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举报
开通vip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第PAGE\*Arabic\*MERGEFORMAT6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6页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XX省捷华...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第PAGE\*Arabic\*MERGEFORMAT6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6页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三、参加XX省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1/14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一)工作指导思想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主要制度介绍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1.收案分配制度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2.履职回避制度2/14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3.印章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4.账户管理制度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5.报告制度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6.债务人资产接管及清理制度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应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管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备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管理人本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的衡量标准,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取得人民法院许可。8.信息公布制度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三)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特色介绍1.特色规范制度(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3/14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破产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捷华所在履职企业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理破产案中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算案件履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例如,在管理人对(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非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相关决议。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终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为该案顺利结案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除了从思想上扎实法律意识外,实践中也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履职。捷华所从承接破产案件开始,依高院相关规定,及时将中签案件的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结果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团队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受理法院,在接受委托程序上就起了一个合法规范的开头。在承接案件后,捷华所依执业规范进行利益冲突审核,严格遵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回避制度。若承办律师具备法定回避情形的,则主动告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另行调整;若事务所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则及时以事务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通过以上审核制度,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因利益冲突,向高院申请回避案件1起。捷华所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相对固定,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应当由本所律师担任。需聘请本所以外人员担任管理人团队成员时,均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由管理人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及时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受理法院。此外,管理人执行职务出具的文书,也严格按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样式进行制作。(2)遵照破产案件自有特点,加强与受理法院间的联系,及时报告、随时4/14交流沟通,接受法院的工作指导。根据破产案件自身特色,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时刻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这是捷华所在破产清算案件履职过程中总结出的较为有效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各阶段随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若遇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的,管理人会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管理人立即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也尽到了随时报告的义务。如: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有必要制作财物接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后,管理人会将该方案向人民法院报告;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事项、决定停止或者继续债务人营业等事项时,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履行报告义务。权利人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时,捷华所将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慎审查,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做好沟通工作,同时向人民法院报告。(3)严格规范管理人内部行政、财务制度关于专用印章的管理。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承办律师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印章,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正式启用。捷华所建立了《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确定由专人保管各枚印章。同时,制作了《印章使用登记表》规定,规定如需使用管理人印章的,应根据使用事由完整填写用印日期、文件名称、印章类别、用印人信息,并经印章管理人审核签字;印章仅限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时使用等条款。同样,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印章销毁手续,携带刻制印章所留存的《印铸刻字准许证》复印件及拟销毁印章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进行印章销毁手续。关于指定账号的管理。捷华所作为管理人规定,必须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5/14管理人的民事决定,向银行申请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所开设的账户名称应与所刻制的管理人印章名称一致。债务人的所有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均应通过管理人开设的管理人账户结算,每笔款项须提供一一对应的有效票据或支出依据,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由管理人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同时要求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当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依法审慎决定,节省相关费用支出。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销户手续。(4)管理人在履职规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依法公示,接受监督。在债权申报过程中,捷华所管理人团队的承办律师会将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报,并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债权申报材料的接收工作。债权申报材料、编制的债权表由专人保存,可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从而保障其合法知情权。在履职规程中,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捷华所会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分配。若管理人实施多次分配的,在中间分配和最后分配时,均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5)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会先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具体承办律师前往现场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人员签章确认,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同时,承办律师还会及时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逐笔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严格依法审查。当债务人财物由他人占有、保管的,管理人会及时向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要求移交相关财物的接管通知。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财物,管理人一并接管。若当遇到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承办律师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债6/14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说明具体原因,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若确有必要,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对各类资产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进行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在履职过程中,如需借阅相关债务人的材料或文件的,均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完整登记所借阅文件的名称、借阅时间、借阅人等信息,以免债务人财物流失。(6)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破产费用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实行分期、分批接管,有效推进了破产案件的有效开展。破产清算案件办理中还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审核后实施,并严格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进行区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支出,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严格依法审慎决定。企业破产案由于涉及较多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需深入调查,理清头绪。结合捷华所以上介绍的几项特色工作制度,坚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单凭主观判断代替客观的事实,依法履职,从而协调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结合典型案件举例,简述捷华所履职情况(1)(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为捷华所加入上海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后承接的第一起被随机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承办该案的团队负责人沈建山律师对该案件作了简要回顾及介绍。在承办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管理人首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刻制了破产管理人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了管7/14理人专用账户。清算期间,管理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以及不定期召开多次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会议,分析、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管理人对企业资产、债权及债务进行清理与核查;对破产财产进行委托审计、评估;并拟定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在整个破产清算工作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始终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保证依法、有序、规范地完成清算工作。管理人在清理诉讼案件中,逐一整理诉讼法律文书,核实2件涉诉案件情况。经管理人会议讨论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对债务人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评估,初步确定了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等金额。经过清理核对后,管理人确定了债权人,对凡能查明地址的已知债权人均通过发函要求其申报债权;对未知债权人和虽是已知债权人,但无法查到地址的,则通过法院公告让其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债权登记。管理人依照具体案件情况,将该案的债权申报审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根据受理法院公告和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发出的通知,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接受债权登记,并在登记时对债权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债权人的资格证明及债权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编制了债权申报表,对所有申报的债权列表造册。第二阶段,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标准,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制作了详尽的债权审查表,对每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写明依据及计算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因债权构成复杂,债权金额较难确认的,联系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材料,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第三阶段,管理人按照债权人寄回的《债权审查结果回执》确定了最终的债权金额。有些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管理人依法进行了复审,确定最终的意见并及时通知债权人。管理人经过清理核对债务人财务账册后,发现该案绝大多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形成时间久,基本均在5年以上,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一较为特殊地方。但是,管理人本着对债权人负责的原则,仍通过翻阅大量财务帐册、上网搜索查询、8/14实地调查催讨等一切手段,依法积极催讨应收帐款。首先,通过账面原始记载和上网搜索查询到地址的,管理人向债务人发出《偿还债务通知书》;其次,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组分四组人员上门催讨,本市两组于2015年2月至3月下旬到XX省内包括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闸北、虹口、杨浦、长宁、普陀、嘉定、浦东、金山、以及奉贤在内的13个行政区域进行上门催讨。外省市两组于2015年2月至3月下旬,顶着风雨寒流,不辞辛苦赴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XX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共12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三十多个城市上门催讨。管理人承办团队在负责人带领下,克服了种种困难完成了催收单位的调查取证。由于催讨单位分散,交通不便,承办律师自行驾车,每天行驶里程均在800公里至1000公里,对外省市1万元以上的应收款做到全部上门催讨。在进行实地催讨时,管理人团队成员不放过一丝线索,至当地所属工商局调取其注册信息,确认债务人现状;至债务人的住所或联系地址进行上门催讨;对已人去楼空的单位拍照取证的同时,寻找到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民等向他们了解情况,并对催讨过程进行记录,对催讨结果制表造册。管理人对于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注销工商登记以及债务人单位已人去楼空等无法催讨应收款情况,拟予以核销处理。对于证据确凿的应收款以诉讼方式追索催讨。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账面未记载有车辆信息的,秉承严谨尽职之态度,依旧到XX省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核实了车辆信息。关于债务人不动产的核实,管理人经过查询得知其办公场所及注册系租赁使用,故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管理人还就债务人之无形资产进行核查,经中国商标网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有一商标,已到期且未续费;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得知,债务人厂名下无专利。此后,管理人在查清以上债务人情况后,在受理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继续审查债权人资格和金额,并编制债权表;将评估结果履行国资备案手续;保管好破产财产,确保财产安全;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财产变现;根据债务人清理的资产状况,预计破产财产不足以9/14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如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将提请债权人表决通过。以上为破产清算案件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承办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受理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勤勉尽责地完成了破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20000元,由债权人垫付。(2)(2015)闵民二(商)破字第2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为捷华所作为随机指定管理人参与的另一起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也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该案中管理人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向承办法官了解了本案详细情况,并与申请人沟通了其与被申请人诉讼及申请执行标的的具体内容。其后,管理人前往XX省工商新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调阅了了债务人的工商档案。2015年7月,管理人按公司注册地址、通过ems快递向债务人送达(2015)闵民二(商)破字第2号民事决定书及告知函,告知其本管理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营业执照、账本、印章及其他法律规定应予移交的材料。但该信函被退回。随后,管理人按照工商档案中公司章程披露的地址,通过ems快递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送达民事决定书及告知函。但该信函也被退回。此后,管理人前往上海XX县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债务人的公司注册地址房产信息。经查询,无该注册地址的房产登记记录。管理人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网查询与债务人有关的执行案件情况。经查询,债务人于2008年在上海XX县区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该执行案后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该案执行申请人即本案破产清算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经多番调查获悉,债务人两名股东联系地址已变更。管理人随即通过ems快件向新地址再次送达前次被退件的民事决定书、告知函。但该信件仍被退件。管理人通过中国商标局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知识产权信10/14息,确认债务人名下无所属知识产权财产。管理人还前往XX省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债务人名下所属车辆情况,也确认债务人名下无所属车辆财产。基于该案件既找不到股东从而管理人无法获取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又无法查获可供分配的财产这一特殊情况,故管理人向受理法院提出了以“无法破产清算”为由,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报告。受理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结被申请人的破产程序,该案件由此终结。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30000元,由债权人垫付。(3)(2015)徐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案件(强制清算案件)该案为捷华所作为随机管理人参与的一起强制清算案件,案件现已终结。该案债务人系1994年4月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1994年4月至2005年4月,注册资本达20万美元。股东分别为上海xxx有限公司(出资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意大利xxx有限公司(出资9万美元,占45%)和xxx香港有限公司(出资2万美元,占10%)。经管理人查阅得知,债务人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应依法清算。2005年经营期限届满后,三名股东未能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1月,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其中一股东的营业执照。由于另一股东长期无法与另外两股东取得联系,遂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2012年10月,受理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解散了上海xxx有限公司。因另一股东上海xxx有限公司无法与其他股东自行清算,遂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受理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作出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案。2015年4月,受理法院作出决定,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并明确了清算组组长。2015年10月,受理法院作出裁定,依法终结了赛意公司清算程序。待清算程序终结后,该案件随即进入注销公司阶段。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50000元,由股东支付。七、捷华所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的遇到的相关问题总结及采取的对策鉴于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性,捷华11/14所在具体案件实践办理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大致总结如下:1.有些破产清算企业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空壳”企业,多年未进行实际经营。公司的财物及帐册管理、保管制度也极其混乱,甚至出现账册及财物遗失等现象,这就给管理人着手接管破产企业造成了很大麻烦,往往需花费管理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询相关资料凭证、账册及财物,从而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进程。捷华所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也同样遭遇到此类困难,管理人此时就需要积极和法院保持沟通交流,向法院如实反映此种实际出现的各类困境,要求法院协调或进行适当协助。在经历了与法院积极沟通后,经法院多方协调和大力协助后,还是克服了这类困难,使得管理人对破产案件的履职过程继续顺利开展。2.有些破产企业的股东往往出资不实,有自身或协助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此种相互勾结、层层抽逃资金的“连环套”关系,给管理人审核破产企业的资产带来一定困难,导致可供分配财产总额无法确定。此时就需要管理人尽职尽责,耐心细致,抽丝剥茧地进行调查,理清这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和去向,确定实际抽逃出资的情况和抽逃出资的金额,从而确定破产企业资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如果有些破产清算案件中出现了涉诉情形,就极有可能使得原先对企业所做的资产评估报告超过时效而失去效力。捷华所在作为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也遇到了此种情况。此时,管理人团队的承办律师及时和法院及评估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得到评估公司理解,承诺待诉讼终结后,由评估公司再重新出具一份有效评估报告从而解决面临的窘境。4.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第三方有意接盘,愿意接受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于各方当事人不同的利益出发,又会产生有意接盘的第三方与申请破产企业均顾虑重重,不敢决断的尴尬局面。有意接盘的第三方往往害怕在接盘后新增债务;申请破产的企业若结合股东出资不实这一情况,该股东也会产生宁愿做清算彻底了解也不愿将来继续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情形。捷华所在承接的案件当中,就此种情况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中进行12/14协调,同时经过多方、多次商谈,设计出一套较为合理的方案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债务限度,打消双方顾虑,合法合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同时也给面临破产的企业寻求一条最为适合的出路。5.在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破产企业各股东间矛盾激化的情形,甚至有些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企业最终走向破产。当各股东的权利不相上下,而意见又针锋相对时,往往难以达成一个有效决议。此时,作为管理人为了有效解决案件的顺利进展,将清算组人员内管理人成员安排达到绝对多数,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破产案件进展中出现的各股东僵持局面的有效办法。6.此外,对于债务人无可供分配财产的一些破产案件,破产费用由谁支付也面临着最为现实的困难。在捷华所作为管理人承接的破产清算案件中,两个已结案件破产管理人收取的报酬均由债权人垫付。但现实案例中,更多的是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往往并不愿意对相关破产费用进行垫付,这也直接导致破产案件进展的现实阻碍。八、对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的几点建议1.希望法院能协助管理人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在实际案例中,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希望各方积极配合重视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受理法院也能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2.希望法院能协助管理人切实解决破产债权清收、破产资产变现等问题。针对以上在履职过程中所遭遇的破产企业资产缺失等问题,希望受理法院加强指导管理人及时清收债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清收等培训。同时,能和管理人共同商讨研究资产处置方案,从而以多种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3.希望高院都更好地协调法院生效裁定书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衔接。在管理人办理的(2015)徐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案件中,法院最13/14终作出了生效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书。但当管理人拿着此份生效裁定书前往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却被告知不能凭此份裁定书而办理相关注销登记,从而造成了此案件虽已完成了实质审理的所有步骤,但却因为无法办理注销登记而迟迟不能结案归档。3.希望上海高院等相关机构能继续不断强化对管理人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更新及操作能力的实务培训,并建立起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管理人在履职破产案件时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14/14第二篇: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7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报送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这几年我所参与上海高院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经验,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基本情况(一)事务所基本情况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竭诚为客户提供审计、验资、记账、登记代理、财税顾问、管理咨询、资产评估、清算管理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会计机构。事务所持有XX省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1000182)和XX省司法局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310007095),现为XX省企业联合会、XX省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XX省工商业联合会、XX省商会会员单位。经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组委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评定,荣获“2008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程皓荣获“2008服务中小企业优秀会计师”。获得“中国骄傲o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获XX省XX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七~二○○八年度XX县区文明单位”称号。荣获“2009中国中小企业最受欢迎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0年度最受中小企业欢迎全国十佳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XX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九~二○一○年度,二○一一~二○一二年度,二○一三~二○一四年度,二○一四~二○一五年度XX省文明单位”称号。荣获“XX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事务所”。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贯秉持“我们专业,我们更敬业”的服务理念,在同业中是一支崛起的生力军,自创建之日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倡导自我良性发展,始终从客户角度寻找契入点,以追从信用、诚信待客的态度,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使客户真正体验到我们的服务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价值。(二)人员基本情况我所建立了较为固定的管理人团队,以致力开展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主要管理人团队成员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在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我所已逐步制定、完善了专门适用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一般管理制度,包括。(1)工作例会制度;(2)人事管理制度;(3)薪酬制度;(4)工作纪律;(5)行政管理制度;(6)项目管理制度;(7)发文用印管理制度;(8)档案管理制度;(9)财务报销制度;(10)违纪惩罚制度。2、质量控制制度,包括。(1)项目工作日志制度;(2)专题会议制度;(3)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4)文档四级审核制度;(5)清算过程的请示汇报制度。3、客户协调制度,包括。(1)客户信息交接制度;(2)客户信息保密制度;(3)重要事项的协商制度。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我所未发生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的事项,不存在人员违规的情况。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作为第二批入选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我所十分重视上海高院定期举行的随机摇号确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活动,根据《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委派专人按时参加随机摇号活动。截止目前我所通过摇号中签的破强制清算案件2件,其中2015年摇中1件,2016年摇中1件,2017年至今未摇中。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一)破产案件至今,我所未承接企业破产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一。(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至今,我所合计承接2个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二。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按照上海高院的要求,为维护广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所在承办清算案件的过程中一直秉承“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原则,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为目标”的办案理念。在办理每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我们都能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建立了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及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认真履行清算工作程序。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没有发生“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的情况,没有发生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因工作失误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六、工作特色、履职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工作特色1、积极参加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思想,我所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团队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2、我所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研讨破产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借助整个破产重组团队的资源和平台,深度参与到其他破产案件中,为管理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相关问题及建议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人员在清算期间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企业不仅不配合,拒绝移交企业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相反却制造一些障碍,致使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建议在法律层面出台一些对清算企业相关人员有制约力的条款。2、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限于自身的权限,管理人到相关登记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或者清算企业的权力资产、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等基本信息常常需要申请法院协助进行,这不仅仅增加了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不利于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联席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管理人的相关权限。3、承接的强制清算案件往往操作难度大,大多无财产,财务资料缺失,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大部分案件都是管理人垫支清算费用,造成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完成清算后却没有相应的报酬。建议各个基层法院在承接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落实相关清算费用,否则承接了案件,但最终清算结果无法让案件顺利结案。4、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资料的灭失,清算无法进行,致使法院审理终结清算程序,但却不能办理工商注销手续,造成不少类似的无法清算的空壳企业不能合法退出市场。对于此类情况,建议主管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对此问题能切实合理合法地彻底解决。附件1: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附件2: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二○一七年六月八日第三篇: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沪高法(2007)3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管理人在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间的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一、人员配备自2007年入选XX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批管理人名册后,本所即组建了专门的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下称“破产部”)。10年来,破产部的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和运作管理都得到了很大的优化和发展,其中近三年间的提升尤为明显。本管理人破产部维持15名左右的核心人员配备,具体参与协调所内破产事务;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随时组建有更多律师参与的案件团队,负责处理特定案件。核心人员配备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高伙领衔。破产团队由本所刘正东主任为首的高伙领衔,以更好地协调使用所内整体资源。2.相对稳定。管理人团队人数和人员构成相对稳定,以保证业务能力不因人员流动而波动,破产部主任李成浩律师参与了本所的全部管理人案件。3.合理构架。破产部核心人员从专业特长、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合理配备,以应对破产案件的复杂情况。1/64.设置准入。对于破产管理人团队人选结合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以维持团队整体的高水准运行。核心人员具体情况见附件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二、制度建设近三年来,本所对破产部原有的内部管理运行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形成了包含一体化分配制度、“三级”决策制度、“点线”分工制度、常态化学习制度在内的较完整的制度体系。1.一体化分配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具有随机性,各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收益回报、时间进程等各不相同,为促进整体发展,本所从2016年开始,从人员配备、收入分配、业务开展等角度打破个案限制,初步实现破产业务的一体化建设。2.“三级”决策制度。为最大程度地保证办案效果,发挥本所律师的集体智慧,控制案件风险,兼顾决策效率,近两年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形成“三级”决策制度,即高级合伙人会议、决策团队(由破产部负责人与个别高级合伙人组成)、执行团队等三类决策主体,各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高效处理案件中的大小决策事项。3.“点线”分工制度。管理人团队分工以资产清收、债权审核、综合协调等业务小组为线,以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刑法、金融法等专业团队为点,注重吸收不同专长的律师进入破产业务大团队,实现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2016年,直接参与单个破产案件的律师增至近30名,相互分工合作,共赢发展,既培养了新人,又锻炼了老人。5.常态化学习制度。所内建立每两周一次的案件团队会议制度,通过2/6现场研讨、视频会议、微信群聊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解决问题,达成共识。积极派员外出学习,近两年内共派出律师赴XX省和全国各地培训40余人次。组织对外交流,成功邀请比利时hbsv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到所交流,并就破产业务做了重点介绍。鼓励团队成员参与典型案例,边做边学。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本所严守摇号纪律,派专人负责参加上海高院组织的破产案件随机摇号,准时出席不缺席。5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间,本所通过随机指定的方式相继承接5个破产案件(见附件2)和4个强制清算案件(见附件3)。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我们一直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以及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无任何执业违规情况。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对于由本所担任申请人的破产案件,主动在摇号前知会高院请示回避问题。六、工作特色1.实践经验特别丰富。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本所至今共承办了各类破产清算案件约40起,承办案件数量较多促使实践经验快速积累,企业类型涉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处理的资产类型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动车、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各种财产形式;债务人的行业涉及化工、纺织、有色金属、食品生产、房地产开发、健身器材制造、建设工程、广告、3/6服装、外贸经销、特种容器等数十个领域。2.积极承担破产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研讨会,年内曾派员参加XX省律协组织的《企业破产培训班》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与XX省律协联合举办的“航运、造船企业破产的现实困难和应对”研讨会、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二届破产法事务高级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XX省破产法学会组织)。所内李成浩律师受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邀请,多次为来自上海、江苏、安徽等地的注册会计师开设破产管理人讲座,交流管理人制度,累计受众千余人次。3.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责。本所利用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起草完善企业破产法、监督企业破产法实施等方面的议案。三年间,本所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提出的《进一步加大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力度的建议》的议案已被采纳解决;《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建议》和《进一步改进破产案件有关工作的建议》已计划解决。七、存在问题1.关于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尺度把握问题。破产法中以勤勉尽责作为对管理人工作的概括要求,实践中很难把握具体尺度,以致引发对管理人工作风险防控的热议。能否建立一个管理人工作行业标准,为管理人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供现实参照。2.关于管理人调查权的问题。以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例,无论从法律要求层面和现实需求层面,均对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提出了比一般律师更高的要求,但现实中管理人享有的调查权限与一般律师无异,给管理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能否赋予管理人更多的与案件相关的调查权利,特别是4/6关于财产调查方面的。3.管理人指定时间与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协调问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实践中由于需要经历随机摇号等程序,都将在受理之后一段时间才指定,部分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时间间隔超过一月或者数月,致使公告时间、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等时间节点都无法与破产法相衔接。由于两者时间存在差异,时效中断若仍按破产法规定以破产受理起算,如何与民法中管理人“知道和应当知道”相协调。希望在之后的法律修订中能够协调相关矛盾。4.三无企业的管理人工作费用问题。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案件中有大量无产可破、无法清算的案件,管理人大多无任何报酬,亦没有相关报酬基金予以调节。今后,本所将持续在破产与强制清算业务领域的重视与投入,更扎实地开展理论研究,更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职责,以期取得更大进步。以上报告,提请审阅。XX省君悦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2.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3.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5/66/6第四篇: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定稿)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XX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1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国浩上海近年来不存在机构合并、分立和解散等情况。同时,作为贵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员,一直恪尽职守,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贵院颁发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国浩上海的破产清算团队成员不存在相关违规情况。三、参加高院随机摇号情况国浩上海自成为贵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员以来,一直保证积极准时地参与贵院开展的摇号工作。通过参与贵院的摇号,国浩上海近年来共承接到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近20件。2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截止目前,国浩上海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共23件,其中,企业破产案件11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2件,具体案件明细详见附表《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及《承接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对于上述国浩上海承接的23件案件,其中18件系根据贵院摇号指定,另外5家系因上述5家清算案件衍生而由具体办理案件的基层法院指定,主要情况如下:国浩上海在承办上海畜产业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根据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承办了上海畜产业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两家长期股权投资上海汇丰畜产品有限公司及上海业丰新汇绒毛制品厂的强制清算工作;国浩上海在承办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根据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承办了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上海沁原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国浩上海在承办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因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根据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的指定继续承办了上海东华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国浩上海在承办上海申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因上海申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根据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的指定继续承办了上海申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3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无论是企业破产案件,还是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国浩上海都能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贵院颁发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认真把握好清算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工作中遇到难题及时与法院沟通,争取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两不误。截止目前,国浩上海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进展都较为顺利。作为国内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成员,国浩不仅仅在具体承办案件上接受贵院及各具体办理案件法院的指导,更在执业工作的各个环节接受XX省司法局、XX省律师协会的指导与监督。执业过程中,国浩要求每一位清算团队成员时刻牢记法律至上的准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则、执业纪律依法执业。截止目前,国浩上海清算团队的每一位成员都能按照上述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六、工作特色与存在的问题(一)国浩上海的工作特色1.对于承接的每一个具体案件,国浩上海都采取专人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在让清算团队每一位成员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保证案件的顺利有序开展。如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专人负责,其他成员予以协作,协作包括印章、财务的管理、诉讼专人负责等。42.结合国浩上海在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的专业优势,国浩上海可将相关债权债务重组的方法在破产债权的清偿方案中加以运用。如,在相关债务人一次性较难清偿破产企业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与破产企业相关债权人的沟通确认,采取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解决上述收款难、清偿难的的两难窘境。3.国浩上海在工作中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帮助。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清算案件系在法院主导下开展的清算工作,涉及到破产企业、清算公司的方方面面,在某些事项管理人无法自身独立完成的情况下,管理人则积极借助人民法院的帮助,如通过人民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查询公司资产情况、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公司名下账户开户情况等。同时,对于清算工作的进展,管理人也积极保证向法院汇报。(二)经典案例: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基本情况根据该公司股东徐正琪的申请,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出具了(2010)青民二(商)清字第8号受理通知书(之一),并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清算一案。2010年10月8日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清字第8号决定书决定成立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清算组,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担任清算组组长,对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开展清算工作。52.难点及效果上海里纳泰斯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主要难点。(1)在处置企业自有房产时,因涉及抵押权益,处置难度较大;(2)债权债务较多,尤其是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企业的债务纠纷。(3)企业债权人自身涉及破产清算。对于上述难点,破产管理人积极与抵押权人,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维护各债权人权益为目标,处置抵押房产;涉及众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债务纠纷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确认。在XX省青浦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本案最终实行了债权分配,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率达到近40%。(三)国浩上海存在的问题截止目前,根据国浩上海承办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国浩上海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因某些破产企业或清算公司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因素,如公司股东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或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往来款项数额较大、复杂且不清晰、员工不满企业破产等等阻挠因素,企业破产或公司清算较难顺利推进,破产进程较为缓慢。对此,国浩上海正致力于积极改进。以上即是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报告,请贵院指正。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2017年6月13日7第五篇: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版本二)_________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_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受理申请人_________申请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破产还债一案,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报》刊登受理破产案件公告(见附件1:受理破产案件公告)。经审理,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裁定(见附件2:裁定书),__________裁定破产还债,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报》刊登破产公告(见附件3:破产公告)。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同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见附件4:《指定破产管理人函》),承担法定清算职责。破产管理人被指定后,在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进驻企业开展工作,历时十个月,清算工作基本结束。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_________
本文档为【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联影科技
本公司致力于软件设计、网页制作、技术咨询、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等公司服务
格式:doc
大小:69KB
软件:Word
页数:48
分类:
上传时间:2022-03-28
浏览量:0