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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绿色原则制度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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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绿色原则制度化研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新疆大学论文题目(中文):民法中绿色原则制度化研究论文题目(外文):ResearchonInstitutionalizationofGreenPrincipleinCivilLaw研究生姓名:李倩薇学科、专业:法学、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导师姓名职称:李军教授论文答辩日期年月日学位授予日期年月日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后,出现了新增规定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基本原则也被简称为绿色原则,这条原则性的规定在民法的体...

民法中绿色原则制度化研究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新疆大学论文题目(中文):民法中绿色原则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研究论文题目(外文):ResearchonInstitutionalizationofGreenPrincipleinCivilLaw研究生姓名:李倩薇学科、专业:法学、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导师姓名职称:李军教授论文答辩日期年月日学位授予日期年月日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后,出现了新增规定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基本原则也被简称为绿色原则,这条原则性的规定在民法的体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突出了我国民法的社会化、生态化,为民事活动的行为和价值判断提供了新的准则。将该原则落实到民法的制度中,从民法典分则的制定分析绿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增加和完善的内容并给出建议,具有重大意义。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绿色原则的概述。首先,文章回顾和梳理了绿色原则确立过程;其次,探讨了绿色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最后,文章说明了民法绿色原则的功能,并阐述了民法原则制度化必要性。第二部分是绿色原则在物权中的具体落实。首先,绿色原则的指引下,为实现物尽其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存,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文中由介绍环境权理论作为基础,以绿色原则视角将现有的相邻权理论进行分析对比,为完善环境保护相邻权做出合理的理论解释,并总结了几项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内容,以此对相邻权进行生态化改进。其次,本文建议在物权中增加环境容量使用权。首先,本文对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进行阐述,认定环境容量使用权应定性为用益物权。为使其制度化,对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主体、对象、权利、效力等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合同中绿色原则具体落实。主要说明了新增排污权交易合同,并将其有名化。污染物排污单位之间的排污权交易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中心。2本文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律关系,并将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进行描述。第四部分是侵权编中绿色原则落实具体规则,其主要内容是新增生态修复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不同,生态修复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本文根据现有立法及问题,分析生态修复责任的涵义,再结合各学者学说,将生态修复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写入民法典,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的相关制度,促进生态修复责任真正独立于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关键词:绿色原则;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容量使用权;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3AbstractAfterthepromulgationofthe"GeneralProvisionsoftheCivi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rticle9ofthenewregulationsappeared:"Civilsubjectsengagedincivilactivitiesshouldbeconducivetosavingresourcesandprotectingtheecologicalenvironment."Thebasicprincipleisalsoreferredtoasthegreenprinciple.provisionshavegreatsignificanceinthecivillawsystem,highlightingthesocializationandecologicalizationofourcivillaw,andprovidingnewguidelinesforthebehaviorandvaluejudgmentofcivilactivities.Itisofgreatsignificancetoimplementthisprincipleinthesystemofcivillaw.Analyzethecontentofthegreenprinciplethatshouldbeaddedandimproved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fromthecivilcoderulesandgiverecommendations.Thefulltextis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partisanoverviewofthegreenprinciples.First,thearticlereviewsandsortsouttheestablishmentprocessofthegreenprinciple.Secondly,itdiscussestheconceptandconnotationofthegreenprinciple.Finally,thearticleexplainsthefunctionofthegreenlawofcivillawandexpoundsthenecessityofinstitutionalizationofthecivillawprinciple.Thesecondpartistheconcreteimplementationofthegreenprincipleintherealright.Firstofall,undertheguidanceofthegreenprinciple,inordertoachievethebestuseofmaterialsandecologicalcoexistence,therighttoenvironmentalprotectionshouldbestipulatedintheCivilCode.Basedontheintroductionofenvironmentalrightstheory,thispaperanalyzesandcontraststheexistingneighboringrightstheory4fromtheperspectiveofgreenprinciples,makesareasonabletheoreticalexplanationforimprovingtheneighboringright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summarizessever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neighboringrights.Content,inordertoecologicallyimprovetheneighboringrights.Secondly,thispaperproposestoincreasetherighttouseenvironmentalcapacityinpropertyrights.Firstofall,thispaperexpoundsthelegalnatureoftherighttouseenvironmentalcapacity,anddeterminesthattherighttouseenvironmentalcapacityshouldbecharacterizedasusufructuaryright.Inordertoinstitutionalizeit,thesubject,object,rights,andeffectivenessoftherighttouseenvironmentalcapacityaredescribed.Thethirdpartistheconcreteimplementationofthegreenprincipleinthecontract.Itmainlyexplainsthenewemissiontradingcontractandmakesitfamous.Emissionstradingbetweenpollutantdischargeunitsisthecenteroftheemissionstradingsystem.Thispaperexpounds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subject,objectandcontentofthelegalrelationshipofemissionstrading,anddescribestheestablishment,effectivenessandeffectivenessoftheemissionstradingcontract.Thefourthpartisthespecificrul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greenprincipleininfringement,anditsmaincontentistoaddresponsibilityforecologicalrestoration.Unliketraditionallegalliability,ecologicalrestorationresponsibilityisanewformofenvironmentallegalliability.Basedontheexistinglegislationandproblems,thispaperanalyzesthemeaningofecologicalrestorationresponsibility,andcombinesthescholars'theorytowritetheresponsibilityofecologicalrestorationas5civilliabilityinthecivilcode,improvetherelevantsystemofecologicalrestorationresponsibility,andpromotetheresponsibilityofecologicalrestorationtobetrulyindependentofothercivilFormofresponsibility.Keywords:GreenPrinciple;NeighboringRighttoEnvironmentalProtection;RighttoUseEnvironmentalCapacity;EmissionTradingContract;ResponsibilityforEcologicalEnvironmentRestoration6目录摘要..............................................................1Abstract............................................................3目录..............................................................6引言..............................................................8一、绿色原则概述....................................................9(一)绿色原则的确定历程........................................9(二)绿色原则涵义.............................................11(三)绿色原则的功能定位.......................................121、强化生态保护意识.........................................122、促进经济结构转型.......................................133、完善民法体系原则.........................................154、平衡社会关系.............................................16(四)绿色原则制度化的必要性...................................171、法的稳定性...............................................172、法的现实化...............................................18二、绿色原则下物权编的具体落实.....................................20(一)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具体落实.................................201、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性质.................................202、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和本质...........................213、我国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23(二)环境容量使用权的具体落实.................................251、环境容量内涵.............................................252、环境容量使用权界定.......................................263、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性质分析.................................284、我国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环境容量使用权.....................31三、绿色原则下合同编中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具体落实.....................34(一)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的概念.................................34(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属性.....................................35(三)我国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排污权交易合同.....................3671、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362、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373、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条款.................................384、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9四、绿色原则下侵权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具体落实.....................42(一)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42(二)生态环境修复概述.........................................441、生态环境修复界定.........................................442、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特点...................................45(三)学界关于生态修复责任的主要观点...........................471、生态修复责任——恢复原状的一种特定情形...................482、生态修复责任——新型、独立的民事责任.....................48(四)我国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生态修复责任.......................491、《民法典》规定,保护生态利益及环境权的必要条件是明确生态修复之责任....................................................492、《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生态化发展的基础是明确生态修复之责任............................................................513、生态恢复责任作为民事责任承担之独立性.....................52结语...........................................................55参考文献...........................................................56致谢.............................................................588引言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治国理政的重要论述中,对建设生态文明提出较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为适应现实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开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2017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民法总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明确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义务。该规定使我国生态化法治揭开了新的篇章。在经济现代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可持续发展观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愈发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当前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却受限颇多,并未能发挥出其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绿色原则的出现,为民法效力于环境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指导方向,意义十分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提到,最严密的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才能做到,由此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目前绿色原则的提出也仅仅只是一条宏观而空泛的理念,如若在《民法典》分编中未尽快将环境生态保护落入实处,则会使绿色原则落入一纸空文,不仅使绿色原则陷入尴尬的局面,更会使民法在面对人类生活环境破坏的困扰中束手无策。故而,针对绿色原则这一新生原则如何制度化是一个新颖而有意义的领域,本文意图通过对绿色原则的涵义,功能价值以及制度化必要性等方面为基础视角,探索其如何在具体制度中得到体现。文中对未来的《民法典》分编中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编内容逐一分1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9析,提出必要的新增点,将其制度化,从而使绿色原则在实现路径上能越走越远。一、绿色原则概述(一)绿色原则的确定历程绿色原则几经考量,在几次的审议和讨论的过程中不断被修改。最初,在2015年6月24日,上交到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内容中,基本原则第八条写到:“节约资源与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016年2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却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该原则“降格”出现在第八章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中,而非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写入第一章。其被修改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防止、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由此看到,保护生态环境类的相关内容地位从“基本原则”降为基本民事权利,使得绿色原则的地位大大降低,引起广泛质疑。201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民法总则》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又一次将其列入原则行列,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且该条在2016年11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中,仍然以原则出现。2016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相关条款再次在草稿案中修改,之前的绿色原则又一次从“基本原则”移除到民事权利章节。保护生态环境类的相关内容地位进一步降低,变成了民事权利的公共性义务。三稿在众多关注和各方讨论下,许多学者发表意见提出:应当恢复绿色原则,提高生态环境类相10关类地位。经过一波三折,于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民法总则(草案)》确定了绿色理念的原则地位,再次将“绿色原则”纳入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自此,确立绿色原则。民法总则草案四次修改,同时也使绿色原则的确立出现了四次变更。因学者的不同观点,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起起落落无处安放。在针对绿色原则是否应写入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上,一部分学者认为,即便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但应当加强的是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规范和实行力度,民法应当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非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保护在民法中得增加使民法的私权核心价值被淡化。环境保护应当是公共权力限制,私权并不能对其进行评价;与此同时,有学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与绿色原则功能重叠,会使得二者适用混乱,其不确定性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情理法统一。总而言之,环境保护是公法问题,司法手段既难以立法亦难以实施,容易造成立法和司法混乱。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从古至今一直信奉“天地人和”、“天人合一”的思想,绿色原则符合这一中国传统文化,是对现代化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虽然经过多次曲曲折折,但《民法总则》最终依然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正式将环境保护纳入民法。据此,《环境保护法》与民法建起桥梁,民法绿色原则的宣示使人们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为随后的民法典编制提供了充分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空间,使生态环境保护有更可靠的法律保障。绿色原则的约束力值得民事主体的认可并在行为中予以遵守。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价值宣示,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制度化的绿色原则仍需我们不断改进和研究。民法绿色原则的宣告使人们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后续的11民法典编制提供了充分的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空间,使环境保护成为更可靠的法律保障。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价值宣言,不能直接用作司法判决的依据。因此,理解和制度化绿色原则仍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研究。(二)绿色原则涵义绿色原则,又称为生态保护原则,环保原则等。在学者分析该原则的原始立法含义中,笔者发现“生态保护原则”和“环境保护原则”均以偏概全,不能将法条中表述的内容予以完全涵盖。“绿色原则”这一简称用抽象概括出其具体内容,突出了节约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等关键内容,即精确又简洁,易于广泛宣传和民众记忆,显然更为合适。绿色原则的确定亦需要针对绿色的涵义进行探究,何为“绿色”这一问题也经过了很多学者的探讨。徐国栋教授认为,人与资源之间的平衡称为“绿色”,描述了人与其他生物和平共处的关系,也是人类面对自然的一种谦卑式表达2。文章指出,“绿色”为生态主义的同名词,是表述人与资源关系的缓和状态的最佳描写方式。这个理论得到了大部分中国学者的任可,并且着力在此理论基础上分析民法中的“绿色”,探讨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但与此同时,一些学者认为,“绿色”仅仅只限定于自然环境和生态这一个维度太过于狭隘,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绿色”应该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自身的整体动态和谐的追求。绿色原则的核心词汇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也清晰地说明了该原则内涵,但其中“节约资源”中“资源”一词较为模糊。一般来说,“资源”是指所有生产要素,如人,财物等。它们可以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联合国2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12环境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署的定义为:自然环境因素的一般术语,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产生经济价值,并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福利。社会资源的定义为:为了顺应并满足需要,可以提供并转换为特定服务内涵的客体可以称为社会资源。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民法的价值取向,贯彻于民法的角角落落,在条文规范缺失或空白的情形下进行局限性的弥补。此外,民法不仅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更是其重要的调整对象。故而我们应当可以推定,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资源之间,都应当遵循“绿色”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自然资源是绿色原则条文中“资源”强调的重点,社会资源虽不是重要的概念内涵,但社会资源绝不意味着可以浪费。因此,第9条的基本原则,“绿色”概念的解释更加强调现阶段人与生态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但这不能将“绿色”的解释和理解仅限于生态水平。(三)绿色原则的功能定位1、强化生态保护意识近一百年来,全球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高的生产力使物质财富愈加丰富、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于此同时,全球变暖、水污染、珍稀物种濒危等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生态平衡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枯竭已成为阻碍人类发展最严峻的问题之一。我国关于生态保护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通过环保、行政等法规规范事后赔偿来进行控制。但生态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不可逆、影响周期长、造成后果隐蔽的特点。如在2010年腾格里沙漠地下水污染事件,其从被发现到开始整改就花了4年,无论以企业赔偿的方式追责还是滞后且收效甚微的修复措施,与地下水污染后果相比,几乎是微不足道。鉴于这种现状,通过立法13形式向民众传达环保理念,强化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要求是紧迫而必要的,是从根源上减少环境损害与资源浪费的措施。因此,依靠少数部门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是远远不够的,须通过完善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甚至刑法等法律使多部门共同参与,多方位多角度合作。由此,《民法总则》中确立绿色原则,不仅仅澄清了绿色理念在民法当中的价值,使公众普及、强化了生态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也是民法参与到环境生态保护的重要契机。民法作为普通民众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法律,有别于环保法、行政法等专业法规,其对社会普遍行为的指导作用是其他法律无法比拟的,如环保法等法规除了相关的企业、集体,日常生活中往往难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首先将绿色原则引入民法中,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对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其次,利用民法的普适特征将生态保护的观念以行为规范的方式向人们进行宣传和要求,通过立法对人们进行宣传,对行为进行规范的方式,会逐步提高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以及对生态保护的自觉性。最后,每个公民都会将绿色原则深入到日常行为准则,自发的参与到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历史任务中。2、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绿色原则的法定化对我国经济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作为调节市场的基本法,民法对市场经济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若不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控,一味对利润的索求将导致资源被无度掠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这与我国乃至全球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相矛盾,因此,民法中规范绿色原则,将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资源、权力配置起重要作用,是对可持续发展经济战略的直接推动。1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根据民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规则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如果没有民法将其禁止,企业与个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从事通过开发生态环境、资源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将对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对资源造成大量的浪费。绿色原则的重要意义也显现于此: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民法确立绿色原则后,一味以牺牲生态资源进行发展的民事主体若不向绿色产能进行根本的变革,其面对的将不仅仅是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更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这是促进传统粗放型经济结构向高附加值的新型经济结构转型必然要走的一步,许多西方国家也在利用高额非法成本来推动绿色经济技术的发展。对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发展将更加注重生态平衡,通过有机绿色产值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对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制造业,提高环保要求迫使其加快技术革新,将产业结构从粗加工快速向高精尖转移,摆脱对环境资源与劳动力的依赖,产品竞争力逐步从低成本转向质量、技术、创新的优势。另外针对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第三产业,绿色原则的确立可以正确引导各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式,优化资源的配置。可以预见,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的全面推行,将快速引起全社会对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重视,市场将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涌现一批低能耗、低污染、高技术、高利润的高新企业,无法快适应转型的企业和产业将要被市场淘汰。这就是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是政府通过立法促进绿色经济进一步的发展。绿色原则并非只是在民法中确立惩罚机制,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齐头并进,形成有机互补才是符合我国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让人们从心里意识到生态15环境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经济效益创造双赢的条件,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发展与环保的矛盾,真正实现绿色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通过绿色原则的理念制定的各项民法规范,将在经济产业转型阶段给予直接的引导和规范,为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合作共赢的基础。因此,私法引入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趋势。3、完善民法体系原则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系主要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构成。其中,自愿、平等原则追求的是个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民事主体利益的核心,由民法的内生特质所决定。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又被称为“限制性原则”,为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平衡,需用公共意志限制个体意志。绿色原则的引入通过平衡个人利益和生态环境,增加了民法的限制性原则。从此,绿色原则的提出改善了我国民法价值体系的构建,使民法更加多样化和生态化。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提出,是对相应的民事活动,司法实践及民事制度编制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例如:《物权法》122、123条突破了传统民法典中“物”的概念,为进一步完善特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留下了空间;相邻权的相关规定也将生态环境纳入立法考虑。由此可见,具体的民事活动中绿色原则可以直接引导、规范个体的民事行为,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绿色原则对民法价值体系的贡献在于其突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观念,这是对传统民法价值体系中限制性原则做出的创新与突破。除了个人和个人,个人和社会制度规范外,还包括个体和自然的关系和规范,为人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提供行为规范。这符合我国当下国情需要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亦丰富了民法的内涵和价值体系。16绿色理念对相关案件的裁判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通常情况下,案件在绿色原则的基础上具有相对应的制度或规范为依据时,毫无疑问应当根据具体的制度判决。但民法作为常用常新的领域,法律于其总是滞后的,当遇到相关的民事案件是现有的民法体系无法顾及或无明确规范的,从个案公平的角度,应当遵循绿色原则的理念进行判决。也就是说,绿色原则补充和解释了法律漏洞。例如当民事主体没有履行环保义务时,但又缺乏相应的约束条款,此时可依据绿色原则理念对案件进行判罚,这是对法律体系价值取向的引导。在此类民事纠纷中,主动适用绿色原则,既是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是强化保护公共生态环境意识。总之,绿色原则对民法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创新,既有助于填补我国社会当下的法律漏洞,又对未来社会法律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4、平衡社会关系绿色原则能够在各类民事活动、司法实践及民事立法中生根落地,在于其能够在人们心中普遍、广泛而高效的树立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而意识决定行为,因此绿色原则能够造成多层次的影响。最终对以下几方社会关系的平衡起重要作用。第一,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传统经济发展频繁的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短期内会取得快速的经济增长,但造成了水污染、雾霾、沙尘暴等生态问题,长期来看其损失远远超过创造的价值。因此,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时,绿色原则应从经济与社会、社会与生态的整体视角来考虑和平衡。17第二,生态安全与市场安全的关系。民法直接规范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当市场交易行为与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绿色原则在其中具有最直接的指引作用,能够髙效客观地协调市场价值和生态安全的冲突。第三,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关系。民法的价值体系不仅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公平关系,也在于个人与社会、自然的公平关系。进而说明“在追求当代、当地发展的同时,人类也要关注世代之间、人类与其他生物种群之间、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平。”3绿色原则一方面规范民事主体生态保护和节约资源的义务,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代际关系的公平提供保障,另一方也保护了个体的环境权益,即保障了个体的代内公平。因此,绿色原则对两者建立沟通与维持平衡有着重要意义。(四)绿色原则制度化的必要性1、法的稳定性法的稳定性,就其涵义来说,是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两个法的要素的概括。Radbruch公式的核心是要义:法应当满足稳定、正义、符合目的三个要素,法律中稳定性在三个要素中是第一位4。书中认为,法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被随意的解释和运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同一个法律条文的运用和解释应当一致。法的稳定性和三要素中的正义相契合。Radbruch劝告司法机关:“必须以法的稳定性为价值,尽量减少损害来致力实现正义的要求。”5为实现国家统治秩序的安定,法的稳定性是其必备条件。从法的稳定性而言,可预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4参见:叶茂《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研究》,2013年,西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5(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舒国滢译《法律智慧句集》2001.1中国法制出版社18测性要求法律必须明确且清晰,能够成为生活指南,使人们能够合理安排他们的生活并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同时,对法律裁判者而言,法律的规范应当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尽可能小的给予法律裁判者自由发挥的权利,避免其在作出裁决时可能出现的主观倾向和恣意武断。总而言之,可预见性使每个人可以正确评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原则笼统而模糊,并具有宏观的指导性。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可对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弥补法律规则局限。但是,法律规则更比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显示性特征,也由此成为了法律的中坚部分,只有规则能让法律制度拥有硬度6。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类条款,是一种思想理念的一般性表达,原则属于指导和导向性内容,在具体的法条中很少适用。如果要将绿色原则制度具体实施,需要加以具体的立法填补。目前,民法典关于分则的部分尚未出台,仅民法总则部分绿色原则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这两个不确定的笼统概念,相对于法律规则,并不对权利义务等内容及其行为模式做出详尽准确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编纂中,有学者以绿色原则并未通过制度化进行细致和具体规范,无法获得法律强制和法律救济,反对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行列。对此,为了使绿色原则充分表达正义性和安定性,立法须将其制度化。2、法的现实化法的现实化即法的状态从可能变为现实。ArturKaufman认为,法律秩序的等级,即执行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抽象的、普遍的、超越6吴平《并科、吸收、限制加重:原则抑或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2期19实证性和超越历史性的法律原则;第二阶段是具体的——普遍的、正式的——实证性的,而不是历史性的;第三阶段是具体的、实质的-实证的、经验性的历史性的。简而言之,法律的实施过程是从法律原则到法律规范,然后是司法判决。对法律的演变过程进一步提出两个命题:(1)在这一进程中,每个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2)下一个较高的阶层也无法演绎出上一个阶层。根据这一学说理论,法律原则属于第一层次,法律规则属于第二层面的具体化和详细化。绿色原则是生态民法的必然要求,为使其制度化有两个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第一,通过立法,将绿色原则在立法中予以展开,作为准则对民法的具体规则进行生态式变化,最终形成契合的法律规则。第二,通过司法判例,将不同的案件进行分类,对相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汇总,从而分析出各类型案件的判断基准和要件,制定裁判指导,为过关的判决提供具体性操作帮助。在两种方案中,第二个司法判例难以实现,绿色原则作为《民法总则》创新性新增内容,在司法中适用时间太短,没有大量司法判例作为基础的原则如若作为裁判规范,有失权威性。所以,绿色原则在立法中实现制度化具体化作为现实,《民法分则》负担了其制度化的责任。在环境保护法不能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情况下,把握目前编纂民法典分则的良好契机,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分则的具体制度中,贯彻绿色原则的宏观理念。综上,绿色原则需要被法律规则具体化,在《民法分则》的立法中不断的制度化,以达到其所需的适用效果。20因《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来需对民法典各分编进行制度化规定,下文分别从《物权编》、《合同编》、《侵权编》进行制度化落实,以做到“由点到面”再“由面到点”,完成对绿色原则制度化的落实与美好愿望。二、绿色原则下物权编的具体落实(一)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具体落实1、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性质王利民认为,相邻权是一种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法律上的相邻权也被称为相邻关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须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7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者必须向邻近的土地所有人和使用者提供行使权力所需的设施。对一方所有人,只要另一方有需求,就必须提供必要的设施给对方,这使得自身权力被限制。对另一方面所有人而言,他们已经根据法律获得必要的设施,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的扩大和行使。一句话,法律上的相邻关系是扩大和限制所有权,其设计的真正目的是让各方所有人和平的使用所有权,这是为了避免冲突。针对相邻权的特征,学界较为流行以下几种说法。主体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者,这种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之间;从内容上讲,相邻关系的内容将因关系的状况而不同,其中一些关系需要直接使用相邻不动产;另外一些是以不动产所有人履行的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为7王利民:《民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196-197页21内容,因此相邻情况的变化会直接造成内容变化;客体上,和一般物权的客体不同。在认定相邻权利的性质上,王利明教授认为,相邻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独立物权,只是不动产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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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燕教授曾经提议,相邻关系不应通过一项合同被设定,而必须由法律规定,该法律用来调解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限制对不动产的过度处置。它是项独立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个部分8。从以上观点看出,相邻权建立在一定的物权基础上,且区别于物权,但其并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2、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和本质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概念定义为: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系列相邻关系,是依法保护环境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9。换句话说,环境保护相邻权是生态破坏和逐步严重的环境污染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高质量生活需求所带来的法律概念。该权利在原先的相邻关系基础上,加入了绿色原则的理念。在实务中,因相邻原因一方的污染物引发另一方健康损害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解决大多数都是依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然而,相邻权的应用范围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为前提,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性污染”越来越多,往往会让污染源以水流为船、空气为介、风吹为翼,经过“运输”使得污染面积越来越大,越传越远。相邻关系的现有规定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的需要。《物权法》第90条规定:8陈小燕:《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9王清军:《环境相邻权的法理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22“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此条规定是针对“不可量物”类污染做的相邻权规定。不可量物,是指因某些物质排放、扩散而无法用计量手段精确测量其对他人的损害。不可量物散发较远的情形下,受害人也不宜用相邻权维护权益,一般按侵权纠纷处理。《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规定,或因污染环境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侵权法规定,如果损害是由环境污染造成的,则“污染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原则。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是一般性的,使很多的环境侵权没有“依靠”,在必须以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使得许多污染类型无法被认定环境侵权,不能提起诉讼。同时,也违背了环境权的立法原意。以上问题,需要突破传统相邻权,将其完善为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是以保护环境的客观需要为基础的一系列相邻关系,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环境保护相邻权具有相邻范围的扩大、调整利益的多样化、复合性权利属性等特征。相比较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环境保护相邻权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传统法律的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毗邻关系为基础的。“流动性污染”和“不可量物”现象严重化使得相邻权的相邻范围急需扩展。因不可量物侵入的距离、时间延长,面积增加,所以被其侵扰或影响的区域都可以被认为是相邻关系的范围10。按照以上的观点,不管污染物的时间空间有多远,只要其对他人造成了侵扰,或影响到他人使用自己的不动产,都属于“邻近”,在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范围内。10王清军:《环境相邻权的法理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23第二,价值判断及所调节利益多元化。一直以来,相邻权追求的是为所有权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延伸出的权利与权利限制保障所有权的圆满实现。在一味地经济追逐下,环境问题日益显露。此时,人民在满足于充盈的物质条件后开始关注生活的舒适性和环境的健康度,传统的侧重于经济价值私益保护转变成经济价值和环境保护价值相博弈的状态。追求经济发展很大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经济利益的大小和环境权益损害程度之间的价值权衡与抉择成为人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对相邻权环境侵害较小的经济行为,可能可以协商,相互妥协解决;另一方面,如果是严重的侵害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行为,则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将保护环境作为第一价值评价。在处理这些纠纷时,纠纷处理部门需要综合保护环境、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价值判断,得出符合绿色原则的价值判断。第三,侵权方式具体多样化。因环境保护相邻权范围扩大,相邻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毗邻,还包括其他方式传播等情形。所以,除了直接性的一次污染侵权,还有因其他传播方式造成二次或复合污染。这种改变,对传统相邻权的外延进行了关联性和间接危害性的扩展。3、我国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1)民法典应明确规定环境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在现有的《物权法》中有所涉及,但并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环境保护相邻权规定。应当将其纳入《民法典》分编中的《物权编》,在相邻权内容下对其单独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环境保护相邻权制衡相应的主体权利,减少相邻环境纠纷,不仅有利于相邻关系和睦,更能使主体充分行使不动产权利。将环境保护相邻权明确规定在物权中,也即将绿色原则纳为制度体24系,实现其合理制度化。所以,在《民法典》分编的《物权法》相邻关系规定中明确增加环境相邻权,对环境保护相邻权的私法上的权利加以确认。(2)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内容本文认为,环境相邻权具体内容分为相邻安宁权、日照权、用水洁净权、排除“不可量物”侵害权。第一,相邻安宁权。相邻安宁权,指人们生活不被噪音污染干扰的权利。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这条规定中,噪音的标准为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虽然有标准,但国家规定的标准之下依然有很多情况十分扰民,给正常生活带来困扰。从民法的环境保护相邻权来看,国家制定的标准和安宁权并不相符,应当从正常人在生活中对噪音的接受程度,结合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等进行判定。第二,日照权。指权利人为使自己可在自己的不动产内享有阳光,要求其他相邻建筑物控制高度以防遮挡阳光的权利。日照权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相邻权权能,保证了室内拥有阳光的良好生活。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物权法》已对其有相关规定,建议将其保留并放置在环境保护相邻权体系中,明确性质划分,更便利于权利义务内容的明确和关系的调整。第三,用水洁净权。用水洁净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作出的必然选择。25水是生命之源,工业发展繁荣的今天,其带来的污染已十分严重,因大量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的排放造成河流、湖泊受到不可逆的污染,甚至因此在全国各地出现了“癌症村”。绿色原则指导下,民法应允许公民享有用水洁净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合法权益。第四,排除“不可量物”侵害权。“不可量物”在《物权法》第90条中有所体现,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应当将“不可量物”明确具体的放入环境保护相邻权中,列举但不限于的阐明不可量物的种类以及明确其所辐射的范围。(二)环境容量使用权的具体落实1、环境容量内涵(1)环境容量的概念自然是人类能源和物质的供应者,自然循环不仅为生产和生命提供了基本物质和能源的功能,而且为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的吸收提供了条件,大自然可以将人类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转化,使废弃物再次成为可利用的物质和能量,这种循环营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良好局面。而今,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后,人类向自然界的索取日益增加,同时造成生产生活废弃物堆积,有限的自然环境容量无法承受,人类与自然之间矛盾越来越明显。基于此,环境容量一词产生。环境容量,又称环境承受力,是从生态学发展出的概念。1968年“环境容量”概念首次由日本学者引用到环境保护学科中,提出“人类生存和自然状态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所能容纳的某种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11。在后来的许多年里,环境容量从一个单一的生态学领域概念发展到很多相关的其他领域,11姜海如、辛源、林霖:《气候容量内涵及其价值探讨》,2018年1期《阅江学刊》26拥有了更多新的内涵。从污染物浓度的角度看,环境容量是单位面积强度的极限值。但若以污染物的数量、人口数量等为指标,环境容量是某一区域发展规模的极限值。(2)环境容量是一种有用的资源环境容量一种有用的资源,其有用性主要体现在能够进行交易。在美国,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发起并实施多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所有物质和非物质要素。自然界提供的物质和能量具有价值毋庸置疑,但空间环境是否是资源却有争议。空间环境中的空气,水和土壤可以包含降解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将其容纳、降解的废弃物输入自然生态系统使其再次成为物质及能量。所以,环境容量具有维持生态系统正常功能的辅助价值。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环境容量可以反复利用,若超过了其容量限度或因使用频率过高而打破其循环规律,这一资源效能很可能会降低,甚至消失。2、环境容量使用权界定上文所述,环境容量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对维持生态系统正常运作具有必不可少的价值。由此,本文将环境容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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