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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及相关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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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及相关新政策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及相关新政策 一、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2010年度政策 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及相关新政策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及相关新政策 一、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2010年度政策 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例如:2010年4月~某公司将其一闲臵的一套房屋对外出租~租期二年~提前一次性收取两年的租金24万元~该房租收入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 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A公司对B公司权益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权比例40%。A公司现欲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时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如果先分配后转让~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定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亏损的年度。企 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 2、《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税发[2003]45号、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臵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待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帐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010年度政策 1、《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臵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三、2010年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 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臵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 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4、《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以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5、《关于“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 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五、汇算清缴中纳税事项的程序法应用 1、企业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 行备案管理。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 ,1,注意企业重组资料的准备和报送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注意企业财产损失资料的准备和报送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以上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 申报扣除~不需要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 注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 申报材料 市优秀教研组申报材料示范校的申报材料村创建文明村申报材料国防教育特色学校材料学校民族团结申报材料 怀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审批时间:受理后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的~延长 时间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自行扣除或经批准的财产损失~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 注意:证据资料的准备 自行扣除的财产损失: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须经报批的财产损失: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非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注意: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有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注意: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 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多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收入明细表》填报应注意: 1、会计制度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 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上少了“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采取延期收取价款,通常为3年以上,具有融资性质~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价~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余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税法的规定又作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上少了“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的差异: 建造合同是指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建造合同收入上~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比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 2、所得税的收入与流转税收入的差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 3、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部门的~不视同销售。具体判断参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臵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臵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臵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4、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5、政府补助收入的税务规定 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填报《成本费用明细表》时应注意 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权责发生制的例外:工资、薪金支出等。 真实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真实性原则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费用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实已经真实发生~并且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如个人旅游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部分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业务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即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发票、财政收据、签收单据、其他凭证。 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一定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一项费用支出必须是正常的费用才能扣除。合理性原则也是税前扣除项目定量标准的制定依据。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支出的产生效益的长短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 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经法定不得重复扣除原则:研发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相关、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不准在税前扣除。 2、收入明细表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配比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 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没有与收入明细表的对应项目。 当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不应确认收入的~在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的同时对应的成本也要作相应的调减处理。相反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应确认收入的~在收入进行纳税调增的同时对应的成本也要作相应的调增处理。 ,三,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应注意 弥补亏损: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金额。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四,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应注意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10,。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进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 条件安臵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条件:1、依法与安臵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身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臵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 7、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国科火发,2008,172号文件规定。 10、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当年水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详见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 11、购臵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优惠:纳税人购臵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的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臵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 3、企业购臵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专用设备~如从购臵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转让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国税函,2010,256号增值税处理 ,五,填报《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应注意 境外所得:是指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以及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 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无论境内企业实行什么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时一律按法定税率25,计算。 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六,填报《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应注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当被类资产公允价值提升时~会计核算上会反映增加利润~当公允价值降低时~会计核算上会反映减少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而税收上允许计提折旧~这部分折旧差异应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经营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采用成本模式~此时该业务与以往处理没有区别。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资产负债表日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9,72号 国税发,2000,84号 ,八,《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1、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1,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折旧额的差异 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规定~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为基础确定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则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 款总额或者公允价值,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和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租入资的产计税基础。这就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导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小于按税法计提的折旧。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分期摊入财务费用的融资费用税法不认可~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建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财税,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由此产生的差异需作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会计上和税法上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不低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 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在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账面价值相同和计税基础也相同的情况下~也会导致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额的差异。 ,3,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年限在会计上和税法上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4,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在会计上和税法上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已计提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其他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5,计提折旧的开始时间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6,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导致折旧额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7,预计净残值导致折旧额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要求企业至少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的以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就要对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如果企业年终复核后~对固定资预计净残值作了调整~就会造成以后期间会计计提折旧额与税法允许计提折旧额的不同~对此差异应作调整。 2、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会计上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是指已经支出且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费用~对长期待摊费用若其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时~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将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单设“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大剩余租赁期间与租赁资产尚 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除购臵或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损益。 税收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大当期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无形资产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1,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导致摊销额的差异 外购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收不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规定资本化以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按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 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收不存在差异。 ,2,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差异导致摊销额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确定摊销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会计上与税法的摊销方法的差异导致摊销额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导致摊销额的差异 ,5,预计残值不同导致摊销额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不确认残值。 ,6,不允许摊销范围的不同导致摊销额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九,《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目前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主要针对金融、证券、保险行业等。 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财税,2009,33号、财税,2009,48号、财税,2009,110号、财税,2009,62号、财税,2010,25号 ,十,《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入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处臵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臵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 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税收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臵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 税收上,历史成本原则~如果以资产投资的~其历史成本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一般不作后续计量调增。 会计上,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件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还需要调整。 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受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单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这种投资成本的差异~会造成处臵投资资产时~会计上确认的处臵所得与税法上确认的处臵所得产生差异。 2、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差异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3、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税收上不认可。处臵时应注意的是~计提过减值准备的股权投资会计上核算的初始成本小于计税基础。因此会计上核算的所得额要大于税收上核算的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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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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