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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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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筹资标...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筹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012年,将我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政府补助标准增加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增加32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增加68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提标后,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4元提高到156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中,省财政补助标准增加54元,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174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各增加7元,由原来的各8元提高到各15元;个人缴费40元。筹资标准达到400元。 城镇居民医保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4元提高到156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中,省级财政补助54.4元(80%),州(市、地)县共补助13.6元(20%),使居民医保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75.2元提高到129.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40.8元提高到54.4元,个人缴费40元,筹资标准达到38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54.2元提高到108.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31.8元提高到45.4元,个人缴费110元,筹资标准达到420元;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89.2元提高到143.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46.8元提高到60.4元,个人缴费60元,筹资标准达到420元。 二、 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 2012年底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350万人以上,参合率达到97.5%以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5.4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4.79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0.61万人,使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6%。在参保扩面工作中要重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着力推进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等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及农牧区外出务工人员参加新农合,并注重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结转制度、省内异地参保制度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等便民利民惠民制度,继续完善新农合家庭账户制度,吸引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保参合,连续缴费,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三、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2012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即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分别由原来的8万元、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城镇职工医保由原来的22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增加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由原每人每年累计80元提高到120元,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由30%提高到50%。新农合门诊基金标准,由原人均55元提高到65元,其中家庭账户基金人均40元不变,门诊统筹基金由原人均15元提高到25元,主要用于22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的补偿和支付门诊一般诊疗费。 (三)调整提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5%、75%和85%分别提高到70%、80%、90%。同时停止执行居民医保政策中参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政策。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90%调整提高到70%、80%(州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采取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个人负担比例等方式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平均80%以上提高到85%。 (四)建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按城乡居民人均30元标准设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在统筹地区全面推行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1类大病二次补助制度,将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范围。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与新农合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四、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和费用即时结算 (一)加快推进付费方式改革。以付费方式改革为核心,完善医保对医疗费用总量的控制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进按病种(病组)付费,探索按人头、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门诊和住院统筹支付制度,推动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不断完善。一是按相关要求推行住院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工作,使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时按病种定额标准支付自付部分,统筹基金定额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按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二是22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新农合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城镇居民医保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设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比例报销。三是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在城乡居民医保中按病种限额、定额付费。四是坚持医疗保险周转金和医疗救助资金预付制度,2012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仍为80%、90%,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具体结算工作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 (二)全面推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本地区医保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经办服务平台,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医疗服务监控需求,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与管理工作真正实现网络化和数字化,实现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和精确管理。进一步完善以州级统筹、信息网络等为基础的统筹区域内城镇居民医保即时结算,推进省内跨统筹区域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到年底全面实现省内各统筹区域内与省内跨统筹地区间的城镇居民医保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并不断完善即时结算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继续实行城镇居民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省到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报)制度。加快“金保工程”建设进度,做好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省内医疗费用“一卡通”。积极探索跨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州(地、市)级统筹工作。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农合风险基金制度,按人均5元设立风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基金管理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总体规划,强化预算管理,将支出预算分解细化并与付费标准相挂钩,探索开展付费总额控制制度。推进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开展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险服务试点工作。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统筹基金的10%以内,新农合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居民医保基金用两年时间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到15%以内。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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