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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工合同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施工(单价)合同 工程名称:  ***街道办事处水头社区龙岐市政配套设施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区大***街道水头社区                                              发 包 ...

市政施工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施工(单价)合同 工程名称:  ***街道办事处水头社区龙岐市政配套设施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区大***街道水头社区                                              发 包 人:  深圳市***区大***街道办事处                                          承 包 人:  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                                            2008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    工程概况    1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2 四、质量标准    2 五、合同价款    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3 七、词语含义    3 八、承包人承诺    3 九、发包人承诺    3 十、合同生产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5 一、    词语定义和解释    5 1.    词语定义    5 2  标题和旁注    7 3书面形式    7 二、合同文件    7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7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8 6适用标准、规范    8 7图纸    8 8通知    9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9发包人    9 10承包人    10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11工程师    11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12 五、转让、分包    13 13 转让    13 14 分包    13 六、施工准备工作    13 15 施工组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进度计划    13 16 施工准备    14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 17 开工及延期    16 18 暂停施工和复工    16 19工期及延误    17 八、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设备供应    18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 22 材料设备的检验    20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0 23  工程质量和检验    20 24 工程试车    22 25 安全文明施工    22 26工程的保护    24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4 27 合同价款    24 28工程量确认    26 29工程款支付    27 十一、工程变更    28 30工程变更    28 31变更价款确定    29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32竣工验收    30 33  竣工结算    31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34  违约    32 35  索赔    33 36争议    34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4 3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4 十五、不可抗力    35 38不可抗力    35 十六、保险和担保    35 39 工程保险    35 40 工程担保    36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37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37 42 合同的解除    37 43合同份数    38 44合同备案    38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38 二、合同文件    38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8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9 6适用标准、规范    39 7图纸    39 8通知    40 9发包人    40 10承包人    41 四、工程管理人员    41 11工程师    41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42 五、转让、分包    42 14分包    42 六、施工准备工作    42 16施工准备    42 17施工准备    43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止    43 20工期及延误    43 八、材料、设备供应    43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3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3 23材料设备的检验    44 九、质量、安全和文件施工    44 24工程质量和检验    44 25工程试车    44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44 28合同价款    44 29工程量确定    45 30工程款支付    46 十一、工程变更    46 32变更价款的确定    46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47 33竣工验收    47 34 竣工结算    47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48 35违约    48 37争议    48 十五、不可抗力    48 39不可抗力    48 十六、保险和担保    49 40工程保险    49 40工程担保    49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 43合同份数    49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51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51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51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52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52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52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52 七、其他    5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54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区大***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街道办事处水头社区龙岐市政配套设施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区大***街道水头社区                                                                   工程规模及特征:本工程性质为短、平、快工程。本工程包括停车场的绿化、 人行道、行车道、排水照明及交通标志线工程。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100%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按大***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深圳市***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大***水头社区龙岐市政配套设施的施工图内容以及“工程变更”内容承包施工,承包工程的范围有:土建道路、排水、路灯、交通标志线及绿化工程。                                                                          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基坑支护工程 □ 智能建筑工程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 □砌体 □钢结构 □ 网架 □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 二次装修 □ 幕墙: 平方米 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 消防工程 □ 建筑给排水工程 □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电气工程 □ 其它工程           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 □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 轻基处理工程 □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 平方米 道路工程 □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 米 桥梁工程 □ 座 电力管道工程 □ 米 隧道工程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 座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米 □污水管: 米 道路改造工程 □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 □长: 宽: 高: 绿化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 合系统工程 □ 燃气工程 □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 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0年 6 月 1 日                                                                             竣工日期:2010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一佰陆拾壹万陆千玖佰玖拾柒圆柒角叁分                                                              (小写): 1616997.73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标底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标工程); √ 投标文件(适用招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标底;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人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04  月  30  日 订立地点:  ***区大***街道办辖区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区建设局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7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8 项目经理(建造师):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9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1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2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备。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贷)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8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地的土地。   1.19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0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1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3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7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8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0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1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时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出解释 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是,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正义的约定处理。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5.1 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适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5.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及规范 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适用国外标准、规范,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图纸 图纸的提供和使用 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的适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保密要求 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图纸提供延误 7.3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程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临时工程图纸 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通知 致承包人通知 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拒收通知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9.1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根还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义务 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及其它物品。 发包人工作 9.3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输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交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委托 9.4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 承包人义务 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程,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工作 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3)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在本划等号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职权 11.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须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的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 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 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 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 提出或批准索赔; (6)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 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紧急情况时 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划等号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权力委托 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价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令 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了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项目经理(建造师) 12.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建造师),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 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后发出。 项目经理(建造师)更换 12.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建造师)。 项目经理(建造师)组织施工 12.4 项目经理(建造师)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建造师)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 13 转让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 分包 分包 14.1 工程分包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承建资质 14.2 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的资料 14.3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划等号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 分包工程价款 14.4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合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肢解分争与再分包 14.5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1 承包人应编制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 15.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进度计划的要求 15.3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按进度计划施工 15.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进度计划的修改 15.5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提交工程用款计划 15.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5.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16.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的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吏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文件中的缺陷 16.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在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资料研究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6.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现场考察 16.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有现有道路或其他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免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能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6.5 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6.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先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地下构筑物 16.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出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施工放线 16.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提供场地 16.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未能办妥土地征用 16.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临时占地的租用 16.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供本工程专用 16.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7 开工及延期 工程开工 17.1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 17.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 17.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8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 1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 18.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 18.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 18.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停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8.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中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人合同中取消,同时将些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复工 18.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9工期及延误 工期 19.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19.2款约定的处长期限内完成。 工期顺延 19.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工作时间的限制 19.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提前竣工奖励费 19.4 承包人在19.1款约定的工期及19.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处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延期损失赔偿费 19.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9.1款约定的工期及19.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19.6 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交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点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承包人负责保管 20.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20.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承担责任 20.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结算方式 20.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承包人承担责任 2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和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21.3 如承包人不执行21.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友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代用材料 21.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货物运输 21.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不得指定 21.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2 材料设备的检验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22.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内容 22.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检验费用 22.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再次检验 22.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随时检查 22.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力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3  工程质量和检验   23.1 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23.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3.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此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现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23.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知道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3.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 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 24.1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 工程试车程序 24.2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运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24.3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5 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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