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十五年免费教育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南宁市贯彻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等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开发区“造城运动”战略部署,提升开发区教育发展水平,提供优质教育,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免费教育适用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十五年免费教育是指在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含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可享受学前三年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三年教育共十五年的免费教育(即免除参照开发区公办学校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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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保教费、课本费、学杂费等相关费用),免除学费通过“教育券”形式实施。
第三条 免费教育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规定的免费教育范围仅限于在南宁,东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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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开发区辖区内举办并经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办及民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以下统称学校)。
(二)学前三年教育的适龄儿童,以入学注册日为基点计算,必须年满3周岁以上者方可享受免费教育。
第四条 免费教育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九年义务教育对象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和标准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违反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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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规定的除外),其子女可享受开发区学前三年、高中三年免费教育:
1、具有开发区常住户籍人员;
2、在开发区投资、经商、工作两年以上且在职、在岗人员(其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可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
3、在开发区购买住宅(不含商铺及其他物业)且经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认定者;
4、由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特殊引进人才。
第三章 免费教育补助标准
第五条 学前三年教育按照开发区物价局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金额,免除保教费、课本费。
第六条 九年义务教育按上级规定已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不包括教育部门审核选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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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其他教辅用书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其他收费)。
第七条 高中三年教育按照开发区物价局核定的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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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
第八条 就读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学校收取的费用中超出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由家长自行负担。
第四章 免费教育补助办法
第九条 凡是符合免费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通过领取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的形式享受免费教育的待遇。
第十条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把原来直接投入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生均单位成本折算以后,以面额固定的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家庭或学生,学生凭“教育券”在管委会所认定的学校就读时以“教育券”冲抵免费项目的费用,学校凭收到的“教育券”到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 “教育券”发放与免费教育经费拨付
(一)申请“教育券”
符合享受免费教育条件的新生或在校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具体时间以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为准),填写《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申请表》并递交给现就读或拟就读的学校。
(二)资格审查
1、初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开发区卫教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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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审。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开发区卫教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教育券”的发放对象,并将形成的复审意见报开发区财政局。
(三)制作及发放“教育券”
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开发区财政局根据经审查符合免费教育条件的学生人数制作“教育券”并发放到相关学校,由学校发放给学生。
(四)学校收取“教育券”
学生到就读的学校报到注册时将“教育券”交给学校,学校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所收到的“教育券”及学生名册送开发区卫教文体局。
(五)免费教育经费的拨付
1、由开发区卫教文体局对学校报送的可以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名单及相应的“教育券”核实后报送开发区财政局审核,财政局按审核合格的“教育券”同等金额拨付免费教育的经费给各相关学校。
2、每学期的免费教育经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拨付,经费发放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开发区财政局、卫教文体局和学校存档备查。
(六)建立健全免费教育档案
学校要建立健全免费教育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辖区内学生本人及家长户口簿复印件及家长符合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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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辖区外可以享受免费教育待遇的学生本人及家长户口簿(或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家长用工证明、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及家长符合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原件;
3、学生户籍变更、转出转入等手续;
4、享受免费教育学生的花名册及其统计表
(七)建立公示制度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符合享受免费教育学生的名单应在就读的相应学校公示。开发区卫教文体局、农场、社区等部门对享受免费教育学生的名单、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各学校要认真核查,实事求是,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违纪违规现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民办幼儿园将取消其免费教育实施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确保十五年免费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开发区成立由分管教育的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教育、财政、监察、经发、人社、社管、公安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免费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发区免费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发区卫教文体局负责做好享受免费教育人数的调查摸底、资金测算、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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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财政局负责统筹及按时拨付免费教育经费;监察审计局、经发局等部门负责监督;社管局、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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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负责核实外来人员身份;人社局负责核实外来务工人员用工情况。
第十三条 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开发区财政局应将免费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向承担免费教育工作的学校拨付免费教育经费。
第十四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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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教育经费的管理,坚持实行公示制度。
(一)由开发区卫教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送经发局、财政局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适时制定或调整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在报请管委同意及向社会公示执后行。
(二)学校核定课本费标准,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及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学校应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免费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免费教育相关材料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结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发区卫教文体局应组织学校以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免费教育的惠民政策,保证开发区十五年免费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终止在南宁—东盟开发区投资、经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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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者,其子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以外的免费教育待遇。
第十七条 不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不接受开发区计划生育管理者,其子女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以外的免费教育待遇。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服务群众、服务学生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办事,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如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时,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试行,并由开发区卫教文体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1: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发放流程图
附表2: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申请表
附表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发放名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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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发放流程图
可以享受免费教育者
1(辖区内的
学生提交本 填写“教育券”申请表 人、家长户口 学校将学生簿复印件及 申请材料及符合计划生 《南宁—东育情况证明 盟经济开发学校初审申请材料 的原件; 区教育券发2(辖区外的 放名册汇总学生提交本表》电子版和 人、家长户口开发区卫教文体、人事、社管、财纸质版各一 簿或居住证政、公安、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复份上报开发 或暂住证和审材料 区卫教文体 家长的用工局。 证明、房产
证、工商营业确定发放名额并公示
执照等复印
件及符合计
划生育情况
证明的原件。 制作“教育券”
学校向学生发放“教育券”
学生到相应 学校报到注
册及提交
“教育券” 学校凭“教育券”向开发区财政局
申领相应的免费教育经费
开发区财政局向学校拨付相应的
免费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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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 申请表
学生姓名 性别 学生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照片
户籍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监护人与学生的关系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姓名
申请就读学校
(须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申
请
理
由
简
述
户籍所 在地 (单(盖章) 位)意年 月 日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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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主管
(盖章)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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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教育券”发放名册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性出生 享受免费所在 学生姓名 学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单位)地址 入校时间 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 号 别 年月 教育条件 班级
主管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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