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120元,二类区月人均210元,三类区月人均35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110元至220元,二类区每月195元至360元,三类区每月330元至510元(见附件1、2)。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
这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标 准
职务(技术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省部级以上
220
360
厅局级
190
300
510
县处级
160
260
430
乡科级
技师以上
130
225
370
科员以下
高级工以下
110
195
330
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标 准
岗位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至二级管理岗位
220
360
二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
190
300
510
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至六级管理岗位
160
260
430
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级至八级管理岗位
一级至二级技术工岗位
130
225
370
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九级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级及以下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10
195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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