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P0707SS 船舶安全作业程序修改号 1.0 页次 35附件18 编号SQI0707/18
Guidelines for under keel clearance
富余水深的规定
一、富余水深的定义:(UKC definition:)
船舶在浅水航行时,为保证船舶安全和航行畅通,应使水深超过实际吃水并保持有一定的安全余量。这个安全余量通常称之为富余水深。
UKC=H+H t-D
UKC:富余水深
H:海图水深
H t:根据潮汐表推算的当时当地的海图基准面上的潮高
D:静止时船舶的实际最大吃水
二、确定富裕水深应考虑的因素:(The following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while making the UKC)
船长在考虑浅水水域航行时所需最低限度的富余水深时,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船体的任何部位都具有不会与海底相接触的安全间隙,必须考虑以下因数:
1.海图水深的测量误差,国际上测深的误差标准为:水深0-20米,允许误差0.3米;水深20-100
米,允许误差1.0米;
2.当时当地的基准潮高的误差。
3.大气压变化对海平面高度的影响,每变化1HP,水位相应变化1厘米。
4.直线航行时会导致船体的下沉,
5.海水密度的变化
6.波浪使船体产生纵摇、横摇、垂荡而引起船舶吃水的变化。
7.考虑硬性底质与软性底质的差异,富余水深在岩石底应估算入60厘米,在砂底应估算入30厘
米
8.河流、或潮流、或风浪大的航道,局部海底起伏状况会因泥沙的走动而变化
9.考虑为操作船舶而抛下的锚的高度
10.考虑主机冷却水的吸入口
11.为船舶能得到有效和安全的操纵而需要的富裕水深
12.其他可能的因素
在确定所需的富裕水深时,以上的因素应综合考虑,而不是机械地相加。
三、一些水域的富裕水深规定(UKC for certain water areas):
1.进出阿姆斯特丹港、鹿特丹港、安特卫普港,应保持的富余水深为:在开敞水域,为吃水的20%,
在港外航道为15%,在港内航道为10%。
2.通过马六甲海峡、新加坡海峡时,应保留至少1.5米的富余水深。
3.进出上海港南水道时,应保留至少0.6米的富余水深。
4.进出日本濑户内海主要港口的富余水深应为:吃水在9米以内的船舶取吃水的5%;吃水在9-12
米的船舶取吃水的8%;吃水在12米以上的船舶取吃水的10%;水岛港石油泊位取吃水的10%+50厘米。
5.任何时候船舶应保证有足够的富余水深。但无论如何,在任何时候、任何水域富余水深都不得
少于60厘米或小于当地港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