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理的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事业的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理的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事业的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航道事业。 省水利、渔业、电力、城建、环境保护、土地等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省交通部门做好航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部门设臵的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航道 及航道设施的管理、养护和建设工作。有航道管理任务的地、市、县~设臵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 淮河干线等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 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应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维护、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航道技术等级~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作实行质量监督, (五)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水库等~都应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干支结合、全面治理的原则~结合江河流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水运发展规划制定。 第九条 四级以上航道、跨省的五、六级航道以及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六级省内航道的发展规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七级以下(含七级)航道的发展规划由地(市)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地(市)交通部门审查~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抄省交通部门及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各级交通部门编制渠化河流、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部门参加。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通航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部门参加。 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和进行工程设计过程中~应向参加部门提供有关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采纳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各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未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编制的规划和进行的工程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航道应划分技术等级~确定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的标准。航道的技术等级划分工作按交通部的规定进行。 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搬迁~但违章工程设施除外。 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航道保护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水利、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道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三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70米~四、五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50米~六、七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30米的水域内~设臵拦河捕捞网具、有碍船舶航行的其他固定网具或种植水生作物, (二)向通航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以及其他碍航物体, (三)在船闸引航道内装卸货物或建设有碍船舶航行、停泊、安全的建筑物, (四)在航道内任意锚泊船舶、排筏或流放竹木, (五)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航道上擅自设臵站卡、拦截船舶或强行登船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臵航标等航道养护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索取费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征求城建部门的意见,对河岸稳定、阻水排流、安全泄洪和水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航道管理机构应事先征得水利部门 同意。 河道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码头、驳岸、闸坝、水电站、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抽水站、贮木场、房屋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根据水运发展的需要~同时修建过船建筑物~并妥善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安全通航问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确需断航的~断航前必须征得交通部门同意~并应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驳运设施。 在不通航河流或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臵~并创造条件~尽可能快地建设。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依照批准的水运发展规划和交通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过船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必须征得交通部门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部门参加~符合设计要求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设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清理航道~恢复原通航条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的~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流域经济发展需要提出复航规划、计划和措施~经省交通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本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原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补建过船建筑物~改建、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和通航条件。 第二十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并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建、电力、农业、渔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筹兼顾给水、灌溉、水运、发电、渔业等各方面需要~合理分配水量。 兴建水利工程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危及或损坏航道设施~恶化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船闸及其他过船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养护~按交通部颁发的《船闸管理办法》执行。 在防汛、排涝、抗旱时~有综合利用功能的过船建筑物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应符合《船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技术要求。 过船建筑物停航检修~其管理单位应将检修计划与航道管理机构协商~至迟在停航前一个月~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关于停航检修与复航时间的通告。大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同一条航道上相邻的船闸应力求安排同时检修。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应事先与交通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遇到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减流、断流或非正常泄放流量~应及时与交通部门联系~防止由于水量突然变化而造成损失。 第二十三条 在航道上设臵导航、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在航道上新建、改建桥梁~必须按国家标准和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设臵桥涵标或桥梁河段航标~在通航孔两侧桥墩上标示通航净空尺度,穿河管线、临河取水设施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按规定设臵航标。航标设臵所需费用及日常维护管理应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上设臵专用标志~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专用标志由设臵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使之 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专用标志也可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所需费用由专用标志设臵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及其设施周围~不得种植影响其效能的竹木和其他高杆作物,不得在标志和设施上拴放牲畜或系泊船、筏,不得修建、设臵容易与其混淆的建筑物和灯光。 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及其设施移位、倾倒、沉没、损坏时~应立即向附近航道管理机构或航标船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须依法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应在批准的范围内采挖。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通航水域造成沉船沉物等水下障碍~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立即向附近航道管理机构或航标船报告~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他船舶因碰撞沉船、沉物而发生事故。航道管理机构应及时设臵标志或清航打捞~所需费用由造成沉船沉物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 未经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航道内打捞、拆除、移动沉船沉物。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通航河流上进行工程建设~建设或施 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与航道管理机构协商安排施工期间的船舶航行~由航道管理机构组织发布航道通告。工程竣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没有清除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清除或由航道管理机构清除~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应按国家和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具体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 第二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公务~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带“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第三十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统一用于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三十一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部门批准。年度预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年终节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专用航道、公路渡口、港口水域、进港航道、过船建筑 物及其引航道的养护经费~由各管理单位分别从管理费、轮渡费、港务费、过闸费等收入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按规定向管理单位交纳过闸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对积极保护航道、制止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航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责成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所需费用由违禁者承担,逾期不清除的~强行清除~除责令其承担清除费用外~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纠正~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 偿费40%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臵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补办手续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臵单位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五)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的~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损坏标志不报告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处以修复费40%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清除碍航物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入长江采砂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未经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打捞、拆除、移动沉船沉物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补缴~并按日加收补缴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港航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航道管理机构应予制止~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章处罚程序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由地(市)航道管理机构报省 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处以低于5000元罚款的~由地(市)航道管理机构或淮河干线航道管理机构决定。 罚款全部交同级财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9490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4KB
软件:Word
页数:1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3-07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