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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意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法定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属于调查取证范畴。其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了解所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听证程序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于关键的地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一,听取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意见,有利于税务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从而使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更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二,听证程序有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合法的作用,有利于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便于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其三,由于听证大多公开举行,便于人民群众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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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按照听证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税务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较重;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则按通常的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即可。如果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听证,即构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尽管《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该听证而未听证的,就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而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参与人听证程序的参与人指参加听证程序活动的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具体包括听证组织、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听证参加人等。听证组织听证组织是指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机关,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听证应由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而不是专门的裁决机构;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由具有一定相对独立性的、专门的部门来担任。这个部门在行政机关中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不直接参与具体行政执法,能够依法或依授权独立办案。依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税务听证采用的是前一种组织形式。听证主持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由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的是内部职能分离制度,听证主持人是税务机关指定的内部工作人员,因此,其产生应遵循以下原则:(1)听证主持人应该是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2)听证主持人应该是不直接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人员;(3)听证主持人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听证主持人由非调查人员应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主持,使得主持人处于一种超然的客观心理状态,不受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不受以前调查事实的影响和左右,从而能够客观、公正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如果主持人是案件当事人、调查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听证过程的公正处理,对于这样的人员,税务机关负责人在指定时应给予回避;如果税务机关负责人事先未发现,被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也应主动提出回避,税务机关负责人经审查属实后,应给予调换,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没有专门规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方面享有的职权。但在通常情况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主要应享有以下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2)传唤当事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会。(3)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要求听证双方当事人举证;决定听取关系人的陈述。(4)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5)决定中止听证、改期听证或者终止听证。(6)就听证案件的处理提出书面建议和意见。与此同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主持听证的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2)应使案件当事人有机会提出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观点,保证当事人能够自由地对税务机关的事实调查结果及法律依据发表意见。(3)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写出书面报告。(4)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做好听证笔录。(三)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是当然的听证参与人,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也就没有听证程序中的指控,本案当事人可能根本就不了解税务机关指控的内容,也就无从对指控进行答辩或陈述意见。不过,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四)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是指参加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1.当事人。依照《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相关的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回避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是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有权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经主持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其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3)申辩与质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当事人对本案的证据有权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反证来推翻调查人员的主张,支持自己的观点。(4)最后陈述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证结束后,当事人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与此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按时参加听证。依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因此,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不再举行。(2)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对与本案有关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以利于查清案情。(3)遵守听证秩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当事人应遵守听证秩序,服从主持人的指挥,按主持人的命令发言和出示证据。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主持人许可。2.委托代理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代理人权限可以分为全权委托与部分委托,部分委托包括: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作最后陈述,代为要求中止或者放弃听证,代为审核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件。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环节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受理和通知;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文书制作、处理、报批和传递。(一)听证申请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并列明申请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或申请单位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听证的简要事实、分歧和法律依据等。(二)听证受理1.接收资料负责接收由稽查审理管理环节,或一般税务案件审理环节,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环节传递来的税务案件处罚听证申请资料,并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同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接收。接收资料包括:当事人听证申请资料;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资料。2.受理审查接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资料后,应尽快熟悉案情,并按下列事项进行受理审查:(1)听证的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2)申请的时限: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如其理由正当,税务机关应当准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国税发[1996]190号)3.通知听证经过受理审查,提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报经领导环节同意后,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并由当事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通知本案调查人员参加。(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七条,国税发[1996]190号)4.确定听证主持人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领导环节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通常本环节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但如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1)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2)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领导环节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税发[1996]190号)5.工作时限根据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要求,从接收资料到通知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国税发[1996]190号)(三)听证组织1.听证人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人员分别为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领导环节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国税发[1996]190号)2.听证方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国税发[1996]190号)3.听证程序(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2)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领导环节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告知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以及遵守听证秩序和听证会场纪律的义务等。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主要包括:不准进入听证会限制进入的区域;进入听证会场旁听的群众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象、摄影。(3)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可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反证和对质。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事实进行询问,保证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在听证中向主持人要求对方提供证人、证据和有关技术鉴定材料。证人提供证据时,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4)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环节作出决定。(5)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6)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环节可以终止听证。(7)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领导环节审阅。《听证笔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8)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至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国税发[1996]190号)(四)听证终结1.制作报告听证结束后,本环节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处理意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上报领导环节。听证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记录员和其他参加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国税发[1996]190号)2.领导审批领导环节通过对《听证笔录》、《听证处理意见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对听证案件的处理意见。3.资料退回负责将经领导环节审批的听证处理意见报告以及其他听证资料,连同传来的听证申请资料、听证案件资料,在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稽查审理管理环节,或一般税务案件审理环节,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环节审理,并填写《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经双方核实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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