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期的《通用标准》共分22条,分别在心、脑、肺、肝、肾、胃、血压、血液等身体各个方面的公务员健康标准做出明确限定,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在22条《通用标准》中并未对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确限定。 《通用标准》还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通用标准》规定不能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病症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者; ●严重的低血压、高血压或血液病患者; ●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患者;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患者;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患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红斑狼疮、皮肌炎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者; ●严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患者; ●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患者;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12.00-18.66kpa; 舒张压8.00-12.00kpa。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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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抗原、乙型肝炎e抗原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