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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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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第三条高校资...

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第三条高校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流淌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高校确定。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第四条 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全部权和使用权相分别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省、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第六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第七条高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负责。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开展管理工作。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高校应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学规模小,资产数量较少的高校也可以在财务及相关部门配置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第九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综合性的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资产、财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高校各院、部、系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二)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高校产权变动事项,负责对外投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工作;(三)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参与新增资产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论证、方案选购和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负责资产的账、物管理,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的盈亏、毁损和报废等各项报批手续;(四)负责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淌,处置闲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五)负责本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把握高校财务风险,核定和收缴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状况报告。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一条高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高校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依据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高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增量方案,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审核。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方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二)省教育厅依据高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高校资产增量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三)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其中所列的增量资产购置方案,作为高校办理选购的依据。第十二条高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高校教育、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第十三条高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把握,合理配置。第十四条高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第十五条高校国有资产购置依据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方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第十六条高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高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第十八条高校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九条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状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本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其次十条高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方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其次十一条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高校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其次十二条高校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供应担保。其次十三条高校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对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必需加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投入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考核,并在高校财务报告中对投出资产的数量、价值、投出形式和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五章 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其次十四条高校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高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全部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其次十五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准时、精确     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状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准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高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高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其次十六条高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高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高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六章资产处置其次十七条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次十八条高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任凭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高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其次十九条高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报省教育厅批准核销,省教育厅汇总后定期向财政厅备案。第三十条高校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高校负责人审批。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应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高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需保证其平安完整,登记造册后,统一移交省产权交易所集中公开处置。第七章资产收益第三十二条高校代表国家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第三十三条高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第三十四条高校要依据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第三十五条高校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应依据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高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二)高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高校应当照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依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患病重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资产严峻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峻失真或者国有资产消灭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高校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九章资产报告第四十二条高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高校的资产状况是上级主管部门配置高校资产和支配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是高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十三条高校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精确     ,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状况作出文字说明。第四十四条高校要依据本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准时将本校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准时把握高校国有资产变动状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供应必要的信息支持。第十章监督管理与奖惩第四十五条高校应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单位资产监管体系。第四十六条高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平安、完整。要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四十七条高校要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铺张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二)不照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状况的;(三)擅自供应担保的;(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第四十九条高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峻,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省属中专校、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由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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