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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NGO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论NGO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论NGO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国际 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Economic&TradeUpdateMid-journalsSum.NO.181Septembe.2010 论NGO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 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潘林君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全球化导致全球市民社会的形成,从而导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现今的各种国际和匿内法诉讼程序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了,影响也越来越 大.非政府组织在现今...

论NGO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论NGO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论NGO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国际 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Economic&TradeUpdateMid-journalsSum.NO.181Septembe.2010 论NGO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 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潘林君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全球化导致全球市民社会的形成,从而导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现今的各种国际和匿内法诉讼程序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了,影响也越来越 大.非政府组织在现今社会上几个重要的国际法庭,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以及国内法庭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忽略的法律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院;非政府组织;法庭之友 众所周知,在国际诉讼中有法庭之友[】的角色.虽然不是 正宗的诉讼当事方,但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它对案件本身没有利益 诉求,向法庭提供不偏袒诉讼方的但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摘要, 所以在某些程度上,它可以减轻诉讼当事方的诉讼压力,也可以 使整个国际诉讼更加有效,更加公正地作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判 决.当然有利自然有弊,也正是因为不是诉讼当事方,作为法庭 之友不能控制诉讼的利益趋向,也不能提供证据,审查证据,进 行答辩;更加不能从诉讼当事方那里得到诉讼补偿和赔偿.尽管 如此,一些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非政府问国际组织也乐意充当法庭 之友参与国际诉讼从而促进国际法律的发展.在某一程度上,非 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只能扮演法庭之友的角色,因为非政府问的国 际组织的诉讼能力在一些国际法庭上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在国际 法院就明确规定只能国家作为诉讼当事方.虽然在欧洲法院和 欧洲人权法院肯定了在某些案件中个人和非国家参加者的诉讼 资格,但是美洲间国家人权法院]还是禁止个人或者非国家者参 加司法诉讼的.不仅在国际诉讼程序中如此,同样在国内诉讼中 也应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1.国际法院 非府间国际组织很少参与到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中.造 成这样状况的法律基础是因为国际诉讼程序的本质.《国际 法院规约》中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诉讼的当事国,国际 组织可以在国际法院中提出咨询意见.在规约的第65条和第 66条中,我们很难区别出这里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问国际组织 还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结合规约的第34条第2款,"法 院得依其规则,请求公共际团体供给关于正在审理案件之 信息.该项团体自动供给之信息,法院应接受之".因此我 们不难发现,规约中的国际组织主要指得是公共国际团体 (pubilc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而不是民间国际团 体(privat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是承袭了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 规约》.在某些争议的案件中,《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没有执 行"限于国家"的政策,而是给了国际劳工组织一些权利的. 在《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26条就规定"在涉及劳动关系的案件 中,国际组织办公室可以自由的向法院提供有关的信息".这条 规定反映了,国际劳工组织(ILO)可以在没有法庭的事先允许的 前提下自由的提供有关信息.因此在《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中, "国际组织"是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在l922年的认定国际劳工会议的劳工代 表咨询意见案件中_5],法院就允许一F官方组织(unoffiCial organization)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接下来类似的例子中,也 都是包括国际劳工组织或者与其雇工相关的一些组织.根据《国 际法院规约》前身的规定反映出,《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中的 "公共"(pubic)应该是包含与一些国际公共公共组织有利益关 系和有咨询地位的国际组织.因此,法院的条例应该修正为允许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到有争议的案件中来. 但是与之相反的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院的诉讼 程序中的诉讼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1950年西南非洲咨询案 件中,法庭允许国际人权联盟(theinternationalleaguefor humanrights)提供有关信息.联盟董事会成员RorberDleson 向法庭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记员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允许联盟口头或书面声明 参加到法庭诉讼程序中去.DIeson还要求联盟能被允许在哥伦 布亚和秘鲁之间的庇护案件(AsylumcasebetweenColombia ndPerlu)中提供信息.书记员接到申请后,做了如下答复: 一 ,在西南非洲的案件中,法庭已经做好准备接受联盟经过大 会同意的书面声明,但是声明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应该严格限制在法庭提出的 有关法律问题上,而不应该包括法庭未要求的任何事实问题: 二,在哥伦比亚和秘鲁的庇护案件中,根据《国际法院规约》 的第66条(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和第34条(pub1iC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拒绝联盟的要求,认为联盟还不 能被定义为国际组织(public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不符合《规约》的要求.最后,联盟在西南非洲案件中没有按照 法庭的要求给法庭提供任何信息.这可能也是后来为什么法院不 再继续准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供信息的原因之一.而且《国际 法院规约》很明确的限制了参加诉讼程序的国际组织的条件,这 样就排除了个人和各国团体提出意见的可能性.法院对国际组织 的概念也做了更进一步的限制,使得非政府问国际组织在联合国 中只有咨询的地位.这些限制都大大减少了申请的数量. 虽然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上,法院支持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法庭之 友"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在诉讼程序中,NGO的地位还得经过法 院规约的规定确定才有可能实现.这就必须确定在什么样的条件 下,法院才予以许可.在这一点上,其他法院的经验就相当有用 处了,当然借鉴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国际法院的独一无二性,在确 定"法庭之友"时候需要有更多的约束.法院在确定非政府间国 际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将会促进国际法院司 法程序的发展.事实上,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的角色在对 世义务的议定中是显的很恰当也很正确的.即使《规约》的第34 条中限定了参加者的身份,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根据《规约》 的另外的条款和法院的实践中找到依据.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 调用《规约》的第50条提供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综上所述,国际法院或许会在自己的判断下接受非政府 问国际组织在咨询程序中提出的意见.但是,如果规则不被修 改,法院只能委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调查和鉴定的责任,而不 能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希望的那样作为主体提出有法律效果的 咨询意见.而在其他一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非政府间国际 组织提供的这些意见已经在裁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比 如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关贸总协定期间,未经要求的法庭之友摘要确实曾向秘书 处提供,但是他的意义并不大】.WTO时代,起先因为秉承关贸 总协定的实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没有考虑未经要求的法 庭之友的摘要.但是后来由于实践的发展,从不接受,到慢慢 开始肯定专家小组接受未经要求法庭之友的摘要的权利到正 式处理了法庭之友摘要问题的附加程序[9].比较来看,非政府 组织的"法庭之友"身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更加有主动 性,但是在实践中,参加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些非政府组织往往 不象之前的一些法院中的非政府组织那样是为了公共利益,对 案件本身并无利益诉求.他们通常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目的 的.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更确切的是自己的朋友,甚至 是"法庭的敌人"[m].所以,在争端解决机制里面,往往法庭 之友的摘要往往被认为有利的当事方并入其陈述中去. 而且由于利益的冲突,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审查 DSU时候,对接受未经要求的法庭之友摘要都持反对和保留的态 度.所以,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非政府组织的力量越来越 多的被利害当事方所利用,但是正是由于缺乏之前法院中代表 公共利益的能力,所以非政府组织的能力也是很受限制的. 3.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自成立以来,被赋予的能力是任何其他传统枣义上国 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它可以针对欧盟机关和会员国采取直接 的诉讼管辖权[nl.根据欧共体第234条(以前177条)当事人可以在 国内法院就欧共体法令的有效性问题提出质疑.而由相关的国内法 院就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提出请求 时,就共同体条约解释和效力问题进行预审的管辖权. 欧洲法院用一个独一无二的"护法顾问"(Advocates Genera1)制度来代表公共利益.在Costav.Enel的案件中n,护 法顾问在法庭上以"法庭之友"(amieuscuriae)角色出现的. 后来,委员会,理事会和会员国经常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现 在法庭决定的名单中.除了作为"法庭之友",他们还可以根据 之前的条约的第37条在法庭上被允许干 预案 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 件. 象一些未组成自治组织的协会也可以作为"法庭之友" (amicusstatus),比如,意大利消费国家联盟(theItalian NationalUnionofConsumers),欧洲轴承手工业联盟(the FederationofEuropeanBearingManufacturersAssociations), 酒吧商业委员会和欧共体法学会(theConsultativeCommitteeof theBarsandLawSocietiesoftheEuropeanfxmmnities), ?280? (上接第28o1)化工手工业联盟欧洲理事会(theEuropeanCouncil ofChemicalManufactures'Federation).法律人格者不决定参 加的资格,因为资格是独立和责任能力的象征. 在欧洲法院,"法庭之友"下预的目的在于可以保护跟案件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权益.这个利益比当事方的利益摹少一些,_l 但是它也必须是直接的,明确的,或者具体的.比如,意大利消费 国家联盟(theEuropeanCouncilofChemicalManufactures' Federation)可以干预有关市场竞争案件,因为市场竞争对消费者 有,定的影响.酒吧商业委员会((theConsultativeCommittee oftheBars)干预相关强制命令案件.当然这些干预的决定一般 只会直接影响当事方例举和坚持的事实问题.但是也有例外,上述 提到的酒吧商业委员会(CCBA)干预的基础是因为申诉保护相关的 权利,不仅仅是事实问题. 总之,当非政府组织间组织会因为法庭的审判结果影响它 的法律地位,经济利益或者自由的权利,是会被允许作为"法 庭之友"干预诉讼程序. 4.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 公约》(简称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自建立以来,欧洲人 权法院只受理欧委会成员国提出的案件,涉案国家必须是欧洲 人权公约签署国,且已申明完伞接受该公约的约束,或就某一 案件表明接受法院的审理. 因为对申请者的严格要求,所以就不难理解法院为什么在 20世纪7O年代末之前一直没有开始接受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就悬 而未决的案件提供的信息.第一次类似的请求出现在Tyrer案 件[1,一个关于市民自由权利的联盟(theNationalCouncil forCivilLiberties)要求允许提供有关契约文件,提供言词 证据.但是法院的法庭没有商量就拒绝了这个要求. 接下来的英国诉荷兰的Winterwerp的案件中,英国政府要 求被许可提供解释规约第5条第4款_l引书面证据,这个对英国这 方来说是这个案件的关键.[1s]英国政府确定,委员会没有权利 干扰诉讼程序,但是却询问根据法院条约的第38条的一款是否 有提供信息的基础.这条规则如下"法庭(thechamber)可 以在当事方或者委员会代表的要求下,或者出于资源,决定听 取…任何有能力有资格的个人的证据和申请."_】法庭答复 说,如果被接受的话,必须要经过全体法院法官一致同意.接 下来,法庭又表明,如果有委员会的代表提供任何信息,法庭 也可以接受英国政府就规约第5条第四款的书面证据.在这个案 件中,同时也表明了,如果要在法院中提起一般问题的请求的 话,要经过全体法院法官的一致同意. 经过了这次有限制的同意之后,法院开始接受非政府问国 际组织请求.在1981年的Young,JamesandWebsterv.United Kingdom[m的案件中,法院接受由商业联盟大会(theTrade UnionCongress,TUC)的有关案件的信息.渐渐的,法院接受 其作为"法庭之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 1998年欧洲人权法院改革之前,案件审理程序比较复杂.任何 个人,民间团体以及非政府组织提交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件必须首先 提交欧洲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确定可以受理后,将写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提交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讨论.欧洲人权委员会或涉案国如果在三个 月内不向人权法院提出审理要求,则由部长委员会裁决. 1994年5月l1日开放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号议定书规定, 成立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1997年欧洲委员会第二次旨脑会议决 定,从1998年l1月起正式启动单一欧洲人权法院,取消欧洲人权委 员会,成员国公民,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5.美洲国家间的人权法院 这个成立于1978年较之前面几个国际法院相对比较新的人权法 院,从一开始就在没有任何特殊权利规定情形下,美洲国家问的人 权法院积极的肯定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参与到其人权诉讼中. 在前法院主席ThomasBuergenthal在他的书中解释法庭程 序规定第34条时候这样表述:法庭,在当事方或者委员会的成 员请求下,或者自动决定听取证人,专家或者其他实体有关案 件的陈述和说明『J.很明显,这句话,其他实体包括非政府间 的国际组织,而听取陈述和说明就是表明了"法庭之友的"的 作用.这个不仅作用于有异议,复杂的人权案件中,而且存在 于法院的咨询程序中 一 些人权组织经常向法庭提交相关报告.比如,华盛顿国际 人权法小组(TheWashington—basedInternationalHumanRights LawGroup)就以法庭之友身份参加了8次咨询程序和一次人权诉 讼.还有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Internationa1),国际人权 律师委员会(theLawyersCommitteeforInternationalHuman Rights),国际法学委员会(theInternationalCommissionof Jurists)也经常参加到人权诉讼和咨询程序中. 在美洲国家问的人权法院的实践中,扩大了法庭之友的作 用,不仅在诉讼程序中提供摘要,而且还能参加口头程序.这 使得在人权法院中,公共利益能的到更好的保证. 6.在国内诉讼程序中的意义 以上分析的都是NG0在国际法庭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其实近 几年,很多研究都表明"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身份开竣 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庭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发展宪法体制 和保护环境法律方面.他们能被接受主要是他们所带巷的莓. 首先,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会在法庭上详细提供法律问 题,并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并不局限于当事方的利益 基础上的辩论范围.第二他们会详细提供法律和审判的历史,学 术性的分析法律.提供当事方因为政治的压力或者习惯辩论思维 方式而不能或者不愿意提供的法律事实."法庭之友"经常会讨 论到那些当事方为了某些目的刻意避开或者根本没注意到的但是 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最后,法庭经常会陷入到复杂的法律 程序中,"法庭之友"会提供专家的学说和建议.在一些案件里 面,他们帮助解释复杂的法律条文,为法庭给出超越当事方特定 利益更广泛代表公共利益的判决建议. 象在美国,自从2O世纪6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的"法庭 之友"在劳动权利,种族歧视,环境保护等案件中一直占有很 高的比例?19].在法国,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和人权的案件中也可 以发挥"法庭之友"的权利.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在蓬 勃发展,我们应该借鉴国际诉讼程序中"法庭之友"的制度来 对我国法院的审判活动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案件进行规范和完 善,最大程度的避免司法腐败的现象,实现透明,公正和信任 的目标,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7.总结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NG0的发展趋势还会继续保持下去.在 国际法律活动中,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判决给予NGO 作为"法庭之友"越来越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这个不包括国际 法院,这个除了法院规约的约束之外,也不能忽视非政府组织有 自己不可避免的弱点(享有权利的派生性和有限性,行使权利 的间接性,执行决议缺乏强制性)『2,但是法庭也是会通过其 他方式接受非政府的加入.长此以往,我们坚信,NGO会在国际 法律程序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增加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 透明度,提高诉讼的公正合理性和裁决被接受的程度. 参考文献: …"法庭之友"@~icuscuriae或friendsofthecourt),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在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法庭之友的定义是:字面上,法庭的朋友.对于一项诉讼的主 题事项具有浓厚的兴趣或观点但不是诉讼一方的人士,可以请求法庭允许提交一份 摘要.这种法庭之友摘要通常提出对关系到广泛公众利益的事项的请求.另一种更为 实践性的定义是:安排一国,国际组织或者制定的充当法庭之友的人员,间接地代表 个人,像法院陈述其权益直接受该诉讼影响的个人意见.2004.(第八版).263. I2】欧洲法院规约第37条规定对案件结果确立一项利益的任何人可以介入该案 件. 【3】改革前公约的第48条规定,只在有欧洲委员会或者国家才有权利在人权法院中提 起诉讼.但是在1994年5月11日开放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号议定书规定,成立 单一的欧洲人权委员会,从1998年11月起正是启动单一欧洲人权委员会,取消欧洲人 权委员会,成员国公民,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只有美洲间委员会或者国家才有权利在人权f4J在美洲人权公约中第61条规定 法院 中提起诉讼. [5]AdvisoryOpinionNo.1DiesignationoftheWorkers'DelegatefortheNetherlands attheThirdSessionoftheInternationalLabourConference,1922PCIJ(set.C)No.1,at 5,449;(ser.B)No.1atII(July31).Numeroustradeunionsfiledsmtemenmintheproceedings. 【61法院得随时选择任何个人,团体,局所,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委以调查或鉴定之责. I7]一般情况下,关贸总协定的专家小组不做考虑,只讨论争端方提出的诉请和论点, 甚至第三方的论点l也仅在争端一方所正式支持的情况下才予以讨论的. 【8]虾龟案件中,环保非政府组织向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提供了未经要求的法庭之 友的摘要,该摘要作为美国向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书面陈述的附件而提交的. 『9]欧共体石棉案件中,专家小组收到了4份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的摘要.欧共体将 其中两份并入其书面陈述中,而拒绝另外两份,而加拿大拒绝全部的,专家小组决定 考虑欧共体并入的两份摘要而拒绝另两份摘要. 【10]曾令良,余敏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386. 【11]参见欧共体条约~226{169),227{170),230{]73},232{175},241{184),288{215) 条等条款的规定. f12)是一个关于地界标的案件.Case6/64,Costav.Enel,】964ECR1I43(Fr.edj1964 C.M.L.R.425. [13]TyereCase,26Eur.cLH.R(set.A)(1978). [141规约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因为逮捕或拘留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被给予逮捕 程序 合法性的权利,以及应该尽快的由法院审判,如果逮捕不合法,应尽快释放. f15】就该案件的委员会报告中显示,委员会和荷兰对以下说法没有任何异议,都表 示接 受:"在条款中规定的控制的合法性必须表现在正式适当的拘留程序和剥夺自由 的独 立审判权.Wmterwerp,31Eur.CtH.1L(ser.B)at39(1977).但是,英国政府并不接受此说 法 [16】原文如下:"theChmabermay,attherequestofaPartyorofDelegatesofthe Commissionorpropriomotu.decidetohear'inanyothercapacityanypersonwhose evidenceorstatementsseemlikelytoassistitinthecarryingoutofitstask." [1~Young,JamesandWebsterV.Unitedom44Eur.CtH.R.(ser.A)(1981) 【18]seeThomasBuergenthal,TheAdvisoryPraticeoftheInter— AmericanHumat1Rights Court,79AJIL1,15(1985). [19]Kareno'Connor&LeeEpstein,AmicusCuriaeParticipationinU.S.SupremeCourt LitigationLAW&SOC'VREV.2006. [2o1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潘林君(1981一),女,法学硕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 从事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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