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进口及市售中药材饮片之标签或包装应标示事项处...修正进口及市售中药材饮片之标签或包装应标示事项处... 修正「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一、 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品項如附表,共324項,,其標籤或包裝應標 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二、 屬毒、劇類藥材,如,天南星、川烏、草烏、巴豆等,,應於包裝標示上 載明是否經炮製,以資區別。 三、 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未依規定標示者,應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以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輸入者倘未依規定標示,應不准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