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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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业务行为,充分发挥本中心投融资平台作用,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中心开展业务的所有股权基金。
第三条 股权基金开展本中心业务,需成为本中心会员,并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中心会员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和相关制度。
第二章 股权投资和转让
第四条 股权基金可利用本中心提供的平台和服务,实现对本中心的股份报价转让公司、股份托管公司及企业储备信息库中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转让退出。
第五条 本中心将发挥其优势,持续建立并维护企业储备信息库,不断提高企业储备信息库的数量和质量,为股权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第六条 本中心的股份报价转让公司进行定向增资时,本中心将通过引导企业增强引进股权基金的积极性,发挥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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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纽带作用,推荐有意愿的股权基金优先参与增资。
第七条 本中心向股权基金推荐投资对象时,双方应签定项目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八条 项目确认书签定后,本中心根据股权基金的投资计划和推荐公司的融资计划,定期组织推介会。
第九条 项目确认书签定后,本中心负责组织股权基金对相关公司开展投资调研活动。
第十条 股权基金应鼓励其投资的未在本中心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本中心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第十一条 股权基金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投资后,应帮助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法理,实现规范运作,使其能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
第十二条 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未在本中心进行股份托管的,股权基金应在投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送项目投资反馈表,以便本中心全面掌握股权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资金募集
第十三条 股权基金可利用本中心提供的平台和服务募集投资资金。
第十四条 股权基金通过本中心募集资金,应与本中心签定项目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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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项目确认书签定后,本中心根据股权基金的资金募集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参与股权基金的募资推介会。
第十六条 项目确认书签定后,根据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的需求,本中心负责组织其参与股权基金的投资调研活动,了解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
第四章 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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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权基金通过本中心平台投资和转让股份报价转让公司股权的,按本中心业务规则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十八条 股权基金成功投资项目确认书中的推荐公司后,应按投资金额的2%向本中心交纳投资服务费用,于项目确认书签定时确认。
第十九条 股权基金通过本中心提供的平台和服务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后,应按募资金额的3%向本中心交纳募资服务费用,于项目确认书签定时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股权基金开展本细则外的业务,由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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