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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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青岛市市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和黄岛区七区~具体界线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的行政界线相吻合。
第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布局、适用卫生、设施规范、经济美观、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符合《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00—2010年,》的要求。 第四条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的原则。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他类别。 第五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由若干经营者组成~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规模类别、配置标准与建筑形式
第七条 市区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类别~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划分为二类:
一类:区级中心农贸市场 服务半径1000米以上~服务人口3—5万人,
二类: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 服务半径1000米以下~服务人口1,3万人。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可按240M2/千人,服务人口,标准配置~并根据《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00-2010年)》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各类农贸市场具体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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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筑面积指标,M2,
新区建设 旧城改造
建筑形式
室 内 棚 顶 室 内 棚 顶 类别
区级中心农8000~106000~806000~805000~70贸市场 000 00 00 00
居住小区级2000~502000~401500~401500~30农贸市场 00 00 00 00
注:城市郊区、乡镇、村庄改造农贸市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农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指与其他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简易农贸市场,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00-2010年,》的总体要求~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农贸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配建的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旧城改造配建的农贸市场~根据用地条件以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为主,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建设农贸市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农贸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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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式、棚顶式农贸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55,~绿化率宜控制在10,,15,~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交通组织合理,连体式农贸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同时报批。
第十五条 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M。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高不应低于4M。
第十六条 市场进、出口处应设不锈钢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M。
第十七条 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进出大门不少于2个~大门净宽不小于3.6M~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周边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M~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农贸市场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建共用停车场~农贸市场的停车场配置按以下标准:
1(区级中心农贸市场 0.5车位/100M2
2(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 0.3,0.4车位/100M2
第五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给排水设施除应遵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1(给水干管管径不宜小于40MM。
2(经营水产、熟食等的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计量。
3(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布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他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0×300MM~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应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除~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
4(污水管可采用铸铁管或水泥管~铸铁管管径应不小于150MM~水泥管管径应不小于200MM。
5(为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M。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除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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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用电容量按30~50W/m2的标准配置。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宜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水产、鲜肉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一只。 3(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4(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灯具、插座~根据经营户不同需要按装并装表计量。
5(市场内电气管线宜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线宜采用聚乙烯管材~埋地管线宜套钢管敷设。
第二十一条 室内农贸市场宜设采暖设施~棚顶农贸市场周边宜设防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室内农贸市场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P1097—CJJ14087,。棚顶式农贸市场应在周边设置~步行距离不应大于50M。
2(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3、区级中心农贸市场内须设置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可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需要。
售货台宜采用标准配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宜采用1200,1500MM~宽宜采用700,800MM~高度宜为700—800MM。,参见附图, 鲜肉和熟食类宜采取封闭式营业房~营业房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在鲜肉售货台前部或后部设置直径50MM不锈钢架子~便于经营挂肉。 第二十四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应采用整洁、易清洗的贴面~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材料,内墙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1800MM。 第二十五条 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应统一使用标准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二十七条 市场应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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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归市有明显标志。
市场内宜设置告示栏~宣传橱窗~中心菜价宣传黑板。 市场内宜设置有线广播~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电子价格行情屏幕。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应设立服务台,投诉处,、复秤处、开水房、寄存处、配电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第三十条 本建设标准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市场建设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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