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内强迫性性行为的法律思考

婚内强迫性性行为的法律思考

举报
开通vip

婚内强迫性性行为的法律思考 分类号 密级—— 论文题目 品.i《}缓搓七鎏 硕士学位论文 婚内强迫性-}生行为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 杨玉明 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 称、学位及单位地址: 壶丝垒塾丝 西南政法大学 申请学位级别 论文提交日期 学位授予单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人 亟±专业名称 刑法学 !!生!旦目论文答辩日期: 生旦目 酉西壅选太堂 内容摘要 婚内强迫性性行为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其发生的概率甚至远远超过普 通强奸行为。‘婚内强奸”是近期才有的概念,它是女权运动的—个产物。 有学者将“婚内强奸”定义...

婚内强迫性性行为的法律思考
分类号 密级—— 论文题目 品.i《}缓搓七鎏 硕士学位论文 婚内强迫性-}生行为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 杨玉明 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 称、学位及单位地址: 壶丝垒塾丝 西南政法大学 申请学位级别 论文提交日期 学位授予单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人 亟±专业名称 刑法学 !!生!旦目论文答辩日期: 生旦目 酉西壅选太堂 内容摘要 婚内强迫性性行为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其发生的概率甚至远远超过普 通强奸行为。‘婚内强奸”是近期才有的概念,它是女权运动的—个产物。 有学者将“婚内强奸”定义为:婚内强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 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 为。婚内强迫挂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是近几年来在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形成了肯 定论、否定论、相对肯定论这三种观点。各个观点的支持者都给出了大量 理论依据,笔者赞同否定论,本文正是站在这个立场上展开论述。 本文分为七个部A'约35,000字。 第一部分为婚内无奸的历史.在此部分,论者分别论述了古代西方和 中国有关“婚内无奸”的历史。在古代,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 她们』完全附属于男性,相对于男性,没有性自主权,更不会出现所谓的“女 权”、‘增内强奸”等概念。 第二部分为有关‘‘婚内强奸”问题的理论纷争及其有关国家的立法。 在此部分,论者介绍了有关“婚内强奸”问题的理论纷争及有关国家的立 法状况。迄今为止,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将“非婚姻关系”作为成立强 奸罪的前提,对该说法的合理性,许多学者仍进行着论证。否定“婚内强 奸”这一概念的学者先后提出并形成了三种观点:承诺论、报复论、暴力 论。这三种观点曾经成为西方国家对此问题的主流思想。随着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女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女性性权利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 一部分国家开始认同‘婚内强奸”,并将嘴内强奸”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 围。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此方面的规定,这给我国司法实践带 来了很多问题,相同的一个案子到不同的法院审理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 果。 第三部分为我国有关婚内强奸的典型案例及其司法意见。在此部分, 论者列举了目前我国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王卫明案和白俊峰案。其不 同的审理结果反映了我国目前对婚内是否存奸存在相反意见。 第四部分为‘婚内强奸”的构成条件和强奸罪不同。在此部分,论者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婚内强奸”.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文夫不同 于强奸罪中的主体,他的特殊人身属性决定了他有权同妻子发生性关系, 这也是婚姻的一项基本内容,其行为方式的不适并不代表其权利的丧失和 行为性质的转变。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行为,而婚内性行为是合法 的;性行为是夫妻间情感的一种需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维系社会秩 序的作用;强奸罪侵害的法益应该是双重的,这也不同于婚内性行为。 第五部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婚内强奸”。本部分通过社会关系、 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秩序三个方面来论述‘婚内强奸”概念不成立。 婚姻使得夫妻双方的性行为回归到自然性之上,它也摆脱了社会陛评价体 系,如故再用社会陛评价体制去评价夫妻双方的性行为将是对婚姻本质的 否定。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是通过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的提升体现出来 的,与刑法是否承认‘镭内强奸”没有直接的关系。即承认了‘婚内强奸” 不等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同时从社会秩序维系的角度来说,刑法具有谦抑 性,当以刑罚以外的手段能有效阻止不法行为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刑罚, 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效时才动用刑罚手段。而婚内强迫性性行为其危害 性还远不及刑法所要求的程度。 第六部分将视角放在了实践中,如果承认‘婚内强奸”,将会出现许多 实践中无法解决的f.-I题,如妻子如何进行正当防卫,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 对家庭的影响等。如果不去考虑实践,仅围绕着理论进行探讨将是没有意 义的。 第七部分得出了‘婚内强奸”不该成立的结论并对如何预防和减少婚 内强迫性性行为进行了探讨。婚内强迫陛性行为是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表 现,也是家庭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为了保护女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立 法者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如通过对《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内容 的修改和补充完善,使女性在遭受侵害后有救济的依据和途径。社会应当 关注女性权益,通过社区服务,建立专I'-J的救助机构来实现对受侵害女性 的及时救助。 关键词:婚内强奸女权 Abstraet ‘'Maritalrape”hasnoprovisioninthepenalcodeofourcountry. Buttothattypeofprocessingofbehavior,thereappearedtwocontrary resultsnow:guiltyorguiltless.Becauseofthedevelopmentofthe women’Sliberation,husbandscarlbecomethecorpusof“maritalrape'’ inwesterncountries.Atpresent,thetheoriesfieldhasvarious standpointsaboutthisproblem,butallthisfailedtobecomeatheories system. Thisessay,withtotalof35,000words,consistsof7partsaS follows: nefirstpartdiscussedancientwesttohaverelationwithChina respectivelythehistoryof”insidemarriagehavenorape“.Attheancient times,thefemaledoesn'thaveindependenteconomy,socialstatus,they completelybelongtothemale,SOtherewasnoconceptssuchas so-called”woman。Srights”and”maritalrape”,etc. Thesecondpartdiscussedrelevanttheoriesconflictofproblemof’ maritalrape”anditconcerningnationoflawmaking.Inordertohaving nocrattyhistoryinsidemarriage,certainlythisfromalotofthereason decideo£uptothepresent,alotofnationalintheworldofthelawbe thepremiseofrapethenon—maritalrelationship,totherationalityof thisparlance.manyscholarsstillcarryonargument.111escholarwho negates”marimlrape”thistoallreadaloudsuccessivelyputforward andbecamethreekindsofstandl;Ioints:Promisetheory,makereprisals theory,violencetheory.Thesethreekindsofstandpointsoncewas westernnations’essentialthoughtforthisproblems,alongwiththe developmentofeconomy,socialprogress,riseanddevelopmentof women‘Sliberation,thefemalesexrightwasmoreandmorevaluable.A partofnationalbeginningsapprove”maritalrape”tocombinetowrite” maritalrape”intopenalcode.Inourcountrypenalcodeanditdidn't haveprovisionofinvolvethisaspectinthejudicialexplanation,this giveourcountrythejudicialfulfillmentbroughtalotofproblems,same ofanindividualcasegotothedifferentcourttotakeupmaybedifferent ofverdictresult. Thethirdpartenumeratedourcountrytwocaseswhichhavea representative:WangWeiming’ScaseandthecaseofJunFeng. Thefourthpartfromtheangleofthecrimecomposinganalyzed” maritalrape”.Becauseofthespecialofmaritalrelationship,thehusband differsfromthemanintherape,hisspecialattributecomestoadecision himtohavepowertohavesexualbehaviorwithwife.thisbealSOa basiccontentsofmarriage.hisbehaviorofunfitdon'trepresentloseany fight.Thefifmpartbytheangleofcriminologyandsociologytoinquiry into’’maritalrape”. 11hesixthpartputanangleofviewinthefulfillment.ifadmit” maritalrape”,willappearmanyfulfillment’Sproblemthatcan't resolve。Ifdon’tconsiderfulfillment,iustaroundthetheoriescarryona studyanditwillbeunmeaningful.Thelastpartofthearticlepoints outtheapproachthatisusedefficientlyforsolvingtheproblem。 Keywords:marriage;rape;rightsofwomen 引言 婚内强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从古到今一直 存在,甚至发生的概率远超过普通强奸。古代由于女性没有独立的社会地 位, ‘婚内强奸”的概念自然不会出现,那是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随着 女权运动的开展,性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西方社会开始有了‘鳕内强 奸”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有些国家甚至将‘镨内强奸”入罪。性行为 是夫妻情感的表现方式,它是婚姻的重要内容, 叭类感情随着性爱而变 得美彦步”。性行为既然是双方对感情的表达,夫妻双方应当在尊重对方, 互相爱慕的前提下进行,这也是婚姻法所倡导的“和谐家庭”.由于传统 思想,男女体质的差异等因素,有些男性会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正常的方 式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严重伤害妻子的身心健康,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我国法律并没有涉及“婚内强奸”的内容,2001d懈的((女昏 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及其评价机制。实际上,已把婚内强奸纳入了民法 调整的范畴。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过去一直按非罪处理的婚内强奸行 为开始出现了有罪判决,罪名均为强奸罪,当然,也有判例坚持过去的一 贯态度,对婚内强奸按照无罪处理。在民法及道德调整领域内争议不大, 基本上一致,与此相反,在刑事领域内是否该对婚内强奸行为进行评价及 如何评价争议却非常大,理论和实践出现了完全对立的观点。这样,在理 论上对‘蟠内强奸”是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进行探讨,对理论和实践均具 有重大意义。 婚内无奸的历史 人类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群婚, “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 群女子互为所有”,“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 之间的性交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因此,在这一时期, 没有强奸的概念,更不存在‘婚内强奸”的问题。在我国封建社会与“奸” 有关的罪包括“和奸”和“强奸”两种罪名。 “和谓男女相愿”,所谓和 奸,即通奸,与强奸相对,是指合法婚姻以外的男女双方自愿发生非法性 交。所谓强奸,是指行为人违反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非法性交的行 为。强奸当然刁--fg括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封建社会,个人是为社 会、为家族而存在的,个人存在的价值在于家族的延续。婚姻的本质是女 子加入男方家庭,其根本目的在于生育,以便延续男方家族的香火,在此 基础上,女子加入男方家庭,没有经济地位,人身是依附于男方的,“生是 男方家的人,死是男方家的鬼”。妻子必须无条件顺从于文夫,当然包括丈 夫的‘性要求”。不要说妻子去控告丈夫“强奸”,妻子如果拒绝丈夫的“I胜 要求”都是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文夫娶妻就是为了延续香火,妻子应该 任打任骂,丈夫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手段同妻子发生性关系都是“应该的”, 妻子没有理由反对。‘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 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kff-"。《礼记·内侧》。因此,丈夫不能成为强 奸妻子的主体,由此而形成了根深而蒂固的“文夫豁免主义”的传统。古 代中国自先秦始,社会就要求妻子绝对屈从文夫,妻子须严守“以顺为正” 的“妾妇之道●,进而要求妻子践履“夫为妻纲”的伦理信条.战国时期的 《仪礼》和《礼记》对妇女的从属地位做了明确的界定:“妇人有三从之义, 无专用之道。”"TJ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出此始也。”孟子进一步提出: “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专门阐述妇女“三从四德”的《女诫》一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指出:“然则修身莫若敬,避疆莫若顺。故El: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一 既然是“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甥任女如”、‘男天女地”,所以丈夫对 妻子施加暴力,乃是天经地义之事。 古代西方同于我国,女性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她们依附与男子。丈夫 在家中执掌着权柄,妻子被奴役,她们是生孩子和供丈夫发泄I生欲的工具. 在((旧约》吨4世记”中,上帝对偷吃了禁果的众生之母夏娃{;f;“我必多 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8页。 2 多增加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 必管辖你”宗教将女子视为男子的附属品。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后资产阶级 革命以前,维护着男权,女子没有独立的地位。正如英国伯特兰·罗素在 ((婚姻革命》一书中关于丈夫对妻子所拥有的特权所作的描述“父权的发 现导致了女人的隶属地位,这是保证女人道德的唯一手段——这种隶属起 初是生理上的,后来则是精神上的,在维多利亚时代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 度。出于女人的这种隶属地位,在大多数文明社会中都没有夫妇之问的真 正的伉俪之情;夫妻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一种主从关系,另一方面是一种责 任的关系。”‘赧据罗马天主教教义,希望得到合法的孩子,事实上是性交 的唯一冶理的’动机。为了证实这一动机,他们不惜采取任何残酷的手 段,即使妻子厌恶性交,即使她可能死于第二次怀孕,即使孩子也许会生 病或成为精神病,即使没有足够的经济来防止陷入悲惨的境地,这也不能 阻止男人去行使他在夫妻关系上的权利,只要他有生儿育女的希望就行。” 这些描述生动得反映了女性地位的卑微,他们完全附属与男子,丈夫完全 控制着她们。性的唯一目的就是生殖,这掩盖了女人作为人的相关的权利, 她们没有择偶的自由,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也没有主动去追求和拒绝的自 由,—切以丈夫的意志为转移。在此文化背景下,妻子成了法定的性奴隶 与生育、传宗接代的工具,文夫即使使用暴力,也不存在“奸”的问题。 因为,那是丈夫的特权。如妻子不愿与丈夫J陛交,那是妻子不贤不惠的表 现;即使发生性强暴,责任在妻而不在夫。 二、有关‘谮内强奸”问题的理论纷争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一)西方国家对‘镨内强奸”问题的理论纷争及其立法状况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各国刑法典一般都明文将婚姻内文夫对妻子 的性强制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妻子作为婚姻的奴隶,没有独立、自主的空 间,她们在人身上,经济上依附于文夫,妻子负有满足丈夫性欲的责任。 刑法将无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1971年《瑞士刑法典》,1975 年《联邦德国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都是如此。刑法将大夫强奸 妻子的情形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对此种立法的合理性,人们还不遗余力地 在理论匕进行论证。其中较有影的响的理论观点有: 承诺论。早在1763年,英格兰著名法学家马菲·黑尔爵士I^tatthewHale) 就宣布:“丈夫不会因强奸妻子而被定罪,因为根据他们的婚约,妻子已奉 献其身给丈夫。此项承诺是不可撤销的。” “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因法院的 命令或分居协议而分居⋯⋯妻子总是被推定为同意和丈夫性交的。”此观 点在1889年英国皇室诉卡伦斯一案中得到了落实。此观点将女性看作是丈 夫的附属品,结婚代表着妻子各种权利的让渡,这同当时女性的地位相关, 它具有很浓厚的男权色彩。结婚代表着丈夫有权同妻子发生性行为,但妻 子的人身仍然是独立,它不会因为结婚而改变。 暴力论。该说认为婚内强奸与实际暴力殴打并无不同。如果丈夫运用 暴力或胁迫强行与妻子性交,其妻子拒绝的行为并非性交本身,而是拒绝 丈夫的暴力或胁迫行为。因而,法律应惩罚丈夫在性行为过程中所实施的 暴力或胁迫行为,而不应针对陛行为本身。西方一些国家承认了这种观点。 他们将文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根据具体案情,定为强暴罪或伤害罪等。1954 年英国皇室诉米勒案即是按照米勒对他的妻子造成的实际伤害定罪量刑 的。这种观点其合理性,但是将婚内强迫陛性行为与普通的暴力殴打等同 的观点不可取。丈夫采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妻子的身体受到了 伤害,这同于暴力殴打,但在此过程中,妻子的性自主权受到了侵犯,这 是单纯的暴力殴打所不具有的。如果将强迫性行为简单等同于暴力伤害, 将是对女J陛性权利的漠视,这与社会进步相违背。 报复论。该说认为,如果允许婚内强奸的控诉,则会破坏婚姻的和谐, 使妻子报复大夫的手段合法化,并助长妻子捏造事实。这种观点曾在西方 颇为流行,具有一定影响。不能否认其合理性,但这只是我们不承认存在 镨内强奸”的理由中的一个,它也不是最主要的.不能仅仅因为这个理 由而反对‘婚内强奸”,如果“婚内强奸”有其合理性,即使有这条理由, ‘蜡内强奸”也应该写入刑法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权运动在西方迅速开展,壮大。女性的各个权益 随之被提出,并逐步得到认可、保障。性权利被看作是女陛的一项特殊的、 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对于女陛有着特殊的生理、心理意义,此项权利在过 去的几个世纪一直被漠视。但是,是否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强 奸却是一个让法律工作者、学者争论不休的课题。 翻开国外的法律,不少国家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规定, 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 他们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 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 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 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 这些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 前提条件。有些国家认为强奸罪的认定不应区别有无婚姻关系,婚姻关系 的存在不应成为排除强奸罪的理由。以下是一部分国家对有关婚内强奸的 立法及观点: 1.英国概况。英国>--j惯法认为,“强奸罪是一个男人未经不是他的妻子 的女人同意,使用暴力强行与她非法性交的行为”。因此,英国>--j惯法认为 丈夫是不能构成对妻子的强奸罪的。英国刑法明文规定构成强奸行为的性 交是非法的,对婚姻内性行为进行保护。但是,英国的判例法是不断发展 的,从1949年Clarke案审理后,产生一些例外规定。1991年的R案的判 例中认定,没有规则规定丈夫不能被判定强奸其妻子。。认为在一些情况下, 婚姻内性行为可能转化为强奸。这些情况包括法院做出了分居判决令,双 方自愿达成了分居协议,文夫向法院单方面承诺过不骚扰自己的妻子,双 方同意离婚诉讼中的中期判决(中期判决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的一种在指定 日期前双方不提出反对意见即行生效的离婚判e妁等。1994年,《性犯罪(修 改)法例))内“非法性交”一词被划去,在法律上以间接方式确认了丈夫 “婚内强奸豁免权”的废止。自此以后,任何男人都不可以强奸女子,即 使是丈夫与妻子之间也不能豁免。 。[美]哈里·D·格劳斯:‘家庭法',北隶:法律出版社,1999(英文舨),第147—148页。 5 2.美国概况。美国传统的普通法中承认文夫豁免,一直至1j1970年,丈 夫仍不能被控告强奸。如果文夫以暴力方法对妻子实施性行为,至多可适 用暴力和人身攻击罪名。1978年里道特被其妻控告强奸罪,但被法院判决 无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认为婚内强奸是比陌生人的强奸更为严重的 一种犯罪,呼吁法律认可婚内强奸的呼声越来越高。80年代美国模范刑法 典最终认可在夫妻分居前提下的丈夫强奸罪,同年,一妻子状告丈夫强奸 成立.反映在美国的立法上,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 “任何入都不 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 值得指出的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罪的主体,这在 世界刑法立法史上并不多见,但是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类似于美国 新泽西州的立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继美国新泽西州之后,美国的加 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和俄勒冈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到90q-代,北卡罗来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的州。 3.德国概况。德国在1975年刑法第177条中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手段, 强迫妇女与自己或者他人实施婚姻外陛交的为强奸,但是在德国1998年新 刑法典第177条中规定,“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 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为强奸罪”,明确地放弃了丈夫除 外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第二款规定:嚯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之后, 一方如果滥用其权利提出要求或者婚姻已经破裂,则婚姻另一方无义务满 足其要求。” 4.法国概况。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331条没有给强奸罪下定义,但是 刑法理论及判例中认可了丈夫豁免。1994年新刑法典第222-223条中规定; “以暴力,强制或者威胁、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 其为何种陛质,均为强奸罪”.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国法律也明确 地排除了文夫豁免。。 5.瑞士概况。议瑞士民法典》第170条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 誉或者经济情况因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 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出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后,配偶双方均有停止共同生 活的权利。1996年((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90条规定行为入是被害人的丈 夫的,也构成强奸罪。。 o‘德国刑法典》,徐久生、FE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48页。 。‘法国刑法典、刑事诉讼{去典》,罗结珍译,北京:国际文化出敝公司,1997版,第64页。 。苏彩霞;“域外强奸罪立法的新发展”,‘法学杂怎》,2001年第2期,第57页。 6 6.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南部等国家和地区之法律也 先后在不同程度上肯定承认了婚内强奸。。 7.日本概况。日本在刑法条文中未明确规定文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 体。 8.香港特别行政区概况。回归前,香港属于英国殖民地,其法律制度 基本上也属于英国模式。回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第8条之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所以,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 还是沿英格兰。香港研4事罪行条例》第118条规定任何男子强奸了—名 女子即为犯罪。因此,丈夫也可因强奸妻子构成犯罪。目前香港特别行政 区对婚内强奸实行的是部分排除,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 的主体.“(1)在法律上已经分居;(2)法庭已经令丈夫不能骚扰妻子;(3) 大夫对法庭承诺不骚扰妻子。”。 (二)我国对气婚内强奸”问题的理论探讨及其立法 由于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性”的话题很是讳莫如深,‘‘婚 内强奸”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在 今年上半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赔偿、夫妻财产 制、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但同样 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未有涉及。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或者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关于丈夫 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 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因此,在各个 法院审理此类的案件时会出现各种结果。这对司法统一造成了很大障碍。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 奸淫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 几种观点: 1.全盘否定说。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丈夫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文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陛 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 。参见周永坤;“婚内强奸罪的法理学分析”,‘刑事法学》,2001年第1期。第4l页。 。高炳昭:《香港刑法导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页。 7 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 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 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从妻子权利角度 来看,她也有权利去拒绝丈夫的性要求,在此不能漠视女J陛的性权利。在 妻子拒绝的前提下,文夫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从其手 段来看已经符合了强奸的手段方式要求,但不能仅因此而推出所谓的‘‘婚 内强奸”,也不能因丈夫的一时粗暴行为而受到刑事追究。。在这种情况下, 虽然l生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也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单从I陛行为 来看,却不具备非法性。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 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戤昏姻法》规 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 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 “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 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 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 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 甚至是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均谈不上对 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对此 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去调整,因为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了女性权利问题。婚内 性关系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这些特点 使得婚内强迫陛行为与刑法中的强奸大相径庭。 2.全盘肯定说。文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 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 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 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 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文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 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持此观点的学者从妇女性权利、男女平等 等视角出发来论证。他们认为妇女的性权利是绝对的、不可侵犯的,结婚 不等于是对陛权利的放弃,结婚只是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同意与丈夫发生性 关系,当然她也有权拒绝。妻子的拒绝或者反抗意味着文夫的强迫,此观 ①参见何菇甫:“配偶权与婚内强奸”,《法律适用》.2001年第4期,第34页。 謇参见陈为民:“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有罪吗”,‘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第2I页。 8 点持有者对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不抱任何反对观点.因此,丈 夫从刑法犯罪构成上来说呒疑”构成了强奸罪。 3.折衷说。该说认为,既不能置夫妻间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 国刑法未把文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 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 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 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折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文夫奸淫妻子不构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0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感 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 强奸的。②夫妻感情确已硪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o参见安翱:“论‘婚内强奸Ⅶ,‘石河子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第46页。 9 三、我国有关婚内强奸的典型案例及其司法意见 以下两个案例代表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待‘‘婚内强奸”的态度。由于立 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也无相关内容,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 时难免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其中,‘‘全盘否定说”为主流学说。因此,大 部分此类案件都以“无罪”丙终,以“白俊峰婚内强奸案”为代表。 【案例】: 王卫明案: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 渐蛮横、粗暴,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 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 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 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 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 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 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 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 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 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 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 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 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 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o 白俊峰案: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某系夫妻,1995年2月姚向白提 出离婚,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2000年5月的一天,白俊峰来 到姚家索要彩礼未果,便将姚按倒,采用持剪刀相威胁等方式强行与姚某 发生性关系。村治保文任接到姚父的报案后,来到姚家并目击部分过程。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白俊峰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赞同认定被告人白俊峰和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主要理 由是: 1.被告人白俊峰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参见张筚:“EUl{fl强奸粜~一丈天口f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刑粤审判一庭编‘刑事审判 参考》,北京:法律H;版社,2000年版(2000年第2辑),第2629贞。 lO 2.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 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虽然婚内夫 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 性交却有本质的不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 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 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 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予陛权利自由的侵犯。所以, 如果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 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 为,从而也不构成强奸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行离婚 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上已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 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可以构成强奸罪,但是 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夫妻正常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 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 的原因。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在一般隋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 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I旖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 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如在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 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l生行为是一种 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就本案而 言,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告害人钱某某的婚姻关 系在王卫明的主观意识中实质已经消失。因为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法 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其也未反悔提出上诉,其与钱某某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 系。也就是,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同居的义务。故王卫明违背钱某某 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钱的人身权利与性 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卿特征,构成了强奸罪。 四、 增内强奸”的构成条件和强奸罪不同 强奸罪之所以又称强奸妇女罪,是有其特定的社会意义和生理依据的。 从立法意图来看,他所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由与身心健康。强行与女性发 生性关系或者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疑会给女性身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且这种损害具有不可预_!f申陆。单从“强奸”的字面概念上看,婚内是可以 ‘泞奸”的。文夫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在违背妻子的意志下与妻子 发生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强奸的要求.但因为‘婚内强奸”发生在合 法的夫妻之间,从环境考虑就与普通的强奸大相径庭.在合法婚姻存续期 间,夫妻因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的人身关系,性行为成为了夫妻生活的 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认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由此,一 方有享受和要求另一方提供性行为条件的权利,也有为另一方提供性行为 条件的义务。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在合理条件下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 相应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忠实。这就限定了夫妻任 何一方性行为的唯一性,且同居是双方应尽的义务。这决定了一方有权要 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权利受到拒绝时,维权者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履行 权。享受权利有一定的限度,其前提是不能以造成严重后果为限,如果一 方采用非正常手段目超出一般合理限度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会产 生伤害等性质的问题,但不应以强奸来论。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 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意味着双方在“性”方面达 成了由法律保护的合意。性行为如果发生在法律所保护的主体之外都是法 律所不保护的,即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 刑法中有关强奸的规定中并未涉及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这并 不能“类推”为在某些情形下丈夫可以构成强奸妻子的罪犯。首先,夫妻 之间的性行为是为法律所确认的,((婚姻法》规定不能进行正常夫妻性生 活的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这说明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 成部分,夫妻进行性生活是夫妻关系构成的一个必然要素,自然发展规律 决定了这一事实。婚姻正是文明社会对这一事实的文明性认同与保护,使 其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念。但这一活动的自然本质并未改变,不管观念如 何改变,实质存在的自然性的要素不会随着认识的加深而变质。现代社会 承认、保护妇女性自由权,这一活动的范畴要受制于社会伦理价值观的约 束,如果摆脱了社会伦理价值观,社会约束机制将会是混乱的. (一)婚内强奸——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主翩:应该成立 《刑法》没有对有关‘‘婚内强奸”的相关问题做出任何规定及解释. ((刑法》把“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并未 有“强奸妻子gP这一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因此对研0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 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应根据立法原意,依法定罪量刑,既不能感情用事、 曲解法律,也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乱定罪名、滥施刑罚,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 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学者定义为‘婚内强迫性行 为”。‘婚内强迫陛行为”严格与强奸罪中的性行为相区别。《婚姻法》 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 夫妻之间枳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 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 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 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甚 至是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刑法意 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 “大夫豁免”提法不科学,它含有对女 性权益的否定因素。妻子不因结婚而丧失任何权利,对于陛权利妻子依然 保留,即使对方是丈夫。既然妻子有此权利,文夫在一定程度上的的确确 也侵犯了妻子权利,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上来看丈夫构成强奸罪主体吗?这 不该是套用法条那么简单的问题。对此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存在“奸”的问题。按照有关汉语辞典的解 释,所谓哆P,是指奸淫,它与通奸、强奸一样,是非婚姻关系内的不 正当男女关系,丈夫与妻子间无奸可言。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受法律确认 和保护的,不会存在违法性。另外,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具备“强”和“奸一 两个条件.其中, “强”是手段、形式。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为采 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式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婚内强迫性性行为 存在“强”这一因素,如丈夫采用暴力手段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并对 妻子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从强奸罪的本质属性来看, “奸”才是其前提 和本质。“奸”本身具有罪恶性,但在夫妻间不存在“奸”。“奸”, “奸 淫”所针对的主体之间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关系即夫妻关系.古语“奸” 指“淫他人妻女”。 “奸”的社会危害性体瑚在对女性性自由与身心的严 重侵害。刑法对强奸的处罚相当严厉,依据就是这种违法的严重性,它对 社会伦理道德及其妇女身心都有难以估量的侵害性。此概念的提出含有‘男 女不平等”的因素,在古代女性的‘‘贞操”被看得相当高,甚至可以用生 命为代价去保护。鉴于此,有学者对“奸”的主要地位提出疑问。由于人 的生理特点,性行为有其特殊陛,它不同于人的其它自然活动,如果抛开 其特殊陛而将其等同于其它自然活动,那强奸罪就该从立法意图上作出修 改。事实情况下,强奸过程中,受害者所受的心理伤害远远大于身体所受 伤害。因此, “奸”仍应占主导地位。夫妻之间可以选择进行性行为的时 间、场所、方式,当然前提是不能侵害社会伦理道德。即使存在着一定的 强迫性行为,由于缺乏构成强奸的主要件“奸”,因此不应存在“婚内强 妒。 2.从婚姻契约论角度来看‘镭内强奸”。从婚姻法学等角度上讲,婚 内强迫性性行为虽然违背妻子意志,但并不违法,属道德调整范畴。夫妻 关系是具有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身份权,这一 身份权突出体现在互以对方为配偶,并互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丈夫之所 以有文夫的权利,因为他具有丈夫的身份,妻子之所以享有妻子的权利, 因为她具有妻子的身份。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正当的两性关系”。男女 双方一旦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婚姻关系,便会随之形成夫妻间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而双方同居,过陛生活,既是夫妻双方享有权利,也是双方所 负担的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 该契约的主体是夫妻双方。根据婚姻契约,夫妻一方有同意另一方与其发 生性关系的默视同意,这是契约的重要内容。既然是双方自愿同意订立的 契约,双方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实现契约赋予的权利。 单就性关系而言,丈夫可以要求发生性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妻子 可以同意,当然也有权利拒绝。这是双方按照婚姻契约应当具有的基本权 利。在妻子拒绝后,文夫如采用违背妻子意志的方式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这是该受谴责的,因为在性生活方面男女权利平等,一方应在得到另一方 允许的前提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从这个角度看,丈夫侵犯了妻子的权利。 但此处的权利应是受民法所调整的。妻子的拒绝不代表丈夫“性权利”的 暂时丧失,权利只能有权利人自己放弃。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义务人拒 绝履行权利即也代表着权利的实现,权利人不能采取违背义务人意志的方 式来实现叔利,这一系列的法律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基于夫妻双方 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契约,丈夫有权同妻子发生性关系,如果丈夫采用了过 激的行为方式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这也属于婚姻契约约束的范畴。夫 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婚姻的一项基本内容,它属于民事行为。因此不管它以 何种方式进行,文夫的主体身份都不会改变。如果抛弃丈夫这一特殊身份, 单从权利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就会存在‘镭内强奸”,但它与婚姻所形成的 这种特殊关系相矛盾,是对婚姻关系的否定。如果采用刑事法律来调整此 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造成刑罚的扩大适用,使得刑罚进入民事领 域。 刑法与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在某些领域,他们具有重合性, 即某项法律关系既受法律调整又同时受道德的调整。有些领域只受法律或 者道德的调整。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由于其特殊陛,不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 法律确认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包括性生活。但在具 体的问题如性生活的方式等细节问题上法律不予干涉,这属于道德调整的 范畴。法律不能恣意干涉生活的方方面面,因为法律本身有其缺陷,它不 可能将各个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关系,并赋予行为主体以权利义务。在法 律所不能或不该进行调整的领域可由道德进行调整。夫妻性生活的主体是 丈夫与妻子,他们之间的性行为是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他们可以选择放 弃权利,或者选择实现权利的方式,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二)增内强迫性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 强奸主体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与 受害者发生性关系。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然后使用它,丈 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 子发生性行为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 段,实质上是对其法定性交权利的滥用,不存在强奸问题。它不属于刑法 中“强奸”的范畴。 1.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行为,而婚内性行为是合法的。婚内丈 夫与妻子发行性行为,是双方在行使自己权利同时也在履行义务,文夫有 时存在强奸罪中“强”的因素,如采用胁迫等方式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但 这不等于说丈夫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强奸必须是行为主体在没有合法依据 的前提下与女性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之间没有可以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义务。 与此相对应,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 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一层特殊的夫妻关系。这层关系下法律确认和保护双 方可以发生性关系。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只要妇女自愿与男子发生性 交行为,男子的行为就不能是强奸行为,因为这时男子已获得与妇女发生 性交的权利。因为性也是一项基本权利,行为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 要不违背法律原则与有关规定。男女一旦自愿结为合法夫妻,表明男女双 方自愿将性交权利终身授予对方,且得到法律的默示,认可,随之受法律 保护,除非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 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 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自己权牙4。对《(开J法》第236条即强奸罪的犯罪主 体,应认定不包括婚内文夫,其犯罪对象(妇女)不包括婚内妻子。刑法对 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迫妻子不 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即在违背妇女意 志情况下进行的。 2.法律对婚内性权利的确认。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男女双方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 确立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确立后,夫妻间就产生一系列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9釉,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14釉,夫 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8条-)等等.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唯独没有规 定夫妻间有过I陛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男女之间一经登记结婚,即建立了夫 妻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显然法律保护合法的夫妻间的性行为。也 就是说,夫妻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与已过性生活的权利,同时,夫妻任何 一方也都有与另一方过陛生活的义务。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随着夫妻关系 的确立而建立,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一天, 相互间所发生的性行为即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有鉴于此,丈夫 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 与其进行性行为。在此过程中,丈夫采用非正常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违背了妻子的意志,只能说违反了夫妻之间本该遵守的道德义务。此处不 该由法律进行调整,更不能定义为强奸。 ‘‘在行使已经获得的权利时,权利的范围和方式同样重要”。“婚内强 迫陆性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属于以不合适的方式去实现一项权利。方式的 错误并不会等同于权利的丧失,丈夫有可能遭受其它方面的谴责。在正常 的性生活过程中,丈夫于妻子默认对方的行为,此时妻子脑海中不会冒出 与性生活有关权利、义务的概念。在强奸过程中,行为始终侵害着女性的 性权利,不管男性的行为方式,因为他已实质性得侵害了女性的性权利。 ‘婚内强迫陛性行为”过程中,大夫为了实现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而 采用暴力等非正常手段,在行为方式上是错误的,但方式上的错误引发的 是方式错误带来的后果。这就如同:一个人为了讨回别人欠他的钱而将他 人非法关押,讨钱人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他有可能要受法律追究,但他 要求还钱的权利并不会丧失。回到‘婚内强奸”上,主体双方是已婚的男 女双方,性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得到了法律的 肯定,如何实现权利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夫妻生活的特殊性,法律 对方式无法作出规定,也没有必要作出规定。丈夫可能会因为嗜酒、性格 缺陷等原因采用强迫等过激行为和妻子发生性关系,对妻子造成伤害。丈 夫的性权利并未丧失,他的行为有不当之处,这就和强奸罪中的行为方式 本质上有了区别:强奸罪中行为人从始至终都围绕着对女性性权利的侵害, 在这过程中,行为方式成为了非实质性因素.女性在受到恐吓后可能会配 合他人的性行为,侵害者也会采用“正常”的行为与女J陛发生性关系。侵 害者构成了强奸罪,不是因为他的行为,他的行为从表面看并没什么不妥, 而是他行为的本质:侵害了女性的性权利。丈夫的“错误性行为”可能会 对妻子的某些权利造成侵害,但如前所述,丈夫的“错误行为”并不等
本文档为【婚内强迫性性行为的法律思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54192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1M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3-05-02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