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报销问题...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报销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各街道(镇)社会保
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丢失医疗保险费用收据问题的复函》(京财
社函 [2006]274 号)和《关于参保人员丢失医疗保险费用收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京财社函 [2007]149 号)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用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请报销。
二、如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应马上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
据丢失的相关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
的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无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见附件一),同时加盖财务
专用章,证明材料一式两联,底联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3 年,以备查验。
四、参保人员办理证明材料后,于医疗费用发生年度的次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持以下资料进行统一申报。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见附件
二)。
(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三)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处方底方以及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要建立台帐,认真进
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纸介材料单独存放。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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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参保人员 丢失 收据 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7 年 7 月 30 日 共印 30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