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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内容,为以后保险实务知识的学习铺垫必要的基础。[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设疑法。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种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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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要素的基础上,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内容,为以后保险实务知识的学习铺垫必要的基础。[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设疑法。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种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附和性合同双务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有偿性合同要式合同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二)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不同分类(三)按风险转嫁层次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种类(一)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二)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不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三)按风险转嫁层次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单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书面协议保险凭证六大形式投保更改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份数、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保险单(Policy)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2)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保单的签名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保单代签名的情况是国内寿险市场的怪现象之一。2、代签名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或其亲属、朋友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3、代签名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知道也不同意保险;另一种是代签名符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真实意图。4、理赔时客户都主张代签名的保单有效,可是退保时,许多人又会利用代签名的瑕疵要求保单无效。5、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有一个例外,就是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会存在: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事项需要进一步商讨,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主体当事人关系人投保人保险人中介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公估人经纪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1)投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它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保险人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汽车保险的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地下保单问题异地投保异地展业可以吗?允许吗?(1)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等关系。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车辆投保,投保人同时也就是被保险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相等关系。投保人以他人的车辆投保,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案例分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2)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课堂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法律资格问题;受益人的产生;受益人的人数;受益人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③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分配。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一、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案例1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二、问题思考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资格?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一、案情介绍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案例2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二、问题思考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2.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3.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由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一、案情介绍某小镇居民高某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高某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高某与沈某结婚,11月高母病故。1999年4月高某因心肌梗塞身亡,此时沈某已有5个月的身孕。高某死亡后,高父与沈某为谁应当领取保险金之事发生了争吵。案例3二、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由谁行使?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那些人有权参与分割?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收益权争议案一、案情介绍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单受益人为郑某。案例4二、问题思考1、郑某殴打儿子致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2、郑某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为什么?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给付案一、案情介绍8岁的小学生林冬冬在镇上的一所小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因为林冬冬的父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由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又与一个叫谢明强的男子结婚,所以在老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人的名字时,小男孩就写上了继父谢明强的名字。案例5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日经常吵架,甚至数次提出要离婚分手。保险期内的某一天,两人又一次大吵了起来,这一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问题而争吵。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林冬冬站在母亲一边与继父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刀砍伤了小男孩。后来林冬冬不治身亡。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凶杀案发生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小学生林冬冬被杀死一事却引发了他生前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二、问题思考1、受益人应如何指定?2、被保险人林冬冬被继父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案例介绍我市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公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保险金1500元。案例6二、问题思考为什么保险公司分别向二人支付了金额不等的保险金呢?宋某于2004年6月到某县钢圈厂烤漆车间工作。同年11月8日该厂为宋某等人在某县保险公司投了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的人身平安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宋某本人。15日,该厂要求变更投保人,同时在未取得被保险人宋某的同意情况下将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林某。保险公司于11月15日作出批单,同意将投保人宋某变更为林某,并确认林某为该保单受益人。2005年1月6日,该厂发生爆炸,宋某死亡。19日,林某从保险公司取走宋某的保险金。此笔保险金一直没给宋某之妻冯某。3月15日,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该案例。案例72007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了20万元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刚出生的儿子。2009年8月10日,刘某外出办事遭遇车祸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决定全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在给付保险金之前,保险公司接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刘某与李某的借款纠纷案法院正在审理,要求暂停支付刘某的身故保险金。2009年9月20日,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划拨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的债务。试分析该案例。案例8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公估人LossAdjustor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代理人特征:1、代表利益方: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2、业务范围: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3、佣金来源: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4、法律地位: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5、资格取得:通过考试获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第128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责任承担与表见代理张某是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干下去了,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代理合同,但是没有将展业证、空白收据等交回。此后不久,张某原先拜访过的一位潜在客户决定投保,与张某联络,张某遂隐瞒了自己已经不是保险代理人的事实,上门服务,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且收取了首期保费,开具了保险公司的收据后失踪。后,客户发现问题,遂以张某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费或者出具保险单。案例1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保险经纪人特征:1、代表利益方: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中介行为。2、业务范围: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提供法律、财务等咨询。3、佣金来源: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向投保人收取委托索赔服务费。4、法律地位:由经纪人承担法律责任。5、资格取得:通过考试获得经纪人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特征:1、代表利益方:无,应代表公正2、业务范围:人身、财产3、佣金来源: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费。4、法律地位:由公估人承担法律责任。5、资格取得:通过考试获得公估人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的工作对象是保险标的,它的公估结论是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责任、如何履行责任的依据。案例分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为38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次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的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228.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保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汽车保险利益1.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投保人对汽车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得到法律上的允许或承认。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的。2.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财产利益包括车辆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债权利益。收益利益包括对车辆的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责任利益包括车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及救助费用利益等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事项)(二)狭义的保险内容——保险条款(一)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4、保险责任(ScopeofCover)和除外责任(Exclusion);5、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6、保险价值(InsuredValue);7、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payment);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二)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基本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在法定的必须载明事项拟订好,并印在保单。特约条款: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二)承诺(Acceptance)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要约(要保)(Offer)1、投保人一般是保险合同的要保人。实务中常常是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希望潜在客户订立合同,是否是要约?2、保险合同要约内容比一般合同更加具体和明确。3、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的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二)承诺(Acceptance)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只有一次。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由受约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承诺的条件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成立不等于生效!1.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的合同,以缴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2.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见《保险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也称“零时起保制”。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先生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1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谢先生的体检报告后,安排代理人黄女士通知谢先生办理财产的告知手续及补缴保费18.7元。黄女士在通知的过程中得知谢先生已身故.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续)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称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22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续)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续)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极为有利,投保人在保险出单前的悔约率便大为降低。但是,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如何才能降低这种潜在的风险呢??(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1)保险合同主体必须具备合同资格;(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2、无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合同。(1)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2)无效保险合同的分类;(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1)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2)无效保险合同的分类无效的程度全部无效部分无效(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①返还财产:包括返还保险费或保险赔偿金;②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本部分内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什么特点?(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方的义务如实告知交付保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出险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2、投保方的基本权利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保险金请求权解约权索赔时效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案例分析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1994年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事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1年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试问该如何处理?索赔时效案例1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你们认为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索赔时效案例2(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赔偿施救费用检验费用(2)条款说明(3)及时签单义务2、保险人的权利收取保险费解约权增加保费权不承担赔偿或给付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法》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Changing)二、保险合同的解除(Cancellation)三、保险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法》第20条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出:“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只有当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合并和分立等原因,才可能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变更的原因包括: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两种情况下是不用通知的:(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合同转让不用通知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2)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实质是另设一张保险单,所以不能变更。(3)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案例分析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的情形有两种:1、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2、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案例分析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减少,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保险费率为3‰,保险人应退多少保费给被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1、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无效不同,解除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条件,无效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5、16条的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各国保险法都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有些具体规定如下:《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是法律允许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终止,互相不再承担任何义务。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的除外。(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事宜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6)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后,下列两种情形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三、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灭失。需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终止只能说明合同自终止之日以后,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在合同有效期内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责任不会消失。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责任保险标的发生其他原因全部损失协议终止法定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保险合同中的词语必须按照这些词语的普通和惯常的含义进行解释。1、文义解释的原则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技术用语物理性爆炸: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超过容器承受极限而发生的爆炸;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火灾:(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案例分析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我国《婚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18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1998年的《少儿乐助学返利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费豁免是这样规定的:“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时如投保单上列明的投保人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在缴付保险费期间,因意外伤害致身故或全残,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2、意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以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意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和记载先后不一致时,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即以当事人手写的、后加的合同文句为准。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则: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合同条款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使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利于自己一方,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3、专业解释的原则:专业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英国判例]由1536年英国判例确立:理查德·马丁将他的业务从海上保险扩大到人身保险,并在1536年6月18日为其一个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十二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故无须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Arbitration)(四)诉讼(Sue)1.协商协商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2.调解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三)仲裁(Arbitration)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1)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2)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指定;(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四)诉讼(Sue)《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2)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作业(案例分析)1、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会如何受理李华索赔请求?2、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后来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为“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恰好在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原因。3、1998年5月,赵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某在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1999年赵某与妻子崔某离婚,2000年春节,又与蔡某结为夫妻。2000年6月,赵某在回家探亲途中遇车祸身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1、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时应遵循那些基本规定?2、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某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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