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PAGE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国的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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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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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所以,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主要的船员用人单位中船员一般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则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船员在境外船舶上工作时,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可根据境外用人单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船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船东和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工作,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 除紧急或超常工作情况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海上的作息时间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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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用于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船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 三、船员假期与年休假 船东应确保船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和年休假。 我国目前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按照在船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标准安排。 四、船员加班加点时间计算 与船员实行的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密切相关的有几个重要的时间概念,《〈船员条例〉释义》解释如下: (1)应休公休期:按每周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同时考虑法定节假日累计计算得到应休公休期。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1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日天数。在船工作时间未满1年或超过1年,累计休息日天数应当按照比例折算。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即获得船员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2)实际公休期:实际公休期起算自船员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的次日,止算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 (3)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派期,具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①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首次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可视为待派期。也可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约定计算实际公休期。 ②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自用人单位指示其上船工作所要求的启程之日起,止算待派期,且可以继续计算实际公休期计入下一个综合计算周期。 ③以上待派期未考虑船员年休假期因素。《船员条例》第31条对船员年休假的计算及其期间工资报酬做出了规定,如果根据该条款考虑船员年休假,其待派期还应当相应顺延。 ④船员年休假: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其中,“在船服务期间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船员的年休假期应该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间不得从船员年休假期中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征得船员同意后,方可将处于年休假期的船员召回。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船员条例》,结合船舶工作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船员享受年休假期计算、使用、分段与累积、申请与审批等有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延长船员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①在船工作期间加点; ②在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 ③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加点 根据我国《劳动法》,即使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也即日工作时间8小时和周工作时间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以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恰逢法定休假节日且不能休息而正常工作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计发不低于其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征之一,是员工“集中休息”以恢复劳动力。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特指船员下船后实际集中休息天数比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短。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应当以船员在船工作时间为基数,综合考虑船员的应休公休期、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计算。这里提供一个简单的算法以供参考,具体如下: 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应年休假天数(D2)+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下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 其中: 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每月 应公休天数=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公休天数 (104天)/12月=n月×104天/12月 对比标准工时制,船员每周在船工作5天应休息2天之标准,D1实为折算后在船上应当休息而未休息、下船后补休的公休时间。 根据《船员条例》之规定,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所以,应年休假天数(D2)=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休假5天/2月=n月×5天/2月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在上船期间的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累计到下船后集中休息,其中D1+D2应当分布到下船后的每周的工作日,下船后每周的公休日相当于正常公休,那么在计算船员下船后的集中休息时间时,还应当加上该正常公休时间。在标准工时制下,每周为5天工作日以及2天正常公休时间,即正常公休时间是工作日的2/5。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中应当包括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的2/5的时间,作为其下船期间的正常公休时间,即计算公式如下: 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D1+D2)×2/5对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船员已经得到了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也不存在补休的说法;但是,在船员下船后集中休息期间,如果期间正好有法定的节假日,由于该节假日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的补休时间,也不应计入年休假时间,故下船集中休息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应在上述三项之外顺延。 汇总起来,可以得到:D0=D1+D2+D3+D4=n月×104天/12月+n月×5天/2月+(n月×104天/12月+n月×5天/2月)×2/5+D4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的计算如表4-11-1。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的计算表4-11-1 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123456789101112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 年休假天数(D2)7.5 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4.58.913.417.922.326.831.335.740.244.749.153.6 小计(D1+D2+D3)15.631.346.962.578.293.8109.4125.1140.7156.3172.0187.6 下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 上述三项(D1+D2+D3)之外顺延 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 D1+D2+D3+D4 最后计算综合工时制下船员是否存在加班: 加班天数(d)=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Da)-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 经计算,如天数(d)为负值,即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短于法定集中休息天数,该值即船员的加班时间,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所延长的工作时间的补偿(按该船员日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天数(d)为正值,即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比法定集中休息天数长,该值应当算作船员的待派期。 五、用人单位工时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相关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强迫延长工时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1日内延长工时超过3小时或1个月内延长工时超过36小时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