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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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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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为下属公司(持股50%以上)担保为对内担保,为其他非关联法人单位担保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50%以上)。
第五条所有对外、对内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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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50%以上)。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九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方可实施;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担保调查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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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送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2)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3)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
家产业政策的;
(4)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5)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的;
(6)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7)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8)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避表决。
第十五条当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65%时,所有担保事宜均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在公司资产负债率65%以内且单项担保金额在4,500万元(含
4,500万元)以内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单项担保金额超过4,500万元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四节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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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4)保证的方式;
(5)保证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