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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08-30 10: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程序,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注重效益、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省本级下达的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

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08-30 10: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程序,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注重效益、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省本级下达的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可支配财力;(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3)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支出用途包括: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交通运输等专项支出,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文化体育与传媒等事业发展专项支出,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政府运转专项支出,预备费等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核,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加、追减,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核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 (一)省直各部门所属的预算单位依据《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项目支出申报管理标准文本》格式,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行业、部门发展战略的需要,设立专项支出项目,并经预算单位初步审核排序后建立预算单位三年项目库。 (二)预算单位根据三年项目库编制单位三年项目支出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审核排序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 门对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排序汇总后入库,形成部门三年项目库,并根据三年项目库编制部门三年项目支出计划上报省财政厅。 (三)专项资金在立项的过程中,各预算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要根据行业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项目、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强、数额较大等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论证,形成相关可行性报告作为项目申报的依据。各部门预算单位要按要求细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对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要列明支出的大体方向和范围,并附相关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 (一)预算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立项过程中,要对本单位编制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实效性等因素进行排序。 (二)省直各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项目支出计划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实效性等因素进行排序汇总后形成部门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 (三)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四)省直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计划的审核负责,建立实施规范的单位上报项目支出计划经办人、审核人责任制。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项目的重要性、实效性等因素进行排序后入库,形成财政厅三年项目库。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和三年项目库编制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和后两年项目支出计划。 省财政厅在以下情况下要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计划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省直各部门上报的项目支出计划中涉及到一些工程类、技术含量较高或数额较大的项目支出计划未进行专家论证; 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项目支出计划专家论证过程或结果有疑义或认为论证级别不够; 重大事项按照《省财政厅财政决策论证听证暂行办法》进行论证和听证后再予决策。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审核、排序后形成的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向分管副省长(指分管此项资金和工作的副省长)汇报审定,然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议,报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如有高速再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代会审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滚动管理。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经过评估论证,但受当年财力规模所限未能安排的部分重点项目,作为结转备选项目,经商省直部门后,滚动到预算次年项目库中管理,并给予优先安排。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因超收等原因增加财力拟安排项目支出时,在项目库预算次年项目中按排序情况,提前到预算年度追加安排。年度执行中对没有入库的专项资金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按照追加预算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下达 第十条 按照《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则》的要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要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批复到省直部门。 已经落实到具体部门或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省财政厅确保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批复到省直部门。 没有细化到具体部门或项目的资金,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尽快细化支出项目,省财政厅加以督促落实,原则上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批复下达,对因季节性支出或必须按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数额等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日期批复的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内的11月中旬以前批复; 因与中央专项配套或与中央专项统筹安排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批复的专项资金,省直各部门要明确使用方向,省财政厅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待中央专项下达后,在30日内批复; 其他待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要在与省直各部门充分衔接、审核论证的基础上,抓紧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年初待分配的专项资金下达(指没有细化到具体部门或项目的资金)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时,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报分管副厅长审批,厅长审定后,再起草指标文件下达。 下达待分配资金涉及重大项目的,根据《省财政厅党组决策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议事规则(试行)》和《省财政厅财政决策论证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年初预算安排未批复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要在11月20日之前下达预算指标。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在11月20日之后下达的,由部门预算管理处提出申请或说明,报主管副厅长、厅长审定,并抄送预算处、国库处。对当年不能下达预算指标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转为财力统筹安排,对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下达预算指标需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处要在11月20日前提出需结转的专项资金内容及主要原因,报分管副厅长、厅长审定后,送预算处汇总结转下年。上述结转的专项资金必须在下一年度及早下达,严禁跨两个年度结转。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早做好中央专项资金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拟定、论证等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及时分配下达。除中央补助文件下达滞后等特殊原因外,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分配下达。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加、追减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加 (一)省直各部门预算年度需安排的专项支出,原则上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专项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等特殊原因需要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在追加预算限定的范围内办理。 (二)追加预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以重大政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省政府重点专项;预算执行中因超收等原因增加财力用于安排项目支出。 (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的基本程序及相应职责: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加由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主办,基本支出预算的追加由预算处主办。省直各部门要在预算追加限定范围内(其他不予受理),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追加的申请,提供与预算追加有关的资料。 省财政厅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审理省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以追加预算专报形式,按程序上报主管财政副省长审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对省直各部门直接报送省政府或省领导追加预算申请的正式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对非正式公文,由办公厅转产省直各部门,待形成正式公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追加预算实行分额管理审批制度。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厅长审批;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政副省长审批,其中追加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长审定。 (五)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条会议已有明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追加支出事项,省财政厅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省长直接批准安排的支出,省财政厅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六)预备费的使用,按国家《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由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省长审批,或由省长直接审批。 (七)按程序批准的预算追加项目,由厅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按工作职责分工起草正式指标文件下达追加指标。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减 (一)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追减的范围: 对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影响等因素造成的收入减收,可支配财力减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短收;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短收;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入短收;已列入当年预算的支出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予以取消;技术原因等其他原因。 (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追减的程序: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追减由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主办,基本支出预算的追减由预算处主办。省直各部门要在追减预算限定范围内(其他不予受理),向省财政厅报送追减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减预算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影响等因素造成的财政可支配财力减少要求预算追减,要按照相关程序的规定报省政府审定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对因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短收等原因要求预算追减 ,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根据收入的实际入库及年初预算计划情况,并经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审定后确定短收数额。 按程序批准的预算追减项目,由厅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起草正式指标文件下达追减指标。 第六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财政厅国库处根据《辽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批复预算和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等民表况拨付专项资金对预拨款事项按《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本级财政预拨资金和对市财政资金借款管理程序的通知》(厅办发(2005)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 (一)对年初批复的专项资金,国库处要按照预算编制的项目内容及资金用款计划及时拨付。 (二)对预算执行中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年初待下达的专项资金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在预算指标下达后,自接收资金用款计划5个工作日审核、批复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并按批复的用款计划执行。 (三)对省下达各市(县)的补助资金,国库处按照《省对市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省对县(市)财政直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县)财政的资金调度工作。 对经常性的转移支付补助,商预算处等处室,研成年度拨付意见,经厅长审定后,按月均衡向市财政调拨国资金;对一般性的专项补助资金,打捆研究,按月调拨;对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大额应急资金,要确保即时调拨。 第十八条 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应拨款项,截止到当年12月25日前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紧密结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的项目选择,重点选择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数额较大、对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项资金,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比较明显的大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客观真实的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在项目立项、实施及完工后的各个环节,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项目特点,选择重点项目,采取财政厅组织实施、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或由财政厅与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等方式,抽调专门人员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约束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路不定期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 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他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达不到预算效果的,要责令停工,财政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和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政厅内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各个环节审核经办人、分管副处长、处长的工作职责,对责任人履行审核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监督局具体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凡由于工作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均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所分管预算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预算没有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上报,出现漏报、虚报预算收支问题造成重大损失; 由于项目论证不够充分、内容不够细化,所编报项目预算数额与最后审定数相差较大造成不良影响; 年初中央或省已有政策规定,由于工作疏忽没有纳入年初预算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执行中申请追加预算; 在财政监督检查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审计出的已完工项目出现资金安排不当,存在过错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以前发布的文件或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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