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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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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条文说明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二零零五年一月 目 录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5 2.1 分类 2.2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2.3 任务 3. 综合利用规划…………………………………………..…….7 3.1 水体功能确定 3.2 岸线分配和利用 3.3 滨水区控制 3.4 水系改造 4(保护规划………………………………..……………...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条文说明 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二零零五年一月 目 录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5 2.1 分类 2.2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2.3 任务 3. 综合利用规划…………………………………………..…….7 3.1 水体功能确定 3.2 岸线分配和利用 3.3 滨水区控制 3.4 水系改造 4(保护规划………………………………..…………………….13 4.1 三线界定 4.2 形态保护 4.3 水质保护 5. 工程规划………………………………………………….….18 5.1 水源工程 5.2 防洪排涝工程 5.3 水运及路桥工程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我国是一个多江河、多湖泊的国家,共有湖泊2759个,总面积达9.1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0.95%。近年来,位于城市内或城市周边的水体和水系空间资源出现了超强度开发和无序利用的现象。一方面,城市内部和周边的水体常常成为纳污载体,受到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染,另一方面,又因其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景观条件,吸引了大量的开发建设行为,许多滨水区被大量用于私有性的住宅开发造成滨水地区开发强度攀升等问题,不仅给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造成障碍,而且,未能形成滨水空间良好的共享格局。 因此,建设部规划司于2000年正式批准《国家水系规划规范》编制,拟针对水体和水系空间的利用和保护,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指导各地的水系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规范利用和保护城市水系的行为,保证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的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1.0.2 城市水体及水系空间环境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是体现城市资源、生态环境和空间景观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城市总体空间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水系规划既要满足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同时又影响着城市总体空间结构的发展模式和方向,因此提出将水系规划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展开,构建与城市总体建设构想相辅相成的水生态环境空间系统,实现城市建设和水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进而创造出生态优良、文明繁荣、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发展格局。 对于已经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应该展开以水系为主体的专项规 1 划,本规范也同样指导单独进行的水系专项规划。 1.0.3 水系规划对象的确定强调四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以城市规划区内的水体为对象。水系是一个区域性的有机体,特别是江、河一类的水体更与周边城市有着十分密切的上下游关系,但各个城市的水系规划也不能无休止地延伸到非本城市管辖的范围之外。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实施规划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因此水系规划的编制应以具有法律地位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水体为主要规划对象。 二是水系的区域关系。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规划区范围时应充分考虑水系的区域关系。对于总体规划有待修编的城市,水系规划的范围应根据各城市的水系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考虑水系的区域关系之后,确定一个适宜的规划范围。 三是以各类地表水为主。在规范编制的过程中,进行过多次地下水是否纳入规划的争论,最终的结果是以地表水为主。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地下水的详细资料在一般情况下比较难以取得,为避免等待地下水资料而耽误了水系规划的时机,因此决定以地表水为主要对象。但是,鉴于地下水是更为重要的生存性资源,建议已经具有地下水资料的城市,也应将地下水纳入到城市水系规划之中。 四是可以考虑不编制水系规划的城市。考虑到南方城市水量和北方城市的不同,如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水体数量特别小的城市就不必展开专门的水系规划,可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完成。 1.0.4 城市水系的规划布局,重点要处理好几个空间关系: 一是水系与城市绿化空间体系的关系。水系和城市绿化系统一起,将形成城市总体空间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城市总体框架虚实相生的“虚空间”体系,起着重要的生态作用,尤其要处理好水系与绿化体系之间的关系,形成相融相生的水系生态绿化体系。 二是对水系与环境质量的保护与控制,这必须充分考虑水系与城市给排水系统的完善衔接,并充分考虑采用更先进的、生态性的水处理方式,降低成本,提高处理效率。 三是对于水系丰沛的城市还可进一步考虑水系网络的连通和衔接,激活水系,强化水系的自净能力,同时,形成连续的水网游览线路,提升城市游憩和旅 2 游功能。 结合水系的空间和生态特征,可以将水系空间按照从水到岸的保护思路,通过水体,岸线(滨水带),滨水空间(陆域)的三个圈层来进行保护,并提出具体水生态保护措施。 滨水空间(滨水陆域) 滨水岸线 水体 三层次规划概念图1-1。 1. 第一圈层,即水体,是核心层,是以水域控制线为基准线。是水系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点。 2. 第二圈层,即濒临水体的岸线,是界于水体常水位和最高控制水位之间的空间,还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适当延伸和拓宽。是水系生态绿化建设与修复的重点,也是滨水功能设施布局的重点。 3. 第三圈层,即濒临水体的陆域地区,是进行城市各类功能布局、开发建设以及生态保护的重点地区。 水系规划必须统筹兼顾这三个圈层的生态保育、功能布局和建设控制,岸线和滨水地区功能的布局必须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避免相互影响。 2003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3年5月颁布了“生态省、市、县建设指标”等指导性文件。可以说生态理念日益深入到城市建设的各个环节,水系空间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最为重要的载体之一,其规划控制必须体现生态优先的理念。 水系空间生态优先的理念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水系原生态空间的保护。二 3 是防洪、交通等基础设施设置对自然环境的尊重。三是对水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来说,水系空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抚育成为世界各国各城市在进行滨水地区规划的首要考虑因素,水系空间的生态性成为衡量一个滨水地区设计的重要的标尺,许多的优秀案例都体现出对滨水区原生态的关注和重视,最典型的是加拿大多伦多安大略湖滨岸线的建设,为避免给湖滨地区带来更多影响,仅沿湖建设了简朴的自行车和跑步道,绿化建设也保持了原有的植物物种,使人的活动对原生态物种的影响降到最低,形成了人与自然共享的空间。又如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为解决严重的洪水泛滥而实施西姆斯河道整治项目,经过研究后,否决了原先浇筑混凝土护岸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而形成了集防洪设施、自然公园、交通缓冲走廊、野生动物保护区,生态湿地污水处理区和物种繁殖区为一体的生态型滨水区。 水系空间是城市最为宝贵甚至是稀有的空间资源,让全体市民共同享受水系空间不仅有社会效益上的考量,而且有经济效益上的考量,因此在规划时确保水系的共享性是一个重要原则。 水系空间的公共性一方面表现为权属的公共性。这一直成为世界各滨水城市高度关注的问题,为避免水系空间被个体或集团占有,很多城市对此实施了非常严格的立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确保滨水空间为广大市民所共享。 水系空间的公共性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功能的公共性。在滨水地区布局公共性的设施有利于促进水系空间向公众开放,并有利于形成核心积聚力来带动城市的发展。成功的案例如美国巴尔的摩、悉尼情人港等滨水地区的建设。 水系空间是典型的开敞空间,往往给滨水的建筑留出了开敞的、尺度适宜的观赏距离,为集中展现建筑群体的整体形象提供了优越的条件,成为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环节,因而水系规划不应仅仅限于水系物理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还应充分体现规划对水系空间景观体系的引导和控制,塑造出优美、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形象。 1.0.5 作为城市短缺性资源的控制规划,其规划期限应至少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从某种程度上,水系资源是一个城市永久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因而水系规划应该在总体规划期限的基础上进行更加长远、甚至是永久性的谋划,针对 4 重要的水体、水体功能和重要的岸线、滨水地区提出长远的控制管理措施。 1.0.6 与水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很多,包括给排水规划、航道规划、防洪规划等,均有十分完备的国家规范标准。本次水系规划规范主要强调水系规划与这些专项规划的衔接关系。 2 一般规定 2.1 分类 2.1.1 水体的分类有多种,除按形态和水质分类外,还有按功能、营养程度等分类,但在实际规划过程中,水体往往同时具有多种功能,难以进行综合统计和对比;水体营养程度是表征水体受污染的类型,在目前的规划阶段还没有系统的方法和理论加以分析并采取针对性对策,同时,相关的研究也表明,水体水质与营养程度也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以形态和水质作为分类的标准更具有实用性。目前各地对水体的统计和分析也主要从形态进行分类,从水质进行评价,因此,以形态和水质进行分类也具有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水体的形态十分丰富,但分类过多不利于制订基本的保护利用对策和措施,因此根据其基本的特征分为江河、湖库和港渠三大类,江河以线性、自然为基本特征,湖库以面为基本特征,港渠以人工和易于控制改造为基本特征。 水质的分类按《地表水水质标准》仅有五个类别,在实际规划过程中很多水体,特别是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水质往往达不到地表水中?类水体的标准,但其仍然具有或者必须承担一定的城市功能,因此,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劣?类。 2.1.2 水系岸线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分类方法,从水系的利用与保护出发,按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可参与程度分类有利于制订针对性的对策和指导意见。 生态性岸线是以保护为主的自然岸线,需要严格限制人类的参与和活动的强度; 生产性岸线主要为满足城市正常的交通、船舶制造、取水工程等工程和生产需要,这些工程和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岸线资源,包括港口、码头、趸船、船舶停靠、桥梁、高架路、泵站、排水闸等设施,生产性岸线按其工程和生产需要有 5 排它性。 生活性岸线主要满足城市景观、市民休闲、娱乐和展现城市特色的需要,生活性岸线是公共岸线,应该对公众开放。 2.1.3 广义上的城市滨水区就是城市中陆域与水域相连的一定区域的总称,本条文指明在城市水系规划中只研究滨水区中与城市建设活动有关的部分范围,其范围应与“城市地形条件,铁路道路线条物理障碍相一致”(《城市滨水区开发》道格拉著)。本条阐述观点相同。 2.2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2.2.1 城市水系规划由于要协调水体自身不同功能之间、同一水系不同水体之间、水体与岸线之间和水体与滨水区之间的多种关系,因此,掌握相关资料是多种关系协调是否科学合理的基础,也是城市水系规划能否达到其编制目的的保证。 由于城市水系的构成和特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的城市水系规划也有不同的侧重点,因此,基础资料的收集需要拟订调查的提纲,通过调查提纲来体现规划的重点,并以此进行收集、统计和实地调查工作。 2.2.2 城市水系规划的基础资料范围广、涉及部门也比较多,进行适当的分类收集有利于提高资料收集的针对性,避免重复收集。 基础资料收集要反映规划的目的,要能够保证规划过程中的相关规划安排能够有基础数据支持,资料的深度要满足规划要求。 2.2.3 城市水系的现状分析和评价是对城市水系进行合理安排和确定保护级别、措施的依据。现状分析和评价要力求全面,应包括水体、岸线和滨水区等影响水系功能的多个对象,其中,水系在城市中的地位分析是重点。 城市发展阶段与水系的利用和保护密切相关,城市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对水系的利用需求,同时也直接影响对水系保护的能力,因此,对城市发展阶段的分析和判断是水系规划不可或缺的内容。 水体、岸线和滨水区利用现状评价对水系规划也具有直接的影响,能够找到问题、发现优势。 由于水系在城市中的生态功能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建设生态城市也逐步 6 成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引导城市发展的方向,因此,分析城市水系在区域生态系统中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水系价值的认识。 2.3 任务 2.2.1-2.2.4 水系规划的任务与组织编制的部门有很大关系,各个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管辖或管理范围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就完整的水系规划而言应该包括利用、保护以及保证利用与保护的工程体系三个主要方面。 水系如果不能在城市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就没有保护控制的必要,同时,不同的利用方向需要不同的基本条件,因此,水系规划首先应该合理制订水系利用规划,需要确定水体功能、岸线的分配以及滨水城市功能区的功能等城市利用水系的各个方面。 3 水系综合利用规划 3.1.1 水是城市起源和发展的命脉,城市水体对城市运行所提供的功能是多重的,城市饮用水的供给是城市生存的基本条件,航运和滨水生产功能是城市发展甚至兴旺的基础条件,排水调蓄功能是城市保持正常有序的基本条件,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生态调节和保育功能是保持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品质的基本条件,行洪蓄洪是保证城市防洪安全的基本条件,景观游憩是促进城市特色塑造和人居水平提升的基本条件,这些功能必须在城市水系规划中得到妥当的安排和布局,不可偏重某一方面,而疏漏了另一方面的发展和布局。 3.1.2 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一般来说应保持原有的水体功能,特别是该水体作为饮用水源、生态水体等功能的时候,若需调整水体功能,则应慎重决策,必须经过专题研究之后,再进行相应的水功能调整。 水体功能往往是多重的,例如汉江就同时兼具水源、航运、生产、排水、生态、景观等多重功能,但其核心功能为水源和航运,其余功能的确定应以不影响这两项功能为原则。 在水体的诸多功能当中,首先应确定的是城市水源地功能,优先划定城市水源地的范围,予以严格的保护,以确保城市用水安全。对城市水源水体,应当尽量减少其他水体功能的布局,避免对水源水体质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湿地资源,尤其是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的水体水域,是整个城市生态环境 7 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尺,其原生态环境应该受到绝对的保护,在一定的程度上,应严格控制该水体再承担其他功能,包括游憩功能的确定均应进行充分专项研究和环境保护评价,确保这类水体水域的生态环境不受到将导致其质量下降的任何干扰。 水系各种功能之间既可能相互促进,也可能相互矛盾。例如雨水调蓄和渔业养殖的矛盾一直是困扰城市排渍的核心问题,为保证雨水调蓄效果,水面的常水位要比最高水位低0.5-1.0米,然而,作为养殖水体,要求水深变化尽可能的小,导致湖泊的常水位往往高于设计控制常水位,使湖泊调蓄能力大为降低。因而行洪蓄洪的水体,在其功能设置的时候,不宜设置对水位产生额外影响的水体功能,例如水产养殖。 航运是支持城市发展的重要功能,许多城市即是以水运的发展而兴盛起来的。尽管上世纪下半叶城市航运经历了一个较大的衰落过程,但近年又出现逐步复兴的趋势,对于长距离、大运量且对时间要求不是特别紧迫的货物运输来说,水运体现出了十分明显的成本优势,又由于其较低的能耗而成最具有生态效应的运输方式。因而在水系规划中,对凡是具有航运条件的水体,均不应随意占用和破坏其航运条件,对有条件但暂时不能开发其航运功能的水体,也应充分预留其未来作为航道和停泊岸线所需的水域。 一定规模以上的水体,均具有调节温度、湿度甚至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城市中有的水体由于规模较小,加上滨水建筑紧贴其周边建设,使得这些水体几乎丧失了其生态性的功能。对于规模较大以至会对城市温度、湿度等气候因素造成影响的水体,无论在城市建设密度有多高的情况下,都应认真考虑如何保护这些水体的生态功能,对水体及其周边的建设给予严格的控制,必要时还应拆除部分影响水体生态功能发挥的建筑。 位于城市主城或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确保其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这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这类水体往往是城市中难得的具有生态绿化功能的开敞空间,开敞空间具有很好的景观效应,可使水体周边的建筑景观得到完全的展现;二是游憩功能的设置有利于水体生态功能的充分发挥,为市民提供不可多得的城市生态绿化游憩空间。 城市排水工程应尽量利用位于城市分流排水区范围内的湖泊等水体,发挥 8 其调蓄排蓄的功能,这样可充分发挥土壤的吸水作用,即具有生态效应,又有利于节约地下排水管网的投入和建设。 3.1.3 受城市人工控制的水体多数为湖泊、港渠等水体,一般情况下水位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水涨水落对城市周边的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丰水的城市,对周边城市建设的基本标高的确定几乎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水位的控制是有效和合理利用水体的重要环节。 在水位确定中,最为重要的是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通常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进行合理确定,但也必须同时充分考虑周边已建设用地的基本标高情况,一般情况下,调蓄水体与城市排水管网相通,如要起到调蓄的作用,必须能是城市雨水和污水能够顺利排入水体,由于城市的排水管网覆土一般不小于1-1.5米左右,因此,调蓄水体的最高水位应低于城市建设标高1.5米以上,才能满足一般的调蓄需要。 城市水体的景观功能往往与其他功能相结合设置,若该水体以景观功能为主导,为保证游憩安全和便利,此时水位确定的重点便是水位高程变化控制,因为较大的水位落差不仅不利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而且也会带来较大的岸线建设投入。一般情况下景观水体的水位变化控制在0.5米左右比较利于进行岸线景观建设。 江、河等流动性较强的水体,以及规模较大的湖泊、水库等水体,其水位就比较难以控制。对于这种水体,根据水文监测站常年监测的水位变化情况,明确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历史最低水位和多年平均水位三种水位情况,以利于周边建设用地的建设标高等指标的确定。 对于江、河等流动水体,由于其水位变化较大,往往具有防洪要求,水系规划必须明确这些水体的设防水位、警戒水位和确保水位。这些水位的确定,是周边防洪设施和建设标高确定的基础。 3.2.1 这一原则强调城市给水工程的优先性,无论什么类型水体的岸线分配,均应该体现这一原则,确保城市用水安全。具体控制要求详见国标《城市给水规划规范》。 在有航运功能的水体中,深水岸线是停泊重量级船舶的宝贵资源,水系规划应优先确定深水岸线的水深、长度、范围和等级,确保深水岸线资源得到有效 9 的利用和确实的保护。 生产性岸线由于其较强的人工介入和干预的特性,容易对位于生态保护区的水体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是具有湿地功能的水体,往往支撑着大量原生水生生物等稀有物种的生存,这些生物对人工的影响因素十分敏感,因此应尽量避免布局生产性岸线,若确需布局生产性岸线的,应该对该生产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之后,方可在规定的岸线分配指标范围内进行布局。一般生态保护区内的生产性岸线多为必不可少的航运等水上交通设施。 风景区具有一定的游览、观光、休憩和度假等功能,具有一定的人流量和参与程度,因此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相对纯粹的生态保护区有所不同,风景区还特别强调绿化和景观的建设。在风景区的水体,应充分考虑景观、生态、绿化、游憩等多方面的功能,在岸线分配上,也应充分与水体功能相互呼应。因此,风景区内水体的岸线分配优先确保生态岸线达到50,左右,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的岸线分配。 在寸土寸金,建设密度较高的城市中心,滨水空间资源往往承担十分重要的城市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除必须的取水工程、客运码头和桥梁外,再在城市中心布局其他的生产岸线与城市中心的区位价值不相匹配,这与城市中心整体“退二进三”的用地发展趋势也是相矛盾的。因此,城市中心的滨水岸线的功能应尽量布局生活性、景观性的岸线。 3.2.2 根据景观生态学的基本理论,2个生态斑块之间应当有具有生态功能的廊道相连接,才能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格局体系。具有生态功能的水体和岸线等同于一个生态斑块,因此在生态岸线的地段应控制相应的生态廊道。在国家863课题子课题《汉阳水环境生态综合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曾对生态廊道宽度进行了专门研究,根据生物多样性等因素的要求,提出一个绿化通廊具有生态效应的最低条件是必须达到100米宽度以上,且不被任何道路、管廊等设施隔断;对于比较大的湖泊,其生态廊道应具有更大的宽度,一般应达到生态性岸线总长度的10,以上,以满足生态斑块之间生物物种的交换和迁移。 3.2.3 生活性岸线多布局在城市主城区或城市中心区内,是与城市市民生活最为接近的岸线,是满足市民日常生活游览观光和游憩的重要空间,因此,生活性 10 岸线的布局应体现充分服务市民生活的特点,确保市民尽可能达到滨水地带,亲近水体,共同享受滨水空间的美好景象和环境。 生活性岸线的布局,最为重要的是市民可以达到和接近的程度,一般平行岸线建设的滨水道路是人群接近水体的最重要的空间,人们可以沿路展开休憩、亲水、观水等多项活动,水系规划应该尽力确保形成滨水道路空间。另外,还可以通过垂直岸线的道路来加强岸线可达性,这些道路既可使人们便捷地到达滨水区,而且,还相应形成了通往岸线的视线通廊,形成了美好的城市景观环境。垂江道路和通廊的间距按照500米控制,其主要是原因是500米为人行的适宜的距离。 为加强岸线的亲水性,可结合水位变化和岸线的高程设置梯级平台,便于人们接近水体。梯级平台的设置,要考虑水位的变化情况,例如常年水位、最高水位等不同水位高程的台级,由于被水淹没的时间长短和程度的不同,应有不同的功能布局和处理方式。因此竖向设计是生活性岸线布局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滨水步行系统是完善岸线游憩和观景功能的最有效手段,只要有条件设置滨水步行系统的岸线均应尽可能设置连续的步行观景系统,形成完善的观景游览线路,为观赏优美的城市滨水美景和城市景观形象提供平台。 3.2.4 生产性岸线一方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另一方面生产性设施具有不太人性化的景观形象,因此在生产性岸线规划布局时一是应尽可能提高使用效率,缩减所占用岸线的长度,二是对已经布局的生产性设施,应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美化、绿化,形成适宜人观赏尺度的景观形象。 3.3.1 水质是整个水系空间赖以生存的本质所在。污染工业的布局不仅给水体的保护带来一定程度的威胁,在空间景观上也难以塑造优美的景观形象。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避免在滨水区布局有可能污染水体的生产设施。若确有必要,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布局。 滨水区的建设强度、密度过高,会对水体和水系空间产生不良的影响,尤其对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带来一定程度的威胁,因此水系规划应划定一定的滨水建设区空间范围,对位于该范围内的建设进行强度控制,具体包括对其建设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确保滨水区相对较小的建设强度和人口密度,保护水系生态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水系空间还具有景观功能,周边的建筑形象可比较完全地展示出 11 来,又因为水系空间的共享性,应确保尽量多的建筑空间能够观赏到水系空间,因此,对于濒临水系的滨水建设区,应进行专门的滨水空间城市设计,一是进行垂直岸线的建筑高度控制,控制滨水建筑群的观水视线;二是进行平行岸线的天际轮廓线规划,集中布局滨水的标志性景观区,形成优美的建筑景观形象。三是进行相应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控制。最后形成具有法定效率的管理导则,引导和控制水系空间的建设。 为确保滨水区和水系空间之间具有良好的空间延续性和整体性,应尽可能布局通往岸线是绿化通廊、视线通廊和空间通廊,这些通廊的保留,能够使滨水最大限度地观赏到水系空间的优美景象,形成具有滨水特色的城市景观。 3.4.1 水系改造和连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 为改善水质创造条件 位于建城区的大部分水体大多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随着城市向外扩展,原来的城郊湖泊已逐渐成为城中湖泊,同时,随着国家生态城市建设标准的出台以及为适应国家环境卫生模范城市的新要求,需要尽快改善水体水质。水体的连通可以为水体的流动提供条件,通过水体的流动一方面提高向水中补充溶解氧的速率,以保证在消耗水中有机物的同时防止水体变黑和变臭;另一方面可结合渠道内建设的人工生物处理系统,使渠道成为微污染水的处理场,降解水中的部分污染物,达到改善水质的效果。 2. 提高景观生态斑块之间的关联度,为丰富生物多样性提供生态走廊 城市内湖及其周边绿地共同构成了城市景观生态学中的生态斑块,斑块生境的破碎度越高,斑块内生物的生存危险越大,通过连通现有各个单一湖泊为湖网、水网形湿地,提高斑块之间的关联度,使生物的活动与生存场所相对扩展,提高生物繁衍生存空间,从而丰富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丰富的物种多样性反过来又可以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有序性。 3. 形成城市独特的景观和水上交通通廊 城市景观轴线的塑造是体现城市魅力的重要手段,以水体(渠道)为主要载体形成的城市轴线更能体现地区的水环境城市特色。水体渠道本身也具有较大的旅游观光潜力,与岸线和滨水区的有机结合可以成为新的城市旅游资源,同时,水体的连通也为组织水上旅游线路提供了基础条件。 12 4. 提高城市调蓄能力 通过湖泊水体的连通,使多个湖泊连成一个整体,各个湖泊的调蓄功能可以相互调剂,从而提高湖泊水体总的调蓄能力。同时,渠道也是排水的通道,可以减少排水工程的投入。 5. 增加地区水体岸线长度、提高水体的观赏价值和沿岸土地地价 水体岸线是城市难得的资源,而且是可以通过两侧土地地价及土地附着物的价格得到体现的资源。一般临水一线的地价和建筑物单价要高于非一线同类价格近一倍以上。水体的连通可以增加水体岸线的长度,并相应形成新的滨水区,使土地增值,满足政府经营城市的要求。 水系连通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水质,强化水系的生态功能。为避免借水系连通的名,行填湖占地之实,水系规划水系连通时根据水体的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水体形态,水体面积总量应与原水体面积平衡,不得借机减少水面面积,确需减少的,应制定专门的专题研究报告,经水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部门三方同意之后方可进行调整。 水系的调整还应确保过水断面、水量和库容的相对平衡。一是对于具有调蓄排涝功能的水体,不得随意减少水体库容量,影响其调蓄功能。二是对于具有流域影响的江、河等水体,更应严格确保其行洪过水的功能,不得随意减少过水断面面积,以免打破平衡,对上下游造成行洪压力。 4 保护规划(杭州市规划院) 4.1 三线界定 4.1.1 对水系的保护,从宏观层次需要以流域或汇水区域来保护,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流域规划往往需要跨省、市行政区的界限,很难在城市规划的层面来组织编制,城市水系规划主要协调水系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因此,以各水体为基本单位进行保护是有利于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由于城市水体规划功能的实现不能只需要水体本身的状况,对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的状况也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以水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为整体进行保护控制对水系功能的实现和拓展是必须的。水体、岸线和滨水区是水系功能体系中的重要的物质基础,相互之间有极强的关联性。 13 但各个部分又有其独立性,有不同的特征,因此也有不同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在平面上分成不同的区域代表水体、岸线和滨水区更有利于规划管理,借鉴目前规划过程中的常用方式,以蓝线、绿线和灰线分别代表不同的保护类别和措施。 4.1.2 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蓝线范围包括了岸线区域,按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蓝线范围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基本一致。 由于水位往往在一定的区间变化,有水的区域也相应变动,因此,地形图上的水边线不是蓝线,在规划中,常水位与最高水位之间的区域作为岸线区域,蓝线需要结合地形图中的等高线确定。 4.1.3 绿线是蓝线外所控制绿化区域的控制线,是保证水系公共性和共享性的措施,是水系利用过程中公众活动的主要场所。绿线区域的存在也为水体的保护和水生态系统的稳定提供缓冲空间,因此,绿线的确定依赖于滨水功能区的定位。 由于城市道路对城市用地的分隔作用,以及道路红线管理比较成熟,有利于对绿化区域的保护,因此,本条把城市道路作为绿线区域的主要界限之一。 目前在水生态系统方面的研究成果认为:如果滨水绿化区域面积大于水体面积,又没有集中的城市污水的影响,水生态系统将能够自身稳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因此,规划把这一标准作为滨水生态保护区的绿线确定原则。 水源地的保护对取水点周边的陆域控制范围参照各地出台的规定确定,一般控制为300m,但可以结合地形地势适当增减。 对规划为城市公园的滨水绿线确定参照了《公园设计规范》,该规范容量计 2算的有关规定为:人均公园占有面积建议为不少于30-60m,人均陆域占有面积 22不宜少于30 m,并不得少于15 m。因此,以陆域和水面面积之比不小于50%作为城市公园型滨水绿线划定基本原则,并以人来回步行距离500m作为最大距离进行限制,这样有利于水系景观的合理有效利用。 对城市广场的滨水绿线确定主要依据城市广场的性质和所处的中心位置,城市广场需要满足大流量的游客活动,并且因为处于中心区而用地紧张,因此, 14 绿线范围相对减少,以能保证环湖活动的连续性为主,同时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广场的规模而规定了绿线与蓝线的最大距离。 对作业区的滨水绿线,由于作业区的特殊功能要求不能进行统一规定,由作业区的相关规划确定。 4.1.4 灰线主要为确定影响滨水景观的开发建设区域,这个区域对水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滨水景观塑造、天际轮廓线控制和生态通廊建设,为能够在实际规划管理中可操作,范围不宜太大,因此以一个街区作为基本控制区域,并结合城市道路的等级适当调整。 渠道和河流没有严格的界限,但一般而言,渠道规模应该远小于河流的规模,水面相对较窄,滨渠区域主要提供的是周边地区的日常休闲活动场所,景观功能相对较弱,因此,可以结合渠道在地区的作用确定,不在规范中进行规定。 4.2形态保护 4.2.1 本条主要解决水系形态保护中的层次性,按照蓝、绿和灰线划定的区域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蓝线区域必须保证相应的面积、形态完整和必要的涨落带,这是水体各项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基本前提,杜绝减少水面、分割水面和对水体进行过度的人为干预等导致水生态系统功能下降的行为。由于蓝线只能在图中进行表示,水面的日常管理维护单位对于没有明确地标物作为水域界限的水体难以通过蓝线进行有效管理,借鉴目前部分地区的成功做法,对水体进行界桩形成人工地标标识易于操作,因此,规范要求在规划中明确界桩的相关内容。由于界桩不是用地范围的界限,而是管理界限,同时,水体的权属也比较复杂,因此,界桩应该以水体蓝线为依据,在蓝线的基础上,选择最能表示蓝线形态特性的点作为桩位。 按照实际管理和界桩设立准确性的需要,规划中应给出桩位的坐标,一般城市规划管理是以1:2000及以下比例的地形图作为坐标定位的依据,因此,对于城市规划建设区应该采用1:2000及以下比例的地形图,对于外围区域,由于难以有小比例的地形图,可以采用较大比例地形图,但不宜超过1:10000,更大比例的地形图准确性不能满足定位要求,存在较大误差而失去定位意义。 绿线区域以保证连续性和共享性为主,并应有利于对水体的保护,因此,限制区域内的建设性质和规模是必须的。 15 灰线区域主要控制视线通廊和生态通廊的空间,按照游人活动的需要,结合滨水区域可达性要求中的城市道路间距控制视线通廊;生态通廊的控制主要参照各地相关规划的成果确定。 4.2.2 在城市中对水系形态完整性影响最大的是城市道路,因此,本条对城市道路走向与水体的关系进行了规定。由于不同等级的道路对其线形走向的要求不同,等级越高的道路对线形要求也越严格,快速路和主干道因为交通需求更重要,规范对其走向与水体的关系不做规定;次干道和支路以道路红线宽度与水体宽度的比例关系为参考指标进行规定;对必须穿越水体的道路为减小对水体的影响,规定其不得影响水体的完整和水生态系统的交流,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或桥或隧。 4.3 水质保护 4.3.1 水质是水系功能发挥的重要保证,由于水质下降导致水体功能改变影响了水系资源的正常、持续利用,特别是饮用水源的污染形成的水质型缺水更是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水系规划必须把水质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传统的污水治理规划更多的是按照总体的污水收集与处理率来进行,并未建立针对不同水体功能-水质目标-水污染治理之间的关系,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对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水质型缺水问题的出现,对水源地和国家级风景区内水体等特别重要的水体进行水质目标可达性分析应该成为强制性要求。 4.3.2 水质目标应该以水体规划功能为依据,并结合水质现状水平确定。已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城市,水质目标还必须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环保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有水功能区划的标准,环保部门执行的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的是《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各地可根据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选择相应区划技术标准,但目标水质都必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对于面积较大或岸线较长的水体,不同的区域或区段可能有不同的水质要求,规划中也应对不同的区域或区段提出其分区水质目标。 4.3.3 水质保护的措施除传统的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外,借鉴国外和国内各地近年的水污染治理经验,还必须考虑面源和内源的治理,特别是对于水体现状水质不能满足规划功能需求的地区。随着水污染新技术的成熟,以生态修复技术为 16 代表的新的治理措施也应逐步在城市中得到应用。 城市污水是水体污染最直接的因素,虽然城市面源污染问题越来越被重视,但按近年来各地对城市面源污染的研究,城市污水仍然要占进入水体污染物产生量的约80%,因此,首先要解决的依然是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需要结合城市水环境容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理率,既能够被城市经济所承受,又能被城市水环境所承受。严格的讲,我国大部分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城市还很难在保证水环境质量全面稳定的基础上快速发展,但应该保证水环境质量的下降不威胁城市的用水安全,非水源水体水质不得降低到?类以下水平。 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定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尾水排入湖泊等封闭和半封闭水体的单独要求,这是因为,从各地的水污染治理经验来看,湖泊环境容量有限且污染后的治理要比河流等流动水体污染后的治理更困难。 当城市污水的处理率达到80%以后,面源污染将成为水污染的主要因素,同时,能够达到80%污水处理率的城市不论是城市经济水平还是对水环境质量的需求都要高于一般城市,从而有市场、有能力提高水污染控制的力度。面源污染和城市污染相比更难治理,对于降雨较小的北方城市适宜采用储存后集中处理的办法,但更易见成效的仍然是通过加强城市管理减少源头的污染物量。 内源污染在一般治理规划中,特别是总体规划阶段并未得到充分重视,但对劣?类水体,内源污染的治理往往成为能否在城市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后水质达标的决定因素,因此,对现状水质为劣?类的水体的治理必须包括内源污染的控制。内源污染主要是进入水体的污染物长期积累形成的底泥的释放,也包括高密度水产养殖的不合理投饵。高密度水产养殖不合理投饵造成的内源污染主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完成;底泥释放造成的内源污染主要通过减少底泥量和减缓底泥污染物释放速率来解决,有适宜的底泥堆放场地的以底泥疏浚更为安全易行,没有堆放场地的可以采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底泥钝化的措施。 对一些封闭型水体,在完成城市污水、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相关治理措施后,氮、磷等营养指标仍然很难达到目标水质要求,继续提高处理率将大幅增加治理的投入运营成本,结合目前的一些新的生物技术进行水体修复成为人们关 17 注的措施,但由于这些技术还未形成相应的技术规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必须专门进行论证,必要时还应进行示范性研究。对于目前各地规划中提得比较多的动态水网、引江入湖和水生植物培植等还应该处理好与防洪、有害动植物迁移扩散等的关系。 4.3.4 随着国家对水质的管理从规定处理率到规定排污总量并过渡到容量控制,水系规划也应逐步增加水环境容量计算,并以此为依据协调水质目标与水污染治理之间的关系,建立以目标可达为标准的污水治理措施,因此,水质保护的目标可达性分析必须以水环境容量的计算为依据,包括污染物量的预测和削减率,分析结果不能达标的必须调整或增加相应的治理措施,并重新进行分析,直到目标可达。在技术可达基础上,还宜进行经济可达性分析,对由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支持规划所提治理措施的建设的,应该首先调整城市发展的规模或产业布局以减少污染物量,在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基础上也可适当调整水质目标,这能防止部分规划所定目标过高或治理措施不切合当地实际,从而提高规划的指导作用。 5.1 水源工程 5.1.1 本条规定了水源工程的主要构成,既包括工程设施也包括工程管理区域。 5.1.2 本条主要从优先保证用水的角度对城市水系合理进行规定,不同质量的水资源应该有不同的用水方向。相对来讲,地表水用水成本要低于地下水,江水的水质和水量往往也要好于湖水,特别是受城市建设影响的湖泊水质更难控制。 水量平衡是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利用水资源的基础,特别是缺水城市,水资源往往成为确定城市规模和选择产业的主要依据。不同用途的水量保证程度应该有不同的标准,本条结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村镇规划标准》和相关的工业企业设计标准给出了枯水流量的保证率,由于城市供水重要性与城市的地位、经济水平等都有关系,本条不规定按城市规模确定分级保证率;工业企业在规划阶段也很难准确预见其性质,其他景观、生态和农业渔业用水也都与其在城市中的地位有关系,因此,规范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和一般两个等级给出用水水源的保证率。 随着城市的发展,对水资源的利用程度和对水安全的关注程度都有明显的提高,对用水安全的威胁也明显上升,因此在规划阶段应该确定备用水源,以有 18 利于制定对各水体的保护程度,,参照供水系统设计中有备用系统的有关规定,确定城市生活用水量的70%是保证城市能够在特殊情况下维持正常运转的需要量。 5.1.3 本条对取水点的设置进行了规定,主要从与城市建设区关系、与深水资源的关系、与河床地质、防洪设施及航运作业等工程的关系方面提出相与的要求、其目的有两个: 一、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不同资源特性的水体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对水质要求低的不去用水质好的水,对水深要求低的不去使用深水资源。 二、能够保证取水安全和降低建设使用成本。在取水点的选择过程中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洪水冲刷对取水构筑物的影响,考虑排水口的排水对水质的影响。 5.1.4 部分城市水源距城市用水区域距离较远,采用明渠输水能够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因此,输水较多采用明渠,由于明渠水质易受污染,在选线时要避免人为活动较多的区域,如果必须经过城市建设区等易受污染的区域时,应该采用暗管和暗涵。 5.2 防洪排涝工程 5.2.1-5.2.2 防洪排涝工程由于事关城市安全,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比较重视,相应的规范也成体系,重要的流域还有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但也容易在其工程规划中忽视城市发展的需求而过多强调安全因素,从本质上防洪排涝是为城市发展服务的,因此,本条主要就防洪与排涝工程在满足工程需要前提下更有利于城市发展作出规定。堤防建设要为城市发展保留足够的空间,保护区的面积应在远期规划基础上留有适当的富余,不宜将城市人为分为几个防洪分区,能够集中的应集中设置;分蓄洪区在城市防洪中有重要的作用,一旦确定将难以改变,而城市空间拓展方向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宜贴近保护区划定分蓄洪区,在保护区与分蓄洪区之间保留一定的过渡区作为城市发展的备用地将有利于城市的发展。 规范对排水口设置的规定更为严格,将其他相关规范中“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改为“排水泵站、排水闸、排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用水安全,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分流制建设并 19 不完善,雨水口并不只有雨水也有城市污水,同时面源污染也日趋突出,雨水口事实上也是排污口,因此,从有效保证水源水质出发作出该规定。在水源准保护区能否设置排水口视排水量、水体条件等决定,以能满足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所要求的水质作为评判的标准。 5.3 水运及路桥工程 5.3.1 本条界定了在水系规划中需要协调的水运及路桥工程的内容,主要是与水系在空间上有密切关系的工程设施及活动区域。 5.3.2 滨水道路要为滨水地区的功能服务,符合滨水功能区的定位,一般情况下,滨水道路提供滨水观光、休闲的意义要大于其区域交通功能,应以提供滨水活动区通达和观光为主,其速度和线形要求都应该适当降低,因此,道路的走向也应该更多的与滨水空间的自然格局相一致,不要为追求道路的等级及相应的线形而对滨水区造成大的破坏。 5.3.4 本条规定了桥位选址中与水系关系协调的主要原则。大桥和特大桥由于特殊的工程需要,其选址不太容易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而需要城市道路服从桥位选址的需要,对于中、小桥梁选址相对灵活,应该服从城市道路系统布局,与城市道路走向相一致。 桥梁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需要承担相对较多的交通功能,其安全性要求也比一般城市道路要高,因此,在选址时要选择河道、河床稳定、地质条件好,并不宜受到其他工程或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对两座桥梁的间距的规定主要针对在水中设墩的桥梁,是为保障航运安全的需要进行规定,桥间距要能够保证船队有足够的时间对其航向、航线进行判断和调整。 与水流正交的桥梁总是比斜交的桥梁投资要省,由于地质、两岸接线等原因不能正交的,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以斜交或者设计为弯桥,但应该有专门的报告进行论证。 5.3.4-5.3.5 规定了航道、码头、作业区和锚地的选址及改造原则,主要从堤防安全、用水安全和自身作业安全出发,桥梁影响范围和排水口影响区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专门分析确定,规范不做统一规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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