律,从“三权分立”中分割出考试权,从议会的立法权中独立出监察权,创立了“五权宪法”。 3、“五权宪法”的精华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五权之中,选举权和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和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 “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模式。三权分立的最高原则是制衡,“五权宪法”则是权能分立,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前者是代议的间接民主,后者是“直接民主”,实行“全民政治”。 4、对“五权宪法”的评价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主观的空想。 首先,国家权力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 其次,他明显地把“政权”和“治权”分给人民和国家,实际上是不相信人民的能力。这是由于资产阶级脱离人民所造成的阶级局限性和唯心史观。 最后,孙中山不能明确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企图超越革命阶段,幻想建立“万能的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 第二节 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一、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 章太炎是“中华民国”一词的发明者和解释者。但他的“中华民国”,不是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共和国,而是总统制共和国。其方案的要点为: 1、没有常设议会,由民选总统为国家元首,掌行政、民事、外交大权,但不能独裁、专断; 2、中央设国务长官,与总统共同负责国家事务,遇事不得推诿,失职、受贿者以法治罪; 3、总统到一般官吏都要选贤任能。 此方案从宪法思想上看,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章太炎是反满仇满的大汉族主义情绪最为严重的一个。 第二,否定代议制。在《代议然否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认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 第三,主张直接民权。他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 为了防止总统权力过分膨胀,他又提出“恢廊民权,限制元首”。办法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辛亥 第 40 页 共 41 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串讲 革命前后,增加了纠察权,主张建纠察院或都察院, 二、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一)“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 (二)“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 1、“均配土地”。 2、“官办工厂”。 3、限制继承权。 4、统一货币。 5、稳定赋税。 (三)“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 三、“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 章太炎“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十分坚定,渗透于他的法律思想的各个方面。其中的主 要之点: 1、如请专家立法,总统、政府不得擅改; 2、反对以非法手段攫取总统职位; 3、以法任免官吏; 4、司法独立,总统及行政长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进退司法官员; 5、学官牵制司法,以防司法专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统及百官犯法,与民同罪; 等等。 第 41 页 共 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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