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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探讨论文 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探讨论文预读: 摘要:一、中集集团海外并购破产企业案例的经验 (一)欧美破产重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特点 1.美国破产法相关特点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关于破产保护的阐述,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可据此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破产,之后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并控制破产程序,同时制定并实施重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大多数美国公司申请破产时会先申请第11章的破产保护.而同样重要的第7章则是关于破产清算,如果进入第7章的程序 ,则公司业务必须完全停止,由破产托管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2005年美国实施《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之前,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第11章的破产重组的时间限制,直到2005年才提出了120天的要求. 2.德国破产重整制度 德国《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财务危机、预破产程序以及正式破产程序.第一阶段以企业为主,第二、三阶段则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且分别由临时破产管理人和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具体负责.破产管理人会全权负责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尽快处置企业资产,如进行出售等. 3.美德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欧美基于不同的历史及发展路径,破产法律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破产保护期间债务人的自主经营权限问题,因为美国破产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所以美国破产法尽最大可能去确保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及重生,故给予破产企业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但反观德国破产法,其在1994年进行了全面改革后引入了“破产计划制度”,整部法律突出当事人的自治,以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利益.所以只要进入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企业的经营管理都需要在临时破产管理人监管之下进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要小于美国. 4.破产重整的产业链 中集集团所收购的Ziegler集团在2010年破产后,由法院指定Dr.Kubler任破产管理人,之后Dr.Kubler博士一方面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重组经营班子,其中负责日常生产技术管理、财务的人员是从社会上聘请的专业人士.新的管理班子制定了企业的发展战略,同时优化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努力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对外则聘请投资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标出售企业资产,其出售程序是国际上目前比较流行的公开拍卖模式.以德国为例,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运作流畅的破产重整企业的产业链,Kubler博士本身是专注于破产的管理人,其聘请的投资银行也专注于企业的破产出售;社会上有不少专业人士,专门从事破产企业的经营改善,他们在每个破产重整企业成功出售后,会转跨国经营移到其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中. (二)中集集团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并购模式的运作 1.高度重视前瞻性研究 中集集团在破产并购的前期做足了扎实的研究工作,极具前瞻性.在2002年并购HPMonon之前,中集集团就已经派专门小组前往美国,对北美挂车行业进行了一年多的研究.对Ziegler项目的研究亦是如此,通过先前部署全球消防及救援车辆的研究,中集集团掌握了全球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基于深入扎实的研究工作,中集集团才能在机会来临之际,快速把握. 2.深刻理解行业的周期性变化 上述研究的核心,其关键在于对行业周期性的把握.当前,中国企业对行业的周期性调整还比较陌生.而中集集团自创立始,就面对全球的集装箱制造行业的周期性变化,因此非常擅长对行业的周期性变化的研究.以北美挂车并购为例,中集集团通过研究,了解北美行业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变化,2002年就是周期性向下调整的时间段,此时并购最佳;而国内则正是半挂车运输模式在中国兴起的开端,因此选择该时点并购,既可以快速获得拥有最高技术及品质的美国挂车企业,又可以服务于中国市场的增长,充分利用中美之间的协同. 3.对破产重整周期的良好把握 企业破产重整需要时间,中集集团这几次并购都始于破产重整的后半段时期.以Ziegler为例,在2010年进入破产之后,中集集团于次年开始接触,同时国内许多企业如中联重科等也曾参与其中,但彼时是破产企业最困难的时候,生产经营正处于破产管理人的大幅调整之中;直到2012年底,企业逐渐稳定,经营逐渐走上正轨后,进行并购,可以大幅化解中国企业的风险.反观文章开头提到的庞大集团并购萨博企业的案例,其并购时点位于尚未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之前,说明其对海外破产重整法律陌生而导致失败. 4.对破产并购模式的高超利用 中集集团收购北美HPMonon,是充分运用了北美的破产法.在当时破产法第11章下,企业试图寻找出价高的企业,但担心由于时间过长而不利于中集集团北美战略的落实;为此中集集团推动银行出面,通过法定程序让企业进入第7章下的清算程序,既达到了自己的战略意图,又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对德国Ziemann、Ziegler的并购则充分显示了中集集团对破产企业资产型出售模式的运用.德国破产企业出售,尤其自身是跨国、多地点运行的企业集团时,为了吸引投资者,允许投资者挑选自身认为有价值的资产来收购.同时破产法也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债权人们有很大的自主权.中集集团这两笔德国并购就是采用此模式,尽管破产管理人是希望打包一次全部出售完毕,但中集集团巧妙地运用了资产收购的特点,成功说服破产管理人同意将部分资产(如西班牙合资企业的小股东权益等)剔除出交易包,这样中集集团就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同时,在德国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也不会产生劳工问题.根据德国民法典,企业员工跟随转让资产一并转移劳动关系,所以中集集团收购Ziegler的资产时,原有雇员都一并过渡到新的企业. 二、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并购案例的启示 (一)运作良好的破产重整产业链是关键 1.加快建设破产企业重整产业链 我国在2006年8月年正式颁布了《破产法》,但至今尚未形成运转高效的产业链.尤其是专注破产重整的专业人士匮乏,导致破产重整无法在经济调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德国为例,从破产管理人,到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生产制造企业的危机管理专家,这几个环节上都有众多专业人士参与把关,同时他们有着自己的行业协会,如欧洲最大的TMA,专门通过重整破产企业来获取自己的收益,因此在企业、债权人、投资者三者之间扮演者重要的角色.甚至还有专门收购破产企业再出售获利的“秃鹫”基金,相比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基本都靠IPO来退出并获利,国外的产业链条发育得就非常专业、丰富和完善. 2.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 第一,在《破产法》及相关劳动法等配套法律体系上,应对处于困境中企业的引导倾向为破产重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在该方面比较欠缺,譬如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支付.尽管这个标准跟德国的类似,但考虑到国外的人工成本显著高于我国,企业一般都不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中国缺少了经济杠杆的调节,迫使政府行政介入.第二,在具体的破产法方面,国外破产法规中值得借鉴的地方也很多:一是鼓励企业快速进入简洁的破产程序.在德国只要出现无支付能力,债务人就可以申请破产.但中国的破产法较为严格,即不仅是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还要求资不抵债.而且根据德国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在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期间发现公司出现严重困境且无法改善后,必须在三个星期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否则管理层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责任.这就进一步推动经营不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为破产收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二是建立快速解决 问题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我国破产法也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程序分为重整、和解和清算,而德国除去上述的“财务危机阶段外”,进入破产程序,只有“预破产”和“正式破产”之分.这两阶段期间,尽管决策是债权人会议,主要还是依靠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反观中国,一是破产程序较多,看似给债权债务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实际上不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拔行政色彩浓,完全由法院主导,而德国的破产管理人实施双轨制,即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都可以选择破产管理人.德国《破产法》第57条规定:“在选任支付不能管理人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选举另外一个替代所选任的支付不能管理人.只有在被选举人不适于担任职务时,法院才可以拒绝选任.”在法院指定后还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同意,保证了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第三,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我国目前还存在“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象,这些清算组多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反观国际上破产管理人都是个人出任.除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外,还涉及到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我国由法院任命,向法院负责,从法院领取报酬,债权人委员会对于破产管理人没有任何影响力,如果是清算组参与则面临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德国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自己的过失是负有赔偿义务的.尽管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方式如何,导致具体实践中难以开展. (二)熟练运用破产并购,推进企业落实发展战略 1.做好行业周期性研究破产重整 企业的出售日渐国际化,留给企业决策的时间很短,然而中国企业决策过程复杂,更需提早做好研究,尤其是周期性研究未雨绸缪.中国企业充分分享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高速增长,对于行业周期性的概念不强,故而往往不能在国外行业周期调整时出手并购. 2.充分掌握并购当地破产法律不同 国家的破产法律特点各异,企业制定并购策略时需要因地制宜.如本文提到的推动HPMonon进入破产法第7章,是点睛之笔.同时利用德国企业资产出售之际,对拟收购资产进行挑选的博弈,同样值得借鉴. 3.抓住破产契机,降低企业风险 破产企业处在企业最困难时,也恰逢企业问题及风险充分暴露时,这反而降低了收购的风险.另外在具体操作时,最好在破产管理人已接手并进行一定的经营调整之后再介入,此时风险会进一步降低.中国经济面临结构性调整,一方面国内不少行业产能过剩,另一方面更多企业走向海外,可以预见到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境内以及海外并购会持续活跃.希望中国的破产法律等能进一步优化,推动更多国内企业通过破产重整下的并购交易获得新生,帮助国内产业实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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