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8章:国际海上丶铁路丶航空货物运输法_[全文]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主编 徐春林、李玉香
清华大学出版社
复习思考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本章小结
81>(4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8(3 航空货物运输法
8(2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8(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8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8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8(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8(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和特性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
一港的跨国性合同。
从法律关系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1)它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
(2)它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
(3)它能约束第三者
8(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
租船运输方式主要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8(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承运人的义务
1) 承运人有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
2) 承运人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
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第二,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第三,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 3) 承运人有管理货物的义务
4) 承运人有损害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 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有请求权 2) 承运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3) 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 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利
(3)托运人的义务
1) 托运人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2) 托运人有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
3) 托运人有义务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
(4)托运人的权利
1) 托运人有货物装运的权利
2) 托运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
3) 托运人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8(1(4海运提单及相关国际法律规定
(1)提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提单的法律特性: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是代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2)提单的主要内容
1)提单的正面内容
主要包括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体积或重量、运费支付方式等项目。
2)提单的背面条款
主要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管辖权条款、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赔偿责任额限制条款、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等。
(3)提单的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有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按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分,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有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有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6)其他各种特殊提单,如略式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 (4)提单的使用
1)提单的签发
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
2)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
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通常所说的提单都是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3)提单的更改
4)提单的背书
5)提单的缴还
8(1(5租船合同条款
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因具体业务的货物类型、运输航线、贸易条件等而有所不同,通常包括
以下项目:
1)合同当事人
2)船舶概况
3)装卸港口
4)受载期与解约日
5)货物
6)装卸时间
(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是一项以租船期限为基础,详细记载租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各项洽租条件的运输契约。
一般定期租船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船舶说明条款、船舶所有人责任与免责条款、交船条款、还船条款、租期条款、租金支付条款、合法货物条款、使用及赔偿条款、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条款等。
8(1(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中国海商法
(1)《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A(提供适航船舶
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以便:
(a)使船舶适航;
(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B(妥善管理货物
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操作、配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货物。 2)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
货物运输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即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钩到钩”期间。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包括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
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无过失免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a)不可抗力或承运无法控制的事项方面;
(b)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方面;
(c)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第一项火灾;第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第三项是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d)总的无过失免责条款:承运人要援引这一项的免责权利时,必须举证证明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所致,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4)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a)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b)对于装运易燃、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
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c)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
7)索赔和诉讼时效
货物如有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在接收货物之前或当时,将货损通知书面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否则,不应被视为货物已按提单所述情况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明。的一切责任。 如果损坏不明显,则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任命《海牙规则》的规定。
(2)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明确善意提单受让人的法律地位
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
(a)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b)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讼法院准许期间之内,仍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准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赔偿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
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
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时的法律地位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1)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从港口到港口。
3)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
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4)关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
对此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在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所造成时,承运人才负
赔偿责任;如经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扑灭火灾中犯有过失致使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会,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
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
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特别提款权或者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其高者为准。 6)关于舱面货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因装在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向赔偿责任。 7)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实际承运人承运都有责任,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责任。
8)关于保函问题
该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 9)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第一,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第二,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
(4)中国海商法
1993年7 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共有15章278条,是我国目前调整海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
8(2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8(2(1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
目前,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和《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各国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
《国际货协》规定了货物运送组织、运送条件、运送费用计收办法和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因此对铁路、发货人、收货人均有约束力。
8(2(2《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协》规定,运单就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送合同。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交始发站。
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一切费用后,始发站在运单及其副本上加盖发站日期戳记,证明货物业已承运。
运单一经加盖戳记就成为运输合同生效的凭证。
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全程附送,最后交给收货人。
运单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又是铁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送费用和交货的依据。运单副本是卖方通过有关银行向买方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
2)运输合同的变更
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变更一次运输合同,而且在变更运输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
A(应执行变更运输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 B(这种变更违反铁路营运管理时。
C(与参加运送的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所抵触时。
D(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的到达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支付这项变更费用者除外。
(2)铁路承运人的责任
1)铁路的基本责任
《国际货协》规定,按照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对货物负连带的责任 铁路应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达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于货物运输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产生的损失负责。
同时铁路还应对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在运单上记载并添附的文件的遗失后果负责,并对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有关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的后果负责。
2)铁路的免责事项
A(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B(由于货物特殊自然属性,以至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烂或类似的后果。 C(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者。
D(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
6>
E(由于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的损失。
F(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指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G(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时无法从其外部发现。
H(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
I(由于发货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办理特殊条件货物承运时。
J(由于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途中损耗。
K(此外还规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况而使铁路未能将货物按规定的运到期限运达时,铁路也可免责:发生雪(沙)灾、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因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令,发生其他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以政府规定的时间为准。
3)铁路的赔偿限额
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数额。 对于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铁路的赔偿金额应按外国出口方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时,铁路应按声明的价格予以赔偿。
8(2(3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托运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支付运费
2)受领货物
3)变更运输合同
8(2(4索赔与诉讼时效
有关当事人向铁路提出索赔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货物全部灭失时,可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副本,也可以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副本或提单。
2)货物部分灭失、毁损或腐烂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和铁路在到达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3)货物逾期运到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
4)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副本或发送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 铁路自有关当事人向其提出索赔时,须在180天内审查请求,并予以答复。
有关当事人依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索赔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九个月内提出。
8(3 航空货物运输法
8(3(1. 航空法的概念
8(3(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8(3(3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以及责任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作了规定。我国于1958年加入该公约。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
主要是把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额提高了一倍,简化了运输凭证,取消了对货物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规定。
(3)《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1)引入“特别提款权(SDRs)”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个特别提款权(大约相当于20美元)。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改成“客观责任制”。 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8(3(4《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A(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华沙公约》)
B(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海牙议定书》)
C(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海牙议定书》)
(2)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的概念和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A(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B(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C(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
D(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E(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F(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2)航空货运单的分类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航空运单可分为两大类:
A(航空主运单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
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B(航空分运单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 3)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规定空运单的三份正本应由托运人填写,在实践中空运单也可要求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发。
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
(3)托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华沙公约》)
2)托运人的义务
由于单证不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他。(《华沙公约》) B(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华沙公约》)
C(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7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华沙公约》)
(4)承运人的责任
1)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华沙公约》)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华沙公约》)
3)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华沙公约》) 4)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 (5)承运人的免责
1)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所引发的损失。
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以外的人包装不善。
3)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和过境有关的行为。
(6)索赔期限和诉讼期限
1)如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是货物,最迟在收到
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如有延误,应最迟在货物交收件人自行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异议。
2)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赔偿的起诉权。
8(4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8(4(1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2)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4)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4)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应注意的事项
8(4(2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产生的背景
(2)《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1)名词定义的规定
2)多式联运公约的适用范围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4)多式联运单据
5)发货人的责任
6)索赔与诉讼
8(4(3贸发会议及国际商会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多式联运单证
1)多式联运单证的含义
2)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2)责任基础与责任内容
规则采用了典型的“网状责任制”原则。
在全程运输过程中包括海运的情况下,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海运中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引水员或其他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或没有承运人的实际错误或知情的火灾引起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负责任。 (3)责任限制
8(4(4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2)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公约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A(公约的适用范围
B(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C(索赔与诉讼时效
2)《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该规则的中心内容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本章小结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类型,国际货物运输法主要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等。其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最常用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运输单据的法律效力和作用、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国际公约分别是:《海牙规则》、《华沙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复习思
考题
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金融学机考题库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思考题答案朝花夕拾考题答案excel基本考题
1(《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简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两个,
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5(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哪些条件,
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