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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代理保密协议产品销售代理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 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 定义: 1.1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 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1.1. 1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

产品销售代理保密协议
产品销售代理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 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 定义: 1.1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 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1.1. 1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 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1.1. 2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 记录,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1.2 "接受方":本协议所称的"接受方"是指接受专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2. 权力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 其它权益。 3. 保密义务: 3.1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 于"接收方"保护自已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2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 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 制专有 信息。 3.3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4.1 "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 4.1. 1"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 性;4.1.2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4.1.3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目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 其它任何人;4.1.4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方造; 4.2 "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 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 例外情况: 5.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5.1. 1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 信息;5.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5.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5.1.4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5.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 发生的,"接收方"应当是先尽快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6. 专有信息的交回: 6.1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 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 的文件。 6.2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 有形的专有信息。 7. 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8. 救济方法: 8.1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8.1. 1"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8.1.2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8.1.3所有违反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8.2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8.2. 1"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 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8.3. 2"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 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9. 保密期限: 9.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9.2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 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 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10.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11. 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 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2. 生效及其它事项: 12.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2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若在协议内容的解释上有冲突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12.3本协议签订于2006年8月1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2.4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 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2.5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12.5.1附件一: 12.6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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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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