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章 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X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类型
第五条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自然人独资)。
第六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设立时缴付数额(万元)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货币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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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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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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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公司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
(五)向公司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及代持股权转让个人说明个体户股权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八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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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九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