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lrevisionbystandardizationteamonDecember10,2020.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一、《建规》术语2.1.3条文说明: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1.党政机关办公楼,2.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3.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4.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5.城市集中供水设施、6.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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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GB50156-2012附录B: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2.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3.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新规范未规定此部分内容)。5.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6.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8.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9.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10.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11.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