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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保办发24号企业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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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保办发24号企业并轨黑社保办发[2004]24号 各市、地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省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并轨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有关并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处理意见,请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并轨范围和对象问题 并轨范围和对象必须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3号)的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并轨范...

黑社保办发24号企业并轨
黑社保办发[2004]24号 各市、地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省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并轨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有关并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处理意见,请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并轨范围和对象问题 并轨范围和对象必须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3号)的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并轨范围和对象。严禁将企业在岗职工、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用国有资产安置的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并轨范围。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集体身份的混岗人员不纳入并轨范围。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算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的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应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关停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处于半停产或生产经营不正常状态的,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130%之间确定。 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做为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但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要与企业和个人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相衔接。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缴费工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补缴其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按其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 1、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会计年度全部工资总额除以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确定,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 全部工资总额系指由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和本企业实际支付离岗人员的生活费之和;离岗人员的生活费系指包括实际发给本人的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离岗人员无生活费的,按零工资计入企业全部工资总额。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系指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内退职工、离岗人员等在册职工的平均人数。即:全部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初全部职工人数+年末全部职工人数)/2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企业实际支付其本人工资总额的平均数。工资总额构成按黑劳社发[2004]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的确定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在岗工作年限的界定,必须严格按黑劳社发[2004]51号《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规定执行。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企业工作年限。 三、关于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问题 国有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经营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不包括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国家专项政策规定的企业。对于上年度未改制仍为国有企业身份的关停企业,因其已无法持续经营,没有决算可以反映其经营盈亏和现金流量情况,可视为国有困难企业。 四、关于并轨人员失业保险接续问题 (一)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经济补偿金并已经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将其在原单位的累计足额缴费年限、欠费年限予以记实,并按规定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对实现正规就业的并轨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并再次失业时,应将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对实现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在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期间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再次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准确掌握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和状况,严格控制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转失业人数,防止失业人数大幅攀升,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和省确定的范围内。各级失业保险机构要对出具失业证明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不符合条 件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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