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听香草木间商贸有限公司
(人资{2017}- 3号)
关于批发部非机动车损坏、遗失赔偿通知
批发事业部:
为规范批发部门用车标准,特此拟定关于批发部非机动车(电瓶车)损坏、遗失赔偿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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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4250496685_0,具体如下:
一、 车辆损坏
1. 如因人为原因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
2. 自然损坏、老化由公司承担维修及保养费用。
二、 车辆遗失
年限
车架折价
电瓶折价
赔偿
0——1个月
购买相同品牌、新车赔偿
1——6个月
5%
5%
购买价折价10%
6个月——1年
5%
10%
购买价折价15%
1——2年
10%
20%
购买价折价30%
2——3年
20%
30%
购买价折价50%
3——4年
30%
40%
购买价折价70%
4——5年
40%
50%
购买价折价90%
1. 车辆遗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以现金支付人资部或工资中扣除两种方式;
2. 车辆超过五年遗失则按电瓶车四到五年价格段赔偿;
3. 遗失车辆中途更换过电瓶的则按照以上对应时间及比率赔偿;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7年3月7日
报:贾总、吴总
送:批发事业部、零售事业部、听香、办公室 各1份,打印存档1份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人资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