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Z621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发布机构: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27日
名称: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穗建筑〔2008〕1120号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工程 造价 调整 通知
穗建筑〔2008〕1120号
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建设工程材料等价格出现大幅涨落,引发工程造价变动较大,超出发、承包人能正常预见范围。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措施,请一并执行:
一、已完成
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概论建设工程招投标课件工程招投标概论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方案招投标与合同管理a卷
的建设项目
(一)已完成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工程公开招标时已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调整工程造价或造价包干的工程,不作调整,工程公开招标时未明确不能调整的工程,当工料机价格涨落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价。承包方承担涨幅10%以内(含10%)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当工料机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回发包方。价格涨落幅度的计算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各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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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工料机用量加权计算,调整基数以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为准。
(二)调价工程时限范围: 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2006年1月1日后开工未完工的工程,可以调整。已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三)符合上述调价条件的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对于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涉及上述合同价款调整时,超过10%的部分并且调整总额超过100万元,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经市建委、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核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合同价款。所有调整造价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计算。
二、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一)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当具体某一工料机价格涨落在10%以内(含10%)时,不予调整;超过10%时,超出10%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二)在工程结算时,合同约定了工料机价格涨落时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结合工料机价格的涨落情况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造价统一在工程结算时计取。
三、审批与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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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建设项目造价涨落的初审、资金申请和扣减。调价超过10%的部分,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经市建委、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核准方可追加合同价款。
非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调整,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参照本指导意见补充完善调价的合同关系后实施。
附件: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