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
管理制度
(讨论稿)
西安市卫生局
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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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医德医风管理制度
1.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务人员道德规范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3.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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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抓不懈。要实行中心(站)新成员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5.医德医风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意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居民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6.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附:医德规范要求;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敬业爱岗、弘扬白求恩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及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自尊自爱,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佩戴胸卡上岗。服务热情、周到,亲切,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廉洁行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8.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工作认真负责。落实首诊负责制。
9.保持整洁、安静的工作环境。
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全科医师岗位工作职责
社区全科,家庭医生以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向所有签约服务对象和社区内的非签约者提供综合性健康服务,全方位体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责任务。
1、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对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实行首诊负责制。了解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建立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
2
和家庭健康档案。
2、实行24小时全天候应答,提供健康咨询、预约门诊、出诊、急诊、转诊等服务,保证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注:夜间服务将由值班医生协助家庭医生提供及时服务,服务内容不变)。签约服务对象寻呼必须及时应答。
3、全科医生有责任和住院医生、专科医生相互协作,通过双向转诊,向签约人提供相应的住院医生、专科医生预约服务,以保证全科医生不能解决的健康问题得到及时诊治;并对专科医生诊治后的病人,根据处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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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或家庭向病人提供后续的预防、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
4、负责签约服务对象的常规保健(包括孕产妇、儿童、中老年保健、健康体检等),以及传染病的防治及相关管理工作。主动向签约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指导,开展健康促进工作。
5、全科医生及其工作小组对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服务,涉及到有关居民健康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各个方面,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6、全科医生有责任为签约服务对象及居民合理支出卫生经费提供建议,起到健康理财顾问的作用。
、熟练掌握计算机服务系统,用高科技手段向服务对象提供规范化服务。7
认真做好各项病案及相关资料、工作记录及分析。
8、严格执行工作环节间的交接班,避免工作脱节。组织协调好全科医生工作小组的分工合作。及时将有关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的资料、信息统计分析后向中心业务办报告。
9、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完成中心下达的社区预防保健、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10、严谨求实、积极进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中医师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本责任区的中医医疗、中医用药指导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中医药参与社区常见病、多发病治疗工作。
2、按时做好门诊及出诊工作,坚持首诊负责制。
3、负责做好病人的会诊或双向转诊工作,负责病人紧急情况的抢救和应急处理。
4、规范中医医疗文件书写,检查、修改和签署下级医师书写医疗文书。
5、运用中医药理论,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慢性病干预措施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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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定和执行。协助做好预防保健等工作,负责健康处方的发放。
6、运用中医传统方法结合现代康复理论及技术开展院内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康复等工作。
7、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保健及计划生育指导工作。
康复医师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社区的康复医疗、咨询、指导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按时参加门诊及出诊工作,坚持首诊负责制。接到出诊要求,尽快前往
3
病家询问病史,检查和治疗。
3、对诊断不明确的病人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协助做好双向转诊工作,必要时做好陪伴护送: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
5、严格医疗文件规范书写,包括门诊病历、门诊处方、转诊记录、死亡登记、家庭病床病历、会诊记录等;
6、做好病人康复评定,制定康复计划及康复处方,指导康复治疗师进行操作。
公共卫生医师(士) 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社区健康调查,协助全科医生完成社区诊断和健康档案的资料更新工作。了解本社区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分布特征,与全科医师共同制定相关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区域内适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掌握计划免疫工作规程,及时完成接种补漏工作,并完成建卡建册建簿。
、认真执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疫源地处理制度和漏报调查制度。配合3
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4、掌握责任区孕产妇(包括高危孕妇)基本情况(妇女数、育龄妇女数、孕产妇死亡数),建立基本档案:建立新婚育龄妇女基本档案,按要求做好新婚保健随访工作:协助做好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入户调查。
5、掌握责任区儿童基本情况,及时填写儿童系统管理册,按时做好儿童住院保险通知办理工作,加强幼托机构儿童的系统管理工作。提供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技术的咨询和指导活动。
6、协助责任区健康人群及特殊行业的体检工作,及时反馈体检结果。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规,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提高群策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并有效果评价。 按照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负责本辖区7岁以下儿童计划免疫、死亡人口调查、传染病调查等项工作。
7、主动执行和完成防疫机构和中心安排的临时性任务。
8、定期向防疫机构和中心提供各类工作报表和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
计划生育医师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对居民进行及时、正确的计划生育咨询指导、手术治疗、药物治疗。
2、根据病人病情进行体格检查,根据患者情况,视需要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
3、对患者病史、体检情况、辅查情况进行科学、综合分析,得出正确诊断。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孕期、疾病、身体情况),与患者探讨治疗方案,确定符合患者健康及经济要求的治疗方案。
4、对手术流产者,应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应由有计划生育技术操作许可证的医生按《人工流产术操作常规》对适应症者进行手术,术后给予抗感染、缩宫等处理,术后记录并交代注意事项。
5、对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咨询、指导,严格掌握药物适应症、禁忌症,
4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避孕、避孕失败后补救措施的指导。
儿保医师岗位工作职责
、负责对本社区学龄前儿童的生长发育进行监测,并及时、正确地指导喂1
养和护理。
2、对初次儿保的儿童建立彩图及儿保证,并进行各项规定的登记及记录,与家长预约下次的儿保时间。
3、在规定时间内对儿童按照儿保证上要求的各项指标进行测量和检查,并记录检查、测量结果。
4、对儿童生长、发育状况进行正确评价,并记录。
5、按照儿童生长发育特点及添加辅食的原则正确指导喂养及护理,询问家长喂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记录。
社区护理岗位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人员在中心主任和护士长的领导下为社区居民和患者提供社区护理服务。
2(与全科医生、防保医生组成全科团队,承担相关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遵医嘱完成担任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各项护理工作,并做好社区护理记
录。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5(保证各项急救所需药品、物品的使用,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完好率100%。有定期清点交接制度,账物相符并有记录。
6(做好消毒隔离,避免交叉感染发生;做好医疗垃圾的集中回收、处置。
7(协助全科医生进行健康人群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残疾人群、老年人群)的保健,参与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健康档案的建立。
8(根据责任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实施护理计划。有针对性的提出社区慢性病人的整体护理计划,并指导患者家属实施,及时向全科医生反馈相关信息。
9(协助全科医生、防保医生进行健康促进活动。
10(配合全科医生协调责任区内居(家)委会、志愿者等各方关系。
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3-1人员聘用制度
1(按照本地区机构编制部门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岗位职责。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聘用制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要有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要完成岗位培训、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5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及护士岗位再注册管理。
6(每年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考核。
3-2人才培养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人才培养并组织实施。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对本单位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要参加规范化培训。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规范使用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专项基金。
3-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名称,制定各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范围及任职条件,合理配置人员。
2.建立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实行择优聘用、合同管理,聘用的各类人员要签定聘用合同。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3.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4.建立健全人员退出机制,对于符合辞聘、解聘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调整其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5.根据卫生部、各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居民需求及人员情况,制定5年及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底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6.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高研班、双新班等形式的学习,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7.有计划的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社区保健医师、慢性病管理及康复医学等业务培训。
8.对每年应聘到中心工作的大学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应按要求参加规范培训。
3-4人员考核与奖惩制度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每年至少两次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2(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6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从业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对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实施措施及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要与绩效工资挂钩。
4、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详见:其他有关制度
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1、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规范操作,严防服务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2、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应在班在岗,值班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
、药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调进或由上级部门统一配送。 3
4、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处方。
5、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或顶撞病人。抢救病人时医务人员应严肃认真,不说、不做与抢救治疗无关的话与事,更不允许谈笑风生。
6、医务人员接待病人、解释病情要耐心、细致。与病人对话要讲究语言艺术,要将病情及预后交待清楚,不得大包大揽,对疑难、危重病例要及时转诊。
7、认真实行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发生重大差错事故的,要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对发生的差错、纠纷组织讨论,总结经验教训。
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为提高社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服务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减少差错事故、医患纠纷的发生,确保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工作的安全可靠,制定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风险防范预案。各科室应成立质控小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质控方案。
2.在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
“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和“社区适宜技术规范”。在诊疗操作时,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前,必须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并详细告知患者及其指定的代理人,耐心做好解释和咨询工作。必要时请患者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4.坚持首诊负责制。遇有不能明确诊断、急症或疑难重症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先按双向转诊渠道,转往对口支援医院或转往其他上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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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延误治疗时机。
5.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孕妇及儿童的用药安全。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生素。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种抢救药品齐全、器械齐全,有专人管理、6.
有清单、使用记录、效期记录,定期检查、更换,杜绝过期药品、器械的使用。各种抢救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可随时投入使用。
7.质量管理部门及各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有专人及时、准确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并及时组织讨论。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中心主任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立即组织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8.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质量管理部门,要及时认真调查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中心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对各种有关记录及造成差错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做妥善保管备查,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由
人)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处理意见,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专门部门(
释,。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有医患纠纷、医疗投诉管理部门,并制定医患纠纷、医疗投诉管理规定。有接待医患纠纷、医疗投诉的工作程序,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工作人员均有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和安抚的责任。对于患者或家属的直接投诉及电话投诉,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意见,并认真记录。对于上级部门批转及其来信投诉,进行书面回复。对患者的投诉要认真做好调查,并妥善解决。
10.对医患纠纷或患者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定期将投诉处理情况向科室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7-1财务管理制度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计划,编制年度、季度的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执行财务制度,严格计划开支。
2.实施财务监督,贯彻各项经济政策,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
3.加强对财会人员资质审核、职业教育,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抵制一切弄虚作假、贪污盗窃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加强经济管理、监督。合理组织收入,根据国家统一医疗服务和零差率药品价格合理收费,防止乱收、漏收,少收,保证应收尽收;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开展成本核算,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按照区(县)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标准,加强对工资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6.监督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费处、住院处、社区站必须每日结账交款,所有业务收入的现金,一律于当日送交银
8
行。现金收入、支出要及时记账,必须按日登记,结账和实物核对必须保持相符。任何人不得利用任何借口挪用公款。
7.负责支票的管理和签发。领用支票必须首先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单”,写明业务内容、日期、限额、经中心主任与财务科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科领取支票;支票使用后应将有关收据、发票交回财务科,交回的发票、收据上应有经手人签字以及有关领导签字,固定资产材料等需要入库的物品,应办理入库手续;如果有支票遗失,应立即向财务科报告,并负责查找。发票、收据遗失应向收款单位补办或开证明,支票遗失后给中心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者承担全部责任。
8.中心(站)固定资产由财务科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的购进和修缮要充分考虑到工作的需要和财力可能,每年底上报购置申请及财务预算,经审批后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中心(站)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建立台帐,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按照新财务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进行折旧;防止积压和浪费,充分发挥物资设备的使用价值。
9.会计档案设专人负责保管,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根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总帐15年,明细帐及登记簿15年,月、季报表保管5年,年终决算报表永久性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严格审查,报中心主任批准,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后,进行销毁。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
须经中心主要领导将销毁情况书面报告中心领导。因工作需要调阅查帐时,必
签字批准后调档查阅,但不得拆散原卷册,查后须及时、完整归还。
10.加强对财务科的安全管理,财务科门、窗应有防护栅,室内设有保险箱、报警器,经常对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使用。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正确使用财务网络系统,避免发生因操作不当损坏财务数据库,造成整个财务网络系统瘫痪。存取现金,金额达一万元或一万元以上的,至少由2人或2人以上同往,注意时间、路线的安全。非财务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财务科室内。
11.健全财会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记载清晰,数字准确,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要妥善保管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
7-2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和社区居民的用药情况,准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常用药物。
2.新药临床申请后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采购。
3.设专人管理药品,认真做好验收核对以保证药品质量,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供应。
4.科学、认真负责地保管药品,根据药品保管的特殊条件(如避光、低温等)分别保管,注意药品的失效期,避免变质、损失和浪费。
5.药品的外观、质量要定期进行抽检,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用药质量。
6.每月定期对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内的药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盘点登记及处方应妥善保管。
9
7.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所在地区指定的配送企业采购零差率销售药品,按指定价格销售药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价销售。零差率药品与非零差率药品应分别采购、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7-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中心(站)固定资产统一由财务科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亦要指定专人管理。按照新财务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进行折旧,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再进行折旧。
2.中心(站)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由财务科、设备科和库房分做三级明细账目的管理,使用科室建卡(台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购进和修缮要充分的考虑到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应进行科学论证,中心办公会议讨论,政府统一招标采购。
4.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由财务科上报卫生局主管部门。
5.财务人员要防止出现公款私存、多头开户、隐瞒收支情况、偷税漏税、出卖账号和随意报废、转让国有资产等现象发生。
7-4档案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各种需要存档的文件、文书、资料、人事、科技、财务等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制度,严守保密纪律,认真妥善保管好各种档案文件、资料。
2.加强档案的登记管理,做到件件有登记,卷上有编号。妥善保管各种档案,建立专室、专柜保存。
3.认真做好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包括居民健康档案、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家庭病床病历、各项检查申请单、处方、诊断证明书、双向转诊单、护理记录、治疗单、治疗记录等。
4.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各类行政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5.财务档案由财务科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按照相关规定期限进行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6. 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7-5信息管理制度
1.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中心(站)管理信息、公共卫生信息、基本医疗信息、教学、科研及培训信息。
2.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和各种统计指标,每季度分析提供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心领导和临床医疗、中心(站)经济管理所需的各种统计资料,任何资料和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
3.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完整的计算机硬件、软件档案系统。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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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外驱式杀毒、数据备份、清理网络垃圾。
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各科室(站)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附件)进行分类收集,严禁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相混。
2.医疗废物中可能损伤包装袋的各种锐器,针头、刀片、安瓿等损伤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利器收集盒,其它医疗废物直接放入专用黄色垃圾袋。
3.隔离区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所有垃圾均按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有肠道门诊有发热排查室故设有隔离区)
4.一经投入医疗废物收集容器的物品不得取出,包装容器盛满3/4时,进行严密紧实封口。严禁使用破损的包装容器和超量盛装。
5.医疗废物运送前必须检查包装是否严密,如发现医疗废物密闭不严、包装破损等情况,立即重新外套一层包装并对污染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医疗废物运出科室(站)时,垃圾袋或利器盒外均外套一个清洁垃圾袋,6.
扎紧袋口,外贴医疗废物标签、填齐项目,并进行交接登记签字。
7.医疗废物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8.医疗废物运送,应按照“中心、站”规定路线,使用专用垃圾收集桶,“中心、站”内禁止徒手拎垃圾袋运送至医疗废物储存室。
9(医疗废物储存室中的医疗废物,应在48小时内由指定单位统一回收。
10(医务人员出诊后,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按规定分类放置,绝不允许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9、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社区聘请义务监督员
监督、制约医务人员行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形成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自律与他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社会民主监督体系,中心(站)设意见箱或
意见本,发放征求意见卡,定期召开座谈会,认真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对中心(站)的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廉政、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更好地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该设立社会民主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社会民主监督员口头或书面所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受理、登记、汇总,中心(站)应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督促改正。
3.要密切与社会监督员的关系,经常向他们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和重大决策,虚心听取他们对本中心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为他们行使社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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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监督权力提供各种方便。
4.中心应定期召开社会民主监督员会议,研究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10、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必要时做订正死亡报告。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传染病报告员接到临床医3
生的传染病报告要进行核实诊断,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真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对门诊日志登记至少每旬开展一次疫情搜查,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4、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6、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机构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核实、检查、指导。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疫情管理人员应定期收看疫情简报,对预测、预报的重大疫情进行监测。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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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应急系统。
、实行首诊负责制。 3
4、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6、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7、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8、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9、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将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0、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2、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度
免疫规划管理
1.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1)要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
(2)做好预防接种信息登记报告,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登记、录入和更新,及时将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并查询掌握流动儿童接种信息。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上报。
(3)对未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将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到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系统,并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并及时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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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长期保管。儿童预防接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2.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1)所有疫苗有专人管理,做好疫苗领发登记。为保证疫苗来源正规渠道,应从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领取时要索要疫苗批签发或批检验证明文件复印件、进口疫苗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过期疫苗要登记并上交。
(2)每年及时正确地制定下一年的疫苗需要量计划及时掌握疫苗使用量及耗损量。
(3)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均按照冷链要求操作。
(4)冷链应有经培训的专人管理,建立冷链设备档案,做到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5)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足冷链设备,并对其使用、维修、报废和更新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3.免疫接种服务管理制度
(1)根据辖区接种对象数量,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周期。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周、旬或半月接种门诊,并设成人接种日,向成人提供疫苗接种服务。
(2)通过多种渠道全面掌握接种对象。
对接种对象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及时预约接种通知,并(3)
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4)免疫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严格按要求进行。
接种率监测和评价制度 4.
(1)按统一要求做好接种率监测,做好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每月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2)开展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活动。
(3)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管理制度,对疫苗接种后的各种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填写异常反应调查表,采取适当措施对患者及时救治,异常反应要及时上报。
(4)防止各种预防接种差错与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避免更严重的不良后果发生。
13、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健康教育管理
1.健康促进网络管理制度
社区应建立以街(乡)社区政府为领导的健康促进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季度例会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应积极参与本社区健康促进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
2.社区人群中行为危险因素的干预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根据本社区的社区卫生诊断和行为危险因素的监测结果,年初制定出具体的干预活动计划及干预措施,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干预活动。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行为危险因素的干预活动内容可有多种如:运动与健康、饮食与健康、控烟限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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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与技能传播制度
(1)健康大课堂:
针对老人、妇女、儿童的不同需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健康大课堂活动,全年健康大课堂活动累加覆盖的人口应不低服务人口的30%。有条件的地方应把健康大课堂的活动深入到学校、机关、商店、厂矿,为劳动力人群疾病的一级预防提供服务。健康大课堂活动的可以采纳的形式如:教师讲座、患者具乐部、同伴教育、居民与教师互动 、知识竞赛、技能大赛等。
(2)宣传品软件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根据不同季节和人们的需求积极在大众媒体发表科普文章,倡导人们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各级卫生部门制作的各类宣传材料如: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伤害等及时下发到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发放给就诊病人或居民手中,并做好分发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电教设施定时播放各种疾病预防控制的知识,如:VCD、DVD、电子显示屏、有限电视、有限广播等。并做好播放记录。
(3)宣传栏(板)更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要有1块健康教育宣传专栏(板),其内容要根据不同季节和居民的需求进行健康教育知识的传播,每季度至少更换1次。并做好宣传板小样的存档工作。
4.健康教育计划、工作过程及效果评估的资料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将本年度的健康教育计划、工作过程、以及效果评估的档案资料分类管理;资料保存要完整;资料记录要详细、真实。
14、慢性病管理工作制度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
1.对高危人群及重点慢性病的筛查制度:配合上级疾控部门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慢性病筛查。掌握辖区慢性病患病情况,获取高血压、糖尿病、肥胖、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等疾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2.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对社区居民中的重点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肥胖、冠心病等疾病的患者和高危人群登记造册、分类建档和管理,并通过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3(患者规范管理制度
(1)对于已经确诊慢病患者(目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恶性肿瘤、肥胖)按照卫生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诊疗规范》进行规范管理。
(2)对新就诊病例要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
(3)通过筛查发现的病人和高危人群,明确诊断后纳入规范管理。
(4)按要求规范填写慢病患者的随访表,将随访表收入健康档案。
4(危险因素干预制度
(1)分别针对慢病患病人群、高危人群、健康人群开展非药物干预,包括戒烟限酒、心理调节、控制体重、膳食调节、增强运动等方面的干预。提高各类人群的自我保健和慢性病康复的技能。
(2)膳食干预:给干预人群发放膳食记录表,记录患病人群的膳食情况,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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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录结果给出膳食指导。主要干预内容是限油限盐、调整膳食结构、减少高热量食物摄入、增加蔬菜、水果和水的摄入。对于单一患病人群、合并多种慢病的患病人群应进行不同的指导。指导每季度一次,有指导记录。
(3)运动干预:给干预人群发放运动记录表,根据记录情况,分别针对高血压、肥胖、糖尿病、冠心病人群,以及合并2种以上慢病人群、高危人群、健康人群给出不同的运动计划。干预指导每季度一次,有干预记录。
(4)建立不同干预人群活动小组或俱乐部,组织活动定期进行防病、治病方面的交流,并请专家给出指导意见。针对不同人群进行用药指导。有活动记录,有照片。
15、居民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居民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居民死亡率及其死亡原因的变化是反映人民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制定卫生政策,评价卫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科学依据,也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服务区域内或在基本医疗过程中发生死亡的,须组织有关人员对死亡2
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信息管理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5、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6、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7、信息管理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8、信息管理室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其他有关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机构准入监督管理制度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行性、选址和建筑设计合理性。
2(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监督检查专用标识的使用。
3.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和年度校验。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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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计划生育服务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规范。
7(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和非隶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
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制度
1(按照本地区机构编制部门标准,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聘用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完成岗位培训、取得继续教育学分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及护士岗位再注册管理情况。
6(每年第一季度核查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考核结果落实人员解聘、辞聘及岗位调整的情况。
人才培养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情况。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3.监督检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对本单位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规范化培训落实情况。
6(监督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会计人员合理配备及资质情况。
2(每年第一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每年至少两次核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全部收入足额上缴、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落实情况;核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4(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每年至少两次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科目、检查项目、常用药品收费情况及价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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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落实情况。
5(每年检查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2(每年第三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年度预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
3(每年审查 “三帐一卡”制度落实、设备使用登记、日常保养和维修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数量、用途,按规定交纳国有资产收益。
5(统筹协调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
6(监督审核因技术问题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和已超过使用年限而无法使用的资产。
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目录管理制度、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出入库、核销、盘存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包装、贮存、保管和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处方医生的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知晓情况。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工作制度、质量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2(每年至少一次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工作质量、技术规范和服务流程,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构建情况,报告、处理、封存程序的落实情况,对监测结果定期公示情况。
4(每年至少两次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医疗风险防范预案与医疗风险应急预案,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情况以及医疗投诉的受理、登记、上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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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每年至少两次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公布、评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从业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的落实情况。
4(每年底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年度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实施措施及考核结果。
5.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落实情况。
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1(每年第四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2
卫生服务机构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传达相关政策精神、研究解决出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3(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请示,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做好回复记录。
4(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的医疗、治安、消防、水电、设备、建筑环境、信息安全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的贮备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医疗、行政、人事、财务档案和文书的归档与管理情况。
6(每年监督检查社区机构计量器具的档案建立、检测记录及使用情况。
7(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全面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医疗安全、特殊管理药品、财务管理、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爆、中毒)。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特种职业工种经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3(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的落实情况、使用记录和定期检测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环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环境卫生。
5(每年至少两次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医源性感染的各项监测体系的建立、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全员医源性感染知识的培训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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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检查结果。
6(每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废弃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登记制度、警示标识、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运送的执行情况。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质量,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和临床需求,并提供业务指导。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原始记录,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情况。
3(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发布需有相关部门批准。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平台的构建、升级、维护工作,保证软件、硬件安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及信息统计资料上报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纪违规事件。
4.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家属“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
民主评议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评议制度、评议方案及评估办法及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价格等满意程度进行测评的工作开展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的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主评议公示制度,及定期通过各种媒介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主评议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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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239号)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06年修订卫医发〔2006〕43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31号)
7(《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卫办科教发〔2007〕48号)8.《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21号)
9.《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卫办人发〔2004〕126号)
10.《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
1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1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13.《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
14(《继续药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
《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15.
16(《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438号)
17(《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
18(《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局令第7号)
22(《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
2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第48号令)
2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30(《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2007年5月17号卫生部发文“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该制度8月成书发行)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与实施方法》([88]卫医字第40号)
32(《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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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的规章、条例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中心(站)基本管理制度
1.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实施措施、评价指标与方法),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严格执行服务场所、服务项目、服务技术、设备设施、工作人员等准入制度,按照规定为社区卫生服务相关人员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遇各类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心领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4.建立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科主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服务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调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精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具体工作。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提出可持续改进的措施。
6.建立总值班制度,负责处理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医疗、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处理紧急情况等。
7.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找出社区服务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社区干预和基本医疗服务,每3-5年对社区干预效果、社区居民健康状况及社会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8.加强对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拨款的管理,对于各级部门拨付的款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和或变更使用性质。
事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事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社会各界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和单位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适时适当有序地向社会公开和向单位职工公开,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
1、向社会公开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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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息: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主管机构、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上岗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或职称等。
?服务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承诺、医疗服务咨询、监督、投拆电话、开诊时间等。
?服务流程:门诊、急诊就诊程序,诊疗项目、科室位置格局、指示标牌,专家姓名、专长、出诊时间,便民服务项目等。
?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在门诊大厅显著位置提供医疗与服务价格查询服务、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包括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提供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病人费用“一日一清单”等。
2、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事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改制方案;规章制度和执行上级政策做出的决议、决定;药品、大型医疗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工程项目投标、非医疗性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等。
?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聘、辞聘的标准与程序;职务任免、人事调配和职称评定;工资奖金分
配方
学校职工宿舍分配方案某公司股权分配方案中药治疗痤疮学校教师宿舍分配方案医生绩效二次分配方案
案;评优选先的相关情况等。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职工意见箱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单位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1.中心(站)明码标价公布常用药品、检查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如遇药品、服务项目物价调整,应及时做出调整、公布,并通知相关科室。
2.严格物价管理,不准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及漏收费。开展新项目时必须事先由物价管理人员办理申报手续,待审批后方可开展。
3.每件计量器具必须建立档案,由计量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并具有合格证,如发现不合格的器具要及时修理,不可修复的器具应该及时报残更新。对无证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4.强制计量器具使用应按照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保证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
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凡到期不送检、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损坏计量器具的,追究科室和个人责任,凡违反操作规程并造成后果者,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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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独立核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
?必须由编制部门确定编制,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待遇水平。
?必须经区(县)卫生、财政部门认定。
收入上缴范围与方式: 2.
?收入上缴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收入上缴方式: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全部收入,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项收入上缴到财政专户。
3.支出预算管理的范围与支付方式:
?可纳入支出预算管理的范围:
?正常支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运行经费。
?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房屋修缮、房租、公共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
?支出的支付方式:
?属于市拨专款,由市级财政按有关办法直接进行支付。
?属于区(县)安排的资金,由区县财政按区县集中支付的办法,将资金拨付区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由区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将资金转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药品的结算方式
对社区用药目录中零差率销售药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信息监管”的管理模式。上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应药品购置经费,直接与中标企业结算药品费用,或由上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与中标企业统一结算药品费用。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增加一个一般帐户,此帐户不能发生支出业务,仅用于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原基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业务收支、核算。
6.坚持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坚持实行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不再进行结余分配,不再继续保留事业基金和提取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福利基金等)。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严格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各项财会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内控制度,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遵照《会计法》内控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理组织收入,根据国家统一医疗服务和零差率药品价格合理收费,建立健全医疗欠费管理制度,及时追缴病人欠费,不得乱收、漏收,保证应收尽收,并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加强对支出的核算和管理,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建立成本控制机制,开展成本核算,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药品、卫生材料等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入库、出库、盘存、核销等程序的管理制度和手续,合理确定库存量。加强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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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卡、物三级管理制度,做到账与账,账与卡,账与实物的一致。建立设备使用率的统计制度,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7.提高财务电算化水平,通过网络进行财务信息传递,及时汇总财务报表、财务信息,准时向上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汇报。
8.加强本单位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本单位的资金收取、使用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自查。
9.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分。
?不按照医疗、药品收费标准应收尽收,利用药品等政府向群众让利的政策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
?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
?瞒报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资金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经营性投资;
?不按照财政资金安排范围支出,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医疗服务配套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服务管理,保证各类医疗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核对医保身份,实行实名制就医。
3.建立和使用社区卫生服务门诊、住院病历(健康档案),提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开大方、过度检查等情况。在使用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不予报销的项目及药品时,经治医生应事先告知患者,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开具处方。
4.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软件、专用处方、转诊转院证明、结算清单和票据,处方、结算单和票据要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费专用章。
5.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病人,要及时转往本人选定的合同医院就诊,需抢救的病人可转往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定点协作上级医院或就近医院。
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建立健全各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处理流程,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楚,同时做好相关物资储备。
2.遇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大批外伤发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做好隔离消毒和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病因调查、宣传组织和控制措施的落实。
3.认真做好中心内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包括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职责明确、落实到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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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后勤管理制度
1.设置专门人员负责中心(站)医用氧气供应、使用及送氧设备的维修、氧气使用安全等管理工作。
设置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中心(站)房屋建筑设施的使用、维修和新建、2.
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工作,保证中心(站)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维修工作。
3.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站)的医疗、办公用车,严格做好车辆使用登记,驾驶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保证安全行车,定期做好车辆的年检和保养,保持车辆状态良好。
4.建立各种仪器设置维修档案和使用登记,各种仪器使用前先检查其功能、灵敏性,贵重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检验工作,设备维修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
5.认真做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重点及要害部门的安全,加强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中毒的防范措施,杜绝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重大意外灾害事故的发生。
6.认真做好保洁人员的管理,确保中心环境清洁美观。
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设立医源性感染管理室(人),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管理、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制度,监督检查中心(站)有关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并对重点部门及工作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指导。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布局合理,公共卫生区、基本医疗区、行政办公区分开,各区之间相对独立。中心及有条件的社区站内公共卫生区与基本医疗原则上不共用通道(双通道)。避免预防保健人群与患病人群的医源性感染。
3.公共卫生区域内的免疫规划门诊、儿童体检门诊、妇女保健门诊、精神病人门诊、健康体检门诊等各诊室必须独立,不能共用,确保无医源性感染出现。
4.有计划、有目的的对医疗环境污染情况、消毒药械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并提出考核评估和改进的意见。
5.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中心(站)医源性感染的各种检测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6.对发生医源性感染的病例,组织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及讨论,提出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中心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防范医源性感染流行、爆发。
7.协助有关科室对购入一次性使用物品、消毒剂和设备进行检测,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
8.加强对负责及从事医源性感染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避免发生污染事件。
9.组织对全员进行医源性感染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控制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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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感染的方法、意识和自觉性。
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1.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3.凡使用进入人体组织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等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4.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购进消毒用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标准见附件)。
7.运送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排放消毒指标
消毒接触时间总余氯
(h) (mg/L) 粪大肠医疗机 肠道致 结核杆菌群 二氧二构类别 病菌 菌 氯化氯MPN/L 化 氯化 法 化法 氯法 氯法 综合性 不得 ?1.?0.?3?2?900 - 医疗机构 检出 0 5 .5 .5 传染病 ?1.?0.?6?4?900 - - 医疗机构 5 5 .5 .0 结核病 不得 不得 ?1.?0.?6?4?900 医疗机构 检出 检出 5 5 .5 .0 其他 不得 ?1.?0.?3?2?900 - 医疗机构 检出 0 5 .5 .5
医务人员防护制度
1.全体医务人员应接受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全员的防护意识。
2.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进行无菌操作时,戴口罩。
3.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时,应戴手套,操作完毕,洗手或手消毒。禁止戴手套随意触及其他物品、门把手及自己暴露的面部、眼睛等。
4.使用后的针头不复帽、不随意丢弃,刀片、玻璃试管等锐器直接投入“锐器盒”内。
5.中心(站)内化学消毒剂、药品标识、效期清楚,安全存放。
6.做好消毒隔离工作,诊室定时开窗通风,呼吸道疾病多发季节戴口罩。
7.进行家庭治疗时,应戴口罩、帽子,操作前后洗手,诊疗产生的损伤性废弃物装入利器盒,与产生的其它医疗废弃物一并装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内,带回社区中心(站),防止刺伤和污染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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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点高危科室(传染病病接诊室、化验室等)医务人员定期体检,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
9.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防止烧伤或灼伤。压力蒸汽灭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采用紫外线、微波消毒时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使用液体化学消毒剂时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
10.医务人员遭受感染、损伤后,应根据损伤源性质,及时处理伤口,做好登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作相应的免疫接种,定期体检和血清检测。
11.根据发生感染、损伤的原因,进行工作制度、操作规程的修订并进行全员培训、考核。
12.对遭受感染、损伤的医务人员,中心要定期随访,掌握体检情况。
附录: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基妇发[1999]第326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制度
——公共卫生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是社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这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位在疾病预防控制的网底位置。另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提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 (见附录)提出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社区健康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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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诊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和行为危险因素的监测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社区存在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主要疾病及其危险因素的流行状况、高危人群分布规律,并针对社区卫生诊断中发现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社区居民中存在的主要行为危险因素有的放矢的开展各种干预活动,注重效果评价。
2.社区健康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情报资料管理、药品管理、收费划价系统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统计工作等方面内容。应根据不同目的和具体工作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相应的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安全、可靠和信息的有效传递。
3.由社区全科医师负责收集记录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编号、统一归档,一户一档,并在开展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中及时更新。应确保健康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4.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有关内容,及时发现个人、家庭和社区的主要健康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提供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充分发挥健康档案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中的作用。
辖区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工作主要包括: 5.
(1)传染病管理:及时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建立法定传染病管理对象的档案,实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计划免疫管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 (2)
(3)慢性非传染病管理:慢性非传染病对象的档案管理,健康指导计划和干预方案的管理,慢性非传染病高危人群监测资料的管理。
(4)居民出生死亡信息管理:收集居民出生、死亡以及人口数据,及时完成死亡信息的报告与核实工作,并定期进行死亡漏报检查。
(5)掌握辖区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及饮用水污染、出生缺陷、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群和外来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传染病管理
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定责任单位,负有传染病首诊报告责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迅速开展传染病网络直报或以其他通讯方式以最快的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2重点传染病及时转诊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另案制定),及时将病人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诊治或确诊。确保病人能够及时接受住院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治疗。
3.传染病个案管理和病人追踪随访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传染病病人个案登记卡,登记内容包括病人的个人信息、诊断意见、诊断医院、诊断时间、住院时间、病休情况、出院时间、转归情况以及复学(工)情况等。要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避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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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复发,造成传染病扩散。
4.常见传染病消毒隔离及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在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各项措施;必要时还应对传染病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传染病病人的接触者,尽快实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用药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5.传染病预警监测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传染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并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资料分析等工作。
6.结核病病人管理
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性病、艾滋病管理
(1)低流行地区: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艾滋病高危人群行为干预,以及必要的咨询服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常规、考核标准、岗位职责等;保管好各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档案和原始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局部流行地区: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艾滋病高危人群行为干预,以及必要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医学随访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常规、考核标准、岗位职责等;保管好各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档案和原始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高流行地区: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艾滋病高危人群行为干预,以及必要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完成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常规、考核标准、岗位职责等;保管好各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档案和原始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过程中,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9.辖区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制度
要积极改善社区卫生条件,按国家卫生标准指导当地街道居委会,改造和修缮社区公共卫生设施;并协助爱国卫生委员会,指导居民定期开展灭鼠、灭蟑螂、灭蚊蝇等活动。使社区经常性地保持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消除病媒生物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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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1.制定应急预案
结合本辖区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及时制订与更新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服务中心内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流程。组织全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学习,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楚,同时要做好物资储备。
2.疫情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发现发生或可疑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可疑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或可疑发生食源性污染、水污染、预防接种群体性反应、医源性感染和职业中毒等事件,要立即启动本卫生服务中心的应急预案并同时向本区的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
3.做好隔离消毒,杜绝续发,协助上级行政及业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对病人采取就地治疗和隔离措施;立即划定检疫的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对其他就诊病人做好登记与卫生宣传和安抚工作;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其他可追查疾病原因的样品要妥善保存;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病因调查宣传组织和控制措施的落实。
寄生虫病管理(略)
地方病管理
1.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2.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为技术支持,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地方病监测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各种病情上报工作。
3.对于地方病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要求有明确负责领导与责任人,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地方病各种病情信息的上报工作。
4.各地针对本地区地方病的发病情况和严重程度,由社区配合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特别是针对疾病重点人群的监测。
5.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及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6.结合本地区病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主动配合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做好本社区地方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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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职业病基础资料收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收集职业卫生基础资料,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与监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发病情况、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情况等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2.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和培训,使劳动者掌握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防护等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辖区职业卫生档案目录,统一编号,实施计算机管理;每年检查核对档案的内容,记录变动的情况;并定期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工作进行检查。
儿童保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0-6岁儿童保健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3.每年第一季度做好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制定年度散居和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4.完成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5.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6.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好儿童保健科研工作。
8.做好0-6岁儿童的健康宣教工作。
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0岁4次、1岁2次、2岁2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的体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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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名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2(6个月以上儿童每年至少测查一次血红蛋白,对结果异常者进行登记管理和治疗。
3(8-12月龄儿童进行一次智力测查,对具有智力高危因素的儿童全部进行智力监测。对智力可疑、异常儿童进行登记、转诊和追踪。
4(对0-6岁儿童进行口腔检查和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进行视力测查,发现的听力、视力异常者和患龋儿童及时登记、转诊和治疗。
(按照体弱儿管理常规,对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维生素D缺乏性5
佝偻病、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儿全部进行登记和管理。
6(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体检结果,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智能发育、疾病预防等方面知识的宣传。
7(规范填写“儿童保健体检记录”及相关登记表、册,认真做好儿童健康体检资料的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托幼机构管理工作制度
1.掌握社区托幼园所儿童数、园所性质等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2.了解园所中儿童定期体检、膳食营养等工作,定期对托幼园所儿童的体格发育和营养状况进行评估。
3.做好托幼园所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做好托幼园所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生命监测管理工作制度
1.对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进行生命监测工作。
2.掌握辖区内常住儿童数,所有管理儿童均在“0,6岁儿童保健花名册” 上登记。
3.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4.对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和儿童死亡登记册,并及时上报。
5.定期与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派出所等相关单位核对出生活产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6.协助上级部门,及时核对外区医疗、保健机构横转来的《儿童死亡报告卡》,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7.定期上报本辖区出生活产数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据。
妇女保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中心应有专人负责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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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妇女保健各项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开展工作,做好阶段性和年终工作总结。
3.掌握辖区内人口、育龄妇女、孕产妇等基本情况,掌握辖区内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情况,掌握妇女病防治开展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4.开展相关内容的健康教育,提高服务对象主动保健的意识。
5.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考核评估。
6.定期参加工作例会、参加专业技术与管理培训,完成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7.做好妇女保健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与管理。
8.配合上级业务指导单位开展专项调查和适宜技术研究。
9.做好社区卫生中心妇女保健日常工作。
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户籍与流动人口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期检查与指导。
2.对本辖区户籍与常住人口孕产妇和围产儿情况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并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3.按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4.对辖区内的产妇(包括户籍、常住、仅产褥期居住的产妇)及其新生儿按规范要求进行访视和指导,并将访视结果进行记录和登记。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1.在为孕妇建立“母子保健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时,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工作,发现高危孕妇,不论是固定高危因素还是动态高危因素均要随时登记,在“母子保健健康档案”上做高危标记,并按要求及时转诊。
2.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妇定期进行追访至妊娠终止,对追访结果进行记录、登记。
3.督促辖区内高危孕妇定期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
4.对高危产妇按要求至少产后访视3次,并对访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发生异常及时处理或转诊。
5.对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汇总、统计、上报。
孕产妇、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制度
1.按照孕产妇与围产儿监测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户籍和常住人口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2.掌握本辖区户籍与常住人口孕产妇与围产儿数。
3.定期与居委会、计划生育、疾控生命统计、儿童计划免疫、公安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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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核对活产数及孕产妇死亡数。
4.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要求进行核实、登记,填写相应的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5.定期上报本社区户籍与常住人口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围产儿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其辖区内发现孕产妇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于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尽快进行入户死亡调查、核实工作。
2.调查、核实内容应包括孕妇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职业、户口地址、现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孕初期保健情况、医疗及孕期管理情况等,调查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妇幼保健机构。
3.协助妇幼保健机构核实本辖区户口但常住在外区县并发生死亡的孕产妇情况。
4.定期与CDC生命监测部门核实孕产妇死亡情况。
5.接受妇幼保健机构对该专项工作的质量检查。
围产儿死亡报告、核实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其辖区内现现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后,要进行入户死亡调查、核实工作。
2.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母亲孕期基本情况,分娩情况,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将核实内容及时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3.协助做好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围产儿的户口核实。地址不详或核实有出入的死亡卡,要以卡上的家属单位、电话等为依据,与街乡计划生育、居委会、派出所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4.协助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外区医疗保健机构横转来的死亡围产儿情况
5.定期与CDC生命监测部门核实孕产妇死亡情况。
6.接受妇幼保健机构对该专项工作的质量检查。
妇女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妇科常见疾病预防工作,按规范要求为妇女提供宫颈癌及乳腺疾病筛查服务。
2.掌握辖区内已婚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基本情况及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情况。
3.对进行妇科疾病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按规范要求进行随访或转诊。
4.对辖区人群进行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定期对辖区内妇科常见疾病普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与上报。
6.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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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预防工作
为落实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加强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特制定社区精神卫生管理工作制度,供参照。
精神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1(在区(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共同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2(根据上级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3(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设专人负责。
4(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社区人群精神健康水平。在社区人群中开展精神疾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对精神疾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5(准确掌握本地区总户数、人口、精神病人总数、发病率、患病率、重点病人数、疾病分类及精神病人的动态变化,包括疾病分期、治疗情况和去向,实行精神病人微机管理。
6(识别不良精神和心理行为问题,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上报或转诊到本地区负责社区精神卫生的管理机构。
7(对辖区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抚(扶)养人的精神病人要登记在册,填写相关的报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按要求为病人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
8(开展社区情感障碍的危机干预、精神疾病康复、心理卫生咨询、家庭病床及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工作,方便患者就医。
9(指导全科医生、居委会和监护人开展精神疾病的康复治疗,向精神病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传授康复方法,普及康复知识。
10(与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重大节日和会议期间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11(做好本地区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三级网络管理,以减轻患者家庭负担,维护社会的稳定。
精神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1(实行辖区定期召开精神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2(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推迟或提前召开。
3(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管主任主持,街道残联、公安派出所、保健科长及精神科专职医生等相关人员参加。
4(例会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总结工作,沟通信息,部署任务,开展业务培训等。
5(详细做好例会记录(如: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单位、参加人员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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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会议内容、发言记录等)。
精神卫生工作登记、统计制度
1(为加强精神疾病管理,实行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工作制度。
2(做好精神病人资料的各种登记,如:新发现、新发病、迁出、迁入、人户分离、死亡、走失、当年住院病人等。
(登记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如季度、年度报3
表及重点病人管理报表等。
4(本辖区精神病人出现动态变化时,及时在病人档案及随访表上做好记录,按病人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上报。
5(统计资料与报表均以病人档案及随访表数据为准,做到登记表、档案资料与病人数相符,数字准确,不空项。每逢季度、半年及年度的第一个月将报表上报区(县)精神卫生保健所。
精神卫生预防门诊工作制度
1(参与精神科门诊工作的医生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取得一类精神科用药处方权的专职医生方可开展门诊就诊精神病人的诊断治疗工作。
2(对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诊疗规范。
3(精神科门诊以诊治本辖区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为主,对新发现的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所在区精神卫生保健所或精神病医院确诊。
4(病人就诊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患者独自门诊,要慎重接诊。
5(注意识别不良精神和心理行为问题,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6(发现患者病情严重、难于处理时,应立即转院至上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
7(对待病人要礼貌、热情、周到,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接诊医生要耐心解答家属及病人提出的问题或治疗中注意事项。
8(做好门诊登记。认真书写病历,保证病历质量,实行保护性医疗。对要求出诊者,要有家属或社区监护人陪同。
9(正确使用精神科药物,对患者定期做化验检查和其它必要的检查。
10(对不能及时住院治疗的波动期、疾病期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按要求书写病历。
随访制度
1(专职医生(专职医生设置不足时由社区医生承担,下同)要定期走访居委会,至少每3个月入户走访一次辖区登记在卡的精神病人,按要求填写“精神病患者随访记录”,及时掌握病人变化情况,见面率达到90%以上。
2(对新出院患者的第一次随访,确定疾病的分期,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康复治疗指导,完整填写随访记录。
3(对疾病期、波动期、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精神病人及时随访,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并填写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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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观察患者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患者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5(随访期间发现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要填写免费药物治疗申报登记表,并与有关部门协商,使患者能够享受免费药物治疗。
6(入户随访前应了解患者家庭的基本情况,提前与所在地区的居村委会干部联系,并通知患者家属,尤其对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要注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门诊精神病患者开证明、开假制度
1(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二年以上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作出。
2(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门诊医生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复核。
3(要求开诊断证明的患者、其家属或有关人员须持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开诊断证明的目的和要求。需开诊断证明者均须建有正式门诊病历(不包括病历手册),对符合开诊断证明条件的患者要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诊断证明须复写一份,粘在病历中保存,并在病历中有文字记录。
(当诊断明确的复诊病人要求出具检查结果证明和有关的医疗建议时,需4
注意凡涉及一些社会问题(如恢复工作、调换工作、改变环境等一般责任问题等)或新确诊病人,原则上一般不开此类证明,必要时应请上级医生检查会诊,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不开此类证明的原因。
5(对外省市病人及取药者概不开诊断证明。
6(不出具有关刑事责任类的证明,不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7(门诊一般取药或外地的病人不开假。
8(按时来门诊或接受家庭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根据病情或精神状态,每次开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9(轻性精神疾病原则不开假,疾病发作时开假一般不得超过七天。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1(为居住在本辖区内、有本地户籍、且已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或登记卡片(包括一般资料、简要病史和随访记录)。认真填写“精神病随访记录”。
2(各类精神疾病分类明确,统计数字准确、清楚。患者档案以居委会为单位分类保管、使用。
3(为新发现、新发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时建立档案立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县)精神卫生保健所(或主管当地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
4(迁出、迁入、死亡等要及时做档案资料的变更。注明时间、地点、原因,并上报区(县)精神卫生保健所(或主管当地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
5(患者档案要结合半年普查,每年核对一次基数,不得有遗漏或丢失。
附录:
需登记建卡的重性精神疾病病种如下:(伴有精神病症状的)痴呆; 癫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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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精神障碍 ; 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 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性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不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肇事肇祸及关锁病人登记上报制度
1(对本辖区的重点病人要重点监护(了解病人的病情、治疗情况,必要时转诊等),重大节日期间会同居委会干部、管片民警等一起逐一走访,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辖区内登记在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率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2(发现已经发生了严重肇事肇祸事件的病人,要及时通知所在地区居委会和派出所。专职医生应立即到现场,同有关人员一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并做好记录。
3(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区(县)精神卫生保健所(或主管当地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并填写报表及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及处理结果。
(发现关锁精神病人现象,要立即与监护人沟通,同街道办事处民政科、4
管片民警等人员一起上门为病人解除关锁。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做好监护人的工作,防止再次发生关锁现象。
老年保健
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优势,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银龄事业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技术支持,规范老年保健工作,制定社区老年保健工作制度,供参考。
老年预防保健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预防保健机构,中心设专人或(站)设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管理工作。
2.建立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状况档案。
3.为辖区60岁以上老人提供基本健康体检服务;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及规范化管理;对于患有慢病的老人,进行用药、饮食、运动以及合理就医指导。
4.通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指导老年人疾病的预防、保健及咨询。
5.讲授并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知识与技能。
6.针对老年人开展规律的生活起居、合理的膳食营养、适度的体能锻炼及健康的情智心态的教育和指导。
老年医疗服务制度
1.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工作。
3.建立家庭卫生服务合同,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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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护理等上门医疗服务。
4.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籍、舒缓治疗等临终关怀服务。
5.完善医疗救治流程,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老年健康管理制度
1.制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2.制定并实施老年人群整体自然疗法健康管理运营流程和管理办法。
3.根据老人的体检结果和各类问卷调查作出健康状况评估,并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计划。计划应包括医疗、护理、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及功能训练等。
4.定期组织健康知识讲座,倡导居民自我健康管理。定期提供综合健康体检评估和营养膳食处方、运动处方(有氧运动、养生操及心智训练)。
5.定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健康管理计划作出调整。
居家养老保健指导工作制度
对本辖区内各种养老形式的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摸底、登
记造册工作。
制定居家养老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和服务量化标准;制定各项服务
流程及管理制度。
对以家庭自我照顾和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有需求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
求评估并签订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协议。
4.根据不同项目的服务流程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康
复指导)。为有需要又符合条件的老人建立家庭病床。
制定每年为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健康体检计划,并依据体检结果进行个体
化保健训练与指导。
康复管理
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1.根据不同社区不同康复人群的需求,分期分批配置社区康复仪器、器械及设施。
2.与街道、乡镇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建全伤残人员(包括因病致残)登记管理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
3.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定期进行康复需求调查,建立康复档案。在康复初期、中期、后期,应对康复患者进行客观、准确的康复评定,并在康复档案中及时规范的记录。
4.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治疗和指导,因人而异地开具康复训练处方。
5.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残疾人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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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残疾人的确诊和康复评定,实施动态管理。
2.定期为残疾人进行健康体检,制定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调整。
3.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并指导开展家庭康复。
4.为贫困重残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5.对残疾人及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提高残疾人及亲友的参与意识。
附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6、《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8
9、《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
10、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颁布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11
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3、《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管理办法》
15、北京市卫生局五局委〈2006〉2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16、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17、《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3]10号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19、《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20、《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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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部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卫生体系。为规范基本医疗服务,形成家庭、社区、医院之间的医疗与健康环状管理模式,为居民提供综合、连续、人性化服务,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基本医疗工作制度。
全科诊疗工作制度
门 诊
门诊诊疗工作制度
1.全科诊室的工作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全科医师担任。至少有一名全科主治医师作为全科科室(站)的临床责任医师,负责指导和监管中级职称以下的医护人员的临床工作。
2.全科医师应客观详细地询问病史,明确患者就诊原因,认真进行体格检查,有针对性地选择诊断试验项目,确认并处理现患问题,并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于健康档案或门诊病历,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复诊仍不能确诊的患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检诊或转诊。对专科患者,应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必要时可按规定转往定点协作的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要认真填写双向转诊单。全科诊室与社区站及综合病房要加强联系,对社区站转诊的患者,要认真诊治。
3.全科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适宜的治疗方法,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精神与经济的负担。
4.全科诊室要配有健康教育处方,全科医师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健康指导和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记录在患者的病历或健康档案中。医务人员要紧密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临床预防工作,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管理。
5.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相应统计信息,按时统计上报。
6.上级医师应定期检查全科诊室的医疗质量。
7.全科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8.全科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9.全科诊室应准时开诊,医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首诊负责制制度
1.患者就诊前,先在挂号处挂号,重危患者直接到急诊室就诊,边抢救边办理挂号手续。
2.患者一经挂号,医师应首诊负责,对患者进行病史采集、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要首先判断患者是否存有危急重症,根据初步诊断结果,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即使挂号有误,亦应在做了必要的检查、处理及记录后,再请他科会诊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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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师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重危患者,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抢救困难的,应亲自把患者护送到急诊室,并会同急诊医师一同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把患者转交给急诊医师。
4.对经询问病史、查体后,经治医师遇危重、疑难患者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转诊或请上级医师会诊,或请示主管部门领导安排其他科会诊以免延误病情。
5.凡涉及两科或两科以上的患者,原则上首诊科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协同处理。各有关科室经治医师都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患者因病情需要而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必须与有关科室的6.
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患者医疗安全。
7.重危患者去相应医技科室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人护送。
8.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患者,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患者需要进行有创诊疗或大型贵重仪器检查时,医生必须认真告知患者诊疗目的和意义及注意事项,尽到告知义务。
10.在紧急的情况下,首诊医师在做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可与上级医院或就近医院联系,并请120到场协助抢救,由120医生负责转院等后续工作。
11(尽可能随访患者在外院的诊疗情况及做好出院后的社区照顾。
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处方权,由中心(站)主任(站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备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4.处方书写符合以下规定: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写药品所写名称或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角,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衬底、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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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为单位(ml);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6.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
8.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的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9.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天。
10.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11.处方内容包括:中心(站)名称、科别、病历号或健康档案号、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医疗保险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调配发药人签字、核对发药人签字,药价等。
12.处方书写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名。急诊处方应有明显标识。
13(精神科的用药处方,要由具有一类精神科用药处方权的精神科专职医生开具。
14(精神科门诊病人取药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量,特殊情况的病人一次取药不得超过二个月。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15(长期停药、复发病人开始剂量不宜过大,每次15-30天量。服用维持剂量或慢性期病人,每次开药应为一个月药量。
16(精神病人自行取药者,需根据病情稳定程度,对药量、剂量应适当控制。
17.处方的调配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合理用药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当地药品配置要求购入、贮备一定品种和数量的药物。
2(为了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合理,医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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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用药,特殊情况超量使用药物应特别注明并签名。
3.医师在临床药物应用时必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医师应尊重患者对应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
4.医师在使用新药时,要注意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5、医务人员要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的观察与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医疗文书书写制度
1(医疗文书包括居民健康档案、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家庭病床病历、各项检查申请单、处方、诊断证明书、双向转诊单、护理记录、治疗单、治疗记录等。
2(门诊病历书写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及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住史,各科阳性体征与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全名。
(每次复诊,均应填写日期、科别,急诊病历还应填写具体时间到分钟。 3
4(请求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全名。
5(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注明住院时情况和初步诊断。
6.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7. 对于病情需要留观的患者,要规范书写留观病历。在留观记录上及时记录患者的病情及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
8. 在填写各类检查申请时,要注明检查需求和初步诊断;如有特殊要求,要明确写出。
9. 开具诊断证明时,要将证明书的各项目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
双向转诊制度
1.双向转诊应遵循患者自愿、分级诊治、就近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服务的原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至少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共同制定双向转诊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人负责协调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培训社区医生掌握双向转诊条件、转诊流程,加强与大型医院的沟通与联系,保证双向转诊工作的顺利开展。
3.社区医生对病情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认真填写转诊单,并向患者交待注意事项。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4.大型医院要组成医疗专家顾问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会诊问题。
5.大型医院相关科室要确保社区转来的患者得到及时治疗。优先安排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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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中心(站)转诊的病人。
6.在上级医院治疗的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应立即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继续治疗,做好转诊记录,同时将病情介绍、治疗方案一同转回。对大型医院转回社区的病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及时提供主动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做好转回病人的后续管理和治疗,密切观察转入病人的病情,必要时请大型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治疗,确保服务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双方都要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7.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病案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病案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中心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中心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应建立编号制度。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病历的封闭式管理,严防病历丢失。
3.严格病案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转借、拆散、伪造、隐匿、销毁、丢失、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科室统一保管。在各种检查报告单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5.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需要复制复印病历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历记录。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7.严格执行2002年9月卫生部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社区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是在生物一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指导下,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全程服务的动态记录。
2.居民健康档案对预防工作、慢性病的连续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价、科研、医学教育及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如实填写。
3.填写健康档案的医务人员要参加培训,按统一的规范来描述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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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实可靠;符合逻辑,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责任者必须签字,以示负责。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范统一。
4.居民健康档案要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以便查阅。并应逐步输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5.居民健康档案具有医疗保密性,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
6.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防火、防潮、防光、防虫蛀、鼠咬,应妥善保存。
急 诊
急诊急救工作制度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管主任的领导下,由急诊科室主任负责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
2.全科医疗科和其他临床科室应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护师承担急诊室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实习医生和实习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按中心相关制度、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参加值班。
3.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对急诊患者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遇有疑难、危重患者应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
4.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诊断不明的患者首诊医师应认真负责,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观察、治疗抢救,积极组织会诊。
5.对需要转诊的急诊患者应本着“病情允许、治疗需要、联系妥当”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准备完善,抢救仪器设备保证完好状态,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并经常检查,及时消毒、补充、更新、维修。
7.急诊科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建立各种危重患者抢救技术操作程序。
8.急诊科室应设立若干观察病床,患者由全科医师、急诊医师和急诊室护士负责诊治、护理。要认真书写各类医疗文书,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有效地采取诊治措施。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9.遇重大抢救或意外事件抢救,需立即报请科主任、中心主任亲临现场参加指挥,凡涉及法律、纠纷的患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接诊急诊患者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患者按相关政策办理并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必要时由医护人员护送转院。
院前急救抢救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遇到病情危重的患者时,医务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就地组织抢救,对于危重不宜搬动的患者,尽快与急救中心联系救援。如遇专科性较强、较复杂的病例,诊治上有困难时,应在抢救同时,待病情稳定后积极协助家属转院。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及院外徒手急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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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遇重大抢救需立即通知中心领导,并请上级医师会诊。
4.抢救后要及时做好院外抢救记录,需转诊者应书写病历摘要,执行双向转诊制度。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备有抢救药品、基本抢救仪器、设备及抢救箱(或出诊箱及抢救药品)。
急诊留观制度
1.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立即住院,但根据病情尚须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急诊值班医师、护士根据病情严密注意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写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填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
3.急诊值班医师早晚查床1次,重病随时观察治疗。
4.急诊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5.急诊值班医护人员要随时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以免贻误病情。
急诊值班医护人员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并写出书面记录。 6.
上门服务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行政区域划分承担为本辖区内的居民建立家庭病床的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公布热线电话,保证家庭病床患者的合理需求。
3. 家庭病床统一使用社区病历,记录患者一般情况、疾病情况、初步诊断、处理以及相关内容。
4. 严禁在患者家中使用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品。中心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出现情况。决定不适宜家庭使用的药品目录。
5.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床的建床条件为:卧床患者、高龄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去中心(站)有困难的患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患者。
6. 家庭病床建立后,应由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师书写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
家庭病床病历包括:首页、病历基本内容、初步诊断、确定诊断、辅助检查及化验单粘贴单、首次病程记录、出诊查床记录(诊治经过)、健康教育或康复治疗计划、阶段小结、撤床小结等。
家庭护理病历包括:家庭护理记录单、家庭护理病历基本内容、患者的其它各项健康状况记录、家庭护理计划、措施、及完成情况、护理健康教育等。
7. 家庭病床的收费和用药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8. 各项家庭诊疗服务,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确保医疗护理安全。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不符合医疗护理安全、有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服务要求,医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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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权拒绝。但要耐心地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
出诊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行政区域划分承担本辖区内的居民出诊诊疗、家庭治疗、护理的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公布上门服务热线电话,保证患者合理的出诊需求。
3.电话呼叫出诊及上门约请出诊要填写电话呼叫记录单或出诊记录单,内容包括:呼叫时间、呼叫人姓名、性别、年龄、出诊服务内容、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出诊时间、接诊医师姓名及执行医师或护师签字。
4.统一使用社区出诊病历,记录患者一般情况、疾病情况、初步诊断与处理以及相关内容。
5.严禁在患者家中使用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品。
6. 出诊及家庭服务的收费和用药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与收费标准》。严格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7. 出诊及其它各项家庭诊疗服务,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确保医疗护理安全。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不符合医疗护理安全、有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出诊服务要求,医护人员有权拒绝。但是要耐心地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
病 房
日间照顾病房工作制度
1.日间病房是为收治已确诊或待确诊非传染性疾病,需要日间留院治疗、
观察的患者所设置的病房。
2.日间病房设独立、专用的病室,由专职医师和护师负责。
3.日间病房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明确各类、各班人员岗位职责,由科主任统一管理。
4.实行上级医师查房制,对危重患者随时查房,对疑难患者及时会诊、查房。
5.认真执行病历书写制度,采用统一病历表格,要求病程记录能反映患者疾病的演变、治疗方案修改、上级医师医嘱的内容。并定期对病历进行质量考核,统一保存。
6.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7.治疗室须备有抢救设备和药品,并保证应急使用。
8.日间病房布局要合理,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严防中心内感染。
9.加强医疗护理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加强医疗缺陷管理,防止医疗护理差错,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1.根据本社区居民医疗护理的需要,中心可开设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综合病房。
2.病区实行中心主任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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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科主任领导下,护士长负责做好日常病区管理工作。
4.认真落实上级查房制度、病历书写与病例讨论制度、各项查对制度及转诊制度。
5.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6.遵守消毒隔离、传染病等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与传染病续发、暴发。
7.严格执行医疗护理规范,防止差错事故发生。一旦出现差错事故,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与患者病情的进一步恶化。
8.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
交接班工作制度
1.中心各科室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进行。
2.按时进行交接班。各科主任、护士长应对重点患者进行巡视。检查夜班医疗和护理工作质量。危重患者床头交接班。
3.值班的医护人员要认真书写交班报告,报告要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简明扼要,眉栏填写清楚,用医学术语书写。对新入病人和重病人应重点交接。
慢性病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慢病管理工作,建立中心
社区站 居委会慢性病防治网络。
2.根据社区居民健康普查结果,针对社区居民常见疾病制定慢病防治工作计划,必须坚持人群社区防治和个体临床防治紧密结合的工作框架,认真贯彻卫生部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对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学习卫生部推荐的中国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临床防治指南等。
3.免费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实行分类管理,制定防治计划,并有详细的管理记录。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有进行慢病防治宣传的场所,并配有黑板、桌椅、电视等必备的宣教设备。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分层次针对社区不同人群定期举办慢病防治知识讲座;针对不同人群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干预活动;定期发放慢病宣传材料,并详细记录。积极组织居民开展自我保健活动,通过建立社区互助群体(如糖尿病俱乐部),使居民主动参与、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不断强化、巩固自己的自我保健意识与技能。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设健康咨询工作并有记录。
7.社区个体慢性病病人的临床服务要按国家级防治指南的要求规范管理,要针对病人的具体问题加强病人教育,随访重点是检查病人的遵医行为、健康行为改善状况、合并症和伴发症的预防与早期筛检等。
8(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
9(社区内应有体育锻炼场所,针对社区不同居民制定相应的体育锻炼计划,组织、指导居民及慢性患者开展相关的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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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咨询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咨询台,负责门诊导医、咨询等项工作。咨询台人员要认真、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为患者服务。
2.回答患者提出的中心医疗、护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积极接听热线电话,做好电话咨询工作。
3.保持门诊大厅环境秩序和候诊患者的秩序。
4.在咨询台摆放健康手册、健康教育宣传字量、健康教育处方,播放健康教育的有关录象、光盘、录音。
5.主动协调患者与中心内各科室之间所发生的问题。
输液、注射室制度
1.各种输液、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外带药物注射要持正规医疗机构注射证明(加盖公章)并根据本机构医疗能力结合病情决定,需做药敏试验的外带药,认真确认过敏试验结果,杜绝医疗事故。
2.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杜绝医疗事故。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密切观察注射后3.
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带口罩、帽子,做到一人一针一带一巾一灭。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定期进行室内卫生清扫、消毒、空气监测,防5.
止交叉感染。
6.抢救设备和药品应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保养,及时补充更换。
治疗室制度
1.室内布局合理,严格区分无菌区和非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要有明确标志。室内环境整洁,有清洁消毒制度。医护人员进入治疗室要衣帽整洁,操作前洗手戴口罩。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室内逗留。
2.药品管理有序,清洁整齐,内用药与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有定期清点交接班制度,账与实物相符,并有记录,毒麻药专人专柜管理。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应定期清点、及时请领,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及消毒隔离制度,做到一人一针一管,防止交叉感染,输液加药要坚持现配现用的原则,并密切观察患者有无输液反应。
4.治疗室内要每日进行清洁卫生及空气消毒,器械、物品消毒要符合要求,定期进行空气培养。
5.已用过的医疗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使用时限重新灭菌。
6.各种登记、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处置室制度
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严禁非治疗室工作人员入内。
2.换药敷料、器械应一人一份,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3.换药敷料、器皿必须保持无菌,高压灭菌,标明灭菌日期按规定时间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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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夹持换药器材的持物器械,应按规范消毒,定期更换。
5.清疮必须使用无菌消毒液,止血缝合应按无菌操作规程进行。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1. 护理文件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出入量记录、病房交班报告、手术护理记录单、护理病历、护理出诊记录等。
护理文件是用于记录各项护理活动及对患者病情观察的客观记录。 2.
3.护理文件除特殊规定外,一律采用钢笔书写。
4.护理文件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5.书写过程中,若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同色的笔)画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祛除原来的字迹),并签名。如及时发现错字可紧随其后写上正确的,如未及时发现,错字旁无处写正确的字时,可引到空白处写。
6.护士对患者病情观察的各项客观记录,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要用规范医学术语,避免使用自编缩略语、俗语、习语等,记录要及时。
7.眉栏项目、页数应逐项、逐页填全,不得空项、漏项。
8.署名处须正楷签全名:如有带教学生,应以分式署名,老师,学生。
9.度量衡单位一律使用国家统一拟定的名称和标准。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0.护理文件必须严格管理,保持其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纳入病案资料一并保存。
执行医嘱制度
1.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护士必须及时准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三查七对”。
2.医嘱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3.医嘱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不执行被涂改的医嘱。
4.一般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5.医嘱单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必须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6.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以保证执行医嘱的准确性。
7.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交待清楚,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
医嘱查对制度
处理医嘱时必须经过查对方可执行,转抄医嘱做到及时查对,签全名并记录处置时间。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1.重整医嘱后必须两人查对签字。
2.抢救患者时,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必须复诵一遍,待与医生共同校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第二人核对后再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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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医嘱处理完毕后,要两人以上进行查对,并每日将所有医嘱核对一次。每周大查对一次。
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护士执行医嘱时,必须进行“三查、七对,”并做到“一注意”(即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方法;注意用药后反应)。
2.配药前要检查药的质量,有无变质、针剂有无裂痕、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或标记不清不得使用。
3.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药液有无混浊;有无过期;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4.清点药品和使用药品时,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日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污染后的一次性物品必须统一回收处理,不得原形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严加惩处。
2.一次性输液器:必须剪断针头(在进入人体的针头端约20厘米处剪断),放入利器盒中待收。
3.一次性注射器:将针头拔下、医疗废物容器中待收。
4.一次性口腔盒、换药盒、窥阴器、尿杯等用后于医疗废物容器中加盖放置,由专人负责回收、管理、定期由指定回收单位统一处理,不得流入其它渠道。
5.一次性中单、尿垫、敷料、棉签等不得进入生活垃圾中,均应于医疗废物容器中加盖放置,由专人负责回收、管理、定期由指定回收单位统一处理,不得流入其它渠道。
6.针头、安瓿等利器单独放入利器收集盒中,避免损伤医护人员和患者。
7.医护人员在出诊或入户上门服务时,要将医疗废弃物带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残疾人康复护理工作制度
1.协助全科医生掌握本辖区内慢病、残疾人对康复的需求情况,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
2.协助指导本辖区内的慢病及残疾人和家属进行肢体等康复训练。
3.督促家庭成员对其进行肢体等康复训练。
4.协助社区中心有关科室对社区内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慢病及残疾人、退伍残疾军人、无人抚养的孤寡残疾老人,实施免费的健康体检咨询。
急救药品物品管理制度
1.急救药品和物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帐目。
2.急救药品、物品应放在药品柜、急救车、急救箱内,建立登记和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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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急救药品、物品应每班清点、交接,使用后及时补充,保持数量齐全。
4.急救药品、物品必须保持在使用的有效期内,过期药品不得使用,应及时报损。
5(急救设备按照医疗设备管理办法,建立帐、卡;设备附有使用方法,并有详细的使用登记;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抢救时的使用。
专科
中医工作制度
1.中心设立中医门诊,加强中医科室的建设,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遗产。
2.中医医师可按患者病情签署诊断、病假、等有关医疗证明书。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及时书写中医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3.对于年老经验丰富的中医,应配备水平较高的青年中医做为助手,继承并整理其学术经验,积极开展中医科研工作。
4.承担中医和西医学习中医的教学工作,认真带好进修、实习人员,定期开展中医学术活动。
5.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针灸、骨伤工作制度
1.严格无菌操作,针具必须严密灭菌,一人一穴一针,防止交叉感染。
2.凡留针治疗者,术者不得离开岗位,注意观察患者变化。取针时应注意防止出现漏针、断针。
3.采取措施,预防晕针、滞针和断针,如有发生,迅速处理。
4.使用电针时,应首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输出是否正常,并根据病情,选用适当强度。治疗完毕后将各个输出扭至零位,关闭开关。
5.经常检查针具否完好,如有不锐利及弯曲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6.针灸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解剖部位,防止发生意外。
7.骨伤治疗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根据患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等进行相应的手法等治疗。
理疗科工作制度
1.凡需理疗者,由医师填写治疗申请单,经理疗科医师检诊后,确定治疗种类与疗程。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前交待注意事项;治疗中细心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治疗后认真记录。
3.理疗科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门诊、综合病房,了解病情,观察疗效,介绍理疗方法更好地发挥物理治疗作用。对不能搬动的住院患者,可到床边会诊及治疗。
4.疗程结束后,应及时作出小结,存入病历供临床科室参考。
5.进行高频治疗时,应除去患者身上一切金属物,注意地面与患者的隔离。患者和操作者在进行治疗时,切勿与砖墙、水管或潮湿的地板接触。所有高频机器应避免与地面接触。超高频率治疗仪器,治疗前,必须检查导线接触是否完善,极板有无裂纹、破损,否则不能使用。大型超短波禁用单极法。下班时,所有理疗仪器应一律切断电源。治疗中患者不得触摸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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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爱护理疗仪器,使用前检查,使用后擦拭,定期检查维修。要避免震动损坏电子管和紫外线灯管。理疗仪器每次治疗后应有数分钟的休息。
7.体疗患者,由体疗医师及技术人员根据病情决定体疗种类。并对患者介绍治疗作用及注意事项。
康复科工作制度
1. 按上级有关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
2. 在社区中积极宣传社区康复工作意义,以及残疾预防、早期进行康复训练等康复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康复意识,特别是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参与意识。
3. 开展社区残疾人状况调查,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并建立档案。
4.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伤的预防工作,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防止二次损伤。
5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在康复医生进行健康评定的基础上,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康复人员,根据医嘱开展康复治疗及功能训练,并可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工作。
6. 定期对社区康复员培训。
7. 做残疾人的确诊和转接工作,对辖区残疾人做到动态管理。
口腔科工作制度
1.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科主任加强对本科门诊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行政管理工作。
2.上班前十分钟做好准备工作,准时开诊,坚守岗位。医务人员上岗要衣帽整洁,仪表端庄。
3.对疑难患者不能确诊时,要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减少复诊率,提高治愈率。对疑难病三次不能确诊的,及时转往上级医院。
4.对就诊患者应进行认真的检查、诊治,要准确、规范,认真地记载病历。
5.护士要严格执行护理常规及各项消毒隔离制度,加强对器械的消毒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6.医护人员对患者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关心体贴患者,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
7.科室环境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医护人员加强学习、提高爱牙健齿、口腔预防保健的知识。对候诊患者进行口腔健康教育。
8.完成所辖地区居民及托幼园所、中小学校等牙病普查普治工作。做好牙防健康宣传工作。
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1.妇产科门诊要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科多发病和常见病的诊疗服务。
2. 妇产科门诊要与预防保健人员共同完成辖区内妇女病防治工作。
3. 规范开展生殖道感染的防治。
4.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咨询服务和健康体检。
5. 为孕妇提供20周以内的孕期保健服务,进行高危孕妇的筛查登记和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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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展妇产科社区适宜技术。
7. 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例会、业务培训,并接受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8. 协助预防保健人员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 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以直观和服务对象易接受的形式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居民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做好性生活指导。
3. 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4. 提供避孕药具,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5.做好辖区内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并按要求进行相应内容的登记、统计与上报。
6. 做好门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原始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7. 开展健康保健及不孕症的咨询治疗,并详细登记。
8. 开展妇女疾病的普查、治疗、保健和技术指导工作。
严格规范医疗文书书写,保证质量,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9.
10.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例会、业务培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功能科室
检验科工作制度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为中心和社区站提供各项临床检验项目。
2.检验单由临床医师全科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须注明“急”字。
3.收集标本时,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应及时发出检验结果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4.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标本进行化验时须经化验室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接检化验,发往院外的检验报告,应由科主任审签。
5.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黄袋双层严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称、产出日期、科室,由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统一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6.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7.建立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室间质量控制,以保证检验质量。
8.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放射科工作制度
1(各项X线检查,须由全科医师、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患者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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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随检。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2(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特殊检查摄片和重要的摄片,等待观察湿片合格后方可告知患者离开。
3(重危患者或做特殊造影的患者,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患者应到床旁检查。
4(放射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全部X线照片都应由放射科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5
片登记单,并有经治医师签名负责。外院借片,除经相关部门批准外,应由主管医师办理一定手续,并按期归还。
6(每天应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患者、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8(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B超室工作制度
需要做B超检查的患者,由全科医师、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 1.
2.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患者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危重患者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到床边检查,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
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全科医师、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5.各种检查记录应保管好,建立档案。
心电图室工作制度(心功能检查室制度)
1.需要做心电图或其他心功能检查的患者,由全科医师、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
2.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患者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危重患者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到床边检查,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发现有传染病的患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
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全科医师、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5.各种检查记录应保管好,建立档案。
药械科
药 房
调剂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工作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要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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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剂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药剂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药剂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的临床意义的药物互相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房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剂人员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5.如为治疗需要而超过剂量用药,医师应在超剂量处签字,以示负责,否则可拒绝调配。
6.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处方时,必须由医师更正后再调配,调配之人不可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7.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8.调配含有毒药与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的处方时应遵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9.配方时如属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必须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10.处方调配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11.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患者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饮片调剂制度
1.根据处方药品的不同体积和重量,选用相应的衡器。称取贵重药和毒药时选用毫克戥或天平。所用衡器要随时检查,并经计量部门定期校验,保证衡量器具的准确无误。
2.调剂人员接到处方后要再次审方,特别注意处方中有无配伍禁忌、需特殊管理的毒性或麻醉药,是否有需要临时炮制或捣碎药、别名、并开药名、计量是否有误等。
3.调剂人员对所调配的饮片质量负有监督的责任,所调配的饮片应洁净、无杂质等。如发现霉变或假冒的饮片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更换后才可继续调配。
4.为了便于复核,应按照处方药味顺序调配,间隔摆放,不可混为一堆。
5.一方多剂时,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分计量,每一剂的重量误差在?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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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要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的饮片无论处方是否有注脚,均应按照规程要求处理。
7.一张处方不宜两人共同调配,防止出现重配或漏配。调配完毕自查,确认无误签字交给复核人员。
8.有专人负责复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复核无误后签字并分剂包装。
9.发药时要坚持三对:对取药凭证、对姓名、对剂数。发药时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煮方法及有无禁忌等相关用药问题。
药 械 库
药械库房工作制度
1.药械库是重要部门,承担全中心(站)的药品、卫生材料、消毒液等供应,如遇药品调价负责通知有关部门。
2.药械库的储存房间应宽敞,易于搬运,药品应上架保存,麻醉、毒限剧药品按要求,分柜加锁专人严格管理。
3.室内应通风、保暖、降温、防潮、防火、防盗、防爆、应备有干湿温度计,干燥、湿度应经常保持在75%以下,温度在30度以下,药库严禁吸烟。
常用药品不准无原因而脱销、断档,并应保证中心(站)的急危重患者4.
的药品供应。
5.药械库验收应对药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性能、有效期、包装完好、破损以及有无发霉、生虫、变质、药品批准文号等,履行严格的质量验收;麻醉、剧毒药品应该逐盒、逐支、逐瓶、逐包的进行严格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6.有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失效日期标志,发药时应注意日期近的
先发,防止过期失效。
7.每季度进行盘点,每年清库,要求账、卡、物相符。
8.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管理的各项工作。
药库药品管理制度
1.药品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特殊产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准备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药物。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和成交价格销售,并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保证用药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置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联网运行。
3.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实际工作需要,设有专人管理药品,认真做好验收核对以保证药品质量,中心负责所属社区站的药品供应。
4.所有药品应保持清洁,分类摆放,需特殊条件储存的药品,要根据药品保管的特殊要求(如光线、温度、湿度等)分别保管,应注意药品有效期,避免变质和浪费。
5.药品的外观、质量要随时进行抽检,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用药质量。
6.每季度定时对中心与卫生站内所有药品盘库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将盘库登记及处方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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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需接受上级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供应的品种价格、药品质量、药物合理使用情况、医保资金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使用集中采购品种比率、单次门诊用药费用、患者满意度等考核评估。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管理、医疗、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毒、麻、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并严格执行毒、麻、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3.毒、麻、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严格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并对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执业道德进行教育和培训。
4.使用麻醉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要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保管。*对于使用患者要求每4个月复诊或随访一次。*
麻醉药注射剂仅限于在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医5.
务人员出诊在患者家中使用。
6.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中心以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要求患者或代办人出示以下材料方可开具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本、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身份证明。(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8.为癌痛、慢性中、重度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9. 处方及麻醉病历应该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具处方医生的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签名并在麻醉处方登记册上详细登记。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医疗器械设备管理制度
1.医疗设备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购置应有论证说明,执行主管部门采购相关规定,确保设备购置质量。
2.医疗设备实行固定资产规范管理,建立物品台账及大型设备档
案,完善维修登记。
3.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作好设备保养、消毒,保证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
率。
4.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设备使用率。
5.中心根据各科大型设备、一次性物品请购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6.使用科室(站)物品的请领和保管须指定专人负责,在中心备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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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调出或离退休,各科室(站)要做好财产的清点及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若发现器械丢失、损坏、账物不符要及时申报处理。
7.科室(站)使用的设备、仪器等,每年年底要清点一次,做到各科(站)分账与中心总数相符,分账与所在科室(站)的实物相符,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对清点中发现丢失和损环的医疗设备、仪器,要查清责任,作价赔偿。
8.失去效能的各科(站)设备、仪器等,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须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相关部门批准,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后销账。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
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8.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11.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
1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查管理办法》(2004年3月4日)
16.《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
1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1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
19.《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12月15日)
2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
21.《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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