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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安徽九华公司诉池州市土地收储整理中心等合同效力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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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安徽九华公司诉池州市土地收储整理中心等合同效力确认案【经典案例】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安徽九华公司诉池州市土地收储整理中心等合同效力确认案 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安徽九华公司诉池州市土地收储整理中心等合同效力确认 案 ====================================================================== 裁判要旨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案...

【经典案例】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安徽九华公司诉池州市土地收储整理中心等合同效力确认案
【经典案例】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安徽九华公司诉池州市土地收储整理中心等合同效力确认案 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安徽九华公司诉池州市土地收储整理中心等合同效力确认 案 ====================================================================== 裁判要旨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案情 2007年11月,安徽省池州市土地收储整理中心就一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对外进行招标。安徽九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九华公司)与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利公司)均以投标人的身份购置了招标文件。同年12月11日,土地收储整理中心进行开标,九华公司与兴利公司及其他投标人参加了开标会。开标时九华公司与兴利公司参与投标报价均为7578338.19万元。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兴利公司标书中“涵”部分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涵”部分的工程量不符,兴利公司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场书面承诺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修改其标书中的工程量,兴利公司工程量修改后其投标报价变更为7579475.93元,评委一致意见兴利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九华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12月14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召集有纪委、检察院、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单位及七位评委参加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一致意见是尊重评委会意见,并将会议结果反馈给九华公司。2008年元月9日,土地收储整理中心向兴利公司发放了中标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 九华公司认为应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第一顺序中标候选人;土地收储整理中心及其授意下的评标委员会为了达到让兴利公司中标的目的,其行为明显违法且恶意串通,随即以土地收储中心和兴利公司为被告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两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裁判 池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招标投标法第六章“附则”部分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里该法并没有规定对招投标合同的效力可以经过诉讼程序确认。而综观整部招标投标法,可以认为是一部以行政管理为导向的程序法,特别是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基本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即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处分责任人、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落选未中标人对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等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确认与中标人的签约无效并诉至法院时,首先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难以成立。从一般民法原理出发,落选者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因为政府机关、评标委员会等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都不直接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民事诉讼无法启动审判程序。另外,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一般地,不能因为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招标投标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有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有强制要求的,方可对未经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合同认定无效。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第一款对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政府采购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未中标人对中标过程有异议可申诉,通过行政监督途径解决,法院对未中标人直接起诉要求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并非对所有的招标投标纠纷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是可以而且应该受理。当然,这里的纠纷并非招投标合同效力确认纠纷。 二、招标、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都是缔约过程中的行为,在招标投标阶段,由于合同尚未生效,过错方向受损害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是违约责任。过错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导致受损害方损失的,受损害方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依法诉讼,法院对中标无效情况下未中标人的起诉可按缔约过失责任裁判。 综上,被告土地收储整理中心依法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招标,原告与被告兴利公司均以投标人的身份参与竞标,经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被告兴利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主体、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系被告土地收储整理中心及评标委员会采取让被告兴利公司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方式使被告兴利公司中标,双方行为明显违法且恶意串通,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解决,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九华公司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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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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