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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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的销售行为以及与产品营销相关的经营行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营销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集团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高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对外签订的营销合同~具体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
产品销售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液奶、冷饮、奶粉、酸奶,的销售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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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买卖、销售、经销、代销、批发、产品配送等。
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营销相关的经营行为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路演、物流运输与配送、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
第三条 非主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速冻、饲料等产品,
的产品销售合同及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受集团公司委托行使管理权的事业部参照本办法拟订~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室等部门会审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以事业部或子公司名义发布。
第四条 为稳定集团公司主营产品的市场~凡直接与集团公司或事业部、分子公司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发生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产品销售合同。
为保护下一级销售商的合法权益、控制销售渠道、稳定销售价格体系~事业部可根据本事业部的销售模式及实际情况决定签订书面形式产品销售合同的客户范围。
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交易额在1万元以上或不能即时清结的交易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本办法不适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即时交易。
第五条 营销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订立营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营销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验收方法,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和地点,
,八,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第八条 签订营销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章签订营销合同外~严禁使用公章,包括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公章,对外签订营销合同。
第二章 营销合同的订立、审查、审批及履行
第一节 产品销售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产品事业部对本事业部及所管理的分、子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统一营销的~由事业部统一拟订产品销售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统一的产品销售合同应当以事业部的名义进行签订。必须以分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事业部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申请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会审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统一的产品销售合同文本由各事业部销售部门拟订~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查~事业部领导审批,需要财务、物流等其他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向相应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产品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依照年度营销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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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定的文本~与客户签订。
各事业部均与同一个合同对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源整合。
格式产品销售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报审的合同内容应当完整~空白处应全部划线删除。
销售部门对事业部领导审批后的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
更改的~应再次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 产品销售合同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事业部总经理也可书面授权事业部其他领导审批~具体规定与流程由事业部自行制定。
需要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由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同意后盖章~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有异议而事业部拒绝修改的~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产品销售合同应当约定款到付货的原则~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销售部门应当与资信良好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不定期评审~发生异常应及时向事业部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节 赊销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各事业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赊销。
第十八条 经集团公司审批~事业部可以与大型商超等单位签订赊销合同。事业部应当对赊销业务做出具体制度~对赊销条件、赊销额度、赊销业务暂停及终止条件、担保方式及其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应做出具体规定。事业部赊销制度与流程~经事业部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门等部门会审后~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赊销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款之外~还应具备赊销业务暂停及终止的条件~明确的赊
销业务流程等内容。
依据事业部赊销制度、流程与大型商超签订的赊销协议~经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后~由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事业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赊销合同~要求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有权利证书的~同时应提供权利证书,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销售部门可申请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三节 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其他合同”,~主要包括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物流运输与配送、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路演、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
其他合同~由销售或物流部门参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查。
其他合同需要采用合同对方文本的~经办部门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考虑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密切注意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经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合同的条款的~可事先与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商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合同~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需要招标、比价的~报审时应提供审批后的定价结果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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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中标,选,厂家的原始投标文件及更改文件。
第四节 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报审的产品销售或其他合同~应当是原件~并由合同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其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以复印件形式先行签订合同的~属于产品销售合同的应在合同审批后三十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办公室返回合同原件~属于其他销售合同的~应在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返回。
合同对方要求事业部、集团公司先行盖章的~由部门负责人征得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同意后方可上报~并在合同审批后二十个工作日向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返回对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
集团公司、事业部先行盖章的合同~如因故不能签订~销售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盖章合同全部收回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产品销售合同原件应为一式三份~报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份数。
其他合同原件至少为一式二份。
第二十六条 报审合同的同时~应当报送对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等必要的资质证明。
经办人员应当对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资质证书的原件应当进行核对~对合同对方名称,名字,、营业执照,身份证,上所载名称,名字,、对方印章,签字,三者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对合同对方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负责,
经办人员在合同上应当签字。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报审材料的复印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报审部门提供原件或原件的影印件。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其他合同~一般合同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重大、复杂及涉外合同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协商、修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批次产品销售合同、其他合同~由销售或物流、市场等经办部门与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商具体审查时间。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报审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集团公司的其他规定及事业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条款不全、内容不妥、材料不齐的合同~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补充材料的意见,对报审程序错误的予以指导,报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意见进行改正。报审部门拒绝改正的~法律事务办公室对违反公司制度的应提出处罚意见~报事业部领导审批。事业部领导不同意法律事务办公室意见的~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可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提出处理意见事业部仍不同意的~由集团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各方同意对合同变更、补充、解除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仅就文字笔误进行修改~对合同内容未作实质性改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在修改处加合同专用章。
,二,对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按原合同报审程序重新报审。
,三,各方同意解除合同的~经办部门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报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事业部
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业务部门解除合同。
,四,原集团公司审批签订的合同~变更、解除仍需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赊销合同、其他合同在批准盖章之前~不得履行。
产品销售合同~可以约定试行期。
第五节 合同的审批
第三十二条 产品销售合同的审批:
,一,产品销售合同~由经办人签字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
,二,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修改后~由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
,三,事业部领导审批后~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加盖事业部合同专用章,以分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分公司、子公司凭事业部领导批准后的法律意见书加盖公章。
,四,以北京分公司名义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由酸奶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法律审查~并经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授权的销售总监或大区经理、区域经理签批后加盖北京分公司公章。
第三十三条 其他合同的审批:
其他合同~由经办人签字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
,一,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后~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50万元以下的广告制作、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100万元以下的路演、办
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合同~由事业部总经理或事业部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总监等审批,
上述合同中~事业部已确定版本的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等合同~可由事业部领导授权的大区经理、 OBU经理审批,
,二,物流运输与配送,包括承运商承运合同,~50万元以上的广告制作合同、100万元以上的路演合同~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由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三,以北京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物流运输与配送、仓储、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等合同~由事业部区域物流主管先行审核,由酸奶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法律审查~审批权限按以上规定执行。
不属于事业部管理的销售业务需要以北京分公司名义签订相关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报审~由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属于事业部审批的合同~如需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同意后盖章。
第六节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先收货款~后交付货物的销售合同~各事业部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客户预付货款的真实性~并将审查结果告知销售或物流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货款预收情况经审查无误后~销售或物流部门应当按照客户购买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以及交货地
点等将货物交付客户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事业部确定的承运人。
第三十七条 货物交付时~承运人应当向客户或其授权的收货人出具销售或物流部门提供的送货单,或收货回执单,~收货单上应当列明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内容。
客户或其授权的收货人应当在送货单,或收货回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货物收到情况。承运人应当及时将确认后的收货单交予销售或物流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由第三方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的~销售或物流部门应当向承运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参考合作期限、运输货物的价值决定。
第三十九条 物流部门应当及时将客户确认后的送货单,或收货回执单,收回。
四十条 赊销合同~销售部门应当按照销售合同约定 第
或事业部要求的时间及时与客户进行对帐~确定双方的业务往来情况。每月应对帐一次。
第四十一条 超出约定结帐期限十日仍未支付货款的~销售区域应及时督促回款并可以停止供货~并向上级销售部门、财务部门通报,超过三十日仍未按约定支付的~销售部门应及时向分管营销的事业部领导通报。
事业部财务部门发现客户逾期三十日未支全额付货款的~应及时督促销售部门回款~并向事业部分管营销的领导、事业部总经理、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通报。
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底发现客户结帐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督促销售人员~并向事业部财务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 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可能或即将倒闭、停
业、歇业的客户~紧急情况下~销售部门有权通过采取以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其他财物等折抵拖欠货款的补救措施。
以实物折抵的~由事业部财务部门按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审批执行。
其他合同~经办部门及人员对合同履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减少隐患~防范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其他合同的结算~按照《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及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所有产品销售合同和其他合同均应当建立档案。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原件由集团公司归档管理,事业部审批的合同~格式产品销售合同、其他格式合同,如冰柜投放、物流配送等,、经集团公司批准自行加盖分、子公司印章的合同~由报审部门或业务经办部门自行归档或按分子公司档案管理执行~其他由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归档管理。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界定。
合同档案管理,包括查询,按《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法律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等各类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招标比价评审等材料。
合同报审部门可以留存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合同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可以不定期对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产品销售及其他合同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随时进行检查。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也可委托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其他事业部的产品销售及其他合同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合同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合同档案的管理,
,三,合同的合法和合规性。
法律事务室、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也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对产品销售合同、其他合同的检查~需要审计部门参加的或需要移交审计部门单独审计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提请事业部总经理或集团公司领导决定。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合同进行检查~有关事业部、企业和部门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对查证属于违法、违规的合同提出处理意见~对合同履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终止合同的建议,。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审批~擅自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电子形式等,订立合同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交易额5%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并可调岗、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章各条款中所称责任人~除有明确规定外~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批人等。
第五十三条 其他合同应当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交易金额5,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并可调岗、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划整为零签订合同规避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合同金额或累计发生金额1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并可调岗、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弄虚作假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合同金额5,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并可调岗、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未依本办法进行审查批准签订的其他合同~财务部门应当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部门承担。
财务部门批准结算的~对责任人,含事业部财务、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处以结算额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对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严禁后补合同。后补合同的~对责任人视
情节轻重处以合同金额3,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并可调岗、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返回合同原件的~对合同经办人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调岗、降职直至解除劳动
给事业部、集团公合同~部门负责人连带处以50%的罚款。
司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修改合同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合同金额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调岗、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部门负责人连带处以50%的罚款。给事业部、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第六十条 其它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给集团公司、事业部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第六十一条 专业管理部门管理中发现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通报~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提出处罚意见。事业部领导不同意处罚的~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汇报。
第六十二条 签订合同违反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对合同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的处罚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对合同经办人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事业部领导批准后由本部门或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对部门负责人的处罚由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事业部领导批准后由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对事业部负责人的处罚~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提出~经集
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事业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事业部营销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 ,包括处罚,的~参照《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0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此前集团公司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