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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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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答案:(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请问:(1)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2分)(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2分)(3)《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2分)(4)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2分)(5)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2分)22222(1)不合法。市政府规章可以在《律师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2分)(2)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分)(3)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分)(4)应当。本案中甲、乙、丙三名律师是以欺骗这种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故应当予以撤销。(2分)(5)不需要。因为甲、乙、丙三名律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信赖不值得保护,故不予赔偿。(2分)(3)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一项规定,凡是外地生产的烟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取得销售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机关的销售许可,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者,罚款3万元。F公司是该地区甲县的一家大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的名烟名酒,于是甲县人民政府对F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F公司对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请问:(1)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1分)(2)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能否一并对地区行署的规定提出审查请求?为什么?(3分)(3)F公司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作出何种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3分)(4)F公司对上述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答案:(1)地区行署(1分)(2)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3分)(3)撤销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因为,地区行署的规定违反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是无效的。甲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行署的规定对F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应予撤销。(3分)(4)可以。对于此类处罚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故F公司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4)2004年8月27日晚,王某因交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与李某发生纠纷,后遭李某殴打。王某即向附近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李某对殴打王某的事实予以认可。当日,安贞里派出所决定立案,并传唤李某接受讯问,李某在讯问中对殴打王某并致其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提出愿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次日,安贞里派出所民警又对王某进行了询问。2004年8月29,朝阳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情作出“王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的鉴定。2004年9月9日,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给予李某罚款50元的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同日,安贞里派出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王某。王某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后,认为派出所对李某的处罚过轻,遂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王某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1)王某对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最迟应当在哪一天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分)(2)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谁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2分)(3)王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4)王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分)(5)如果王某是一美籍华人,其是否可以其中国同学(非律师)委托代为诉讼?(1分)(6)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2分)答案:(1)最迟应当在2004年1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分)(2)王某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或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分)(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分)(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1分)(5)可以。(1分)(6)维持判决,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变更判决,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2分)(五)某直辖市幸福肠衣厂是一家专门生产医用肠衣线的集体企业。2006年3月,该市市人民医院出现了3例产妇实施剖腹产手术后感染的事件。该市卫生局认为系该院使用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肠衣线所致,遂将手术所用的肠衣线送交有关部门检验、鉴定。经过检验并未得出送检的肠衣线系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结论,但是该市卫生局坚持认为产妇术后被感染的直接原因是市人民医院使用了幸福肠衣厂所生产的肠衣线,遂于2006年10月30日向该市所有医疗单位发出了第06100号通知,称“市人民医院3例产妇术后伤口长期没有愈合,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证,手术所使用的肠衣线与幸福肠衣厂生产的肠衣线相似。为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请各医疗单位暂停使用该厂生产的产品。”通知下发以后,该市所有医疗单位立即停止履行与幸福肠衣厂已签订的所有销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致使幸福肠衣厂的产品滞销,工厂被迫停产。幸福肠衣厂现欲寻求法律救济。问题:(1)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3分)(2)幸福肠衣厂如果对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得法律救济?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分)(3)市卫生局的通知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分)答案:(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知实际上对幸福肠衣厂的生产经营权进行了处置,会直接对该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3分)(2)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合法权益因该通知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3分)(3)违法。市卫生局的通知明显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2分)(六)2006年12月3日(周日)晚上,崔某驾车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店参加同学聚会。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崔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以下简称海淀交通支队)的交通警察王某、李某进行执法检查。王某、李某用酒精测试仪对崔某进行测试,确定崔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王某、李某遂认定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2006年12月7日,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拘留3天和暂扣3个月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1)交通警察王某、李某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3分)(2)王某、李某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2分)(3)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4)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处罚之前是否应当举行听证?为什么?(3分)(5)如果崔某逾期不履行海淀交通支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海淀交通支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3分)答案:(1)属于公务行为。交通警察王某、李某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实施的,并且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3分)(2)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本案中,崔某处于醉酒的状态,对本人有危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王某、李某将崔某带到海淀交通支队约束至次日酒醒是对其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而不是一种制裁。(2分)(3)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旨在禁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手段多次加以制裁,但并不禁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并处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3分)(4)不需要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举行听证。本案中,海淀交通支队对崔某作出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需要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形。(3分)(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分)(七)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居民甲、乙、丙三人(以下简称“三人”)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旅行社”。2005年5月16日,三人向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成立旅行社并提供了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等申请文件。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李某当即受理了该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张某未发现三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认为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旅行社的决定并向三人颁发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05年12月27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三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此间,三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问题:(1)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系伪造后,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2)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若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需要赔偿三人的损失?为什么?(2分)(3)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人对此不服,最迟应该在何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分)(4)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甲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乙、丙二人坚持不起诉,那么乙、丙二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如何参加诉讼?(3分)(5)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三人对此不服,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由哪个机关管辖?(2分)(6)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三人认为该决定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认为三人提供的用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法院是否可以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3分)答案:(1)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因为三人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2分)(2)不需要。因为三人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存在值得保护合法的信赖利益。(2分)(3)最迟应该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1分)(4)可以。乙、丙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他们参加诉讼。(3分)(5)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机关。(2分)(6)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3分)(八)2006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因工作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一怒之下抡起手里的盛满开水的铁网暖瓶打向张某,暖瓶打到张某后瓶塞飞出,暖瓶里的开水洒到了张某的脖子上,导致张某颈部局部烫伤。张某立即向附近的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着手调查此案。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对张某和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2006年12月15日下午,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偏重)。2006年12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给予李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李某认为县公安局的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较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行政拘留李某的时间改为5天。李某于2007年1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李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2)李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3)在本案中,张某若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4)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分)(5)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李某的处罚明显过轻,是否可以加重对李某的处罚?为什么?(3分)答案:(1)李某应当向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分)(2)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分)(3)可以。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张某与该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分)(4)可以。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李某有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其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5)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在本案中,受处罚人李某作为原告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利害关系人张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院即使认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过轻,也不能加重对李某的处罚。(3分)(9)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为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法第38条。(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一个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个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B工商界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10)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0.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11)、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市公安局的撤销处罚是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也就是从这个层面上来,派出所是法律法规援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案中,显然派出所作出的拘留决定是越权行为.对于派出机构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也就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作为上构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具有撤销权.(2)不合法.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而调查时需要至少两名警察,并且需要调取相关的证据.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12)2、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5-8年的经营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⒈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⒉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⒊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答:(1)无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因此,有关部门不得以临时机构的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2)程序不合法,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需要举行听证会,本案中涉及到33户经营者的利益,应该举行听证会.(3)本案中收回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的行为是行政行政征收行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除依法进行的征税和收费外,行政机关应给因征收而造成损失的相对人以公平的补偿。(13)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现问:(1)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6)区市工商局可向康某、赵某追偿(14)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答:①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②严××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当然,严××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③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5)1996年国企职工张某因奖金分配事宜与厂长发生争执,严重妨碍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张某不服,张某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张某作为国企职工不在可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内,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就是自己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该规章第5条规定对妨碍国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国企职工可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问:(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何为正确,为什么?(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针对特定人张某作出的。3分(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张某的主张正确,因为省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立法,且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省政府的规章超越了省政府的立法权限,因而其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3分(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消。3分;综合分1分2.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一间两层小楼,扬州市城管局于2004年1月10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并罚款2000元。张某不服,以扬州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诉至法院,2004年5月10日,法院以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市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城管局不服,认为自己虽无对违章建筑的执法权,但得到了具有法定职权的市规划局的委托,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问:(1)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性质是什么?(2)受理本例行政案件的法院应是哪个法院?(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命令;罚款2000元属于行政处罚。3分(2)受理本案的一审法院应是扬州市城管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3分(3)法院的判决正确。因为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托的行政职权时,应以委托单位,而非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本案市面上城管局以市规划的名义作出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3.交警张某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背了交通信号闯红灯,当场将其拦住,处以罚款100元,要求当场收缴,李某认为自己没有闯红灯,自己是在绿灯亮时通过的停车线,不同意接受处罚,且指出即使是罚款当场处罚并收缴的也只能是50元以下。交警张某认为李某认识态度不好,决定加大罚款幅度,处200元罚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1)交警张某对李某当场罚款100元并要求当场收缴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程序是什么,其对该程序的适用是否正确,为什么?(2)交警张某认为李某认识态度不好,决定加大罚款幅度,处200元罚款,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李某可通过哪些渠道主张权利,其适用的时效是什么?答(1)交警张某对李某当场罚款100元并要求当场收缴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交警张某对该程序的适用不正确,因为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异议;罚款额在50元以下。本案的罚款为100元,且双方对事实存在争议。3分(2)交警张某认为李某认识态度不好,决定加大罚款幅度,处200元罚款,不正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告之相对人申辩权,相对人申辩是其权利,不能因相对人申辩而加大处罚。3分(3)本案李某可通过行政复议主张权利,其复议申请应在行政行为做出后60日内提起,如对复议申请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16)张某是具有高中毕业水平的农民,平时爱学习法律,经常帮乡亲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有时也接受乡亲们少许报酬,南通市司法局认为张某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也未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依据江苏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为违法行为,据此南通市司法局于2002年3月1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江苏省司法厅规定的处罚幅度对其罚款3000元,张某不服。问(1)张某不服可通过哪些法律渠道维权,如何行使权利?(2)南通市司法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3)南通市司法局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处理本案?答.(1)张某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行政复议渠道,张某可在60日内向南通市政府,或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分(2)南通市司法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行为系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3分(3)南通市司法局的行为无效,因为行政行为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要正确,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的法源是法定的,江苏省司法厅根据立法法无立法权,其发布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3分(4)法院应撤消南通市司法局对张某的处罚。(17)扬州市政府为改善市容市貌于2001年6月10日发布市长令,自6月15日起规定各类载客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违者罚款50-200元。张某2001年6月20日骑三轮车载客在市区被扬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抓获,被罚款50元,张某不同意,认为不知道市政府的这份文件,经查询市政府的这份文件并未在报纸与杂志上发布,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市政府,要求法院撤消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1)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中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成立,为什么?(3)本案中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为什么?(4)张某如欲使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撤消,只能通过什么程序,如何启动该程序?答.(1)法院的裁定是合法,因为依行政诉讼法,行政相对人只能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市长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分(2)本案中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因为行政立法行为的有效须以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立法权限为前提。扬州市政府依据立法属于无立法权的行政主体,因而其立法无效。(3)无效。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法公开,本案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因而其抽象行政行为不成立,更谈不上有效。(4)张某如欲使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撤消,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以扬州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向扬州市政府,或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要求对市长令作合法性审查。在行政复议维持其合法性或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讲以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为由撤消行政行为,从而使该市长令实质上无效。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唐山村民委员会负责该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与行政处罚,2004年3月1日,唐山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该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张某下达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张某在3月10前将罚款10万元交至村民委员会。拒不按时交纳罚款,村民委员会遂强制执行罚款,派人将张某的住宅查封,将其室内家具搬至村民委员会。张某不服,认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是按照行为人夫妇二人的年收入总和为计算基数,最多只有5倍,张某夫妇二人年收入合计只有1万元,因此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为5万元,且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并无强制执行权。村民委员会认为10万元的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就是唐山县政府的红头文件,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县长令。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将本案诉至法院。经查,法律法规的规定恰如张某所述。问:(1)唐山村民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为什么?(2)唐山村民委员会对张某的强制执行是否合法,为什么?(3)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县长令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答(1).唐山村民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因为唐山村民委员会无行政职权,其作为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组织,其只能行使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职权,行使委托职权时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而本案唐山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的,且处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而无效。3分(2)唐山村民委员会对张某的强制执行违法。因为唐山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单位无行政职权,其作为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组织,其只能行使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职权,限于计划生育管理与行政处罚,并未授予其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作出后,相对人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但如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分(3)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县长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为行政法的渊源只能是法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县级政府无立法权,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3分(4)法院应撤消唐山村民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其非行政主体,且无相应职权。(18)市公安局交警张某2004年8月20日对违章的李某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100元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事后李某不服,向市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信访局2004年9月2日以本案市信访局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遂于2004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9月9日市公安局催告李某缴纳罚款,李某以本案处于行政诉讼阶段为由拒不缴纳。(1)李某向市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合法,为什么?(2)市信访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4)本案谁负责举证100元罚款的合法性?答.(1)李某向市信访局电请行政复议不合法,因为市信访局对治安行政案件无复议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为市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2)市信访局的行为不合法,市信访局应告知李某向有管辖权的市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3)法院以本案未经行政复议为由驳回起诉。(4)公安机关举证罚款100元的合法性(19)张某夫妇在家观看黄色碟片,黄色碟片通过有线电视电缆向外泄漏,公安机关将张某夫妇当场抓获,2004年6月1日县公安局对其下达处200元罚款,并处2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6月1日当天将张某夫妇强行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张某夫妇在拘留所以法律法规未将自己观看黄色碟片规定为违法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予国家赔偿。法院以治安案件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查,法律法规禁黄规定的完整表述是禁止制作、贩卖、运输、传播黄色录象,不构成犯罪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1)张某夫妇可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最迟应在什么时候提起?(2)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张某夫妇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张某夫妇的拘留是否应继续执行,为什么(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最迟何时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关在该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夫妇可采取何种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其此等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的时效限制是什么?(5)该案如依法律程序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1)张某夫妇可向县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最迟应在其行政拘留期满出来后60日内提起。2(2)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张某夫妇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张某夫妇的拘留应继续执行,因为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执行,除非被申请人或法院认为不适宜继续执行的。(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最迟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30日,如果复议机关在该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夫妇可在复议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2分(5)该案如依法律程序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根据其实际被拘留的时间按规定判令行政赔偿,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20)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21)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1996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表中,户主刘金玉7人包括俩原告在内。两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1998年11月13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常花园西组。1993年11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唐枣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虽被告于1995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000元。被告称,1995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经镇政府、村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将两原告的责任田及应该得到的红利补给。该组南环路门面楼房原告没有参加集资,不能分红。原告认为应分红的其他事项有遗漏,可到该组查帐,该分红的继续补给。镇政府做了有关工作,不是不作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红的丈夫张合坡在1998年12月2日从常花西组领取了两原告1997年应得分红857.14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责任田。(1)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是否有效?(2)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3)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答案(1)村民委员会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性自治组织,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就其村委会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当属无效。(2)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唐河县城关镇政府虽于1995年2月作出了有关处理决定,但历时三年,一直未认真执行(未履行督办职能),没能实现秩序、公正的行政目的,即该行政行为实质上并未完成,这种消极的行政行为,属典型的不积极履行的不作为。(3)本案中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应支持。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原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3000元。这种赔偿请求不成立。被告的不作为与原告遭受承担诉讼费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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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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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上传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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