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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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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构成要件具体内容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包括未经批准,不具有发行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和具有合法发行资格但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二)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机构或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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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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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上传时间: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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