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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天津市燃气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主体名称: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市燃气管理部 门负责本市燃气的具体管理工作。 1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22日 2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国务院 2004年10月 审批项目的决定 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建设部 2000年1月21日 维修管理规定 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1991年3月30日 规定 公安部 5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7年12月23日 1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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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天津市燃气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主体名称: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市燃气管理部 门负责本市燃气的具体管理工作。 1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22日 2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国务院 2004年10月 审批项目的决定 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建设部 2000年1月21日 维修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1991年3月30日 规定 公安部 5 城市燃气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建设部 1997年12月23日 1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及供 气站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 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 排放,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4 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燃气管 道安全的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燃气工程或者不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 格的单位设计、承建燃气工程,以及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 燃气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运行,并可处以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 (柜)、调压站、配气站、压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存物品,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市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5 :吊销许可证、准销证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经处罚仍不改正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 经营许可证、准销证。 6 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 燃气供气站(点)准销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瓶装供气、小区管道供气、储配(充装)和燃气汽车加气等燃 气供气站,应当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准销证,方 可运营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气站变更、 合并、歇业、撤消的批准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气站需要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的, 应当对用户进行妥善安置并作出保证燃气供应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承诺 后,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法 定期限内予以批准。 :燃气工程新建、改建审核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市燃气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市燃气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 气工程,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作为规划 7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条件。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公共输配燃气设施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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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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